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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735-2024 创业导师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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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7 17: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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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50/T 1735-2024 创业导师服务规范 ICS
03.080.20
CCS A 02
50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735—2024
创业导师服务规范
2024 - 12 - 17 发布
2025 - 03 - 17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73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天元、张国宇、代颖、刘弋、彭芳、尹明、许代军。
DB50/T 1735—2024
创业导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创业导师的管理机构、创业导师的管理、服务形式与内容及服务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创业导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开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创业导师
enterprise tutor
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聘任,持有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证书,志愿为重庆市重点产业、新兴行业
以及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等各领域的创业者提供公共创业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4 管理机构
4.1 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重庆市创业导师统筹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创业导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创业导师及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研究制
定创业导师公共创业服务范围和补助标准。
4.2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与各类主流媒体平台合作,宣传报道创业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创业导
师及其典型事迹。
4.3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导师的队伍建立、能力提升、活动安排、信息录入、档案
管理、服务评价、聘任及解聘等日常工作。
4.4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行业人员、专家对创业导师上一年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价。
5 创业导师管理
5.1 基本资格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违纪行为和失信行为;
b)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办事公正,热心创业服务;
c)
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心理健康;
d)
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较显著成效的以下人员之一:
1
DB50/T 1735—2024
1)
具有 5 年以上人社部确定的创业培训教学经历或 3 年以上高等院校创业教育研究工作
经历的人员;
2)
持有国家二级创业指导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的人员;
3)
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经历的高管;
4)
具有 5 年以上投资机构、基金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行业工作经历的高管;
5)
熟悉公司法、劳动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且具有 5 年以上律师、会计
师、审计师等从业经历的人员;
6)
熟悉国家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自愿提供公共创业指导服务,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7)
熟悉国家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且具有高级职称职业技术人员或取得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的人员;
8)
其他具备创业导师条件的社会人士。
5.2
分级
5.2.1
初级创业导师
符合创业导师基本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为初级创业导师。
5.2.2 中级创业导师
5.2.2.1 具有丰富的创业指导经验,担任初级创业导师 2 年以上,年均参与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活动
不少于 10 次,年度服务评价为优秀的,聘任为中级创业导师。
5.2.2.2
开展人社部确定的创业培训 5 年及其以上和从事高等院校创业教育研究 3 年及其以上的,
可直接聘任为中级创业导师。
5.2.3 高级创业导师
5.2.3.1 担任中级创业导师 2 年以上,每年参与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活动不少于 15 次,年度服务评
价为优秀的,在服务期间,所帮扶企业运营发展较好、带动就业人数有所增长,经综合评定后可确定为
高级创业导师。
5.2.3.2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聘任为高级创业导师:
a)
国家级创业培训师、国家二级创业指导师、大学教授、知名实业家、大型投资(金融)机构负
责人、突出的技能人才等,且正在从事创业帮扶活动的;
b)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教育、卫
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领域优秀人才;
c)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创业指导专家。
5.2.4 管理
5.2.4.1 初、中级创业导师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聘任和管理,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5.2.4.2 高级创业导师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聘任和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协助管理。
5.2.4.3 各级创业导师只能在一个区县(自治县)申报,即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或工作所在地
区县(自治县)。
5.3
聘任程序
5.3.1
申报
2
DB50/T 1735—2024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发布创业服务志愿者需求,符合条件的各界人士,可填写重庆市创业导师志
愿申请表,并附个人简历、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5.3.2 审核
5.3.2.1 申报初、中级创业导师,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报
资料真实有效,从中择优确定志愿服务导师。
5.3.2.2
申报高级创业导师,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初审,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
进行复审。
5.3.3
公示
通过审核的人员,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5.3.4
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网上正式公布。
5.3.5
颁证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授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导师发放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证书,证书
由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设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印制。
5.4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就业创业政策,执行人力社保部门就业创业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
工作任务;
b) 保守创业者的商业机密、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不得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
已经掌握的信息(如财务信息、商业机密、其他知识产权等)谋取私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c) 为创业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企业策划、创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
d) 通过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
e) 按要求参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能力提升活动;
f)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5
服务周期
创业导师服务周期不超过 3 年,期满后根据服务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5.6
培育
5.6.1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创业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创业导师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5.6.2
对服务业绩突出的创业导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区县级、市级、国家级评优评先活动。
5.7
退出机制
5.7.1
创业导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服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a) 无正当理由,3 次以上不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安排的创业指导活动的;
b) 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5.7.2
创业导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证书:
3
DB50/T 1735—2024
a) 以重庆市创业导师名义,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社会化盈利性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培
训、商业洽谈、产品推广等,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b) 泄露所辅导的创业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c) 服务周期内,违规向创业者收取费用的或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
d) 服务周期内,有违法犯罪或失信行为的;
e) 服务周期内,服务评价不合格的;
f) 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6 服务形式与内容
6.1 项目分析
围绕创业者的创业计划,初步分析项目前景和创业环境,提示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帮助创业者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科学经营意识,提出创业项目改进的建议,并介绍相关的创业资源。
6.2
开业指导
结合创业项目的行业类型、创业者需求等情况,为创业者提供组织类型确定、创业场所选择、孵化
基地匹配等方面的建议指导。通过对接公共服务或专业代理服务,帮助创业者完成注册登记。
6.3
咨询诊断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诊断,帮助其解决创业中的困惑和问题。
6.4
培训讲座
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为创业者提供市场监管、财务、金融、法律、市场营销、人力资源
管理、创业赛事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6.5
结对帮扶
与创业者结成对子,帮助创业者在市场拓展、技术交易、团队建设、获取投资、降低成本和风险控
制等方面得到更专业有效的支持。
6.6
专项活动
针对产业链结构、企业生命周期等共性问题,举办专家分享、实地调研、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创
业集市等形式多样、主题明确的活动,帮助创业者解决战略定位、市场渠道等各类实际问题,打造资源
对接的互动交流平台。
6.7
再次帮扶
根据创业失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相应的创业或就业帮扶计划,支持其再次创业或重新就
业。
6.8
自主服务
创业导师可自主开展创业服务,接受创业者的申请,根据创业者需求提供创业指导。
7
服务评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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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评价内容
每年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组织行业人员、服务对象对创业导师上一年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价。评
价的主要内容为违法违纪、职业道德、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效益等。
7.2
评价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a) 查看自我总结;
b) 查看服务记录;
c)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
7.3
评价结果
7.3.1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创业导师晋级、续聘和解聘
的主要依据。
7.3.2
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创业导师,可继续聘任;连续两年评价为不合格的创业导师,取消其
创业导师资格和注销服务证书,并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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