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5.020
CCS P 71 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727.2—2024
零散天然气橇装回收安全技术规程
第 2 部分:压缩天然气
2024 - 11 - 27 发布
2025 - 02 - 27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727.2—2024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一般规定...........................................................................................................................................................2
5 设计...................................................................................................................................................................3
6 施工、试运行及验收.......................................................................................................................................8
7 运行与维护.......................................................................................................................................................9
8 充装要求.........................................................................................................................................................10
9 拆除及搬迁.....................................................................................................................................................10
10 安全管理.......................................................................................................................................................11
I
DB50/T 1727.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0/T 1727《零散天然气橇装回收安全技术规程》的第2部分。DB50/T 1727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1部分:液化天然气;
——第2部分:压缩天然气。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
南油气田公司成都天然气化工总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
研究院、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
事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重庆涪陵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中石
化重庆页岩气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凌、高川杰、汪刚、杨轲舸、丁力、雍崧生、詹平、谢仲海、肖影、唐春凌、
赵松、杨镰菠、何伟、高创波、蒋平、汪韶雷、李强、李成龙。
II
DB50/T 1727.2—2024
零散天然气橇装回收安全技术规程
第 2 部分:压缩天然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零散天然气橇装回收在设计、施工、运行与维护、充装要求、拆除及搬迁、安全管理
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安装在地面基础上处理量不大于 15×10
气橇装回收(压缩天然气)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m
3/d 且不含固定式天然气储罐的零散天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893.5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T 4213 气动调节阀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 14525 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
GB 17820 天然气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9800.2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823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HG/T 20592 钢制管法兰(PN系列)
JT/T 6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SY/T 0048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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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522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 5719
天然气凝液安全规范
SY/T 6277
硫化氢环境人身防护规范
SY/T 65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零散天然气
scattered natural gas
指油气田新井测试、评价井试采、分散单井等产出的不具备外输条件,不满足地面集输系统或处理
设施最低进气条件的天然气。
3.2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
主要成分为甲烷的压缩气体,压缩压力不大于 25 MPa。
3.3
橇装装置
skid-mounted recovery
是一种将多个设备或组件集成在一个整体底座上的组合,具备整体移动和快速安装的特性。
3.4
橇装回收装置
skid-mounted recovery unit
由一个或多个橇装装置,按一定功能要求组合,实现零散天然气回收功能的生产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1.1 4 m 油气开采企业承担井口零散天然气橇装回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处理量不大于 15×10 3/d 且
不含固定式天然气储罐,试采井、探评井零散天然气回收期不超过 4 年,分散井回收期不宜超过 4 年,
属于油气集输环节,纳入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范畴。
4.1.2
在同一零散气回收场所生产运营的外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3 家,在同一施工或生产区域有两家
及以上单位,油气开采企业应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相关单位安全管理界面和安全职责。
4.1.3
橇装回收装置管理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
