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20.30
CCS Z 02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343—2024
公共机构能源托管服务规程
Code of energy entrusting services of public institution
2024 - 08 - 09 发布
2024 - 09 - 10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34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
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城建大学、天
津大学、河北工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磊磊、李利国、陈丹、霍平拓、李瑾超、伍海燕、范满、尹宝泉、李晗、李
宝鑫、易展能、张宁宁、李宪莉、郭春梅、沈常玉、刘小芳、王晓丹、詹立琴、刘文勇。
I
DB12/T 1343—2024
公共机构能源托管服务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准备、实施及期满交接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的过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3234 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24915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875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1342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
GB/T 32045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实施指南
GB/T 40010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技术导则
GB/T 51285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
DB12/T 808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规程
DB12/T 943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
DB12/T 994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来源:GB/T 29149—2012,3.1]
3.2
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s company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
化公司。
[来源:GB/T 24915—2020,3.3]
3.3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
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
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
DB12/T 1343—2024
[来源:GB/T 24915—2020,3.1,有修改]
3.4
能源费用托管 outsourcing energy management
简称“能源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由公共机构委托能够提供用能诊断、节能改造、
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
维护和改造,公共机构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
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
[来源:GB/T 24915—2020,附录C:名词解释1.9,有修改]
3.5
建筑能源审计 building energy audit
通过对建筑能源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调研、测试,对被审计建筑能源利用状况相关指
标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设备能效水平、运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果进行诊断和评价,从而
发现建筑节能潜力,提出节能运行调适和改造建议。
[来源:DB12/T 808—2018,3.2,有修改]
3.6
项目边界 project boundary
实施能源托管服务所包含的建筑或用能设备(系统)的服务内容、运行时间、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
等约定的项目范围。
3.7
基准期 baseline period
在能源托管服务实施前,能够代表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规律的时间段。
3.8
能源基准 energy baseline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反映了特定时间段的能源利用状况,可采用建筑能源审计所确
定的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作为能源绩效参数,也可作为能源绩
效改进措施实施前后的参照来计算节能量。
[来源:GB/T 23331—2012,3.6,有修改]
3.9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rate base of energy entrusting project
能源托管项目根据能源基准和项目服务范围确定的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可包括能源费用基数和运行
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等。其中,能源费用基数是指公共机构在基准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运行管理及维
护费用基数是根据能源托管范围中所包含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范围确定的年度费用。
3.10
节能量 energy savings
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或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
[来源:GB/T 13234—2018,3.1]
4 能源托管服务
能源托管项目的开展分为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和期满交接三个阶段。
5 项目准备
2
DB12/T 1343—2024
5.1
能源基准确定
5.1.1 公共机构应按照 DB12/T 994 现场调研收集能耗账单、用能系统运行记录、用能需求等。
5.1.2 公共机构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按照 GB/T 31342,DB12/T 808 的要求开展能源
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 1 年至 3 年为基准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用能方式为边界,对能
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出具能源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当期能源单价,确定能源基准和费用基数。
5.1.3 确定能源基准时应根据托管内容,明确基准期及对应的项目边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范围及使
用时间、建筑入住率及人员信息、主要用能设备的技术参数及使用年限、用能系统的启停时间及运行方
式等相关信息。
5.1.4 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应考虑建筑近 3 年以上能耗数据及能耗增长率,综合分析造成建筑用能波
动的主要因素,在做相关合理修正后确定基准期能源消耗水平。
5.1.5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应结合设计方案和建成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能耗模拟测算得出。
5.1.6 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能源基准的准确性和能源审计报告的全面性进行论证评审。
5.2
技术方案
5.2.1 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应当具备能源审计等基础工作条件,根据前期用能诊断结果,合理选择
各种节能改造技术,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
5.2.2 对于节能量较大、投入资金较多、服务周期较长的项目,在实施前应组织第三方对能源费用托
管服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运行管理方案等进行全面评估,明确实施范围、投入费用、节
