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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07/T 019-2024 直播电商经营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342.57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4 15: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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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407/T 019-2024 直播电商经营管理规范 ICS 35.240
CCS A 00 3407

陵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7/T 019—2024
直播电商经营管理规范
2024 - 12 - 10 发布
2025 - 01 - 10 实施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7/T 019—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铜陵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场规范局、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枞阳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玉忠、崔飞鹉、严凌云、叶高林、刘洪。
I
DB 3407/T 019—2024
直播电商经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直播电商直播主体经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经营要求和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直播电商直播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35411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展示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直播电商 live streaming e-commerce
基于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等一种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的
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
3.2
直播主体 legal entity of live streaming
通过平台,从事直播电商经营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
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
4 工作原则
直播电商经营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 遵纪守法;
—— 诚实守信;
—— 推崇效率;
—— 商品真实可追溯;
—— 顾客交易信息安全可靠。
5 经营要求
1
DB 3407/T 019—2024
5.1
经营资质
直播主体应根据实际开展的业务获取并公示相应证照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市场主体资格证明;
b)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c) 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d)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e)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f)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
g) 在直播中向用户提供网络表演、音视频形式的各类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应依法获取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5.2
信息发布
5.2.1 直播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规范、准确、清楚地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描述并符合 GB/T 35411 的规
定。
5.2.2 直播主体发布直播商品或服务应标明“自营”或“非自营”。直播主体应在商品详情页显著位
置标注和描述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并如实公示其证照及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
可等信息。
5.2.3 直播主体应在其直播间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5.2.4 直播主体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能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
5.2.5 直播主体应积极核查产品资质、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明等信息并技术更新与公示。
5.2.6 临期商品应在直播中进行明确说明并在详情页主页面显著位置进行标注。
5.2.7 直播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买家评论应客观、真实,直播主体不应干预编辑评论内容。
5.2.8 直播主体自行终止从事直播活动的,应当提前 30 日在其直播间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5.2.9 直播主体应合规发布广告,应遵守包括但不限于:
a) 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
义务;
b) 未经审查不应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
当进行审查的广告;
c) 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真实、准确,并
表明出处,引证内容应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d) 在广告中的用语应准确、清楚;
e) 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5.3
商品或服务
5.3.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播间售卖的商品或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所售商品不掺杂、不掺假,不以假充真,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b) 直播前直播主体应对所售卖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售卖商品与宣传商品相符,应
认真审核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所销售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规范标注,不应仿冒、虚标;
2
DB 3407/T 019—2024
c) 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品质易受损的食品、非标准化的食用类农产品,应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
者,并制定严格的售后标准。
5.3.2 直播间售卖的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直播主体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运营成本合理制定直播间售卖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应通过
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
b) 直播促销商品定价应真实、有据,不应虚构原价、市场参考价或划线价作为定价基准;
c) 直播主体不应滥用市场优势或资本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实施低价倾销、长期补贴,进行恶
性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同时
不应要求或诱导供货商签订“最低供货价”等协议或采用其他手段达到限制竞争及垄断的目
的。
5.4
交易履行
直播主体与供应商以合同约定,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等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
服务,并承诺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5.5
售后保障
直播主体对所售卖的商品或服务负责,提供的售后保障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
复;
b) 直播电商投诉处理应符合 GB/T 17242 的规定;
c) 直播所售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
责任的,不应拖延或无理由拒绝;
d) 直播所售商品或服务,应履行交易承诺和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消费者保障业务。
5.6
信息管理
5.6.1 直播主体应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6.2 直播主体在开展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时,应向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
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5.6.3 直播主体应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 ID 账号、消费者姓名和手机号、收货
地址、所购商品信息等,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6.4 平台应记录、保存视频直播文件自直播之日起应不少于 3 年,对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
应配合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6 持续改进
6.1 直播电商经营行为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建立电话投诉、网上投诉等投诉渠道和意见反馈
机制,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6.2 直播主体应根据投诉意见,制定改进方案,及时改进,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
3
DB 3407/T 019—2024
参 考 文 献
[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版)》
[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
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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