4.1.4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5 橇装回收装置区域布置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油气集输场所的安全环境要求。
4.1.6 3 再进入压 含硫化氢天然气开展回收的应采用脱硫工艺预处理后,硫化氢含量应小于 15 mg/m
3 不应采用橇装回收装置回收。 缩天然气橇装回收装置。井口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30 g/m
4.1.7 涉及道路运输压缩天然气,应遵守 JT/T 617。
4.2 橇装装置要求
4.2.1 橇装装置内控制箱、仪表、管路阀门、元器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属于特种设备的设施要
按照特种设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制造、监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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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橇装装置应具有产品铭牌,标明设计、参数,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出厂日期、尺寸、重量等。
4.2.3 橇装装置应满足巡检、维护空间要求。
5 设计
5.1 区域布置
5.1.1 橇装回收装置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橇
装回收装置,宜避开窝风地段。
5.1.2
橇装回收装置外接道路应满足运输车辆安全通行的条件。
5.1.3
橇装回收装置、放空管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柱与装置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
的规定。
表 1
橇装回收装置、放空管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柱与装置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序号 装置外建(构)物 橇装回收装置 放空 管 压缩天然气装 车点
原料气不含凝液 原料气含凝液
1 100 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 公共福利设施 30 50 60 30
2 100 人以下的散居房屋 30 45 60 30
3 相邻厂矿企业 30 50 60 30
4 铁路 国家铁路线 30 40 40 22
工业企业铁路线 20 35 40 22
5 公路 高速公路 20 30 40 6
其他公路 10 20 30 5
6 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30 50 60 30
7 架空电力线路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40 1.0 倍杆高
8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 倍杆高 40 40 0.75 倍杆高
其他通信线路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30 0.75 倍杆高
9 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150 300
注:表中橇装回收装置数值系指其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 处理设施、容器、厂房与序号1~6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5.1.4
放空管宜位于橇装回收装置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橇装回收装置场外地势
较高处。与石油天然气场站间距不应小于 10 m。
5.1.5
含硫化氢场站的公众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 SY/T 6277 的要求。
5.2
平面布置
5.2.1
橇装回收装置总平面应根据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
等条件,按功能分区对橇装回收装置集中布置。
5.2.2
充装区宜布置在橇装回收装置的场区边沿或场外,并宜独立成区。
5.2.3
放空管管口应高出距其 10 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或露天设备平台 2 m 以上,且距地面高度
不得小于 10 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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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在距离主要出入口较远的地段,巡视或检修较多的地点附近应设置逃生出口,逃生出口应与主
要出入口位于不同方位。通往逃生出口的路线应保证畅通。
5.2.5
设置橇装回收装置的站场内部防火间距应当满足 GB 50183 和 GB 51102 的有关规定,且不应
小于表2的规定。
表 2
橇装回收装置站场内部设施间的防火距离
单位为米
名称 气井 露天油气 密闭装备 及阀组 天然气凝 液泵、阀 组间 压缩机 橇 水 套 炉 配 电 间 计量 仪表 间 集中控制 室、充装区 值班室 发电机 房 污水 池
气井
露天油气密闭 装备及阀组 5
天然气凝液泵、 阀组间 20 -
压缩机橇 20 - -
水套炉 9 5 15 15
配电间 20 15 15 15 -
计量仪表间 9 5 10 10 10 -
集中控制室、充 装区值班室 20 15 15 15 - - -
发电机房 20 15 15 15 15 - - 15
污水池 5 5 5 5 5 5 10 5 10
加气柱 20 10 10 6 15 15 6 15 15 10
注: “-”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未明确的设施间距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
5.2.6
气瓶车固定车位距加气柱的距离参照 GB 51102 宜设置为 2 m~3 m。
5.2.7
含硫化氢场站平面布置的安全防护距离还应满足 SY/T 0048 的要求。
5.3
工艺设计
5.3.1
回收工艺应根据装置规模、产品规格、原料气的组分和压力、节约能源及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
确定。
5.3.2
橇装回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提高装置集成度、自动化程度和安全可靠性的要求,应设置可靠的
自动控制系统,配套标准通信接口,实现远程监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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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727.2—2024
5.3.3
充装的车用天然气应符合 GB 18047 的技术指标;充装的其他用途天然气应符合 GB 17820 中
一类、二类天然气技术指标。天然气中应不存在液态水和液态烃。
5.3.4
所有与外部管线连接口宜选用法兰连接,钢制法兰应符合 HG/T 20592。
5.3.5
装置内高压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可采用法兰、卡套、锥管螺纹连接。
5.3.6
橇装回收装置宜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危害(HAZOP)分析。
5.3.7
在进橇装回收装置天然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远程操作功能。当场内
