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01
CCS A 01 浙 江 3305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5/T 338—2024
童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in children's clothing
enterprises
2024 - 12 - 27 发布
2024 - 12 - 27 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5/T 338—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组织建设 .......................................................................... 1
5 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 ................................................................ 2
6 人员管理 .......................................................................... 4
7 制度建设 .......................................................................... 5
8 评估与改进 ........................................................................ 6
附录 A(规范性) 商业秘密保密范围 .................................................... 7
附录 B(资料性) 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 8
附录 C(资料性)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 12
附录 D(规范性)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 14
参考文献 ............................................................................ 17
I
DB3305/T 33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兴区织里童装商会、
浙江国智校服有限公司、浙江万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男生女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松晟服饰
有限公司、湖州和德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道文、徐彦、卢平、杨佳宝、钱佩玉、戴玉飞、张德峰、李品云、柯文化、
吴松、芮齐青。
II
DB3305/T 338—2024
童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童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建设、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人员管理、制度建设、评
估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童装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DB33/T 2273-2020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3/T 2273-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密区域 secret areas
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信息的场所,如研发设计现场、企业内部新品发布会现场、研发用面(辅) 料
存储现场、打版、样衣制作现场等。
4 组织建设
4.1 领导机构
4.1.1 应成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并制定工作规则。由企业授权的总负责人、高级
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并明确职责分工。
4.1.2 应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重要问题应及时研究解读。
4.1.3 应明确定密范围级别等相关内容,明确部门或人员负责信息安全技术防护工作。
4.2 实施部门
4.2.1 应设立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室,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下独立行使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职能。
4.2.2 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室主要职责有如下内容:
a) 组织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工作部署;
b) 组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拟制商业秘密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落实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c) 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d) 组织开展商业秘密定密工作;
e) 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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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组织查处商业秘密失泄密行为和事件;
g) 提出商业秘密保护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4.3 人员配备要求
4.3.1 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负责人。
4.3.2 应配备商业秘密信息保密防护能力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人员。
4.3.3 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其中 1 名应为保密技术管理人员。
4.3.4 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室人员选配条件如下:
a) 具备良好品行和素质,对公司忠诚;
b) 具有丰富的知识积累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c) 熟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掌握商业秘密保护基本知识和技能;
d) 熟悉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工作和相关管理工作流程。
5 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
5.1 基本流程
5.1.1 定密
5.1.1.1 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表现形式见附录 A,可包括:
——涉密技术信息:
设计信息;
采购技术参数;
生产信息;
软件程序及数据;
研发创新成果;
童装企业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技术信息。
——涉密经营信息:
决策信息;
研发信息;
采购经营信息;
营销信息;
招投标信息;
财务信息;
供应商信息;
客户信息;
销售信息;
人力资源信息;
童装企业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经营信息。
5.1.1.2 下列信息不应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常见的儿童服装款式和颜色搭配,如基本的 T 恤、短裤款式, 以及常见的红、蓝、粉等儿童
喜爱的颜色组合;
——通用的服装生产设备和技术,如常见的缝纫机类型、普通的裁剪工具和方法等;
——公开的童装行业市场趋势分析, 如普遍认为儿童运动装市场在增长的这种一般性趋势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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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在市场上广泛流通的童装品牌标识和设计元素: 如果这些标识和元素已经被众多企业使用,
就失去了保密性;
—— 国家或行业强制要求公开的企业信息:如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等;
——DB33/T 2273-2020 4.1.3 的规定。
5.1.2 分级
童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信息宜采用以下方式分类:
——核心商业秘密保护信息。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独特的生产工艺、
关键的设计图纸、重大的销售策略等。泄露这些信息会对企业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重要商业秘密保护信息。重要但不属于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如一些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客户
名单、一般的营销策略等。泄露这些信息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一般商业秘密保护信息。企业内部使用的一般性信息,如内部管理制度、员工培训资料等。
泄露这些信息不直接关联经济效益, 需适度保护。
5.1.3 保密
5.1.3.1 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事项目录清单,列明商业秘密的密级、接触人员范围、存放地点、保存
方式、保护措施、保密期限、泄露损失等内容。
5.1.3.2 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
定为“长期”或“公布前”。
5.1.3.3 企业应在商业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 、密级、
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5.1.3.4 企业应按照本章 5.2-5.5 的要求,对涉密资料、涉密区域、涉密应急处置、商业秘密维权进
行管理。
5.1.4 解密
5.1.4.1 童装企业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予解密:
a) 童装企业认为商业秘密事项已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
b) 其它特定因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的。
