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Y 5045-2008代替NY 5045-2001
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
2008-05-16发布
2008-07-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NY5045-2001《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
本标准与NY5045-2001《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改;
——增加了3.1、3.2的要求(见3.1、3.2);
——增加了3.3的要求(见2001版4.6,本版的3.3);
——增加了“冰点、酒精试验”指标(见3.6);
——修改了“酸度”指标(见2001版4.3;本版的3.6);
——修改了“砷”指标为“无机砷≤0.05mg/kg”(见2001版4.4;本版的3.7);
——删除了“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倍硫磷、甲胺磷”指标(见2001版4.4;本版的3.7);
——修改了“黄曲霉毒素M:”指标(见2001版4.4;本版的3.7);
——增加了“磺胺类、氨苄青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指标(见2001版4.4;本版的3.7);
——增加了“体细胞”指标(见本版的3.8);
——删除了“交收检验”(见2001版6.4;本版的第5章);
——增加了第6章标志(见本版的第6章)。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和规范性附录B。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