有两套及以上的橇装回收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原料气进气管道上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具有远程操作功
能。各橇装装置进出口均应设置切断阀。
5.4 工艺设施
5.4.1 调压计量
5.4.1.1 天然气进装置管道宜采取调压或限压措施。天然气进装置管道设置调压器时,调压器应设置
在天然气进装置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之后。
5.4.1.2
原料天然气经调压后,进入计量装置。计量准确度不应低于 1.0 级。体积流量的基准状态,
压力应为 101.325 KPa,温度应为 20 ℃。
5.4.1.3 调压器前后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
5.4.2 脱水、脱烃
5.4.2.1 应根据气体组分、回收方式确定适合脱水方法。
5.4.2.2 脱水装置上应设置在线水露点检测仪。
5.4.2.3 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有排污口,污水应密闭收集并集中处理。
5.4.2.4 天然气凝液收集、储存、充装应符合 SY/T 5719 相关要求。
5.4.3 压缩增压
5.4.3.1 压缩机选型应根据来气压力、气质、气量波动情况综合考虑。
5.4.3.2 压缩机进口宜设置小于 1 m 的波纹金属软管,其工作压力应按 GB/T 14525 的规定执行。钢
制管道与软管连接处应有固定措施,软管整体设置外防护措施。
5.4.3.3
压缩机的进口应设置分离缓冲罐,机组出口后宜设置排气缓冲罐。分离缓冲罐应设置压力指
示仪表、液位计、排污装置和超压安全泄放设施。压缩机的卸载排气宜回收至压缩机缓冲罐或废气回收
罐。
5.4.3.4
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安全泄放量;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
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5.4.3.5
压缩机橇现场控制柜应设置 ESD 控制按钮,集中控制室应设置 ESD 控制按钮。
5.4.3.6
压缩机应设置独立的自动控制系统,该系统应具有实现压缩机启动、停车、监视控制、联锁
保护、自动声光报警、紧急停车、故障查询与上位机系统进行信息交换等功能。
5.4.3.7
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参照 GB 51102 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5
m;重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 m;机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4.4 充装
5.4.4.1 加气设备额定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25 MPa。
5.4.4.2 加气柱上应设置压力表、限压阀、气量标定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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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
加气设施不得设置在室内,加气柱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加气柱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
为 600 N~900 N,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 6 m。
5.4.4.4
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加气系统工作压力的 1.3 倍,装卸软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大于 4
倍公称压力,装卸软管必须标志开始使用日期,制造单位需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
5.4.4.5 装卸软管与气瓶车有可靠的连接方式,具有防止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或措施。
5.4.4.6 充装区构建物应采用非燃烧体耐火材料,其耐火性能应满足 GB 55037 的规定。
5.4.4.7 加气柱靠近充装车辆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0.5 m 的防撞柱(栏)。
5.4.4.8 充装区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5.4.5 安全泄放
5.4.5.1 橇装回收装置宜单独设置放空管,可与井场放空管紧邻布置。利用原井场放空管放空时,橇
装回收装置放空管与井场放空管进行“T”接,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5.4.5.2
放空系统应设置阻火器,含凝液天然气放空还应设置放空分液罐、爆破片。
5.4.5.3
橇装回收装置的进气总管紧急截断阀后应设放空调节阀、安全阀。
5.4.5.4
在不同压力等级的压力容器及其管路间设置安全阀、放空阀;安全阀设置应符合 TSG 21 的
有关规定,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满足 GB 50156 的规定。
5.5 公用工程与辅助工程
5.5.1 仪表及控制系统
5.5.1.1 橇装回收装置宜设置周界入侵检测报警系统,并接入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自动报警和远程高
音喊话。
5.5.1.2
橇装回收装置应独立设置基本过程控制系统(BPCS)、紧急停车系统(ESD)、火灾报警系统
(FGS)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宜设置安全仪表系统(SIS),系统设置应符合 GB/T 50823
的相关要求。
5.5.1.3
集中控制室内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具备事故状态下紧急切断功能。现场紧急停车按钮应设
置在人员容易接近、方便操作的地方。
5.5.1.4
计算机控制系统供电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UPS 电池后备时间不应小于 1 h。
5.5.1.5
橇装回收装置所有的电气仪表设备,必须满足适用于所规定的危险区划分的防爆、耐火、防
护等级要求。
5.5.2 防雷防静电
5.5.2.1 橇装回收装置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管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有关规要求,静
电设计应符合 GB 12158 的有关规定。
5.5.2.2
橇装回收装置内建筑物防雷装置接地(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除外)、防静电接地、电子
和电子信息系统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 4 Ω。单独设置的工艺装置,接地电阻不宜
大于 10 Ω。地上或管沟敷设的金属管道始末端硬座接地连接,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 Ω。法兰等金属
构件应有可靠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或钢管保护,并做好接地处理。
5.5.2.3
当设置罩棚时应考虑防雷措施,金属罩棚可利用自身结构接闪,非金属罩棚应设置避雷带,
接地均应不少于 2 处。
5.5.2.4
在生产区和充装区入口处应设置防爆型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并具有报警功能。
5.5.2.5
充装区应设置与气瓶车可靠连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
