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100.10
CCS Q 13 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594—2024
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
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Demolished Concrete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and Powder in Premixed Mortar
2024 - 12 - 23 发布
2025 - 03 - 23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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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广东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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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建筑研究所、广州航海学院、深圳大学、广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中心、惠州市惠阳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市新绿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广检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
公司、香港混凝土学会、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新祥、余其俊、韦江雄、陈均侨、马旭、龙武剑、郭明泉、易
忠来、李建新、陈文杰、欧任书、孙勇、王元光、罗启灵、王启宇、张同生、陈阳、郑靓、
李明、黄法礼、张二猛、饶丹、梁海生、祝频、曹小荣、陈伟、白俊伟、曾可钧。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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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再生砂粉 ............................................................... 4
4.1 再生砂技术要求 ................................................... 4
4.2 再生微粉技术要求 ................................................. 6
4.3 试验方法 ......................................................... 6
4.4 检验规则 ......................................................... 7
5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技术要求与配合比设计 ................................... 9
5.1 一般规定 ......................................................... 9
5.2 原材料质量要求 ................................................... 9
5.3 技术要求 ......................................................... 9
5.4 配合比设计 ...................................................... 12
6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制备与施工 ............................................ 13
6.1 一般规定 ........................................................ 13
6.2 原材料贮存 ...................................................... 13
6.3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制备与运输 ...................................... 13
6.4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制备与运输 ...................................... 14
6.5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施工 ............................................ 14
7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质量检验与验收 ........................................ 16
7.1 一般规定 ........................................................ 16
7.2 检验项目 ........................................................ 16
7.3 取样与组批 ...................................................... 17
7.4 判定规则 ........................................................ 18
7.5 施工质量验收 .................................................... 18
附录 A 再生砂残余浆体含量试验方法 ....................................... 20
参考文献 ................................................................. 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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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广东省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预拌砂浆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
节能减排、安全适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用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预拌砂浆的质量控制、配合比
设计、制备与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
1.0.3 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预拌砂浆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广
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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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废弃混凝土 demolished concrete
房屋、市政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
2.0.2 再生砂粉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and powder
以废弃混凝土为原料,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粉控制成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颗
粒及粉体,包括再生砂和再生微粉。
2.0.3 再生砂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以废弃混凝土为原料,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粉控制成的,粒径小于 4.75mm 且
粒形、级配及微粉含量满足要求的颗粒。
2.0.4 再生微粉 recycled fine powder
以废弃混凝土为原料,经专门机组生产或再生砂制备过程中伴随产生的,粒径小于
75μm 且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粉体。
2.0.5 微粉含量 content of fine powder
再生砂中粒径小于 75μm 的粉体含量。
2.0.6 残余浆体 residual cementitious material
再生砂中除砂以外的其他成分,包括包裹在再生砂上的水泥等。
