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7.140
CCS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2141—2024
法庭科学 涉火案件电气物证提取技术规范
Forensic science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llection of electrical evidence in fire cases
2024-04-29发布 202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214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北京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陕西省公安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亮、刘玲、李胜林、张高勤、吕小宝、裴茂清、宫利君、孙潇潇、陈建宏、赵应东、章一雄、王艺璇、郭子龙、李冠男。
GA/T 2141—2024
法庭科学 涉火案件电气物证提取
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涉火案件电气物证的提取、包装与保存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涉火案件电气物证现场提取。其他领域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840.5 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5部分:电气火灾物证识别和提取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840.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工具和器材
4.1 发现和提取工具
发现和提取工具包括:
a) 万用表、兆欧表、直尺等测量类工具;
b) 镊子等夹取类工具;
c) 扳手、螺丝刀等拆卸类工具;
d) 剪刀、钳子、锯子、切割机等剪切类工具;
e) 毛刷、铲子、钩子、筛子等清理类工具;
f) 磁铁等吸附类工具;
g) 其他提取工具。
4.2 包装器材
包装器材包括:
a) 塑料物证袋;
b) 塑料箱、纸箱、木箱等;
c) 其他包装器材。
5 提取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提取前应确认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处于断电状态,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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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可按供配电系统、电气线路到用电设备(器具)的顺序查找故障痕迹,并标注导线上下游关系,重点识别并提取起火部位带熔化痕迹的物证。
5.1.3 物证截取不应使用过热的切割方式,防止痕迹特征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5.1.4 体积较小的物证用夹取类工具直接提取;体积较大的物证优先用拆卸类工具拆卸后提取,不能拆卸时,用剪切类工具或其他工具截取后提取。
5.1.5 特殊、复杂的物证必要时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组织下提取。
5.2 供配电系统中电气物证的提取
5.2.1 蓄电池及其残存部件的提取
5.2.1.1 蓄电池及其箱组相对完好能整体提取时,应对包含电池模组、电池包与电芯的蓄电池及其箱组整体提取;蓄电池与附属设备连接时,应对蓄电池与附属设备一并提取;连接导线过长时,分别以蓄电池、附属设备端为起点,截取长度不少于50cm导线一并提取,不足50cm时,应整体提取。安装在设备中的蓄电池,应将蓄电池从所属设备中拆卸后提取。
5.2.1.2 蓄电池及其箱组破坏严重不能整体提取时,应对蓄电池及其箱组所处位置的电池模组、电池包、电芯和充电器等残骸一并提取。
5.2.1.3 查找并提取蓄电池及其箱组附近地面的蓄电池抛出物,记录抛出物与蓄电池的位置关系。
5.2.2 发电机及其残存部件的提取
5.2.2.1 发电机相对完好能整体提取时,应对包含转子、定子、绕组线圈等所属设备整体提取,并沿与发电机连接的输出端截取长度不少于50cm导线及绝缘套管,不足50cm时,应整体提取。
5.2.2.2 发电机破坏严重不能整体提取时,应对发电机所处位置附近的发电机所属物残骸一并提取。
5.2.2.3 查找并提取电机附近地面的金属熔落物,记录熔落物与发电机的位置关系。
5.2.3 变压器及其残存部件的提取
5.2.3.1 小型变压器,应对连接线路及其用电设备一并提取。
5.2.3.2 中型变压器相对完好能整体提取时,应对包括连接高压端和低压端长度不少于300cm的导线、绝缘套管与变压器本体(包括低压输出端子,保护、控制、检测等装置)整体提取。
5.2.3.3 中型变压器破坏严重不能整体提取时,应将变压器所处位置散落的端子,保护、控制、检测等装置及残骸一并提取。
5.2.3.4 查找并提取中型变压器附近地面的变压器抛出物,记录抛出物与变压器的位置关系。
5.2.3.5 大型变压器视其结构及受损部位拆解提取。
5.2.4 配电盘等配电装置及其残存部件的提取
5.2.4.1 配电装置相对完好能整体提取时,应对包括连接配电装置上下游长度不少于10cm的导线与配电装置本体整体提取。
5.2.4.2 配电装置破坏严重不能整体提取时,应对散落在配电装置周边的空气开关、电能计量表、热继电器等电气元器件一并提取。
5.2.4.3 查找并提取配电装置内壁及附近地面的金属熔落物,记录熔落物与配电装置的位置关系。
5.3 用电设备(器具)电气物证的提取
5.3.1 用电设备(器具)电气物证种类
用电设备(器具)电气物证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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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电气照明类物证:LED灯、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霓虹灯、高压钠灯等及其残存部件;
b) 电热器具类物证:电热毯、电熨斗、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器等及其残存部件;
c) 家用电器类物证:电视机、空调机、洗衣机、电风扇、电吹风机、电冰箱等及其残存部件;
d) 电动设备类物证:电动工具、起动机、压缩机等及其残存部件;
e) 电磁设备类物证:稳压器、充电器、电铃等及其残存部件;
f)电子设备类物证:电脑、手机等及其残存部件;
g) 电子元器件类物证:电路板、电容、电阻、功率管等及其残存部件;
h) 其他用电设备(器具)物证及其残存部件。
5.3.2 用电设备(器具)电气物证的提取
5.3.2.1 内置独立电源用电设备(器具),应对用电设备(器具)及其内置电源整体提取。
5.3.2.2 外置电源或连接外置低压配电系统的用电设备(器具),应对包含其控制开关、插座、保护装置(熔断器)等附属设施及其连接线路一并整体提取。
5.4 电气线路及电气连接件类电气物证的提取
5.4.1 电线电缆类物证及其熔痕的提取
5.4.1.1 沿导线查找断点,发现疑似短路痕迹时,以熔痕为起点,截取长度不少于10cm的导线,不足10cm时,应整体提取。
5.4.1.2 沿导线查找线路熔痕,发现疑似短路痕迹时,以熔痕为中心向两边延伸截取长度不少于10cm的导线,不足10cm时,应整体提取。
5.4.1.3 起火部位及其附近的金属进溅痕迹,采用筛选和水洗的方法查找熔珠并提取。
5.4.1.4 疑似过电流痕迹时,有熔化痕迹时,应在同一线路上提取3个~5个点位,每个点位截取长度不少于10cm的导线;无明显熔化痕迹时,应对过电流回路未燃烧导线整体提取;未受火时,应截取靠近火源处200cm~500cm长的导线。
5.4.2 电气连接件类、低压电器类物证及其残存部件的提取
5.4.2.1 应对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线路接头等电气连接件类物证及其残存部件整体提取。
5.4.2.2 应对断路器、熔断器、刀型开关、转换开关、接触器、控制继电器、主令电器、电阻器、变阻器、电磁铁等低压电器类物证及其残存部件整体提取。
5.5 雷击电流和漏电电流通路上金属件类电气物证的提取
5.5.1 应对雷击电流、漏电电流通路上有熔化痕迹的金属件进行整体提取,不宜整体提取的,进行切割提取。
5.5.2 应对雷击电流通路附近体积较小的铁丝、铁钉等铁磁性材料及其他杂散铁磁性金属材料等进行整体提取,钢筋、穿线铁套管等不宜整体提取的,进行切割提取。
6 包装与保存
6.1 体积较大的物证,选择大小合适的塑料箱、纸箱或木箱包装;连同承载客体提取的检材,应在熔痕处用塑料薄膜固定保护。
6.2 体积较小的物证,用塑料物证袋包装。
6.3 物证提取后,应选择干燥的环境保存,避免发生氧化锈蚀及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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