5.1.4.2 童装企业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信息可予以解密, 可采取的解密方式为:
a) 移出涉密区域;
b) 消除或变更密级标识、提示;
c) 电子文档解密;
d) 其他方式。
5.1.5 销毁
5.1.5.1 销毁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含复制文件)、资料、电子信息、载体和物品, 应由保密工作人
员列出销毁清单,经领导机构审批, 由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室实施。
5.1.5.2 可采取下列方式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a) 在视频监控范围内销毁;
b) 不少于 2 名员工见证下销毁;
c) 对销毁过程录像等。
5.1.5.3 应采取合适的方式妥善销毁:
a) 文件、资料应粉碎成颗粒状或焚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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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电子信息应利用彻底删除软件永久删除;
c) 其他合适的方式。
5.2 涉密资料管理
5.2.1 文件资料管理
5.2.1.1 应有密级、保护期限等标识,实行登记管理、归档存放, 宜以发文形式公布。
5.2.1.2 由保密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按权限使用, 查阅、借阅、续借应履行登记手续。
5.2.1.3 复制(复印、打印、扫描、摘抄等)、跨区域转移、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前应履
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复印件或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5.2.1.4 新闻发布、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信息发布和公开前,由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审
核。
5.2.2 账号、电子信息管理
按DB33/T 2273-2020中5.2.2的规定执行。
5.3 涉密区域管理
5.3.1 涉密区域主要包括研发设计现场、企业内部新品发布会现场、研发用面(辅)料存储现场、打
版、样衣制作现场、财务室等。
5.3.2 涉密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进入需经过特别授权,设置门禁系统, 依靠指纹、面部识别、密码等
方式进行验证。
5.3.3 涉密区域应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全程监督。
5.3.4 涉密区域可以设置监控设备,如果有泄密事件发生,可以根据监控设备记录追踪到泄密人员。
5.4 泄密应急处置
5.4.1 发现商业秘密发生泄密、有可能发生泄密的人员, 应立即向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进行报
告,及时对已泄密的商业信息进行处置, 同时做好证据的留存。
5.4.2 商业秘密信息泄漏已构成损失的,经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评估处理。
5.4.3 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信息,由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成立调查小组,确系构成侵权的,
由企业法务相关部门介入配合对方进行调查取证。
5.5 商业秘密维权
按DB33/T 2273-2020中第6章的规定执行。
6 人员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应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作出界定。
6.1.2 产生、处理核心级商业秘密事项的,应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凡产生、处理重要级商业秘密事
项的, 应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易产生核心、重要商业秘密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a) 具有决策职能的岗位;
b) 涉密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
c) 承担涉密项目研究、建设、管理任务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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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从事核心、重要商业秘密产品设计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
e) 定密有关岗位;
f) 其他专门处理商业秘密的岗位。
6.1.3 知悉商业秘密或接触商业秘密载体的人员应定为涉密人员。
6.1.4 涉密人员宜划分等级,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根据涉密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6.2 入职管理
6.2.1 对核心和重要涉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含有保密条款, 核心
涉密员工应签订专项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见附录B和C)。
6.2.2 其他按 DB33/T 2273-2020 中 5.1.1 的规定执行。
6.3 培训管理
6.3.1 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宜列入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使在职员工对商业秘密可能泄露的异常状态及承
担法律后果保持警觉。
6.3.2 企业应对所有涉密人员定期进行商业秘密的教育培训。
6.3.3 可采取发放资料、集中培训、网格培训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保存培训记录。
6.3.4 签订员工保密合同/协议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宜进行考核, 保存相关考核材料。
6.4 履职管理
6.4.1 应督促员工遵守童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做好本岗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a) 涉密信息及载体应及时上报,由保密工作人员归档统一管理;
b) 使用涉密信息应履行登记手续;
c) 涉密电子文档、数据按规定途径和要求使用、流转等;
d) 离开工作岗位前及时下线工作账号, 或设置电脑锁屏等。
6.4.2 企业宜给予涉密人员相应的保密补贴。
6.4.3 挂职返聘、学习实习人员应按照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6.4.4 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制度的, 应及时调离核心、重要涉密岗位。
6.4.5 企业应对保密制度的违约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信息泄露、违反保密约
定、盗用商业机密等。企业应依法处理违约行为,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5 离职管理
6.5.1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涉密存储设备和涉密物
品等。
6.5.2 企业可以通过提醒、回访、关爱等方式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6.5.3 对离职人员交回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存储设备、涉密物品等, 在交接登记时应及时指令专业
人员进行查验。
6.5.4 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接受脱密期管理。
6.5.5 其他按 DB33/T 2273-2020 中 5.1.4 的规定执行。
7 制度建设
7.1 保密协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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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与雇员、供应商、代理商等签订保密协议(见附录C), 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保密
协议应包括保密期限、保密范围、保密义务等条款,以确保相关方不会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
7.2 信息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对商业机密的分类、存储、传输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敏感
信息应加密保存,仅授权人员可以访问, 并采取备份措施以防止数据丢失。
7.3 教育管理制度
童装企业应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教育管理制度, 向员工提供保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使其了解保密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员工应接受定期培训,特别是对于新员工和涉及核心业务的
员工。
8 评估与改进
8.1 评估
8.1.1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8.1.2 应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管理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情况;
b) 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c) 涉密区域管理情况;
d) 商业秘密的定密、解密、脱密、隐秘等情况;
e) 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f) 涉密账号、电子信息的管理情况;
g) 涉密载体、物品的管理情况。
8.1.3 应采取一定措施保留记录或原始文件用于检查和评估。
8.1.4 应定期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至领导机构。
8.2 改进
8.2.1 应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
8.2.2 应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投诉、举报、发现、处置制度,提前制定泄密应急预案。若突发泄
