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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8/T 168-2024 电梯保障性检验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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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8 1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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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308/T 168-2024 电梯保障性检验规范 ICS 91.140.90 3308
CCS Q 78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8/T 168—2024
电梯保障性检验规范
Elevator Safeguard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
2024 - 12 - 24 发布
2025 - 01 - 24 实施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8/T 168—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保障性检验准则 ...................................................................... 1
5
保障性检验要求 ...................................................................... 2
6
保障性检验内容 ...................................................................... 2
7
保障性检验流程 ..................................................................... 14
附录 A (规范性 ) 电梯保障性检验原始记录格式 ..........................................16
附录 B (规范性 ) 电梯保障性检验意见通知书 ............................................21
参考文献 .............................................................................. 23
I
DB3308/T 168—2024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龙、孙立成、江威、徐峰、毛小玲、沈兵、夏尚、徐小勇、周皓、张豪、
吴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3308/T 168—2024
电梯保障性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保障性检验规范的保障性检验准则、保障性检验基本要求、保障性检验内容及要
求、保障性检验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保障性检验,不适用于杂物电梯等其
他类型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7588.1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大活动及重要场所 major events and important venues
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体育赛事、大型会展论坛、演艺演出、贵宾接待等活动及涉及到的会议
会场、酒店、商场等重要场所。
3.2
保障性检验 safeguard Inspection
针对重大活动及重要场所涉及的电梯,在检验检测的基础上,对其重要安全性能和运行状况进行符
合性验证的技术活动。
3.3
委托单位 entrusting unit
保障性检验的委托单位包括县(市、区)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举办单位
或重要场所电梯使用单位。
4 保障性检验准则
4.1 保障性检验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4.2 保障性检验不能代替电梯定期检验和电梯自行检测。
1
DB3308/T 168—2024
5 保障性检验基本要求
5.1 使用单位
5.1.1 应指定人员负责电梯保障性检验期间的联络配合等事宜。
5.1.2 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5.1.3 应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5.1.4 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配备相应的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
5.1.5 应按照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保障性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如果使用单位拟
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5.2 维保单位
5.2.1 应指定人员负责电梯保障性检验期间的联络配合等事宜。
5.2.2 应安排人员配合检验人员进行电梯保障性检验。
5.2.3 应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2.4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维保单位应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5.2.5 应对电梯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电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2.6 应根据检验人员的需要配合完成相应的试验,并向检验人员提供见证资料。
5.3 检验机构
5.3.1 从事电梯保障性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检验资质;
b) 经过县(市、区)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或重
大活动举办单位及重要场所电梯使用单位的委托方可开展保障性检验工作。
5.3.2
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电梯保障性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5.4
检验人员
从事电梯保障性检验的人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电梯检验师证两年以上
且未发生过检验责任事故。
5.5
检验现场
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现场检验:
a)
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b)
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c)
对非检验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必要的封闭,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6
检验仪器
仪器的配置应满足《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细则》的要求。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
确认检验用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状态良好,并且在检定或者校准的有效期内。
6 保障性检验内容及要求
6.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
DB3308/T 168—2024
6.1.1
使用资料审查
审查使用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
a)
使用登记证,其内容与实物相符;
b)
有效期内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
c)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及演练记录和专用钥匙管理制度;
d)
配备符合 TSG 08 规定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6.1.2
机器空间
通道照明需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无阻碍地使用;如果通往机器空
间的通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不超过 4.0 m,可以采用固定的梯子作为通道;
d) 进入机器空间的门附近的通道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
6.1.3 井道及相关设备
6.1.3.1 底坑设施和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底坑地面平整,不得渗水、漏水、积水;
b)
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该装置不得凸入
电梯运行空间;
c)
底坑内设有在进入底坑时以及在底坑地面上均能够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应
为双稳态、红色,设有进入底坑时方便操作的井道照明操作装置,并且功能有效。
6.1.3.2
极限位置限制装置
检查极限位置限制装置是否能够在轿厢、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能
够保持其作用状态。
6.1.4 电气设备(装置)及控制
6.1.4.1 门回路监测功能
检查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门回路监测系统是否对检查轿门关闭
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锁紧装置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轿门电气安全装置和层门电气
安全装置所构成的电路,以及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进行监测,监测到故障时是否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
行。
6.1.4.2
制动器状态监测功能
检查其是否能够监测制动器的每组制动力或者每次动作时每组机械部件的正确动作(松开或者制
动),当监测到失效时,是否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注1:对于未按照TSG T7001—2009(含第2、第3号修改单)或者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本条可
以不要求。
6.1.4.3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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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功能有效;
b)
