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国家标准>GB/T 42334.1-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GB/T 42334.1-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资料类别:国家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6368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07 09:18:11



推荐标签: 轨道交通 42334

内容简介

GB/T 42334.1-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ICS 93.080.01
CCS P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2334.1—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al safety assess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Part 1:Metro and light rail
2023-03-17发布
2023-03-17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2334.1—2023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1
5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9
6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34
附录 A(规范性) 指标计算方法……………………………………………………………………………36
附录B(规范性)系统测试………………………………………………………………………………40
参考文献 ……………………………………………………………………………………………………………57
GB/T 42334.1—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铁和轻轨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铁和轻轨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初期运营initial operation
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在试运行完成、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以及运营安全评估通过后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3.2
正式运营 official operation
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经过至少1年初期运营,且工程遗留问题全部按规定整改完成、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通过运营安全评估后的载客运营活动。
3.3
甩项工程 rejection project
未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完工的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
3.4
系统联调 system interconnection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专业系统调试基础上,两个及以上专业系统联合调试工作。
3.5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冷滑和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行车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不载客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的活动。
4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4.1 前提条件
4.1.1 试运行前应完成系统联调。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按照开通运营时列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20d以上,且关键指标(按照附录A中方法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低于98.5%;
b)列车正点率不低于98%;
c) 列车服务可靠度不低于2.5万列公里/次;
d) 列车退出正线运行故障率不高于0.5次/万列公里;
e) 车辆系统故障率不高于5次/万列公里;
f) 信号系统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列公里;
g) 供电系统故障率不高于0.2次/万列公里;
h) 站台门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次。
4.1.2 贯通运营的延伸线工程项目应按全线运行图开展试运行,其中除供电系统故障率、站台门故障率按延伸区段统计外,其余关键指标应按全线统计。
4.1.3 应具有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试运行组织基本情况、试运行期间主要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记录、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4.1.4 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批复和许可文件:
a) 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批复;
b) 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
c) 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d) 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4.1.5 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文件:
a) 土建工程及其装饰装修、设备系统及其安装工程等质量验收监督意见;
b) 车站、区间、中间风井、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消防验收文件;
c) 起重设备、电(扶)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验收文件;
d) 人防验收文件;
e) 卫生评价文件;
f)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
g) 档案验收文件。
4.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应整改完成;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应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4.1.7 应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具有建设单位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的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设置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
4.2 系统功能核验
4.2.1 土建工程
4.2.1.1 线路和轨道
4.2.1.1.1 投入使用的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应满足列车运行和应急救援需要。
4.2.1.1.2 其他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上跨设施交叉范围两侧内应设置防护网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可能影响运营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2.1.1.3 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尚未使用的道岔、预留延伸线终端等预留工程应分别采取道岔定向锁闭、设置车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4.2.1.1.4 具有道岔、钢轨的焊点或栓接部位的探伤检测合格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具有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
4.2.1.1.5 道岔转辙机及其杆件基坑处无积水;寒冷地区的道岔转辙区域采取防雪防冻措施;各专业过轨管线使用道床预留过轨孔洞,因特殊原因需直接过轨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4.2.1.1.6 线路基标,百米标、坡度标、曲线要素标等线路标志,限速标、停车标、警冲标等信号标志应配置齐全、安装牢固。
