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7.140
CCS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2145—2024
法庭科学 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Forensic science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fire evidence examination laboratory
2024-07-30发布 202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214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海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军、胡灿、刘占芳、周正、李鑫、张高勤、吕小宝、尹坚英、裴茂清、张静、赵文嵩、李嵬。
GA/T 2145—2024
法庭科学 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建设
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建设的技术规范及通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 24820 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2146.1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50015 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242 法庭科学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
危险化学品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GA/T24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 fire evidence examination laboratory
采用各种理化分析仪器和手段从事涉火案件物证检验的实验室。
3.2
助燃剂火灾 accelerant fire
矿物油(汽油、煤油、柴油等)、油漆稀释剂、油脂和有机溶剂等助燃剂引发的火灾。
3.3
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accelerant fire evidence examination laboratory
开展涉火案件中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稀释剂、油脂和有机溶剂等助燃剂及其残留物检验的实验室。
3.4
危险化学品火灾 hazardous chemicals fire
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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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GA/T 2145——2024
3.5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hazardous chemicals fire evidence examination laboratory开展涉火案件中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除助燃剂以外)及其残留物检验的实验室。
3.6
电气火灾 electrical fire
因为电气设备、线路故障或其安装、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火灾。
3.7
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electrical fire evidence examination laboratory
开展涉火案件中电源系统、配电系统、用电设备、电气线路等电气物证检验的实验室。
4 实验室分类及检验能力
4.1 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检验能力:
a) 矿物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b) 油漆稀释剂及其残留物检验;
c) 动植物油及其残留物检验;
d) 常见有机溶剂(甲醇、乙醇、苯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4.2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具备开展《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可能引起火灾的常见危险化学品(除助燃剂以外)检验的能力:
a) 常见固体危险化学品(硝酸铵、硝化纤维素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b) 常见液体危险化学品(浓硫酸、浓硝酸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c) 常见气体危险化学品(一氧化碳、环氧乙烷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4.3 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检验能力:
a) 电气物证识别与提取;
b) 金属导体物证检验;
c) 材料热学性质检验。
5 实验室基本条件要求
5.1 外部环境要求
5.1.1 自然环境清洁。
5.1.2 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5.1.3 远离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
5.1.4 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5.1.5 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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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实验室建筑要求
5.2.1 采光要求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或室内照明。
5.2.2 实验室高度
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常规实验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8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4m.特殊功能的实验室室内净高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并符合GB/T32146.1中的有关要求。
5.2.3 给排水
应根据设备情况设置进水和溢水管路,保证进水和排水畅通、可靠。
实验室废水按废水性质、成分及污染程度应进行不同的集中收集或处理,污水排入地面水体或城市排水系统时,应符合GB 50015中的规定。
5.2.4 通风排气
实验室应设置排风风道,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实验室有机废气排放宜设置碳吸附等有效吸附系统,无机废气的处理宜设置水喷淋等有效吸收系统。处理后的实验室废气应符合GB16297中的规定。
5.2.5 网络
实验室内宜铺设局域网、互联网和行业专网三种网络,三种网络应满足各自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网络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311中的规定。
网络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冗余配置。
5.2.6 消防安全
防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所用的全部装潢材料应符合GB 50222中的有关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5.2.7 防雷和接地
实验室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符合GB50057 中的有关规定。