2.0.7 残余浆体含量 content of residual cementitious material
再生砂中残余浆体的含量,以残余浆体质量占再生砂质量的百分比表示。
2.0.8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and powder ready—mixed mortar
掺用再生砂粉配制而成的预拌砂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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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被污染或腐蚀的废弃混凝土不得用于制备再生砂粉。
3.0.2 废弃混凝土再生砂粉在原材料收集、加工、运输和再生利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及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排放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 8978 等现行国家、行业及广东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3.0.3 再生砂粉进场时,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再生砂粉进场后,应进行复验,检验项目
不合格的再生砂粉不得使用。
3.0.4 再生砂和再生微粉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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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再生砂粉
4.1 再生砂技术要求
4.1.1 再生砂按技术要求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4.1.2 再生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种规格,其细度模数分别为:
1 粗:3.7~3.1;
2 中:3.0~2.3;
3 细:2.2~1.6;
4 特细:1.5~0.7。
4.1.3 再生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除特细砂外,Ⅰ类砂的累计筛余应符合表 4.1.3-1 中 2 区
的规定,分计筛余应符合表 4.1.3-2 的规定,细度模数应为 2.3~3.2;Ⅱ类和Ⅲ类砂的累计筛
余应符合表 4.1.3-1 的规定。
表 4.1.3-1 累计筛余
方筛孔尺寸/mm 4.75 2.36 1.18 0.60 0.30 0.15
累计筛余/ % 1区 5~0 35~5 65~35 85~71 95~80 97~85
2区 5~0 25~0 50~10 70~41 92~70 94~80
3区 5~0 15~0 25~0 40~16 85~55 94~75
注:再生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筛孔为4.75mm和0.60mm的累计筛余外,其余筛孔的累计筛余可稍 超出表中限定范围,但各级累计筛余超出总和不应大于5%。
表 4.1.3-2 分计筛余
方筛孔尺寸/mm 4.75 2.36 1.18 0.60 0.30 0.15a 筛底
分计筛余/ % 0~5 10~15 10~25 20~31 20~30 5~15 0~20
注:a 对于MB值>1.40的再生砂,0.15mm筛和筛底的分计筛余之和不应大于25%。
4.1.4 再生砂中微粉含量与泥块含量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
表 4.1.4 再生砂中微粉含量与泥块含量技术要求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MB 值<1.40 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5.0 ≤7.0 ≤10.0
MB 值≥1.40 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 ≤1.0 ≤3.0 ≤5.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1.0 ≤2.0 ≤3.0
4.1.5 再生砂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 4.1.5 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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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5 再生砂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制值
序号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1 云母含量(按质量计,%) ≤1.0 ≤2.0
2 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 ≤1.0
3 氯化物含量 (按氯离子质量计,%) ≤0.03
4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按 SO3 质量计,%) ≤0.5
5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合格
4.1.6 再生砂的坚固性应符合表 4.1.6 的规定。
表 4.1.6 再生砂的再生砂坚固性技术要求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饱和硫酸钠溶液循环浸泡五次后的质量损失 / % ≤8 ≤10
4.1.7 再生砂的压碎指标应符合表 4.1.7 的规定。
表 4.1.7 再生砂的再生砂压碎指标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值 / % ≤20 ≤25 ≤30
4.1.8 再生砂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应符合表 4.1.8 的规定。
表 4.1.8 再生砂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技术要求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表观密度 /(kg/m3) >2450 >2350 >2250
堆积密度 /(kg/m3) >1350 >1300 >1200
空隙率 / % <46 <48 <52
4.1.9 再生砂的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应符合表 4.1.9 的规定。
表 4.1.9 再生胶砂需水量比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需水量比 / % <135 <155 <180
4.1.10 再生砂的再生胶砂强度比应符合表 4.1.10 的规定。
表 4.1.10 再生胶砂强度比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强度比 / % >80 >70 >60
4.1.11 再生砂中残余浆体含量应符合表 4.1.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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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11 再生砂中残余浆体含量技术要求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残余浆体含量(按质量计,%) ≤15.0 ≤25.0 —
4.1.12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砂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
胀率应小于 0.10%。
4.2 再生微粉技术要求
4.2.1 再生微粉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表 4.2.1 再生微粉技术指标
项目 I 类 II 类 Ⅲ类
细度(45μm 方孔筛筛余)/ % ≤12.0 ≤30.0 ≤45.0
需水量比/ % ≤102 ≤105 ≤115
活性指数/ % ≥75 ≥70 ≥60
流动度 2 小时经时变化量/ mm ≤35 ≤40 ≤60
亚甲蓝 MB 值 <1.4
安定性(沸煮法) 合格
含水量/ % ≤1.0
氯离子含量(按质量计)/ % ≤0.06
三氧化硫含量(按质量计)/ % ≤3.0
4.2.2 再生微粉中的碱含量应按 Na2O+0.658K2O 计算值表示。当再生微粉应用中有碱含
量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3 试验方法
4.3.1 再生砂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泥块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硫化物与
硫酸盐含量、氯化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碱集料反
应按照《建设用砂》GB/T 14684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