4.2.1.2 车站建筑
4.2.1.2.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有2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并具备使用条件;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的每侧站台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并具备使用条件;共用站厅公共区的换乘车站,站厅公共区每条线至少有2个具备使用条件的出入口。
4.2.1.2.2 车站投入使用的出入口应与市政道路连通,当出入口朝向城市主干道时,应具有客流集散场地;当出入口台阶或坡道末端与临近的道路车行道距离小于3m时,应采取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影响车站客流集散的站外广场应与车站同步具备使用条件。
4.2.1.2.3 车站楼梯、公共厕所和无障碍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车站出入口至站厅、站厅至站台应至少各有一台电梯和一组上、下行自动扶梯具备使用条件。
4.2.1.2.4 车站公共区和出入口通道不应有妨碍乘客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设备,安检设施不应占用乘客紧急疏散通道。
4.2.1.2.5 车站公共区有关设施设备结构、过道处、楼梯口、楼梯装饰玻璃边角、扶手转角及其连接部位、防护栏杆、不锈钢管焊缝处等不应有可能造成乘客伤害的尖角或突出物;车站地面嵌入式疏散指示应与地面平齐;车站公共区地板应防滑,列车站台停靠时的列车驾驶员上下车立岗处应经地面防滑和防静电处理。
4.2.1.2.6 钢结构屋顶(含出入口雨棚)上方检修爬梯应安装牢靠并加设安全护笼;车站公共区卷帘门应有防坠落措施;车站公共区防护栏杆应埋设牢固;出入口通道内扶梯控制箱门、消防栓箱门等暗门应安装门锁和把手。
4.2.1.2.7 车站出入口排水沟畅通,排水系统应与市政排水系统连通,出入口建筑、无障碍垂直电梯接缝应完成密封处理;雨水多地区的车站出入口建筑不应在低洼地势区域。
4.2.1.2.8 地下、地上车站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中央的绿化隔离带上,因特殊原因无法避免时应有连接人行的过街措施;当车站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风亭开口处应具有防护栏和防护网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4.2.1.2.9 车站醒目位置应公布安全乘车注意事项、监督投诉电话、本站首末车时间和周边公交换乘信息,并按规定张贴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4.2.1.2.10 车站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消防设施、安全应急设施、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应具有齐全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
4.2.1.3 结构工程
4.2.1.3.1 地下车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顶板、设备用房、行人通道等结构不应渗水、结构表面应无湿渍,区间隧道、连接通道结构不应漏水,轨道道床面应无渗水。
4.2.1.3.2 高架桥梁侧边翼缘下沿应具有滴水槽、滴水檐或其他防止雨水流向混凝土侧面和地面的构造措施,桥面桥梁端部应有防止污水回流污染支座和梁端表面的防水措施。
4.2.1.3.3 应具备结构工程监测系统,对结构沉降和变形等进行监测和分析。
4.2.1.3.4 轨行区电缆、管线、射流风机等吊挂构件,声屏障、防火门、人防门、防淹门等构筑物应具有安装牢固、定位锁定和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的检查记录。
4.2.1.3.5 地下工程(含车站、区间、出入场段等)临近轨行区旁的分隔墙,应经风荷载和振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的抗疲劳性、安全度和耐久性计算和分析,不宜采用砖砌墙。
4.2.1.3.6 轨行区人防门、防淹门、联络通道防火门宜配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和视频监视系统,并具有对其运行状态和故障状态的监视报警功能,以及开闭状态的监视功能。
4.2.1.3.7 当高架区间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4.5m时,应具有限高标志和限界防护架;位于道路一侧或交叉口的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墩柱应具有防撞击的保护设施。
4.2.1.3.8 设备安装未使用的结构预留孔洞应完成封堵;区间结构施工遗留的混凝土浮浆、碎块等异物和设备安装遗留在结构本体上的铁丝、铁片、胶条等异物均应完成清除。
4.2.1.3.9作为疏散通道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轨行区至站台的疏散楼梯、疏散平台在联络通道处的坡道连接、区间联络通道防火门开启等不应影响乘客紧急疏散。
4.2.2 设备系统
4.2.2.1 车辆
4.2.2.1.1 应具有车辆超速保护、列车紧急制动距离、车门安全联锁、车门故障隔离、车门障碍物探测、列车联挂救援等功能的测试合格报告,测试应符合附录B中表B.1的规定。
4.2.2.1.2各列车运行里程均不少于2000列公里。
4.2.2.1.3 具有蓄电池测试报告,蓄电池容量应满足列车失电情况下车载安全设备、应急照明、应急通风、广播、通信等系统规定工作时间内的用电要求。
4.2.2.1.4 车辆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或箱体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4.2.2.1.5列车上非乘客使用的重要设备或设施应具有锁闭措施。客室地板防滑,客室结构和过道处、扶手等不应有可能造成乘客伤害的尖角或突出物。
4.2.2.1.6列车车门防夹警示、车门防倚靠警示、紧急报警提示、车门紧急解锁操作提示、消防设备提示等安全标志齐全、醒目。
4.2.2.2 供电系统
4.2.2.2.1 具有相邻主变电所支援供电、牵引接触网(轨)越区供电、变电所0.4 kV低压备自投等功能的测试合格报告,测试应符合表B.2的规定。
4.2.2.2.2 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遥控、遥信和遥测功能。
4.2.2.2.3 具有各类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调整合格报告;具有车站公共区、区间照明系统测试合格报告;具有轨道结构对地电阻测试合格报告,轨道结构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4.2.2.2.4 变电所接地标志和安全标志应齐全清晰,安全工具应检测合格、配置齐全、放置到位;变电所内、外设备间应整洁,电缆沟和隐蔽工程内无杂物和积水。电缆孔洞应封堵,设备房应安装防鼠板。
4.2.2.3 通信系统
4.2.2.3.1 应具有车地无线通话、列车到站自动广播和到发时间显示、与主时钟系统接口通信、换乘站基本通信等功能的测试合格报告,测试应符合表B.3的规定。
4.2.2.3.2 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具有防电磁干扰测试合格报告。
4.2.2.4 信号系统
4.2.2.4.1 应完成信号系统各子系统之间、信号系统与关联系统的联调及动态调试,具有完整的信号系统验收和联调及动态调试合格报告。其中,列车超速安全防护、列车追踪安全防护、列车退行安全防护、车站扣车和跳停测试应符合表B.4的规定。
4.2.2.4.2 设备机房温度、湿度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具有防电磁干扰测试合格报告。
上一章:GB/T 42326-2023 内河航道代码 下一章:GB/T 42336-2023 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核算规范

相关文章

GB/T 42334.1-2023 高清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GB/T 21561.2-2018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受电弓特性和试验第2部分∶地铁和轻轨车辆受电弓 GB/T 21561.4-2018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受电弓特性和试验第4部分∶受电弓与地铁、轻轨车辆接口 GB/T 39559.1-2020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 39559.1-2020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T 39559.4-2020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第4部分∶轨道和路基 GB/T 39559.4-2020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 第4部分:轨道和路基 DB45/T 2051-201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