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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950-2023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资料类别: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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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09-15 11:11:01



推荐标签: 辐射 固体 废物 环境监测 放射性 地表 处置场 15950

内容简介

GB/T 15950-2023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GB
ICS 27.120.01
F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950—2023
代替GB/T 15950—1995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Requirements for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monitoring around near surfacedisposal site of radioactive solid waste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3-02-02发布
2023-06-0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T 15950—2023
目次
前言…………………………………………………………………………………………………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运行前阶段………………2
6运行阶段……4
7关闭后阶段………7
8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7
9质量保证………………8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不适用于岩洞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99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 91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 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EJ 428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 527环境辐射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近地表处置场near surface disposal repository
在地表面或地表面下几十米深以内并设置工程屏障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该设施有确定的边界并受到有组织的控制,近地表处置场一般由若干处置单元、构筑物和缓冲区等组成。
3.2
调查水平 investigation level
当被测量的一个量(如剂量率、放射性活度浓度等)高于此水平时,需要调查其发生原因和造成后果。
3.3
报告水平report level当被测量的一个量(如剂量率、放射性活度浓度等)高于此水平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3.4
主动监护期 initiative guard period处置场关闭后继续有组织地开展设施维护和监测活动的阶段。
4 总体要求
4.1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应符合GB9132、HJ61、GB 18871等标准,各类环境介质的采样方法应符合HJ61、EJ428、EJ 527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应符合GB 8999等标准的要求。
4.2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
4.3辐射环境的监测范围以处置场为中心,半径3km~5km,重点关注地下水等环境介质,并根据处置场所在区域的环境特点,适当调整。
4.4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的三个阶段均需制定相应的监测大纲。监测大纲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源项、处置场特性和场址环境特点等因素。
5运行前阶段
5.1 监测目的
运行前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收集场址特性的背景资料,获得辐射环境本底数据。
5.2监测辅助参数获取
收集场址5km范围内辐射环境、气象、水文、地质、地球化学和水化学、自然资源、人口及其分布,以及可能对场址5km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其他核设施运行情况、辐射源分布情况等资料,为制定监测大纲提供依据。
5.3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
处置场在选址阶段需开展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新场址选址阶段的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应进行一次必要的现场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瞬时环境y辐射剂量率和环境介质(气溶胶、土壤、沉积物、地表水、地下水)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水平,监测项目和布点要求参考表1。如果在初步调查中发现上述环境介质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异常,应考虑补充生物介质的调查或在运行前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若场址位于其他核设施环境监测范围内,可直接使用其他核设施的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本底初步调查数据。
5.4辐射环境本底调查
5.4.1 应获取处置场运行前最近连续两年的场址周围辐射环境本底数据,作为处置场运行期间和关闭后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分析的基础数据。
5.4.2调查内容包括环境γ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与处置场运行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5.4.3辐射环境本底的调查范围为以处置场为中心,半径一般取5km。
5.4.4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应遵循如下布点原则:
a)应遵循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调查范围内环境特征综合考虑点位布设;
b)近密远疏、兼顾各方位;
c)在主要居民点、农牧渔业集中区、环境敏感区(除主要居民点外)、主导风下风向布点;
d)人口稀少且交通不便的区域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e)尽可能选择未来被扰动和破坏可能性小的位置,以便运行阶段及关闭后长期使用;
f)所选点位应具有代表性,尽量避免受到干扰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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