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B/T 10691-2018
机动车拍卖规程
Code for vehicle auction
2019-04-01实施
2018-06-20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SB/T 10691-2012,本标准与SB/T 10691-2012相比较修改内容主要如下∶
——原标准"4拍卖委托",增加补充委托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权属的证明材料,补充了有关瑕疵说明是"包括但不限于车况和相关手续的",同时也要求委托人"确认车辆所在地是否有抵押,查封,海关监管等信息。"对于标的的交付,也补充了相关网络拍卖模式的规定。
——原标准"5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明确了原文中"其他需要查验的证照"是"管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
——原标准"6 拍卖会资料",调整了拍卖会资料内容。
——原标准"7拍卖公告",将原文中"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调整为"新闻媒体"。
——原标准"8标的展示",标的展示应当有《拍卖展示证》,调整"宜"为"应"。
——原标准"9竞买登记",补充了"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对竞买人登记后所取的文件不加以限定。
——原标准"10拍卖会",调整措辞,将"这些注意事项应是∶"改为"内容应包括∶"。
——原标准"11 结算",买受人结算,"及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调整措辞为"约定时间"。
——原标准"12拍卖标的交付",原文中的车辆交付凭证仅限于《机动车辆交接表》,考虑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其他交接凭证",因此给予补充说明。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66)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