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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533-2024 规模奶牛场布鲁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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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23 08: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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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1/T 1533-2024 规模奶牛场布鲁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ICS 11.220
CCS B 41 31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T 1533—2024
规模奶牛场布鲁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radication of bovine brucellosis in
intensive dairy farm
2024 - 12 - 18 发布
2025 - 04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1/T 1533—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诊断 ............................................................................... 1
5 监测 ............................................................................... 2
6 净化 ............................................................................... 2
7 生物安全 ........................................................................... 3
参考文献 .............................................................................. 4
I
DB 31/T 1533—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崇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炉明、赵洪进、盛文伟、常晓静、吴秀娟、李增强、陈伟锋、朱晓英、朱亭
仪、范玉凤、秦杰、叶慧萍、付贵香、王建、杨显超、刘健、朱九超、王晓旭、卢军、冯桂丹。
II
DB 31/T 1533—2024
规模奶牛场布鲁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奶牛场牛布鲁菌病的诊断、监测、净化、生物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奶牛场牛布鲁菌病的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568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T 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DB31/T 356 规模化奶牛场生产技术规范
DB31/T 1318 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生物安全建设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模奶牛场 intensive dairy farm
具有独立封闭饲养区域,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存栏奶牛100头以上的奶牛场。
3.2
牛布鲁菌病 bovine brucellosis
由布鲁菌属细菌感染引起的人兽共患传染病。
3.3
净化 eradication
特定区域或场所对某种或某些重点动物疫病实施的有计划的消灭过程,达到该范围内个体不发病
和无感染状态。
3.4
假定健康奶牛群 assumed healthy dairy herd
阳性奶牛群体中,布鲁菌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奶牛群,是向健康牛群过渡的奶牛群。
4 诊断
4.1 牛布鲁菌病的流行特点、临床症状及病理变化等诊断方法按照 GB/T 18646 规定执行。
4.2 牛布鲁菌病的实验室血清学检测方法初筛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确诊采用试管凝集试验
(SAT),按照 GB/T 18646 规定执行。
1
DB 31/T 1533—2024
5 监测
5.1 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方案,实施 1 年 2 次全群监测,将 20 日龄以上的犊牛纳入全群
监测范畴。
5.2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奶牛场所有奶牛应佩戴耳标、建立养殖档案,
检测结果确保能追溯到奶牛个体。
6 净化
6.1 净化标准
6.1.1 连续 2 年以上无牛布鲁菌病临床病例。
6.1.2 每年进行 2 次及以上全群监测,牛布鲁菌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6.1.3 具备开展净化和维持净化状态的符合第 7 章要求的生物安全条件。
6.2 净化策略
6.2.1 采用监测、隔离、扑杀和综合生物安全措施相结合的策略,对规模奶牛场牛布鲁菌病进行净化。
6.2.2 规模奶牛场应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净化方案,有计划进行净化。
6.3 净化技术路线
6.3.1 实施全群监测时,对试管凝集试验阳性奶牛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同栏舍检测结果阴性奶
牛进行隔离和实施持续检测;阴性奶牛按照假定健康奶牛群管理,每间隔 3 个月进行全群监测,假定健
康奶牛群每年全群监测频率大于等于 4 次,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诊的阳性奶牛,直至检测结果全部为阴
性。
6.3.2 扑杀的阳性奶牛,流产胎儿、胎衣和其它流产物,阳性奶牛的排泄物、乳、乳制品及垫料等处
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6.3.3 牛布鲁菌病检测结果确诊阳性或临床出现疑似病例时的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理按照《布鲁氏菌病
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6.3.4 连续 2 年以上牛布鲁菌病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牛群为布鲁菌病净化奶牛群,否则按照 6.3.1、
6.3.2、6.3.3 循环进行。
6.3.5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扑杀阳性奶牛以及无害化处理均应在 10 d 内完成。
6.3.6 规模奶牛场发生牛布鲁菌病疫情时的消毒按照 NY/T 3075 规定执行。
6.4 净化维持
6.4.1 净化奶牛群建立后,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全群检测,以持续维持净化奶牛群的健康状态。
6.4.2 规模奶牛场应执行“自繁自养”方针,非必要不引种;如确需引种,应建立严格的引种管理制
度,做好引进奶牛和精液、胚胎供体牛布鲁菌病检测。
6.4.3 国内引进活牛、精液、胚胎应来源于非疫区的国家级牛布鲁菌病(非免疫)净化场。奶牛引入
后隔离观察 45 d 以上,混群前进行一次牛布鲁菌病检测,试管凝集试验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混群饲养。
6.4.4 国外引进活牛、精液、胚胎应具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发的审批意见及海关出具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在海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 45 d。
6.4.5 建立健全奶牛移动可追溯管理制度,通过佩戴标识、建立身份档案,对奶牛出生、饲养、检测、
调运、销售、淘汰、死亡进行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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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T 1533—2024
7 生物安全
7.1 奶牛场的选址和布局、人员管理、流通管理、投入品管理、消毒和环境卫生管理、种源和奶牛等
风险动物管理、监测管理、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应急反应按照 DB31/T 1318 执行。
7.2 规模奶牛场工作人员应取得无结核病、布鲁菌病等国家规定传染病的健康证明,每年至少体检 1
次。
7.3 栏舍设置符合 DB 31/T 356 的规定,栏舍环境质量指标符合 NY/T 388 的规定。
7.4 饲料储存和饮水卫生符合 GB/T 16568 的规定;犊牛饲喂巴氏杀菌乳或代乳粉。
7.5 采样人员需佩戴一次性医用乳胶手套、口罩、帽子和鞋套,穿着防护服,采样过程中应当采取措
施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采样结束后,收集采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7.6 应在符合相应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中检测,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和灭活性实验在 BSL—2 级生
物安全实验室操作。牛布鲁菌病原学诊断包括但不仅限于涂片染色镜检、分离培养、聚合酶链式反应
(PCR)检测中涉及细菌活菌操作等,均应在 BSL—3 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操作人员应采取针对性
防护措施。
3
DB 31/T 1533—2024
参 考 文 献
[1]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17〕25 号)
[2] 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12 号)
[3]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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