密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2.3 应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落实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对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8.2.4 应对改进情况定期进行复查、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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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商业秘密保密范围
A.1 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保护范围的参考内容见A.1。
表A.1 涉密技术信息
项目 表现形式
设计信息 相关图纸、版型、样衣信息,包括童装的款式设计、图案设计、裁剪样板等。
采购技术信息 技术参数及价格、特别要求等。
生产信息 生产工艺和流程,包括特殊的缝制技巧、面料处理方法、印染工艺等。
软件程序及数据 用于童装设计、生产管理的软件程序和重要数据,如市场分析报告等。
研发创新成果 新的童装功能设计、技术改进、环保材料应用等方面的研发成果。
其他 企业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技术信息,如未公开的专利申报信息等。
A.2 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保护范围的参考内容见A.2。
表A.2 涉密经营信息
项目 表现形式
决策信息 品牌定位、产品线规划、产品特点等。
研发信息 研发策略、研发经费预算等。
采购经营信息 面、辅料采购渠道和信息,优质、独特或价格优惠的面料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名单、 采购价格、合作条款等。
营销信息 客户的促销信息、产品销售计划以及促销方案信息等。
招投标信息 标书、标底等。
财务信息 企业财务数据、成本数据信息、客户/供应商的款项支付及结算信息。
供应商信息 交易习惯、合同内容、交货方式、款项结算等。
客户信息 客户的采购习惯、需求特点、联系方式等。
销售信息 特定的经销商网络、电商平台合作模式等。
人力资源信息 企业关键岗位或涉密人员的档案信息、联系方式、薪酬信息等。
其他 童装企业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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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 录 B
(资料性)
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XXXX 保密合同[ ] 号
商业秘密权利人(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动者或聘用人员:
性别: 年龄: 岁(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手机:
岗位:
职务:
家庭住址:
现在住所:
乙方知悉甲方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愿为其因工作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甲、乙
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共同恪守。
一、入职告知:
1.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单位之前,对曾经工作过的任何单位或合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诸如不泄露、不使用前单位(指与乙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甲方之前的单位) 商业秘密等
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2.乙方如因曾经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而承担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
乙方则应保证:
(1)严守对其前工作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工作期间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单位掌握、
知悉的商业秘密;
(2)如实向甲方告知与其前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3)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违反与其前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不从事与其前工作单位具有竞争性质
的业务工作。
二、商业秘密范围:
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是指甲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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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甲方发文公布实施)列出的商业秘密保护范
围, 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 或未披露的信息,包
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设计图案、版型、样衣、客户信息、采购信息、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商业
信息。
三、乙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 乙方应严守甲方
的商业秘密,并自愿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而经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向应该知道前条所
列之商业秘密内容的甲方客户或第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性交流外:
1.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参见合同附件);
2.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4.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外部的单位或人员泄露;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擅自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不得擅自拷贝甲方计算机软件的任何数据、文件资料, 或信息;
8.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信息;
9.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甲方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
准,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10.发现第三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计划谋取甲方商业
秘密时,即向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保护的必要措施;
11.其它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四、成果归属和报告义务:
1.乙方因工作、职务而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和经营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公司
利益而作出职务成果时, 应当在作出之日起 10 天内向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资金、技术、商业秘密及工作时
间等资源条件, 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可以论证, 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产
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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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3.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一年之内的非职务发明,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非职务发明的材料, 经
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 其所有权、使用权与甲方无关。
五、职务成果的奖励:
甲方制定职务成果奖励规定可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遵照执行。
六、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
秘密:
1.将自己使用的电脑用户名、密码告诉第三人;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非法获取电
子数据商业秘密;以电子侵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2.与甲方有交易关系或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任何企业进行交易或由亲戚朋友名义
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3.组建、参与组建或投资、变相投资与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4.直接或间接或帮助第三人劝诱甲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或职员离开甲方;
5.直接、间接、试图影响或者侵犯甲方拥有的客户名单及其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 包括客户名称、
联系人、联系人习惯、联系方式、聊天工具、电子邮箱、交易习惯、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佣金或折扣、
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等等;
6.利用非工作时间为与甲方同行业的企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等;
7.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乙方无论以任何原因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无条件地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
商业秘密完全公开。
七、保密材料的交还: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 均应当自觉办理离职手续、接受甲方组织的离职前保密谈话,并交还
