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30.10
CCS Z 10 3501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1/T 029—2024
生活垃圾除臭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odoriz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2024 - 12 - 20 发布
2025 - 03 - 20 实施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501/T 029—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生活垃圾收集点恶臭污染物控制 ........................................................ 2
6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恶臭污染物控制 .................................................... 2
7
生活垃圾转运站恶臭污染物控制 ........................................................ 2
8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恶臭污染物控制 ...................................................... 3
参考文献 ............................................................................... 5
I
DB3501/T 02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闽江学院提出。
本文件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闽江学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福建亮洁环境
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宗胜、刘芳、潘辉、郑佳慧、郑炎斌、王思凡、林凡、陈楚、林仞、管曦、
夏明。
II
DB3501/T 029—2024
生活垃圾除臭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除臭的总体要求,以及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及转运过程、生活垃圾转运站、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恶臭污染物控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在收集、转运及处置过程的除臭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T 127
压缩式垃圾车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T 516
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
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来源:GB 16889—2024,3.1]
3.2
垃圾转运站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station
为了适应城市垃圾收集需要及清运管理工作需要而设的垃圾暂时储存场所,是垃圾产生源到处理厂
的中间转运场所,承担着垃圾的中转任务,即将生活垃圾从产生地转运至处理地。
1
DB3501/T 029—2024
3.3
垃圾转运车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truck
将垃圾从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或转运站运往处理处置场所的能实现自装载、卸载、垃圾压缩等
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密闭收集载运各类垃圾的车辆。
[来源:QC/T 52—2015,3.1,有修改]
3.4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并引起人们不愉快以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来源:GB 14554—1993,3.1,有修改]
3.5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37822—2019,3.5]
4 总体要求
4.1 以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城市固废污染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遵循“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原则。
4.2 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恶臭污染物防治技术,避免二次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5 生活垃圾收集点恶臭污染物控制
5.1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
5.2 垃圾桶上应有密封顶盖,应控制垃圾暴露面积和暴露时间,降低恶臭散发。
5.3 生活垃圾投放、收集时,应快速、准确、分类投放,及时关闭垃圾桶的密封顶盖。
5.4 当恶臭污染物不易密闭收集时,应采取除臭措施,必要时可配备喷淋除臭系统,定期处理垃圾产
生的臭气。
6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恶臭污染物控制
6.1 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时,应密闭运输,无垃圾扬、洒、拖拉和污水滴漏,有效控制恶臭散发。
6.2 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转运车等)应设有防垃圾和污水遗撒的机构或装置,保证垃圾和污水在收运
过程中不遗撒。
6.3 垃圾转运车应符合 CJJ/T 47 的规定。
6.4 垃圾收集运输车应符合 CJJ 205 的要求。
6.5 压缩式垃圾车应符合 CJ/T 127 的规定。
7 生活垃圾转运站恶臭污染物控制
7.1 宜根据垃圾成分及垃圾处理设施,制定适合的恶臭气体收集模式。无组织有机废气按照 GB 37822
的要求收集;恶臭气体收集系统保持密闭、负压状态,密闭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的要求。
2
DB3501/T 029—2024
7.2
中型及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臭气的车间及设施(如引桥、垃圾卸料、机械分选、压装、重箱
区、渗滤液处理区等)应全密闭、负压运行,并采取臭气收集、控制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外漏。
7.3
废气收集系统避免横向气流干扰,废气收集管路系统设置应符合 GB 50019 的要求,宜设置用于调
节风量和压力平衡的阀门。
7.4
臭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7.5
垃圾运输车等候区等非密闭区域,宜采用生物除臭剂进行间歇式喷雾除臭。
7.6
除臭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相应记录,并自行对集中排气口和臭气易积聚位置进行氨气、
硫化氢检测、记录。检测频次宜为每日 1 次。
8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恶臭污染物控制
8.1 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分类
包括焚烧、填埋。
8.2 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
8.2.1 生活垃圾厂内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垃圾飞扬、遗撒、粘挂现象,避免气味
泄露和污水滴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运输廊道采取封闭措施。
8.2.2
生活垃圾卸料、贮存
生活垃圾卸料大厅出入口应采取密闭措施,卸料大厅应配置除臭剂喷洒设施,根据卸料大厅环境状
况定期喷洒除臭剂。垃圾池应保持负压状态,确保无臭气泄漏。
8.2.3
渗滤液收集、处理
渗滤液导排系统应运行良好,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渗滤液的导排口和导排沟应及时清理。
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防爆通风设施,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应妥善收集处理。
8.2.4
恶臭气体处理
生活垃圾卸料、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通过焚烧炉进行高温处理,处
理过程应符合 GB 18485 的要求。焚烧炉停运后,恶臭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 GB 14554 要求后排
放。应定期检查除臭设施内除臭药剂或材料的有效性,发现失效时应及时更换。飞灰贮存、处置等过程
产生的恶臭气体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8.3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控制
8.3.1 应及时对填埋区进行表面覆盖。
8.3.2 对垃圾填埋作业面等恶臭污染物不易密闭收集区,应控制垃圾暴露面积,降低恶臭散发,宜采
用除臭剂喷雾除臭,除臭剂应符合 CJ/T 516 的规定。
8.3.3
喷雾除臭方案应根据现场恶臭情况和除臭剂除臭效果制定,喷雾除臭的类型、数量应根据恶臭
污染控制区域、面积等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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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等产生臭气的区域应全密闭、负压运行,并采取臭气收集、控制措施。
密闭应符合 GB 16889 的要求。
8.3.5
收集后的臭气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8.3.6
除臭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相应记录,并自行对集中排气口和臭气易积聚位置进行氨
气、硫化氢检测、记录。检测频次宜为每日 1 次。
8.3.7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间,应对场界恶臭污染物和无组织气体进行监测,检测因子和频率应符
合符合 GB 16889 的要求。
8.3.8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处理产生的填埋气体,直至恶臭污染物连续 2 年达到相关排放标
准,方可直接排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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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QC/T 52—2015 垃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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