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2305/T 048-2025 校外托管机构(小餐桌)服务规范

DB2305/T 048-2025 校外托管机构(小餐桌)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310.91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8-01 10:41:35



相关搜索: 规范 机构 餐桌 托管 校外

内容简介

DB2305/T 048-2025 校外托管机构(小餐桌)服务规范 ICS 03.080.03 2305
CCS A 10

鸭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305/T 048—2025
校外托管机构(小餐桌)服务规范
2025 - 02 - 12 发布
2025 - 03 - 12 实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05/T 048—2025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3.1 校外托管机构 ..................................................................... 1
3.2 小餐桌 ........................................................................... 1
3.3 预包装食品 ....................................................................... 1
3.4 散装食品 ......................................................................... 1
3.5 热食类食品 ....................................................................... 1
3.6 糕点类食品 ....................................................................... 2
3.7 冷食类食品 ....................................................................... 2
3.8 生食类食品 ....................................................................... 2
4 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基本要求 ............................................................. 2
4.1 建筑和选址基本要求 ............................................................... 2
4.2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 2
4.3 场所内部基本要求 ................................................................. 2
5 托管机构服务基本要求 ................................................................. 3
5.1 从业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 3
5.2 安全服务管理基本要求 ............................................................. 3
5.3 食品安全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 3
5.4 卫生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 5
5.5 应急处置和应急预案基本服务要求 ................................................... 5
6 服务与改进 ........................................................................... 5

录 A (资料性)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协议 .................................. 6
I
DB 2305/T 048—2025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双鸭山市检验检测中心、双鸭山市标准化研究所、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
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鸭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双鸭山市民政局、黑龙
江省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双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双鸭山市尖山区宝哥快餐厅、集贤县
陶李小餐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福全、赵爱学、王汇颖、刘波、郑荣生、李伟国、刘洪涛、李天有、丁国辉、
王美钰、高继峰、李师勇、邹继文。
本文件2025年2月首次发布。
II
DB 2305/T 048—2025
校外托管机构(小餐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双鸭山市校外托管机构(小餐桌)的场所场址环境、托管机构服务从业人员、安全管
理、食品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应急处置和预案、监督管理、服务与改进等方面的基本服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单餐为5名以上(含5名)中小学生提供群体性餐饮服务的校外托
管机构(小餐桌)的经营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校外托管机构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学校外开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家长)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学生
提供餐饮以及看护、临时休息和接送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3.2
小餐桌
在校外托管机构中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3.3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
和容器中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3.4
散装食品
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3.5
热食类食品
1
DB 2305/T 048—2025
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
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3.6
糕点类食品
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3.7
冷食类食品
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制菜等。
3.8
生食类食品
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4 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基本要求
4.1 建筑和选址基本要求
4.1.1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建筑质量安全、场所房屋用途应与经营业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
4.1.2
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m 以上,
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周边 50m 内应无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4.1.3
选址不应选择在居民楼内,如选择居民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设置必要的出入双通
道。
4.1.4
场所不应设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建筑、仓库、简易住房和违法建筑内。
4.2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4.2.1
场所建筑消防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4.2.2
场所应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疏散设施。灭
火器材应符合 GB 50140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 GB 15630 的要求。
4.2.3
场所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应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分隔,且至
少有 1 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4.2.4
场所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门、窗应采用乙
级以上防火门、窗。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应
符合 GB 50028 的要求。
4.3
场所内部基本要求
4.3.1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就餐场所等应独立设置,应有水冲式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应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处理区面积与供餐人数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班最大加工份数比例不得超过
1:3,学生就餐人均建筑面积≥3 m
2。
4.3.2
厨房应有上下水,棚顶、墙面、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铺设,有固定专用
清洗水池和通风排烟设施,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齐全,盛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密闭、无异味,用
餐环境应符合 GB 31654 的要求。
2
DB 2305/T 048—2025
4.3.3
生活饮用水应能保证经营需要,桶装水应留存生产厂家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材料,自备水源的须
经专业技术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4.3.4 提供临时休息服务的,不能与家庭混用,应实行男、女学生分寝休息制度,保证一人一床,床
铺不应高于两层,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且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人均休息建筑面积应≥3 m 2,
房间卫生应符合 GB 37487 的要求。
5 托管机构服务基本要求
5.1 从业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5.1.1 应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 25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2 名以上工作人员,每
增加 15 名学生的,应相应增加 1 名工作人员。
5.1.2
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应进行食品安全、消
防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考核。
5.1.3
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不应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等进行食品加工。
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认真清洁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之前应洗手消毒。
5.1.4
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
岗。凡患有霍乱、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
疾病,不得从事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工作。
5.2
安全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5.2.1
托管机构经营者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饮食安全、休息安全、监护安全等负责,建
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公示,承担社会责任,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5.2.2
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家长)签订《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协议》(见附录 A),
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5.2.3
托管机构应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有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的
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5.2.4
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a) 安全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途中安全,未接到托管学生的,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
学校并积极查找,
b) 场所不应有闲杂人员随便出入,学生休息时应有工作人员看管。
5.2.5
鼓励有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兼顾做好学生安全和隐私
保障。
5.3
食品安全服务基本要求
5.3.1
食品营养基本要求
食品质量营养应符合《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合理配餐,
制定每周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5.3.2
食品采购基本要求
3
DB 2305/T 048—2025
5.3.2.1
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
购,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采购食品、食品
添加剂应当查验随货证明文件。
a)
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b)
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c)
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d)
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
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e)
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
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f)
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
格证明。
5.3.2.2
托管机构除法律法规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
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b)
不应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c)
必须使用带标签标识的桶装油,不应使用转基因食用油,不应采购及使用没有完整标识的散
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d)
不应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
调味品,
e)
不应采购《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所禁止的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物,如
四季豆、豆角、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
5.3.3 食品加工基本要求
5.3.3.1 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食品加工卫生应附合 GB 31654 的要求。
5.3.3.2 食品存放做到生熟分开。荤素食品原料清洗池(盆)和就餐用具清洗池分开使用,加工食品
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便于区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禽蛋使用前
要进行清洗。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摆放整齐。
5.3.3.3
不应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加工和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
裱花蛋糕等。
5.3.4 餐食服务基本要求
5.3.4.1 应实行堂食分餐制,就餐环境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
施。
5.3.4.2
应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使
用,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5.3.5
食品留样基本要求
应建立留样制度和台账,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规定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
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
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4
DB 2305/T 048—2025
5.4
卫生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5.4.1
应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发现疑似传染病情况早报告、早
隔离,做好疫情防控。
5.4.2
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定期对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设施、餐具及生活用品等进行清洁、消毒并做
好记录。
5.4.3
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和积水,落实防控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治
措施。
5.5
应急处置和应急预案服务基本要求
5.5.1
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结合实际停止经营活动,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5.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救治病人,
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
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保护现场,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
查和要求采取的措施。
5.5.3
发生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及时向卫
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调查,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5.5.4
发生火灾、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经营者应立即开展抢险、救助和防护,及时向应急、消防救
援、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5.5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治安等突发事件时,应配合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
5.5.6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6 服务与改进
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新的需求和意见进行分析,及时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5
DB 2305/T 048—2025
附 A A A