5.2.8 供电系统
实验室供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并设置漏电保护开关、过载保护开关等装置。
5.3 实验室辅助设施
5.3.1 门窗
有洁净要求的房间设置外窗时,宜为双层密闭窗。各房间的门应保证人员、设备进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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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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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地面
实验室地面要求防滑、防腐蚀,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易清洁,并按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5.3.3 墙面、隔断和天花板
实验室墙面、隔断和天花板应选用易清洁、不起尘的难燃材料。
墙面、隔断和天花板表面应平整,减少积尘面,灵活设置隔断,以适应仪器更新及改扩建的需要。
5.3.4 实验台
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和所放仪器设备不同,应具有相应的承重、绝缘、耐磨、耐腐蚀、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实验台应符合GB/T24820中的有关要求。
5.3.5 安全储存柜
安全储存柜可分为防火柜、防爆柜、酸(碱)柜、挥发性试剂柜等:
a) 防火柜用于储存易燃液体,达到相应标准的耐火时间;
b) 防爆柜用于储存易燃易爆物品,配自动闭门器、防爆门;
c) 酸(碱)柜用于储存腐蚀性物质(如强酸、强碱等);
d) 挥发性试剂柜用于储存挥发性试剂,宜在试剂柜上部配备过滤器与小型风机。
5.3.6 药品柜
药品柜主要放置化学试剂,化学试剂宜按固体、液体、有机、无机、酸、碱、盐等分类放置,必要时可增设通风辅助功能。
5.3.7 检材柜
检材柜用于放置各类涉火案件检材,应设置可贴标签的隔板。
对于助燃剂和危险化学品火灾案件中具有安全隐患的检材,应按照5.3.5选取合适的储存柜安全存放。
对于需开展剩磁检测的检材,应配置防磁柜存放。
5.3.8 器皿柜
器皿柜用于存放各种实验器皿,一般设有层板,层板上开孔,可根据器皿尺寸大小调节位置。器皿柜应通风良好,易于清洁干燥。
5.3.9 气瓶柜
气瓶柜用于放置气瓶,一般采用钢制产品,并根据气体不同分别配备可燃性气体报警器与非可燃性气体报警器。
放置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柜应具备防爆功能,并在柜子上方设泄爆口。
5.3.10 通风柜
通风柜应具有较好的排风功能,以排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气体,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止实验中的污染物质向实验室扩散。
应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选择相应排风、换气配置的通风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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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2145—2024
6 实验室功能分区与设置要求
6.1 业务受理室
业务受理室应综合考虑业务流程,方便接收确认样品。应设置信息登记、检验样品收发区域,应设置检验样品拍照、显微观察的设施,宜放置样品短期储存装置。
6.2 前处理室
6.2.1 一般要求
涉火案件检验前处理室分为助燃剂火灾物证前处理室、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前处理室和电气火灾物证前处理室。三类前处理室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配备室内通风换气装置、洗眼器和应急喷淋装置;
b) 根据不同用途分别设计装修,并符合5.2.6消防安全要求;
c) 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使用耐有机溶剂、耐强酸强碱腐蚀和耐高温的实验台面。
6.2.2 助燃剂火灾物证前处理室
助燃剂火灾物证前处理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配备通风柜和桌面通风罩;
b)配备提取、离心、浓缩、挥干等前处理设备;
c) 配备可短期储存少量助燃剂检材及样品的防火柜等装置。
6.2.3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前处理室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前处理室应设置无机物前处理区(室)和有机物前处理区(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有机物前处理区(室):用于危险化学品火灾中有机危险化学品的提取和制样,应配备通风柜和桌面通风罩。
b)无机物前处理区(室):用于危险化学品火灾中无机危险化学品的提取和制样,对挥发性、刺激性和腐蚀性样品的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柜中进行,通风柜应耐强酸强碱腐蚀。
c) 应配备消解、提取、离心、浓缩、挥干等前处理设备。
d) 消解、烘箱等设备应远离储存有机溶剂的位置使用。
e) 应配备可短期储存少量危险化学品检材及样品的防火柜、防爆柜等装置。
6.2.4 电气火灾物证前处理室
电气火灾物证前处理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配备耐酸碱通风橱;
b) 配备电气火灾物证提取、清洁、切割设备与工具;
c) 配备体视显微镜等观察设备;
d) 配备金相制样所需的镶嵌、磨抛、侵蚀等设备。
6.3 检材室
检材室储藏环境分为常温和低温两种条件,常温环境宜采用检材柜或储物架存放,低温环境宜采用冰箱或冰柜保存样品。检材室要求通风、避光,满足一定的温度、湿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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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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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单独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特殊检材的安全区域并配备安全储存装置。
6.4 试剂室
试剂室根据试剂的种类不同,可采用不同类别的储存柜,一般需要设置抽风系统。对于存放易燃、易爆试剂的房间,所配电器应具备防爆功能,并符合GB17914中的有关要求。
宜单独设计标准样品储存室,并配备上锁装置及温度监测记录系统。
6.5 耗材备件室
耗材备件室根据耗材和备件的不同,配备不同种类和功能的储藏柜、储物架。
6.6 天平室
天平室应远离振动源,要求防振、防尘、防腐蚀、防潮,温度湿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天平室应避开气流的干扰,外窗宜密闭并设遮光窗帘。
放置分度值小于或等于0.001 mg天平的天平室,应设缓冲间。
6.7 气瓶室
当实验室需求的气体种类大于3种,或需储存3瓶以上的气体时,宜设立气瓶室,采用集中供气系统。
气瓶室应有每小时大于或等于3次换气的通风措施。
气瓶室应配备防爆灯、防爆开关和防气体渗漏报警装置,墙壁需专门设计、施工,具有一定防爆级别。
气瓶室宜建在实验楼旁侧,并保持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
6.8 仪器分析室
6.8.1 一般要求
涉火案件物证检验仪器分析室一般分为色谱质谐室、光谱室、扫描电镜能谱室、光学显微镜室和热分析室等,并符合以下规则:
a) 应按照仪器原理功能以及安装要求不同分类设计,分区设置;
b) 应满足防尘、防振、温度和湿度相对稳定等仪器分析室的一般要求;
c) 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有色谱质谱室:
d)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有色谱质谱室、光谱室、扫描电镜能谱室和热分析室;