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后,依靠持续按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按钮上或者其附近清晰地标明
运行方向;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
6.1.4.4
紧急和测试操作屏
紧急和测试操作屏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功能有效;
b)
设有显示装置或者观察窗,以获得轿厢运行方向、速度以及是否到达开锁区域的信息。
6.1.4.5
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采用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双向对讲系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如果电梯行程大
于30 m或者轿厢内与进行紧急操作处之间无法直接对话,则在轿厢内和进行紧急操作处还设置由应急电
源供电的双向对讲系统或者类似装置。
6.1.5 驱动主机
6.1.5.1 曳引轮绳槽(带槽)
检查曳引轮绳槽(带槽)是否无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
6.1.5.2
制动器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
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
作面上无油污。
6.1.5.3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能够通过持续手动操作的机械装置或者由自动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的电气装置打开驱动主机
制动器,并且该装置的失效不会导致制动功能的失效;
b)
手动松开制动器后仅在重力作用下轿厢不能移动时,能够通过手动机械装置、独立于主电源
供电的手动操作电动装置或者其他措施将轿厢移动到附近层站;
c)
如果电梯的移动可能带动手动机械装置,该装置是平滑和无辐条的轮子;
d)
如果手动机械装置可以从驱动主机上拆卸或者脱出,设有最迟在其连接到驱动主机时起作用
的电气安全装置;在紧急操作处,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
注2: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的标准生产的电梯,如果本条第d)项中的电气安全装置未按照TSG T7001
—2009进行过检验,并且未按照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可以不要求。
6.1.6 悬挂装置
6.1.6.1 钢丝绳
检查悬挂钢丝绳、补偿钢丝绳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无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直径小于其
公称直径的90%等达到报废条件的现象;
b)
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表1所列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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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量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根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3: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单位为毫米(mm)]。
6.1.6.2
包覆带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无包覆层变形(如鼓包、压痕、折痕、凹陷等)、包覆带承载体外露或者刺出、承载体断裂等
达到报废条件的现象;
b)
设有监测每根包覆带承载体强度的装置,当检测到任一根承载体破断时,能够防止电梯的下
一次正常启动;
c)
用于查看包覆带使用时间或者电梯启动次数的装置完好。
注4:对于未按照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本条第b)、c)项可以不要求。
6.1.6.3
悬挂装置端部固定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悬挂装置的端部固定部件无裂纹、松动等现象,端接装置的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
无缺损;
b)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两个绳夹将悬挂装置固定在卷筒上。
6.1.7 轿厢与对重
6.1.7.1 轿厢照明及通风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轿厢正常照明和通风有效;
b)
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紧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能够自动投入工作。
6.1.7.2
对重块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对重块无松动、移位等现象;
b)
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数量或者总高度),并且该措施不会被混淆;
c)
非金属材质对重块(架)上、轿顶上或者底坑内有清晰的标识,标明对重块制造单位名称或者
商标和报废条件;
d)
在进行各项试验前、后,对重块及其包覆物均无影响产品性能的开裂、破碎、剥落、腐蚀等
现象。
注5:对于未按照TSG T7001—2023对非金属材质对重块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至少符合本条第a)、b)、d)项
的要求。
6.1.7.3
非金属材质反绳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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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电梯的额定速度不大于 1.75 m/s;
b)
反绳轮上或者附近设有永久固定和清晰的标识,表明反绳轮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制造日
期、维护保养要求(如润滑方法与周期)及报废条件;
c)
维护保养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了维护保养,并且提供了维护保养过程的视频或者照片等见证资
料;
d)
在进行 6.1.9 条所述各项试验前、后,均未出现悬挂装置脱离绳槽(带槽)、轮及轮轴偏转、
固定结构变形等现象。
对于 a)、b)两项未按照 TSG T7001—2023 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至少符合 c)、d)两项
的要求。
6.1.7.4
轿厢语音播报系统
检查在停电、故障停梯、轿厢位置校正(再平层除外)、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启动以及接收火灾信号
退出正常服务时,轿厢语音播报系统是否进行语音播报,提示、安抚轿厢内乘客。
注6:对于未按照TSG T7001—2023对轿厢语音播报系统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本条可以不要求。
6.1.7.5
轿厢平层精度
检查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为±5 mm。如果平层保持精度超过±20 mm(例如在装卸载期间),则应
校正至±10 mm。
6.1.8 层门与轿门
6.1.8.1 门间隙
测量门关闭后的间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大于 6 mm;
b)
在水平滑动层门和折叠层门最快门扇的开启方向,以 150 N 的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本
条第 a)项所述的间隙对于旁开门不大于 25 mm, 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 40 mm。
6.1.8.2
门再开启保护装置
检查自动水平滑动门关闭过程中人员通过入口时,保护装置是否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对于未按
照TSG T7001-2023要求对门再开启保护装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检查当人员通过入口被正在关闭的
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是否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6.1.8.3
门的运行与导向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无脱轨、机械卡阻或者错位现象;
b)
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保持装置能够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c)
在层门底部保持装置上或者其附近设有识别保持装置最小啮合深度的标记,并且层门底部保
持装置的啮合深度不小于标记所示的最小啮合深度。
注7:对于未按照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本条第c)项可以不要求。
6.1.8.4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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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能够使开启的层门
关闭;
b)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采用重块的,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保持有效。
6.1.8.5
紧急开锁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每个层门均能够被专用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未保持在开锁
位置;
b)
如果只能通过层门进入底坑,则从底坑爬梯并且在高度 1.80 m 内和最大水平距离 0.80 m 范
围内能够安全地触及门锁,或者能够通过永久设置的装置从底坑中打开层门。
注8:对于未按照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本条第b)项可以不要求。
6.1.8.6
门的锁紧与闭合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也不
能导致开锁;
b)
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 8 mm 时才能启动;
c)
检查层门、轿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d)
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均由电气安全装置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
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设有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与门的驱动部件直接机械连
