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
CCS A 12 2301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
DB2301/T 195—2024
中央大街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建设规范
2024 - 12 - 30 发布
2025 - 02 - 05 实施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01/T 19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彤、郝良、朱伯艳、苏向东、刘卫东、高祥涛、贺佳、张劲男、刘明亮、戚
文晶、黄铁路、詹英华、齐冰、艾洪江、卢颖、冯彦、张凯、杨国、陈洪新、耿立东、田振宇、赵东升、
刘家龙、刘美玲。
I
DB2301/T 195—2024
中央大街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央大街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建设的制度建设、人员要求、经营场所、商品质量、经营
行为、价格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广告宣传、售后服务、投诉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中央大街放心消费示范街区的建设,其他街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制度建设
4.1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自检自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可追溯等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及专营企业应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
管理制度。
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有关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岗位职责等制度文件;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
案。
4.4
工业消费品销售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产品销售等完备的工业产品质量管控制度。
4.5
应建立完备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4.6
宜建立诚信服务制度。
4.7
宜建立品牌管理相关制度。
5 人员要求
5.1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餐饮服务人员
5.1.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每日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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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在岗从业人员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在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过程中,不应有饮食、吸烟、随
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5.1.3 餐饮服务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区分。专间及专用操作区
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5.1.4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
发、佩戴饰物等不应外露。
5.1.5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食品安全培训。
5.2
药品与医疗器械经营人员
5.2.1 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并在职在岗。
5.2.2 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也可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
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5.2.3 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至少每
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2.4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5.3
工业消费品经营人员
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且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目录中消费品的企业,应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并经业务培训且
考核合格后上岗。
6 经营场所
6.1 经营者应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应超范围经
营。
6.2
经营环境应整洁卫生,物品整齐摆放。
6.3 经营冷藏药品的,应有与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
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配备专用存放设备。
6.4
应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的计量器具。
6.5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做到:
a) 地面无油污、垃圾、积水,墙壁、门窗及天花板表面光洁,无污垢、防霉,卫生状况良好,
无卫生死角,设有主通道,明示安全出口;
b) 宜明厨亮灶,透明消费,接受消费者监督;
c) 在显要位置公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表、单位安全等级评定等级、举报投诉电话;
d) 张贴文明用餐、禁售禁食野生动物宣传海报、桌贴等,宣传使用公筷公勺及制止餐饮浪费;
e) 公示菜品使用的主要食材和重量情况及转基因大豆油、预制菜使用情况。
6.6
食品经营场所应做到:
a)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食品不应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b)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
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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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进口冷链食品应经专用通道进
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应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d) 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e) 烟酒销售区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
f)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设专柜或者专区,
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特殊食品不应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销售保健食品的,还
应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
6.7
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应做到:
a) 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保持卫生整洁,设置规范、醒目的指示
标识,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b)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
放置准确、有序;
c)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
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d) 公布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
e)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退货商品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程序及其
他放心消费承诺内容。
6.8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5630 的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应
符合 GB/T 40248 的规定。
6.9 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置于醒目位置。
6.10 工业消费品经营场所应具备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相应措施;以裸装方式销售、产品外观无相应产
品信息的,应以实物、电子图片等方式妥善保存带有产品完整标识的原包装,保存期限与产品保质期一
致。
7 商品质量
7.1
基本要求
7.1.1 在售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定,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口产品具备报关单、税单
等相关文件。
7.1.2 不应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
7.2
食品要求
7.2.1 食品生产企业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
定。
7.2.2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事项应清楚、明显。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应
显著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依法应有说明书的,应有中文说明书。标签、
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和联系方式。
7.2.3 散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7.2.4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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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应符合标签标示或相关标
准中规定的温度、湿度等要求。
7.2.6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7.3
医疗器械要求
7.3.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采购前应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
7.3.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对医疗器
械的运输方式、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
7.3.3 验收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7.4
药品要求
7.4.1 药品零售企业采购药品应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
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7.4.2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
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拒收。
8 经营行为
8.1
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正规发票。
8.2
公开商品和服务质量真实信息,无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促销和其他欺诈消费者行为。
8.3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预先与顾客约定商品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
违约责任等,并按约定履约。
8.4
各类经营主体不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5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应相符。
8.6 现场交易时,应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重新操
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不应使用不合格、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8.7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应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
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9 价格行为
9.1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使用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标
示商品价格,标价签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金额,真实注明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货签对
位、标识醒目。
9.2 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在标价之外不应加价出售商
品或提供服务,也不应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9.3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以标价或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不应强制捆绑销售商品或提
供服务,不应以低价招揽顾客后以高价结算。
9.4 在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或提供服务时,经营者应如实标示馈赠商品和/或服务的品名、
数量及价格或价值。
9.5 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如涉及积分或预存金折抵价格,经营者应提供准确、详细的附加条件
说明。
9.6 经营者销售以重量结算的食品,价签标注的规格宜为 50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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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所售商品应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确保进货渠道明晰、来源合法。
10.2 注册商标应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不应擅自改变
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
10.3 不应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专用权商品,不应冒用他人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字样不应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应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0.4 不应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亚冬会等活动标志及销售相关产品;不应销售假冒专利或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商品;不应为侵权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应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行为。
11 广告宣传
11.1 不应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含有迷信赌博、民族种族性别歧视,以
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内容的导向广告。
11.2
不应发布含有虚假违法内容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金融、旅游等广告。
12 售后服务
12.1 售后服务应严格执行商品“三包”及相关规定,促销商品、馈赠商品和/或服务应保证商品和/
或服务质量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12.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对销售商品的使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培训,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
支持。
12.3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实行“7 加 7”,即 14 d 超长时间无理由退换承诺、先行赔付。
12.4 线下实体店宜根据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门店一承诺”、“一企业一承诺”、“一
类商品一承诺”等方式,自愿公开承诺实行不少于 7 d 的无理由退货,并在店面醒目位置张贴“无理由
退货标志贴”,公示承诺退货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程序等。
13 投诉处理
13.1 有专人负责消费投诉处理,主动自行协商和解消费争议,并按照 GB/T 17242 的规定执行。有效
投诉处理率和综合满意率达到 90%,并对投诉问题、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台账式管理。
13.2
普通有效消费投诉宜在 7 d(含 7 d)内处理完毕。
13.3 在具备条件的商户建立“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解答消费者有关咨询,配备专(兼)职工作人
员与硬件设施,明确服务站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主动自行协商和解消费争议,实现消费
纠纷源头化解率达 8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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