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1.040.03
CCS A 12 DB 3209
盐
城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9/T 1294—2024
工程建设项目
“五联”审批服务规范
2024 - 12 - 27 发布
2025 - 03 - 26 实施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9/T 129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射阳县数据局提出。
本文件由盐城市数据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射阳县数据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健、徐中美、李蕾、刘海东、葛静、黄唯娜、王然。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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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审批流程确定、工
作职责、办理流程、其他服务事项、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2169.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2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2部分:进驻要求
GB/T 36112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
GB/T 36113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
GB/T 39734 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
GB/T 39735 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
GB/T 40762 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建设项目
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有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总和。
3.2
“五联”审批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由工程建设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审批服务,分别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建议的服务方式,包含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图审、并联审批、
联合验收。
3.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提供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辅助功能的应用软
件程序。
3.4
综合服务窗口
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收件、登记、分办、发件、
反馈和监督等服务功能的服务单元。
3.5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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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的区间段落。
注:一般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3.6
牵头部门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中起统筹协调作用并参与审批服务的部门。
3.7
联审部门
配合牵头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同步完成自身职权范围内审批服务的部门。
4 基本要求
4.1 应实施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4.2 应实行一窗受理、统一收出件、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4.3 应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审批服务,实现数据共享、审批监管、办件查询、统计分
析。
4.4 应为服务对象提供反馈服务意见或建议的途径,并向社会公开。
4.5 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管理、设备配置和人员进驻应符合 GB/T 32169.1、GB/T 32169.2、GB/T 36112、
GB/T 36113 的要求。
5 审批流程确定
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内事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b)属于同一服务对象申请;
c)事项具有关联性;
d)办理流程能实现同步并行办理,或经优化设计和部门协调后可实现。
6 工作职责
6.1 综合服务窗口职责
6.1.1 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在服务指南、网站或其他载体上提供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事
项咨询的具体途径。
6.1.2 依据服务对象申请,主动协助服务对象进行申报。
6.1.3 实施“五联”审批服务事项的申报材料收件、登记、分办、审批意见及办理结果的统一发件。
6.1.4 实时跟踪“五联”审批服务办理情况,监督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出具结果。
6.2 牵头部门职责
6.2.1 组织并参与实施经确定审批流程的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
6.2.2 编制“五联”审批服务指南和申请表单。
6.2.3 根据需要组织联审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图审、并联审批、联合验收。
6.2.4 会同联审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主题类型制定“五联”审批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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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联系和协调各联审部门解决“五联”审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3 联审部门职责
6.3.1 参加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
6.3.2 参加牵头部门组织开展的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图审、并联审批、联合验收。
6.3.3 制定本部门所涉事项审批服务工作细则,明确审批服务内容、审批服务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编
制“五联”审批服务指南和申请表单。
6.3.4 应按照服务指南的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服务,及时出具审批意见或服务建议。“五联”审批服务
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应通过牵头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并服从牵头部门的协调安排。
7 办理流程
7.1 收件
7.1.1 收件方式
7.1.1.1 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事项有以下两种收件方式:
a)现场收件: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接收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经综合服务窗口确认项目基本信息
及申请材料的形式、规格、数量符合受理条件后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凭证;
b)网上收件:接收服务对象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的申请,经综合服务窗口确认
项目基本信息及申请材料的形式、规格、数量符合受理条件后予以收件,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
网上办事大厅告知服务对象。
7.1.1.2 综合服务窗口收件后,由综合服务窗口确定是否受理,如予以受理,则进入审批环节,通过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申请材料分发给各联审部门。如不予受理,则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7.1.2 一次性告知
在服务对象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申请时,一次性告知其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法律
法规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是否收费、收费依据等相关信息。
7.1.3 容缺受理
在一次性告知后,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出现非关键材料缺失或内容错误的情况,服务对象以书
面形式承诺在办结前补充或更正非关键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适用容缺受理的审批服务事
项,应在服务指南中予以明确。
7.2 审批服务
7.2.1 联审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
7.2.2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图审、并联审批、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
组织开展,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在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或服务建议。
7.2.3 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应做相应处理:
——发现申请材料内容有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则发起补齐补正程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补齐
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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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审批结论出现矛盾,且能在联审部门内部协调解决的,牵头部门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
形式组织联审部门协调解决;
——发现问题,不在联审部门职权范围内,但在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牵头部门应邀请相
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发现问题,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则审批服务终止,并告知服务对象理由及依据。
7.3 办结
联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证照、文书、表格等),将结果上传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
理系统,纸质文件送交综合服务窗口。
7.4 出件
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汇总审批意见和服务建议,通知服务对象现场领取办
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8 其他服务事项
8.1 综合服务窗口应为服务对象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条件、进度查询等咨询服务。
8.2 综合服务窗口应提供办理结果送达服务。如涉及容缺受理的办件,应在服务对象补充或更正非关
键材料后予以实施。
8.3 牵头部门或联审部门应提前介入审批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申报建议和辅导服务。
9 监督与评价
9.1 监督
建立配套服务监督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的实施全过程监督。
9.2 评价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评价机制,接入江苏政务服务网“好差评”系统,在综合服务
窗口和网上提供评价渠道,方便服务对象实时对工程建设项目“五联”审批服务进行评价,实现“一事
一评”,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工作人员考核体系。
9.3 服务改进
应结合服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评价意见等,及时调整优化窗口和网上服务事项内容和服务流程,持续
改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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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2020〕
47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优化流程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5〕15号)
[4]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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