能目标等。
5.3
费用基数确定
5.3.1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应综合考虑能源基准、改造方案的经济性、项目服务范围及托管期限后确定,
宜采用能源审计确定的能源基准乘以能源资源单价,并考虑运行管理相关费用后计算得出。
5.4
项目采购
5.4.1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将托管服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
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5.4.2 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范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5.5
合同签订
5.5.1 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宜为 5 年~
10 年。
5.5.2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能源托管技术规范和管理文件要求签订合
同,合同格式和内容可参考 GB/T 24915 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能源基准及计算
方式、节能量及节能量核定方式、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5.5.3 公共机构能源托管宜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代为支付向供电、供热、燃气、供水等机构缴纳的能
源费、水费等。
5.5.4 合同期内,发生项目边界、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重大变化时,公共
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及时调整能源基准和能源费用基数。
5.5.5 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6 项目实施
3
DB12/T 1343—2024
6.1
实施改造
6.1.1 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应当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合同生效后及时移交给节能服
务公司开展节能改造与运维管理。
6.1.2 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技术方案开展节能改造施工,并合理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
置和节能监管系统,实现能源在线计量监测。
6.1.3 节能改造过程中,公共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工程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督、问题处理和日常协调。
6.1.4 节能改造项目完工试运行后,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内容至少应包括
改造内容是否实施、设备设施质量是否合格、安装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运行状况是否正常等。
6.2
运营管理
6.2.1 公共机构需明确自身节能主体责任,协调好实际运营单位,配合节能服务公司做好节能运行管
理工作。
6.2.2 项目托管期内,公共机构应当定期了解用能设备设施运维状态、能源资源消耗及费用支付等项
目运行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6.2.3 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2.4 节能服务公司应协同实际运营单位,明确管理和服务标准,做好能源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
作,完善能源管理制度,保障公共机构日常用能需求。
6.2.5 节能服务公司宜结合能耗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分析能源消耗状况,并定期向公共机构提交用能分
析报告。
6.3
效果评估
6.3.1 节能量核定应以一年或一个能源消耗周期为一个时间长度,计算方法应符合 GB/T 13234、GB/T
28750、GB/T 32045、GB/T 51285 的规定,可采用账单分析法或测量计算法,宜采用账单分析法。
6.3.2 对于因建筑运行工况、使用功能、用能人数、用能设备、业务承载情况等发生较大变化,造成
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存在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的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对实际节能量进行
调整。
6.3.3 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和项目期结束前一个月,应聘请第三方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向公共机构出
具评估报告。
6.4
项目调整
6.4.1 根据项目用能边界条件的变化类型,能源基准变化量的核定及相应的能源托管费用基数的调整
方式可参考表 1。
表1 能源基准变化量核定及能源托管费用基数调整方式
项目边界条件变化类型 能耗变化量计算与核定方式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的调整方式
用能设备的增减 表具计量法或额定功率核算法(设备功率乘以用能 时间) 按基准能源用量变化量乘以基准能 源单价核增或核减
用能人数增减 人均照明插座能耗核算法(人均照明插座用电乘以 用能人数)
人均用水、用气、用蒸汽量核算法(人均用量乘以 用能人数)
用能区域(空间)变化 表具计量法或额定功率核算法
用能行为(时间)改变 表具计量法
4
DB12/T 1343—2024
能源资源单价调整 / 按单价变化同比例核增或核减
(极端气候、特殊用能需求 等)改变供能条件 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 双方协商确定
7 期满交接
7.1
期满验收
7.1.1 项目托管期满之前,节能服务公司应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
运行。
7.1.2 项目托管期满之前,公共机构应组织对用能系统、用能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设备
设施信息登记。
7.2
资料交接
7.2.1 项目托管期满前,节能服务公司应整理汇总托管期的资料,主要包括设备运维记录、能耗统计
数据等。
7.2.2 项目托管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移交能源设备系统,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
料,配合公共机构做好相关培训,公共机构应做好资产登记。
5
DB12/T 1343—2024
参 考 A A 献
文
[1] GB/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2] GB/T 13234 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
[3] GB/T 24915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4] GB/T 2875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5] GB/T 31342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
[6] GB/T 32045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实施指南
[7] GB/T 40010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技术导则
[8] GB/T 51285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
[9] DB12/T 808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规程
[10] DB12/T 943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
[11] DB12/T 994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技术要求
[12] 国管局等 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
[13] 国管局等 “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 (国管节能〔2021〕195号)
[14] 天津市发改委等 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机管发
〔2021〕12号)
[15]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通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