接的轿门门扇可以不设置电气安全装置。
注9:对层门进行检验时,可以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本条第b)项除外。
6.1.8.7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
开轿厢;
b)
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
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6.1.9 试验
6.1.9.1 应急救援试验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检查机房内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b)
检查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是否保持通畅,应急救援人员是否能够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
的位置,以及各层站处;
c)
在空载工况下,按照本条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观察是否能够安全、及时地
解救被困人员。
6.1.9.2
平衡系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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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衡系数进行确认或者测试, 判定其是否在0.40~0.50之间,并且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
值。
注10:检验时,发现轿厢、对重或者其他部件(如补偿装置)的重量发生变化,并且可能导致平衡系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测试平衡系数。
6.1.9.3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试验
发现轿厢自重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轿厢超载保护装置有效性的情况,采用在轿厢内施加载荷的方式
进行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试验,观察是否最迟在轿厢内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时能够检测出超载,防止
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厢内有听觉和视觉信号提示,自动门完全开启,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紧状
态。
对于未按照TSG T7001—2023要求对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允许轿厢内只提供
听觉信号或者视觉信号。
6.1.9.4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6.1.9.4.1
限速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b)
动作速度符合要求。
检验时,可以通过查看限速器调试证书、校验记录,结合限速器的状态确认其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
求;发现调节部位封记缺损等可能影响限速器动作速度的情况,检验人员应当通过现场见证施工单位或
者维护保养单位测试的方式予以确认。
6.1.9.4.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以下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a)
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上行、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
全装置;
e) 对于安全钳释放后限速器不能自动复位的,用于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f) 用于检查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电气安全装置;
g) 轿厢上设置的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
6.1.9.4.3 联动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观察限速器、安全钳动作是否可靠,
试验后,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
6.1.9.5
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6.1.9.5.1
限速器及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限速器及其电气安全装置是否符合6.1.9.4.1条和 6.1.9.4.2条第a)、b)、c)项的要求。
6.1.9.5.2
联动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观察限速器、安全钳动作是否可靠,
试验后,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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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6
缓冲器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的工况使缓冲器被压缩,轿厢、对重停在其上再离开后,观察缓冲器是
否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如明显倾斜、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
6.1.9.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6.1.9.7.1
试验方法
检查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标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6.1.9.7.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6.1.9.7.3
监测功能
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检查当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
(松开或者制动)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是否能够防止电梯正常运行。
6.1.9.7.4
试验
按照6.1.9.7.1条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观察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是否可靠。对于
配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但是未按照TSGT 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并且不符合6.1.9.7.1条要求
的电梯(不要求其必须符合该条要求),可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动作试验。
6.1.9.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6.1.9.8.1
试验方法
检查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标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6.1.9.8.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6.1.9.8.3
监测功能
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检查当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
(松开或者制动)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是否能够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能够防止电梯正常运行。
6.1.9.8.4
试验
按照6.1.9.8.1条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观察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是否可靠。
注11:对于未按照TSG T7001—2009(含第2、第3号修改单)或者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本条可
以不要求。
6.1.9.9
空载工况曳引能力试验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轿厢空载,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驱动主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观察悬挂装置是否相对
曳引轮打滑,或者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b)
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轿厢是否完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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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0
运行试验
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上、下运行,观察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是否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
无误,轿厢是否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6.1.9.11
噪声测试
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噪声测试,确认噪声的A频率计权声级是否符合TSG T7001—2023规定的值:
a)
机房噪声: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距地面高 1.5 m、驱动主机 1.0 m 处测
试,测试点不少于 3 点,取平均值;
b)
轿厢内噪声:电梯以额定速度全程上、下运行,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轿厢内中央、距地面高
1.5 m 处测试,取最大值;
c)
开关门噪声: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层(轿)门宽度的中央、距门 0.24 m、地面高 1.5 m 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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