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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597-20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国家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886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2-12-03 11:15:19



推荐标签: 城乡 服务规范 居民 基本 养老保险 31597

内容简介

GB/T 31597-20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597——2022 代替GB/T31597—201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n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ervi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2022-03-09实施
2022-03-0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权益、待遇支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宣传及咨询受理以及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的服务提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GB/T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4276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GB/T 3770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GB/T 3159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来源∶GB/T31596.2—2015,2.1.2,有修改】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basic pensiion paid by government budget for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具体标准,由社保机构审核并支付给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部分。
注本文件简称“基础养老金”。3.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individual account-based pension for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由社保机构以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的养
老保险待遇。
注本文件简称“个人账户养老金”。
4 参保登记
4.1 基本要求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申请参保。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保。4.2 参保申请
社保机构、事务所及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a) 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服务渠道”),上传有效
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b)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通过户籍所在地(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的
协办员或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事务所工作人员或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协办员或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由参保申请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4.3 审核与登记
4.3.1 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4.3.2 社保机构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参保申请人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人员完成参保登记,按GB/T37705规定指标建立个人账户,并按GB/T 31599的要求归档、管理有关业务材料。
5 参保信息变更
5.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服务。5.2 参保信息变更的申请
5.2.1 社保机构应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向参保人员提供信息变更服务。5.2.2 参保人员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变更,无需审核。5.2.3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特殊参保群体类型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在提供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特殊参保群体认定资料、填写新的登记表后进行变更。5.3 参保信息变更的审核与变更
社保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变更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限办结参保信息变更业务,并归档备案相关材料。
6 保险费收缴衔接
6.1 概述
社保机构通过人社-税务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保险费收缴衔接服务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规定的缴费档次,按年度(自然年度)向税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缴纳。6.2 特殊缴费
符合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社保机构应为其核定补缴费额,并传递至税务部门。6.3 集体补助或资助
6.3.1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后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核定后,通知补助或资助方将补助或资助资金存入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6.3.2 社保机构应按照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核实到账情况。补助或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保机构应办理相关业务。6.4 保险费退付
社保机构接收到税务部门传递的保费退付信息后,按规定办理保费退付业务。6.5 保险费收缴退费数据传递
6.5.1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数据、退费核验信息、退费信息、特殊缴费业务核定等信息,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数据的省级集中交互。6.5.2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明细数据、对账数据、特殊缴费业务入库反馈、退费申请等信息。
7 个人账户权益
7.1 基本要求
7.1.1 社保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准确记载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并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7.1.2 所记载的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应包括∶
a)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参保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
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日期、社会保障卡号、银行卡(存折)号、所属参保群体、参保状态
b) 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时间、缴费类型、个人缴费金额、集体补助金额、政府补贴或代缴金额;
c) 养老金支付信息,包括领取时间、待遇领取标准、待遇领取状态、个人账户养老金额、基础养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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