2 微粉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再生胶砂强度比按照《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
3 残余浆体含量按照本标准附录 A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
4.3.2 再生微粉细度、需水量比、活性指数、流动度 2 小时经时变化量、亚甲蓝 MB 值、
安定性、含水量、氯离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按照《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JG/T 573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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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检验规则
4.4.1 再生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含细度模数)、微粉含量、泥块含量、再生胶砂
需水量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4.4.2 再生砂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4.1.3~4.1.10 的所有项目,残余浆体含量和碱集
料反应可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2 正常生产时,每年一次;
3 废弃混凝土来源发生重大变化时;
4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级别差异时;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4.3 再生砂组批规则为按同分类、类别及日产量组批,日产量不超过 4000t,每 2000t 为
一批,不足 2000t 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 4000t,按每条生产线连续生产每 8h 的产量为一
批,不足 8h 的亦为一批。
4.4.4 再生砂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2 当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 4.1.3~4.1.10 规定时,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
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规定,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规定时,
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当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4.4.5 再生微粉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 4.2.1 中的细度、需水量比、活性指数、亚甲蓝 MB 值
和安定性。
4.4.6 再生微粉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 4.2.1 中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
检验:
1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2 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一次;
3 废弃混凝土来源发生重大变化时;
4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级别差异时;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4.7 再生微粉编号及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微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散装再生微粉和袋装再生微粉应分别
进行编号和取样,不超过 50t 为一编号;
2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 进行;取样应
有代表性,应从 1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再生微粉应从 10 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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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 1.0kg;散装再生微粉应从每个散装运输容器内等量抽取,每个散装
运输容器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 10.0kg;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
法取出大于试验需要量一倍的试样;检验样品应留样封存,并保留至少 6 个月;当有争议
时,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4.4.8 再生微粉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2 当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表 4.2.1 中项目规定时,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
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规定,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规定
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当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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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技术要求与配合比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分为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和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 的相关规定。
5.1.2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粉状产品的外观应均匀、无结块。
5.1.3 采用再生砂粉的预拌砂浆应满足砂浆的和易性、强度、耐久性等要求。
5.1.4 Ⅰ类再生砂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Ⅱ类再生砂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
于 M15 的砂浆,Ⅲ类再生砂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 M10 的砂浆。
5.1.5 应根据砂浆品种、强度等级、设计和施工的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再生砂和再生微粉
的掺量。
5.2 原材料质量要求
5.2.1 再生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4.1 中相关规定。对于再生砂粉预拌砂浆用砂,
4.75mm 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和分计筛余量应为 0。
5.2.2 再生微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4.2 中相关规定。
5.2.3 通用硅酸盐水泥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的规定,其他水泥应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
5.2.4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
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混凝
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 566、《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 的规定。
5.2.5 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2.6 拌制砂浆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5.2.7 保水增稠材料、可再分散乳胶粉、颜料、纤维等添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无
