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140
CCS P 4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914—2023
代替GB 16914-2012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eneral safety technique requirements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2023-05-23发布
2025-06-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6914-2023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IN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 …………………………………………………………………………………1
5 要求 ……………………………………………………………………………………………………1
5.1 一般条件 …………………………………………………………………………………………1
5.2 材料 ……………………………………………………………………………………………2
5.3 设计和制造 ……………………………………………………………………………………………2
GB 16914-202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及其配件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要求等基本安全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家用和商用燃具及配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使用的燃具,以及专门针对工业生产工艺过程或实验室研究等特定用途或目的设计的燃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
4.1 燃具和配件在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注:本文件中燃具“正常使用”是指燃具处于下列使用条件:
a) 按安装说明书正确安装并定期正确维护;
b)在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气质量变化和供气压力波动范围内使用;
c) 在燃具使用年限内,按燃具的预定用途正确使用或能够合理地按预期的方式正确使用。
4.2 燃具和配件专用标准应包括第5章规定的要求,并应列出符合第5章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4.3 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的燃具和配件应符合第5章的要求。
4.4 燃具和配件经检验证明符合其声明的产品标准后方可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
4.5 燃具在正常使用中,经证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的缺陷时,应限制或禁止存在同类缺陷的产品继续投放市场与流通。
5 要求
5.1 一般条件
5.1.1 操作安全及配件用途
燃具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按正常使用时操作安全,不应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配件的设计和制造应便于组装或装配至燃具中,正确实现预期用途。
GB 16914-2023
5.1.2 说明书”
5.1.2.1燃具投放市场时应附带用规范汉字编写的安装、使用、维护相关说明的说明书。
5.1.2.2安装说明应包括安装、调试、维修及操作安全所需的详细说明,安装说明应至少具备下列内容:
a) 适用的燃气类别;
b)适用的燃气额定压力;
c) 电气安全相关信息;
d) 通风换气条件;
e) 燃烧产物排放条件;
f) 燃具安装和调试方法;
g) 安装接口相关的技术信息。
5.1.2.3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预期的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使用,以及对使用限制、安装环境及通风要求和其他安全使用所需的说明,包括需要额外说明的安全维护事项和某些由专业人员进行的事项。
5.1.3 标志"
5.1.3.1 燃具应加贴规范汉字编写的铭牌,且铭牌内容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牢固耐用,且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适用的燃气类别及额定压力;
c) 电源类型及参数;
d) 执行标准;
e) 用户易于识别的生产日期信息;
f) 制造商名称。
5.1.3.2燃具应在明显位置加贴规范汉字编写的安全警示标志,标志上应清楚地标出相关使用限制和警告提示。
5.1.3.3包装上应用规范汉字清楚地说明至少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适用的燃气类别及额定压力;
c) 执行标准;
d) 生产日期信息;
e) 制造商名称。
5.2材料
5.2.1 材料应适合预定用途,应能经受住预期的工艺、化学腐蚀和高温等条件。
5.2.2 涉及安全的重要材料,其特性应由燃具制造商或材料供应企业予以保证。
5.2.3 与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和零部件,不应污染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5.3 设计和制造2
5.3.1 总体要求
5.3.1.1 制造商应对燃具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应在考虑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和制造。制造商应按以
1) 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燃具的说明书和标志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条下属各级条款所规定的燃具的相关要求部分条款对于配件也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