状态的静电接地仪,具有报警功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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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通信及数字化
5.5.3.1 橇装回收装置通信系统应满足生产调度及安全防范的需求。
5.5.3.2 橇装回收装置出入口设置高清摄像头,应接入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应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
装追溯系统,宜设置生产数据和工业电视实时监控系统、AI 智能违章识别系统、激光甲烷检测系统,
具有远传功能,系统记录不应小于 90 d。
5.5.4 建(构)筑物
5.5.4.1 建(构)筑物的防火要求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GB 50183 的有关规定。
5.5.4.2 橇装回收装置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2 m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或围栏。
5.5.4.3 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宜应比室外地坪高 0.6 m;含凝液的橇装回收装
置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集中控制室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 0.6 m。
5.5.4.4
集中控制室等有人值守场所不得在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装置一侧设置门窗、洞口。
5.5.4.5
设备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的安全要求,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当对设备基础有沉降量要求
时,应以基础均匀沉降且 6 d 内累计沉降量不大于 12 mm 为合格。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混凝土强度
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 75%。
5.6 安全防护设施
5.6.1 紧急切断系统
5.6.1.1 紧急切断阀应设置联锁装置,具有手动和自动切断功能,并能在事故状态下易于接近且便于
操作。
5.6.1.2 紧急截断阀允许泄漏等级应选择 GB/T 4213 规定的 V 级或以上。
5.6.1.3 远程按钮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集中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6.1.4 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
5.6.2 检测报警系统
5.6.2.1 橇装回收装置工艺区、压缩机厂房、充装区等易发生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聚储区域,应设置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在适当位置设置火灾手动报警按钮。
5.6.2.2
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选用和安装应满足 SY/T 6503 的规定。工艺装置区、充装区宜设
置激光甲烷检测装置。
5.6.2.3 橇装回收装置应设应急照明,后备时间不少于 30 min。
5.6.2.4 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供电时间不宜少于 60 min。
5.6.3 消防
5.6.3.1 橇装回收装置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应满足 GB 50183、GB 55036 的有关规定。
5.6.3.2 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配置灭火器类型和数量参照 GB 50156,具体配置应符合表 3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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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干粉灭火器配置一览表
场 所 配置数量
工艺装置区 2 设置 50 kg 不少于 1 具、8 kg 灭火器不少于 2 具 按区域面积,每 300 m
气瓶车充装区 按加气柱数,每 2 台加气柱设置 5 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少于 2 具,加气柱不足 2 台按照 2 台配置
注:5 kg、8 kg 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50 kg 指推车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一个区域内 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
5.6.3.3 其他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5.6.3.4 橇装回收装置区域内应配置消防沙、消防桶、消防铲等。
5.6.3.5 3 或单罐容量大于 20 m 3 时, 对含有天然气凝液的零散气回收,天然气凝液罐总容量大于 50 m
3 或单罐容量不大于 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和辅助水枪 (水炮) ;总容量不大于 50 m 3 20 m
时,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时,消防用水量应按 20 L/s,火灾延续供
水时间 3 h 配置。消防水箱应满足 GB 50974 的要求,采用浸锌钢板、不锈钢板等建造。配备液位监
测装置。消防水系统应具备远程启动功能。
5.6.4 安全标识
5.6.4.1 橇装回收装置入口设置进装置须知、安全告知、应急疏散路线图、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号码,并在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识应符合 GB/T 2893.5 的要求。
5.6.4.2 橇装回收装置应有明显可见的风向标或风向袋。
5.7 道路设计
5.7.1 橇装回收装置场内工艺装置区、充装区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应设有回车
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
5.7.2
橇装回收装置场内道路坡度宜小于 8%,道路宽度宜大于 4.5 m,转弯半径至少应满足气瓶车通
行要求。
6 施工、试运行及验收
6.1 施工
6.1.1 施工应根据工程类型、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
6.1.2 施工应根据环境条件进行安全分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6.1.3 施工现场规划、设计应根据场地情况、人员数量、功能需求、工程所在地气候特点和地方管理
要求等各项条件,采取满足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范自然灾害和规范化
管理等要求的措施 。
6.1.4
施工现场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1.5
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
措施组织整改。
6.1.6
施工前应开展设计、安全、技术交底。
6.1.7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基本的个人保护设备,对于特殊作业应配备专门的特殊个人保护设
备。
6.1.8