相关标准规定时应通过试验验证。
5.2.8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填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
标准规定时应通过试验验证。
5.3 技术要求
5.3.1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按用途分为再生砂粉湿拌砌筑砂浆、再生砂粉湿拌抹灰砂浆、再
生砂粉湿拌地面砂浆和再生砂粉湿拌防水砂浆,其分类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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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1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分类
项目 再生砂粉湿拌砌筑 砂浆 再生砂粉湿拌抹灰砂浆 再生砂粉湿 拌地面砂浆 再生砂粉湿拌防水 砂浆
再生砂粉普 通抹灰砂浆 再生砂粉机 喷抹灰砂浆
强度等级 M5、M7.5、 M10、M15、 M20、M25、M30 M5、M7.5、M10、M15、 M20 M15、M20、 M25 M15、M20
抗渗等级 — — — P 6 、P 8 、P 10
稠度 a / mm 50、70、90 70、90、100 90、100 50 50、70、90
保塑时间/ h 6 、8 、12 、24 6 、8 、12 、24 4、6 、8 6 、8 、12 、24
a 可根据现场气候条件或施工要求确定。
5.3.2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按用途主要分为再生砂粉干混砌筑砂浆、再生砂粉干混抹灰砂浆、
再生砂粉干混地面砂浆、再生砂粉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等,其分类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表 5.3.2 部分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分类
项目 再生砂粉干混砌筑砂浆 再生砂粉干混抹灰砂浆 再生砂粉 干混地面 砂浆 再生砂粉干 混普通防水 砂浆
再生砂粉 普通砌筑 砂浆 再生砂粉 薄层砌筑 砂浆 再生砂粉 普通抹灰 砂浆 再生砂粉 薄层抹灰 砂浆 再生砂粉机 喷抹灰砂浆
强度 等级 M5、M7.5、 M10、M15、 M20、M25、 M30 M5、M10 M5、 M7.5、 M10、15、 M20 M5、 M7.5、M10 M5、M7.5、 M10、15、 M20 M15、 M20、M25 M15、M20
抗渗 等级 — — — — — — P 6 、P 8 、P 10
5.3.3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抗压强度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
表 5.3.3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抗压强度
强度等级 M5 M7.5 M10 M15 M20 M25 M30
28d 抗压强 度(MPa)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
5.3.4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抗渗压力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表 5.3.4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抗渗压力
抗渗等级 P6 P8 P10
28d 抗渗压力(MPa) ≥0.6 ≥0.8 ≥1.0
5.3.5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 5.3.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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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5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项目 再生砂粉 湿拌砌筑 砂浆 再生砂粉湿拌抹灰砂浆 再生砂粉湿 拌地面砂浆 再生砂粉湿 拌防水砂浆
再生砂粉普 通抹灰砂浆 再生砂粉机 喷抹灰砂浆
保水率 / % ≥88.0 ≥88.0 ≥92.0 ≥88.0 ≥88.0
压力泌水率 / % — — <40 — —
14d 拉伸粘结强度 / MPa — M5: ≥0.15 >M5: ≥0.20 ≥0.20 — ≥0.20
28d 收缩率 / % — ≤0.20 — ≤0.15
抗冻 性 a 强度损失率 / % ≤25
质量损失率 / % ≤5
a 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5.3.6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性能应符合表 5.3.6 的规定。
表 5.3.6 部分再生砂粉干混砂浆性能指标
项目 再生砂粉干混砌筑砂浆 再生砂粉干混抹灰砂浆 再生砂 粉干混 地面砂 浆 再生砂 粉干混 普通防 水砂浆
再生砂粉 普通砌筑 砂浆 再生砂粉 薄层砌筑 砂浆 再生砂粉 普通抹灰 砂浆 再生砂粉 薄层抹灰 砂浆 再生砂粉 机喷抹灰 砂浆
保水率 / % ≥88.0 ≥99.0 ≥88.0 ≥99.0 ≥92.0 ≥88.0 ≥88.0
凝结时间 /h 3 ~ 12 — 3 ~ 12 — — 3 ~ 9 3 ~ 12
2h 稠度损失率/% ≤30 — ≤30 — ≤30 ≤30 ≤30
压力泌水率 / % — — — — <40 — —
14d 拉伸粘结强 度 / MPa — — M5:≥0.15 ≥0.30 ≥0.20 — ≥0.20
>M5: ≥0.20
28d 收缩率 / % — ≤0.20 — ≤0.15
抗冻 性 a 强度损 失率 / % ≤25
质量损 失率 / % ≤5
a 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5.3.7 再生砂粉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陶瓷砖胶粘剂》JC/T 547 的规定。
5.3.8 再生砂粉干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JC/T 98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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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再生砂粉干混自流平砂浆的性能应符合《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JC/T 985 的规
定。
5.3.10 再生砂粉干混填缝砂浆的性能应符合《陶瓷砖填缝剂》JC/T 1004 的规定。
5.3.11 再生砂粉干混修补砂浆的性能应符合《修补砂浆》JC/T 2381 的规定。
5.3.12 其他种类再生砂粉预拌砂浆的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广东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5.4 配合比设计
5.4.1 再生砂粉的选择应满足所制备的预拌砂浆的性能要求。
5.4.2 配合比设计应充分考虑再生砂粉预拌砂浆的使用环境,并满足使用要求。
5.4.3 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水泥用量和添加剂用量。
5.4.4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的和易性、强度、耐久性等要求。
5.4.5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1 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 确定砂浆基准配合比,其中,用水量按照
净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之和确定,附加用水量宜取再生砂 24h 吸水量的 75%~90%。
2 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砂和再生微粉掺量,当无技术资料作
为依据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再生微粉占胶凝材料比例宜不大于 30%。
3 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等的品种和掺量。
4 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符合性能要求且经济性好的配合比作为生产配合比。
5.4.6 配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