e) 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有光学显微镜室、扫描电镜能谱室和热分析室。
6.8.2 色谱质谱室
色谱质谱室一般放置气相色谱质谱仪、液相色谱质谱仪、离子色谱仪等分析仪器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则。
a) 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功能,每台仪器宜配备适量的通风罩装置。
b) 室内应安装专门的温度湿度控制装置,以保证仪器设备对环境温度、湿度的要求。
c) 应统一设置色谱质谱仪器废气排放管路系统,以保证仪器设备所产废气的安全集中排放。
d) 色谱质谱仪器所用惰性分析气体宜采用集中供气,从气瓶间统一布置供气管线进入仪器分析室内,由室内总管线通过稳压阀分向供给每台仪器;在供气管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所用气体种类和容量的增量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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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色谱质谱仪器所用氢气、甲烷等危险气体可由气体发生器或钢瓶就近单独供气。
f) 对大型精密色谱质谱仪器应配备满足功率要求的不间断电源。
6.8.3 光谱室
光谱室一般放置红外光谱仪、X射线衍射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拉曼光谱仪等各类光谱仪器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则:
a) 室内宜配备具有除尘换气功能的装置及遮光窗帘;
b) 室内应无腐蚀性气体;
c) 室内温度湿度应满足仪器使用要求;
d)常规光谱仪器应安放在平稳的工作台上;
e) 大型精密光谱仪器宜安放在平稳的光学平台上;
f) 大型精密光谱仪器应配备满足功率要求的不间断电源。
6.8.4 扫描电镜能谱室
扫描电镜能谱室应单独设置,专门用于放置扫描电镜-能谱仪,并符合以下规则:
a) 实验室尽量设置在底层,并远离电磁干扰源和振动源;
b)室内宜分区设置为扫描电镜-能谱仪、附属设备和制样三个区域,其中扫描电镜/能谱仪区域宜相对独立封闭,以保持扫描电镜/能谱仪正常运行所需的室内清洁度和温度、湿度要求:
c) 室内地面承重应满足扫描电镜/能谱仪的安装要求;
d)仪器应独立供电,且配电盒为空气开关;
e) 仪器应接独立地线,接地电阻小于1Ω;
f) 应配备满足功率要求的不间断电源。
6.8.5 光学显微镜室
光学显微镜室一般放置体视显微镜、偏光显微镜、金相显微镜等显微观察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则:
a) 室内应能长期保持清洁,宜配备遮光窗帘;
b) 室内应无腐蚀性气体;
c) 室内温度、湿度应满足仪器使用要求;
d) 仪器应安放在平稳的工作台上。
6.8.6 热分析室
热分析室一般放置同步热分析仪(或热重分析仪及差示扫描量热仪)、微量热仪、锥形量热仪、闪点测试仪、燃点测试仪、绝热加速量热仪等材料热分析及燃烧性能测试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则:
a) 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功能,根据设备要求配备排风装置;
b) 室温应稳定,没有强热源和强冷源;
c) 仪器应放置平稳,周围无明显振动,以保证运行稳定;
d) 锥形量热仪宜单独设置房间,保证通风排风良好;
e) 闪点测试仪、燃点测试仪应设置通风排气系统,保证烟气顺畅排出室内。
7 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7.1 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7.1.1 基本设备
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配置以下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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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GA/T 2145—2024
a) 离心机、振荡器、加热器、浓缩仪、挥干仪等常用前处理设备;
b) 顶空或固相微萃取提取富集设备;
c) 吹扫捕集或热脱附提取富集设备;
d)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7.1.2 选配设备
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可选配以下设备:
a) 全自动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b)全自动固相微萃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c) 全自动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d) 全自动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e) 全二维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f)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g) 闪点测试仪。
7.2 危险化学晶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7.2.1 基本设备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配置以下基本设备:
a) 离心机、振荡器、加热器、浓缩仪、挥干仪等常用前处理设备;
b)体视显微镜等显微观察设备;
c)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d)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e) 离子色谱仪:
f) 红外光谱仪;
g)X射线衍射仪;
h) 扫描电镜-能谱仪。
7.2.2 选配设备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可选配以下设备:
a) 离子色谱-质谱联用仪;
b)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
c)高分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d)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e)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f)拉曼光谱仪:
g) X射线荧光光谱仪:
h) 闪点测试仪:
i) 绝热反应量热仪。
7.3 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7.3.1 基本设备
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配置以下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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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熔珠筛选机;
b) 体视显微镜;
c) 金相制样(切割、镶嵌、磨抛等)设备;
d) 金相显微镜;
e) 剩磁检测仪;
f) 扫描电镜-能谱仪;
g) 同步热分析仪:
h) 微量热仪。
7.3.2 选配设备
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可选配以下设备:
a)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b) 数码高清体视显微镜;
c) 内窥镜;
d)超景深三维显微系统;
e) X射线成像仪(或工业CT机);
f) 绝热加速量热仪;
g) 背散射衍射仪;
h) 场发射高分辨扫描电镜-能谱仪:
i) 电气火灾故障实验装置;
j) 故障电弧试验装置;
k) 火焰传播量热仪;
1) 锥形量热仪;
m)闪点测试仪;
n) 燃点测试仪,
o) 离子束切割仪;
p) 真空手套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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