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80
CCS B 13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423—2025
堆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se for composting quality control
2025 - 02 - 12 发布
2025 - 03 - 15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42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大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绿之本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天津施易得肥料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付婷婷、郭云峰、徐建坡、王锐竹、丁润琐、吴建金、张华颖、吕艳杰、高金
权、祖绍颖、萧男、邢硕、赵孟可、李冰、李健、李宏伟、柳青。
I
DB12/T 1423—2025
堆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有机废物堆肥过程中所涉及的堆肥原料选择、堆肥场地要求,原料贮存、原料预
处理、堆肥腐熟剂的接种、一次发酵、二次发酵、臭气控制、堆肥质量评价、堆肥质量检测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固体有机废物堆肥过程及堆肥产品质量的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NY/T 525 有机肥料
NY 609 有机物料腐熟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体有机废物 solid organic waste
在植物或动物生产以及人类生活等过程中产生的对原生产系统或原所有者无原使用价值的生物质
类残余物,包括作物秸秆、人粪尿、畜禽粪便、园林修剪废物、加工类有机废物、生物质垃圾等。加工
类有机废物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动植物灰分,如肉骨粉、豆粕、油饼、豆渣等。
3.2
堆肥 composting
在一定的水分、C/N比和通风等人工控制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发酵,使固体有机废弃物被降解,
实现固体有机废物无害化、稳定化的过程,堆肥化的产物称为堆肥。
4 要求
4.1
堆肥原料选择
堆肥原料宜选择来源明确、成分较单一、有机质含量适宜、无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有机废物,可
以是单一原料或几种原料的混合。不能进行堆肥处理的物料应见附录A。
4.2
堆肥场地要求
堆肥场地应根据建设区常年主导风向进行合理的厂区规划,布局应符合GB/T 361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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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堆肥控制参数
5.1
原料贮存
原料贮存应符合GB 18596、GB/T 36195、GB/T 27622的规定。
5.2
原料预处理
预处理环节应对固体有机废物的含水分、粒度、pH值、C/N、有机质做出调整,堆肥预处理工艺控
制参数及调节办法按表1执行。
表1 堆肥预处理工艺控制参数
参数 控制要求 主要操作方法
含水率 45%~70% 含水率高低的物料搭配干湿混合;湿物料可以添加如秸秆、锯末等干的调理,或是风干、 热烘、机械搅动等方法调节含水量;干物料可以添加水分或含水量高的调理剂调节含水量。
粒度 ≤50mm 堆肥的大颗粒原料,如秸秆、树枝等进行机械粉碎和筛分。
pH 值 5.5~8.5 用生石灰、石膏、醋酸等调节 pH 值。
C/N (25~40):1 以畜禽粪便为主的高氮素物料应选择合适的高碳素物料,如秸秆、锯末等调节碳氮比;作 物秸秆、园林树枝等含碳素高的原料,可以加入鸡粪、化学氮肥等高氮物质调节碳氮比。
有机质含量 ≥20% 可添加富含有机质的物料,如作物秸秆、园林废物等。
5.3
堆肥腐熟剂的接种
5.3.1 根据固体有机废物类型及特点确定使用有机物料腐熟剂的类型,选用菌种应按 NY 609 执行,使
用经农业农村部登记的制剂。
5.3.2 有机物料腐熟剂应在原料混合时均匀加入,添加比例不应少于千分之一(干基,以重量计)
5.4
一次发酵
5.4.1 经预处理的物料应采用好氧发酵,在一次发酵区采用槽式或条垛式进行发酵,发酵槽和条垛长
度、宽度和高度可根据生产环境具体情况定,一般以利于人工操作和机械翻垛为宜。
5.4.2 堆体一次发酵周期应控制在 10 天~30 天;温度应控制在 45℃~65℃,至少 10 天;当发酵温度
超过 65℃应及时通过推翻、搅拌、曝气降低温度;一次发酵无害化处理应满足 GB 7959 的要求。
5.4.3 物料含水率在一次发酵过程中逐渐下降,到一次发酵结束时含水率应在 35%~45%。
5.4.4 一次发酵通过翻堆操作或强制通风,通常一天翻堆一次。
5.4.5 一次发酵最终产品指标为堆肥产品无明显恶臭,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容积减量 1/2~1/3,水
分去除 15%左右,碳氮比达(15~20):1。
5.5
二次发酵
5.5.1 二次发酵周期应少于 15 天,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适当调整发酵周期。
5.5.2 二次发酵过程中堆体初始温度在 40℃,并随着堆肥时间延长逐渐下降。
5.5.3 二次发酵最终指标为堆肥充分腐熟。
5.6
臭气控制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经处理后的气体浓度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臭气
控制可采用如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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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工艺优化法:通过添加辅料或调理剂,调节碳氮比(C/N)、含水率和维体孔隙度等,确定堆
体处于好氧状态,减少臭气产生;
b) 微生物处理法:通过在发酵前期和发酵过程中添加微生物除臭剂,控制和减少臭气的产生;
c) 收集处理法:通过在原料预处理区和发酵区设置臭气收集装置,将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
行有效收集并集中处理。
5.7
堆肥质量控制指标
腐熟完全的堆肥呈现疏松的团粒结构,呈深褐色或黑色,不再吸引蚊蝇,无臭味,堆体温度与环境
温度一致或稍高于环境温度,堆肥产物质量要求按表2执行。
表2 堆肥产物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 ≥30
水分含量,% ≤45
酸碱度(pH) 5.5-8.5
种子发芽指数(GI),% ≥70
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 ≤0.5
蛔虫卵死亡率,% ≥95
粪大肠菌群数,个/g ≤100
总砷(As)(以烘干基计),mg/kg ≤15
总汞(Hg)(以烘干基计),mg/kg ≤2
总铅(Pb)(以烘干基计),mg/kg ≤50
总镉(Cd)(以烘干基计),mg/kg ≤3
总铬(Cr)(以烘干基计),mg/kg ≤150
6 堆肥质量检测
应按照 NY/T 525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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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规范性)
不能进行堆肥处理的物料
以下物料不能进行堆肥处理:
a) 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弃物;
b) 有毒试剂和药品;
c) 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
d) 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物质;
e)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f) 生物危险品和医院垃圾;
g)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物料,如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物质;
h) 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分类陈化后处于废弃物除外)、外来入侵的
物种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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