
HGT 20570.14-1995 人身防护应急系统的设置
1 应用范围和设置场所
1.0.1 化工厂、石油化工厂的人身防护应急系统包括安全畸淋洗眼、防护面置、应急氧气呼吸系统、专用药剂、机械损伤保护等,本规定只对安全喷淋器和安全洗眼器的设置作出规定。
1.0.2 具有对人体有灼伤(俗称腐蚀),对人体皮肤(包括粘膜和眼睛)有刺激、渗透,容易被皮肤组织吸收而损害内部器官组织(俗称有毒)的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设置应急喷淋洗眼器((习惯称安全喷淋洗眼器)的人身防护应急的措施。
1.0.3 设置场所和位置
1.0.3.1 安全喷淋洗眼器的设置位置与可能发生事故点的距离,与使用或生产的化学品的毒性、腐蚀性及其温度有关,通常由工艺提出设置点和要求。
(1) 一般性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区域内,包括装卸、储存和分析取样点附近、安全喷淋洗眼器按 20~30m 距离设置一站。
(2) 在剧毒、强腐蚀及温度高于 70℃的化学品以及酸性、碱性物料的生产和使用区内,包括装卸、储存、分析取样点附近,需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其位置设置在离事故发生处(危险处)3m~6m,但不得小于3m,并应避开化学品喷射方向布置,以免事故发生时影响它的使用。
1.0.3.2 化学分析试验室中.有使用频繁的有毒、有腐蚀试剂,并有可能发生对人体损伤的岗位、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0.3.3 电瓶充电室附近应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0.3.4 安全喷淋洗眼器应设置在通畅的通道上,多层厂房一般布置在同一轴线附近或靠近出口处。
2 图形符号和表示方法
2.0.1 安全喷淋洗眼器属于特殊管件类,在管道仪表流程图上采用的图形符号、类别代号及编号的方法见行业标准《管道仪表流程图设计规定》(HG 20559一93)。
2.0.2 安全喷淋洗眼器要表示在辅助物料、公用物料管道仪表分配图上,并进行编号和标注。可以单独表示在生活用水管道仪表分配图上,也可以与用水设备一起表示在生活用水管道仪表分配图上,表示方法见行业标准《管道仪表流程图设计内容及深度的规定》(HG 20559.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