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63/T2424-2025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导则
2025-04-18 发布 2025-05-18 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导则
DB63/T2424-2025
批准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5 年 05 月 18 日
2025 年西宁
青海省地方标准公告
2025 年第 2 号
(总第 462 号)
关于批准发布《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检验标准》
等六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检验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导则》《农
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导则》《建筑工程减隔震应用技术
规程》《城镇洪涝风险评估与建设技术导则》六项青海省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归口部门
1 DB63/T 民用建筑外 DB63/T 2025 年 省住房城
墙外保温系
1684-2018
1684-2025 统检验标准
房屋建筑和
2
DB63/T —
市政工程全
过程工程咨
2423-2025
询服务标准
3 —
DB63/T 保障性住房
建设管理
2424-2025 导则
4 农牧区生活 DB63/T 5 月 18 日 乡建设厅
DB63/T
污水处理工
1685-2025 1685-2018
程建设导则
5 DB63/T 建筑工程减 —
隔震应用
2425-2025
技术规程
6 DB63/T 城镇洪涝风 —
险评估与建
2426-2025 设技术导则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以
及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总结近年来我省保障性住房
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其他省份相关标准,结合青海省
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的需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
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 8 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 2、术语; 3、
基本规定;4、选址与规划; 5、设计; 6、室内装修; 7、
施工及质量验收; 8、运营管理。
请注意本导则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
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导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海东亚
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反馈至青海东亚工程建设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黄河路 23 号,邮政编码:810001,
电话:0971-6110051)。
本 导 则 主 编 单 位:青海东亚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俞荣辉 何 蓉 王玉章 刘亚虎
刘倩雯 马秀英 刘继强 张学仁
姚发良 刘宸宇 国文玮 徐 龙
当周加 卫韩龙 王发录 眭晓婷
杨金雁 杜 娇 丁小玲 王亚峰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罗升彩 才恒多杰 窦子贤 吴 侠
殷文莲 王海文 李莉芳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5
4 选址与规划 ........................................ 6
4.1 选址 ........................................ 6
4.2 规划 ........................................ 6
5 设计 .............................................. 9
5.1 一般规定 .................................... 9
5.2 建筑 ....................................... 10
5.3 结构 ....................................... 12
5.4 给水排水 ................................... 13
5.5 采暖与通风 ................................. 15
5.6 电气 ....................................... 16
5.7 智能化 ..................................... 18
5.8 燃气 ....................................... 19
6 室内装修 ......................................... 21
6.1 一般规定 ................................... 21
6.2 装修标准 ................................... 21
7 施工及质量验收 ................................... 25
7.1 一般规定 ................................... 25
7.2 施工 ....................................... 25
7.3 质量验收 ................................... 26
8 运营管理 ......................................... 28
8.1 一般规定 ................................... 28
8.2 房源管理 ................................... 29
8.3 租住管理 ................................... 30
8.4 租金管理 ................................... 32
8.5 物业管理 ................................... 32
8.6 房屋安全管理 ............................... 34
8.7 档案管理 ................................... 35
本导则用词说明 ..................................... 37
引用标准名录 ....................................... 38
附:条文说明 ....................................... 40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青海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和指导
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
容、建设标准和运营管理。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及现
行国家规范、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保障性住房按照保障类别分为:配租型和配售型两类。
本导则中保障性住房根据保障对象和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0.3 本导则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及改造的保
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
和青海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公共租赁住房
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
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
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2.0.2 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
机制作用,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
困难问题的租赁型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由投资主体确定,接受政府指导,
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
租赁住房按适用对象和功能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种建设类
型。
2.0.3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针对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
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进行配售的保障性住
房。
2.0.4 改建
改建是对利用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
2
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住房。
2.0.5 改造
通过修缮、加固、功能完善等方式,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
2.0.6 成套建设
按住宅或宿舍进行套型设计和建设。
2.0.7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8 层高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9 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10 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1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
积的比率(%)。
2.0.13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
简称“管理机构”是指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或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委托等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企业。
3
2.0.14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
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权人委
托运营或产权单位自主运营等方式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机构。
4
3 基本规定
3.0.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安全可靠、经
济合理、科学建设,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3.0.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
房子”建设标准。
3.0.3 保障性住房应成套建设,其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青
海省住宅建设相关标准的规定。
3.0.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布局合理、套型面积适宜、功能
实用、结构合理,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的基本居住要求。
3.0.5 保障性住房可采用集中或配建方式进行建设。
3.0.6 保障性住房的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
效利用的原则。
3.0.7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推广使用的材料、构
配件、器具和设备等。
3.0.8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适
宜技术,倡导绿色建设、绿色施工、创建智慧工地。
3.0.9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3.0.10 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按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和规划部门的规定设计和建设。
5
4 选址与规划
4.1 选址