配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应装漏电保护装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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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新安装承压设备、工艺管道完成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并按 GB 50235、GB 50184 验收合格。工
艺、设备、仪表、电气系统均调试合格,并完好备用。
6.1.10 应依次开展吹扫、试压、干燥、置换等作业,作业过程应符合 SY/T 5225 的规定。
6.1.11 橇装回收装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完工交接。
6.2 试运行
6.2.1 试运行应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
6.2.2 试运行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艺设备、自动化、供配电、通信、安全等系统及
其他辅助工程进行投产条件检查。
6.2.3
试运行期间,应进行巡回检查,并进行数据采集、记录。
6.2.4
试运行后,应结合试运行方案及运行情况修订、完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6.3
验收
6.3.1
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3.2
橇装回收装置竣工投入生产前,应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安
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6.3.3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竣工资料。
7 运行与维护
7.1 生产运行
7.1.1 有橇装回收装置运行的站场应设置站长、安全生产管理员、特种设备管理员、操作员等,人员
数量应满足生产运行需要。
7.1.2
生产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资格证书。
7.1.3 生产过程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应有超温、超压、超转速等现象。
7.1.4 应对以下重点部位加强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b) 安全设施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c) 压缩机事故通风应完好。
d) 消防、火灾报警设施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完好。
e)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连接牢固,无断裂、松动、锈蚀现象。
7.2 维护与检修
7.2.1 橇装回收装置运行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
7.2.2 检修前应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包括装置停运的置换方案、能量隔离和应急措施。
7.2.3 易燃易爆区域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7.2.4 生产运行单位应对检维修工作质量组织验收,单台设备或单元检修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用。
7.2.5
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应及时对检修现场进行清理。
7.2.6
维护、保养、检修应做好记录,并专门存档、保管。
9
DB50/T 1727.2—2024
7.3
检验检测
7.3.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
7.3.2
安全阀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压力、流量、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应按其规定的校验周期
进行校验。
7.3.3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至少每年进行两次检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
7.3.4
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定。
7.3.5
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电气防护器具应按其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校验。
7.3.6
加气柱计量装置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定。
7.3.7
装卸软管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软管公称压力的 1.5 倍,试验结果要
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7.3.8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维护测试。
7.3.9 防爆电气的定期检测应按 AQ 3009 执行。
7.3.10 对复用的橇装装置,应开展检测检验及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8 充装要求
8.1 充装前,应当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
a) 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b) 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c) 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d) 所充装的压缩天然气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e) 所充装的压缩天然气是否在气瓶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
8.2 气瓶车到达充装点位熄火驻车后,在车轮处放置防滑块和充装警示牌,将静电接地线与气瓶车可
靠连接,消除静电。
8.3
充装时押运员、驾驶员必须下车,场外等候,专人负责充装。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穿戴符合要求
的劳动防护用品。
8.4
充装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巡回检查。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压力,严
禁超装、错装。
8.5
充装结束后全面检查气瓶车、阀门及连接管道,确认无泄漏和异常情况,并完全断开连接后方可
允许气瓶车离开。
8.6
充装前后应填写安全检验记录和充装记录。
8.7
当遇有雷击天气、附近有明火、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附件有异常时,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时,
不应进行充装操作。
8.8 气瓶车应张贴安全标签,随车发放安全技术说明书。
8.9 充装区域严禁携带和使用非防爆设备,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电器和设备。
9 拆除及搬迁
9.1 装置停用后,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进行物料清理、能量隔离,达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