甲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所列之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文档、数据、三维、文件、资料(包括
电脑、硬盘、U 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载体中的信息)、物品等。
乙方个人工作日记中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同时交还或由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监督销毁。
甲方应当列出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清单, 双方确认、签字,并办理交还的交接手续。经过三次
以上书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等),仍然不移交商业秘密的,进行失信公示。
若乙方擅自带走或不予交还的, 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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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有效期限:
1.上述保密义务对乙方长期有效,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 除非甲方商业秘密为公众所
知悉或完全公开。
2.如果甲方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是因乙方的过错,除追究法律责任外, 乙方或知悉方仍无权
使用该商业秘密。
九、法律责任:
鉴于甲方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将会削弱甲方竞争优势、造成不
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万元。甲方遭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乙方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所有经济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资收入、分红收入或其他一切现实经济收入或可得收入,还包括甲方为获取本合
同项下且为乙方违约泄露、使用的商业秘密而付出的开发成本等实际费用。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等,以及
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
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 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一、本《员工保密合同》(即《保密协议》) 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以前签订的合同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
本合同为准。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指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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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 录 C
(资料性)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 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员工竞业禁止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受聘于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且有竞争关
系的组织, 以及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无论在该组织中任何职,无论全职或兼职。
2.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
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竞争的业务中享有任何财务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不为与甲
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
3.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将自己以前的客户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
三人或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介绍给自己以前的客户。
4.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劝诱甲方员工离职,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
第三人。
5.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竞业限制期为乙方在甲方的任期内及离职后二年内。无论乙方因
何种原因辞职,本协议之效力均不受影响。
6.双方确认,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为补偿乙方离职后二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 甲方支付乙方 一
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任职期间月均工资30%的经济补偿, 具体
标准为元/月,在乙方离职后按月打入乙方账户,如乙方账户有变动的,则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乙
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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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元, 并承担甲方由此
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最低按赔偿甲方人民币元计算,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
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如乙方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在甲方任职期间,则甲方有权不经
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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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附 录 D
(规范性)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加工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为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
本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条款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条 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
1.产品(含不合格产品)、样品、包装;
2.工艺资料、图纸、色版/样、原材料配方;
3.委托加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产品和工艺创造技术、产品价格、供货商、客户等相关信息;
4.委托加工过程中根据甲方产品和工艺创造的新的技术信息、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
5.经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标的物享用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乙方加工需要的技术图纸和加工要求;
2.甲方在以书面、电子(包括: 邮件、传真、U 盘等)或其他形式向乙方提供图纸时,需进行登记
或备案;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甲方在乙方返还属于甲方的标的物时, 确认数量并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仅用于甲方的产品;
2.乙方不论委托加工工作完成与否,都应对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标的物严格保密,未经甲方
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 转让等任何方式将甲方商业
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知悉, 或自行使用;
3.乙方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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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其复制、仿造等; 在委托加工合同到期后, 亦不得复制、仿造甲方产品;
4.乙方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甲方商业秘
密使用台账,确认经手人员、使用时间、产品制作(销毁)数据等情况;
5.乙方应当建立甲方产品废弃物销毁登记制度。乙方销毁甲方的报废品、不合格产品等物品时,
需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在场确认;
6.乙方应当于委托加工合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后,返还属于甲方的财物标的物。甲方
的标的物包括相关图纸资料、加工的报废品、样品、半成品、成品等资料和产品以及记载着甲方秘密信
息的一切载体;
7.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 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采取
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若商业秘密泄露由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甲方产品及提供的资料做宣传。
第六条 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结束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的商业秘密已完
全公开公知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