4.1.1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
划的要求。
4.1.2 保障性住房选址应遵循节地、节能、安全、经济、方便
生活的原则。
4.1.3 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
设,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
完善的区域。
4.1.4 保障性住房选址时,应充分考虑用地的安全性和建设的
适宜性,避开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崩塌等地质
危险地段。
4.2 规划
4.2.1 保障性住房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新
建、改建和配建的特点,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
4.2.2 保障性住房总平面规划,应顺应当地地形、地貌的气候
特征,做到节约用地、布局紧凑、户型比例合理,统筹安排竖
向标高、道路、绿地、工程管网等,并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
6
救灾等要求。
4.2.3 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密度、容积率和绿
地率等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城镇控制
性详细规划及建设规划的要求。
4.2.4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体现生活便利、交通便捷、布局合理、
规模适度的要求。
4.2.5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综合考虑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
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2.6 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配建公
共停车场(库),并宜采用地下车库,以节约用地,满足地面
绿化。地面停车场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 10%。
4.2.7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条件。
4.2.8 保障性住房建设场地,应充分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
磁辐射、空气污染等不利因素的环境影响。
4.2.9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与周边环境、道路交通系统、市政管
网系统等相结合,使居住区域成一个完善的整体。
4.2.10 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绿地率不低于 30%,旧区改建绿地
率不低于 25%。
4.2.11 新建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
低于 0.5 ㎡/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0.35 ㎡/人。
4.2.12 保障性住房的绿化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生
7
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
4.2.13 保障性住房应提供配套服务设施、设备用房和物业管
理用房等,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设置
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
4.2.1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公共服务设置配建面积、控制
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有关规定。
8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坚持“控制面积、功能完善、精细
化设计”的原则,同时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适用性。
5.1.2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住宅项
目规范》GB 5503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的规定。
5.1.3 保障性住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等相关规定。
5.1.4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
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75%节能》DB63/T 1626 等相关规定。
5.1.5 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设计,应符合《青海省绿色建筑
设计标准》DB63/T 1340 等有关规定。
5.1.6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63/T 1110 的规定,满足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5.1.7 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色彩和谐与周围环境
协调与城市发展规划相符,同时能够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民族
9
特色。
5.1.8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周边环境和场地条
件,综合考虑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
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合理规划布局,使其达到国家和
青海省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5.1.9 保障性住房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
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9m 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
设置 1 台电梯。
5.1.10 宿舍型的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
大于 9 米时,应设置电梯。
5.1.11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置公共活动和管理等功
能空间,并设置公共厨房、公共洗衣间等功能空间。
5.1.12 建筑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设置,
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
5.1.13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较好
的结构体系。
5.1.14 保障性住房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
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应符合《青海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
一体化技术标准》DB63/T 2131 的有关规定。
5.2 建筑
5.2.1 保障性住房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符合《住
10
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及《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的规定。
5.2.2 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宿舍型除外)。
5.2.3 宿舍型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的规定。
5.2.4 保障性住房单元设计应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和设备管
5.2.5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宜按下列标准控制:
1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以内;
2 住宅型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70 ㎡以内;
3 宿舍型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40 ㎡以内;
4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120 ㎡以内。
5.2.6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设置的公用厨房应有直接天然
采光和自然通风。
5.2.7 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可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
置专用给排水管道。
5.2.8 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层高及室内净高应符合《住宅项目规
范》GB 55038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2.9 保障性住房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及保温等围护结构的
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安全、耐久性的要求。
5.2.10 保障性住房的墙体、楼板、门窗等隔声性能,应符合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的规定。
5.2.11 保障性住房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11
GB 5076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相
关规定:
1 居住建筑应按每 100 套住房设置不少于 2 套无障碍住
房;
2 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 100
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 1 套无障碍宿舍。
5.2.12 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室内地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并符
合《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的规定。公共出
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
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 0.6。
5.2.13 保障性住房的屋面、厨房、卫生间、外墙等防水设计,
应符合《建筑与市政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 的规定。
5.2.14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每套设置信报箱。
1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2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
然通风标准;
3 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5.2.15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5.3 结构
5.3.1 保障性住房应结合项目实际合理选择结构体系,做到安
全适用、技术先进、保证质量,并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12
5.3.2 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抗震设计必须达到抗震设
防标准。
5.3.3 保障性住房以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宜采用装配
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等结构体系,宜
采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5.3.4 结构设计应考虑全生命周期的使用需求,选择有利于空
5.3.5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少于 50 年,地基基础工作年限不