(资料性)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协议
表 A.1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托管机构)
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审批机关: 联系人: 登记注册机关:
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卡)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发证日期: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托管方监护人)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与学生关系: 联系电话:
就读学校: 就读年级:
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青少年健康
安全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合同适用受托管者(学生)一般为在校的中小学生。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双方约定收取托管费用。甲方收取托管费用后应当及时向
乙方开具票据。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
法、托管时间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随意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
费用。
(三)甲方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临时休息和接送等服务。甲方不得有补习、补课、
培训、辅导及其他教育培训内容,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甲方不得为在校教职员工,
不得聘任在校教职员工在本机构兼职。
(四)甲方应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等
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甲方应当落实学生托管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托管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按照 DB2305/T
6
DB 2305/T 048—2025
XXX 中 5.2 的要求执行。
(六)甲方应当依法保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方及学生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以其
它不正当的方式使用乙方及学生个人隐私信息。
(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托管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生转交
给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托管服务的权利,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托管费用。对托管
过程以及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乙方及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
全的不当行为,不得妨碍其他学生的正常用餐、休息等活动。托管期间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或他人
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如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托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可按照相
关制度、约定处理。
第四条
托管服务内容
托管时间: 包含服务:□提供就餐
□提供休息 □接送上下学 □仅午托
□午托加晚托□其他方式:
第五条 托管收费及退费 (小写) 元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托管费用合计:(大写)
(二)收费明细如下:

(三)退费方式
1.乙方在托管班正式经营前[
]天提出解除协议退费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2.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解除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办理退费。
3.由于甲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要求甲方退还剩余费用
并支付剩余费用[ ]%金额的违约金。
4.甲方应在乙方退费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按照实际情况结算(或协商结算)费用。
第六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补充条款进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
为准。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此协议共二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接受托管方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C C
7
上一章:DB2309/T 006-2025 红皮云杉植苗造林技术规程 下一章:DB2305/T 047-2025 蒙古栎播种育苗造林技术规程

相关文章

T/GXAS 616-2023 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规范 DB12/T 1343-2024 公共机构能源托管服务规程 DB2305/T 009-2021 寒地稻田养殖小龙虾技术规范 T/ZDA 005-2023 T/ZDAA 004-2023 校外(艺体类)培训机构培育孵化服务指南 DB3502/T 151-2024 公共机构能源托管规程 JS/T 301-2024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 DB34/T 4202-2022 小动物诊疗机构设立与管理技术规范 DB3205/T 1141-2024 职业教育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