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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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制备与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制备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时应保证再生砂和再生微粉与其他原材料混合均匀。
6.1.2 制备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时宜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6.1.3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从制备完成到施工宜在 12 小时内完成。
6.1.4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施工完成后宜加强养护。
6.2 原材料贮存
6.2.1 各种原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6.2.2 再生砂和再生微粉应按品种、规格分别标识和贮存。再生砂贮存过程中应保证其均
匀性,不应混入杂物,防止粉尘飞扬。再生微粉贮存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污染处理。
6.2.3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标识和贮存 ,并应有防潮、防污染措
施。不应采用结块的水泥。
6.2.4 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质量等级分别标识和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
状材料混杂。
6.2.5 外加剂、添加剂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标识和贮存 ,并应采取遮阳、防污染等
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6.3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制备与运输
6.3.1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宜采用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 要求的固定式搅拌机进
行搅拌,搅拌机叶片和衬板间隙宜小于 5 mm。应采用独立的砂浆生产线。
6.3.2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的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砂浆配合比、外加剂和添
加剂的品种及掺量、投料量等通过试验确定,砂浆拌合物应搅拌均匀,且从全部材料投完
算起搅拌时间不应少于 30s。与普通湿拌砂浆相比,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宜延长搅拌时间
20~30s。
6.3.3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生产中应测定再生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 1 次。根据
测定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再生砂用量。
6.3.4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粉尘和噪音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所有粉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封闭状态下进行,并应具有
收尘装置。再生砂堆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6.3.5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搅拌运输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GB/T 26408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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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应有积水、积浆
及杂物。
6.3.7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运输车在装料、运送过程中应能保证砂浆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
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6.3.8 不应向运输车内的砂浆加水,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避免遗洒。
6.4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制备与运输
6.4.1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干混砂浆混合机进行混合,混合机应符合
《建材工业用干混砂浆混合机》JC/T 2182 的规定。
6.4.2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混合时间应根据砂浆品种及混合机型号等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保
证干混砂浆混合均匀。
6.4.3 生产中应测定干燥再生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含水率不高于0.5%。
6.4.4 应定期检查混合机的混合效果以及进料口、出料口的封闭情况。
6.4.5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等应清理干净。
6.4.6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粉尘和噪音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所有粉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封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
尘装置。再生砂堆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6.4.7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运输时,应有防扬尘措施,不应污染环境。
6.4.8 散装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宜采用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运送,并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
容的卡片,并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散装再生砂粉干混砂浆运输车应密封、防水、防潮,
并宜有收尘装置。砂浆品种更换时,运输车应清空并清理干净。
6.4.9 袋装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可采用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混入杂物,并应有
防雨、防潮和防扬尘措施。袋装砂浆搬运时,不应摔包,不应自行倾卸。
6.5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施工
6.5.1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的施工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预拌砂浆生
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DBJ/T 15-111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5.2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再生砂粉预拌砂浆产
品说明书等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6.5.3 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
查记录台账。
6.5.4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
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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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中对混凝
土拌合用水的规定。
6.5.6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除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连续式搅拌器搅拌时,应搅拌均匀,并应使砂浆拌合物均匀稳定;