小于主体结构工程工作年限。
5.3.6 保障性住房中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应采取有效
的防腐、防火等保护措施。
5.3.7 保障性住房的改建及改造,或需要提高既有结构的可靠
和标准而进行结构整体加固时,应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
通用规范》GB 55021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采用节材、节能、
环保的加固技术。
5.3.8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材料,应具备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
和耐久性能,符合节约材料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5.4 给水排水
5.4.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
规范》GB 55020 及《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等有关规定。
5.4.2 给水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13
5.4.3 保障性住房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
接供水,当给水管网、水压力(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
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
5.4.4 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选取和运行不应对
生活供水造成回流污染。
5.4.5 采用二次加压供水时,生活饮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5.4.6 高层排水系统应选用具有降噪功能的管材和管件。
5.4.7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
规范》GB 55036 等有关规定。
5.4.8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分类、分户计量,水表应设在管井内,
应采用智能水表。
5.4.9 保障性住房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脸盆、预留热水器安
装位置,采用的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节水型生
活用水器具》CJ 164 的要求。
5.4.10 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及无水封
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
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5.4.11 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住宅一层住户宜单独设置排水系
统。
14
5.5 采暖与通风
5.5.1 保障性住房的供暖系统,应优先选用集中供热、燃气供
暖炉、电供暖、可再生能源供暖等一种或多种供暖方式。
5.5.2 采用散热器热水供暖时,应采用热惰性好、易于清洁、
抗腐蚀、耐久性好的散热器。
5.5.3 采用地板辐射热水供暖系统时,设计应符合《辐射供暖
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 的有关规定。
5.5.4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
计算。
5.5.5 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装置,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共用立
管的各入户供、回水管均应安装控制阀门,热量表前设置过滤
器。
5.5.6 室内采暖系统所选用的管材、管件、阀门等,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5.7 每户分水器、集水器等入户装置宜设置在户内,并应远
离卧室等主要功能房间。分集水器宜设置在厨房设有排水装置
的地方。
5.5.8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时,埋地部分的加热盘
管不应有接头,其弯曲部分不得出现折弯现象。
5.5.9 新建或改建住宅供暖系统,应设置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
其它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15
5.5.10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
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
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5.5.11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5.6 电气
5.6.1 保障性住房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
规范》GB 5005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的相关规定,防雷措施应
符合《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的相关规定,保障性住房主要
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的相关规定。
5.6.2 保障性住房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
系统规模等合理设计,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灵活、
便于管理的原则。
5.6.3 保障性住房每户(套)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
用电负荷计算确定,并应符合表 5.6.3 的规定。
表 5.6.3
用电负荷指标
序号 类型 建筑面积 S(㎡) 用电负荷(kw) 电能表(单相)
1 住宅型 S≤60 4 5(60)A
60﹤S≤90 6 5(60)A
2 宿舍型 宿舍型每居室用电负荷标准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并不宜 小于 1.5kw。
5.6.4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
16
靠的电气装置,并优先选择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
5.6.5 保障性住房应按“一户一表”方式单独计量。应集中在
套外设置,集中电表箱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6.6 保障性住房每套的照明回路、空调电源插座回路、电热
水器等 2kw 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回路、厨房内的电源插座回路、
其他功能用房的电源插座回路应分别设置。
5.6.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
结。
5.6.8 保障性住房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厨房和卫生间的
插座应为防水、防溅型。
5.6.9 保障性住房每套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
器设置,并应符合表 5.6.9 的规定。
表 5.6.9
电源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
序号 名称 设置要求 数量
1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3
2 卧室、书房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2
厨房 IP54 型单相两孔、三孔 电源插座 ≥3
4 卫生间 IP54 型单相两孔、三孔 电源插座 ≥1
5 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 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 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1
17
5.6.10 保障性住房套内应设置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
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家居配电箱的安装
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维护。安装高度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 的相关规定。
5.6.11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区域用电应加装内部用电计量表,
设置控制照明,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
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应急点亮的措
施。
5.7 智能化
5.7.1 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业
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配置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及网络
安全管理系统。
5.7.2 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通用规范》GB 5502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等有关规定。
5.7.3 智能化系统工程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符合相
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7.4 保障性住房宜应用智能化技术,打造智慧社区,并应符
合下列原则:
1 保障性住房公共入口处宜设置人脸识别装置,与门禁、
住户识别、房租缴纳及入住管理联动构成居住人员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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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障性住房公共区域、出入口等重要场所应安装安防监
控设施,当发生紧急状况时,可采取应急措施;
3 保障性住房宜优先采用智能门锁;
4 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能覆盖至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
5.7.5 保障性住房套内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
5.7.6 保障性住房套内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
置应符合表 5.7.6 的规定,并应满足使用功能,符合当地主管
部门的规定。
表 5.7.6
有线电视、电话和信息网络插座的设置
序号 类型 设置空间 插座类别 各功能空间 配置数量
1 住宅型 有线电视插座 ≥1 个
起居室(厅)、卧室 电话插座 ≥1 个
起居室(厅)、卧室 信息网络插座 ≥1 个
2 宿舍型 居室 信息网络插座 ≥1 个
居室 有线电视插座 按使用要求 确定
5.7.7 室内水、电、气、热等设施宜应用智能化调节技术,宜
采用远程抄表、智能缴费等便民技术。
5.8 燃气
5.8.1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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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的相关规定。
5.8.2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5.8.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5.8.4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
连接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排风排气竖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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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室内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