2 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搅拌时,应先在容器中加入规定量的水或配套液体,再加入
干混砂浆搅拌,搅拌时间宜为 3min~5min,且应搅拌均匀;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静停后
再拌合均匀;
3 搅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搅拌设备。
6.5.7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拌合物应在砂浆可操作时间内用完,且应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
当再生砂粉干混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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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质量检验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
7.1.3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交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对再生砂粉湿拌砂浆质量进行检验,再生砂粉
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
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交货时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亦可
以同批号再生砂粉干混砂浆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的验收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
合同中注明;
3 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 7d 内通知供方。
7.1.4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2 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3 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 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检验项目
7.2.1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7.2.1 的规定。
表 7.2.1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
品种 出厂检验项目
再生砂粉湿拌砌筑砂浆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抗压强度
再生砂粉湿 拌抹灰砂浆 再生砂粉普 通抹灰砂浆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再生砂粉机 喷抹灰砂浆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再生砂粉湿拌地面砂浆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抗压强度
再生砂粉湿拌防水砂浆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抗渗压力
7.2.2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7.2.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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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2.2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出厂检验项目
品种 出厂检验项目
再生砂粉干混 砌筑砂浆 再生砂粉普通砌筑砂浆 保水率、2h 稠度损失率、抗压强度
再生砂粉薄层砌筑砂浆 保水率、抗压强度
再生砂粉干混 抹灰砂浆 再生砂粉普通抹灰砂浆 保水率、2h 稠度损失率、抗压强度 、拉伸粘结强度
再生砂粉薄层抹灰砂浆 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再生砂粉机喷抹灰砂浆 保水率、2h 稠度损失率、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拉 伸粘结强度
再生砂粉干混地面砂浆 保水率、2h 稠度损失率、抗压强度
再生砂粉干混普通防水砂浆 保水率、2h 稠度损失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抗渗压力
再生砂粉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 按《陶瓷砖胶粘剂》JC/T 547 的规定
再生砂粉干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按《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JC/T 984 的规定
再生砂粉干混自流平砂浆 按《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JC/T 985 的规定
再生砂粉干混耐磨地坪砂浆 按《混凝土地面用水泥基耐磨材料》JC/T 906 的规定
再生砂粉干混填缝砂浆 按《陶瓷砖填缝剂》JC/T 1004 的规定
再生砂粉干混饰面砂浆 按《墙体饰面砂浆》JC/T 1024 的规定
再生砂粉干混修补砂浆 按《修补砂浆》JC/T 2381 的规定
7.2.3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由需方确定,并经双方确认。
7.2.4 再生砂粉预拌砂浆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5.3 节规定的全部项目。
7.3 取样与组批
7.3.1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取样与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厂检验的再生砂粉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取样,取样频率和组批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的试样,
每 50m3 相同配合比的再生砂粉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再
生砂粉湿拌砂浆不足 50m3 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2)抗渗压力、抗冻性、收缩率检验的试样,每 100m3 相同配合比的再生砂粉湿拌砂
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再生砂粉湿拌砂浆不足 100m3 时,取样不
应少于一次。
2 交货检验的再生砂粉湿拌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当从运输车中取样时,
再生砂粉湿拌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 1/4 ~3/4 采取,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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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货检验的再生砂粉湿拌砂浆试样应及时取样,稠度、保水率、压力泌水率试验应
在再生砂粉湿拌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20min 内完成,其他性能检验用试件的制作
应在 30min 内完成。
4 试验取样的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 3 倍。
7.3.2 再生砂粉干混砂浆取样与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生产厂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再生砂粉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的分批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年产量 10×104 t 以上,不超过 800 t 或 l d 产量为一批;
2)年产量 4×104 t ~ 10×104 t,不超过 600 t 或 l d 产量为一批;
3)年产量 1×104 t ~ 10×104 t,不超过 400 t 或 l d 产量为一批;
4)年产量 1×104 t 以下,不超过 200 t 或 l d 产量为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