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10
CCS A 12 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2/T 1174—2024
工业集聚区环保绿岛服务与评价规范
2024 - 12 - 20 发布
2025 - 01 - 20 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2/T 1174—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服务主体 ........................................................................... 1
6 服务内容 ........................................................................... 2
6.1
政务支撑服务 ................................................................... 2
6.2
设施共享服务 ................................................................... 2
6.3
公共及应急设施 ................................................................. 4
6.4
管理指导服务 ................................................................... 4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 5
7.1
服务评价 ....................................................................... 5
7.2
服务改进 ....................................................................... 5
附录 A(资料性) 环保绿岛服务评价表 ................................................... 6
I
DB3302/T 117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涛、邬仕军、林良宽、许强、李红新、黎晓丹、谢丹超、陈俊。
II
DB3302/T 1174—2024
工业集聚区环保绿岛服务与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集聚区环保绿岛服务的总则、主体、内容、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集聚区建设或运营单位等环保绿岛服务主体服务的提供和质量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3/T 2320—2021 工业集聚区社区化管理和服务规范
DB3302/T 1159—2024 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3/T 2320—202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集聚区
以工业为主体、空间相对连片、有一定规模、产业特色较为明显的各类工业集中发展区块。
注: 工业集聚区包括工业园区、小微园区、开发区等地方工业重要发展平台,简称为“园区”。
[来源:DB33/T 2320—2021,3.1]
3.2
环保绿岛
整合了企业合规引导、准入审批简化、治污设施共享、环保管理统合等多项措施的工业集聚区环境
治理模式。
4 总则
4.1 采用环保绿岛服务的园区应遵循规划引领、产业协同、资源集约、共建共享、绿色低碳、管理高
效的总体原则。
4.2
坚持规划引领,考虑产业链之间的横向关联和纵向延伸,推动集群发展。
4.3 节约资源要素,支持生产车间、污染治理等设施的共享建设及运行,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低
碳发展。
4.4
完善管理体系,建立环保绿岛服务组织架构、制订落实环境管理制度,推动园区集约管理。
5 服务主体
5.1 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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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应设立环保绿岛服务事务沟通、处理的职能机构和部门,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5.3 应有园区环保方面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事故处置、信息公开、第三方机构准入、园区共享设
施等管理制度。
5.4 应在园区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硬件设施;宜结合园区服务中心配置可用于环保
宣传、教育、培训的会议室、显示屏或展板、橱窗等。
5.5 应接受环保事务协调工作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在园区显著位置,公开环保事务协调工作组成
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注: 环保事务协调工作组成员包括园区(运营)单位、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和入驻企业推荐代表等。
5.6
应公开园区环保绿岛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人员、电话、工作动态等。
5.7
应具备综合管理、沟通协调、舆情媒体应对以及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能力。
6 服务内容
6.1
政务支撑服务
6.1.1 应及时宣传、告知企业园区环保政策要求和信息:
—— 园区招商阶段,应遵循产业协同原则,将同类型、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对集中布置,并告知企
业园区业态类型、入园环保要求、环境准入政策的咨询机构信息等;
—— 企业入驻前,应告知企业项目建设、生产前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履行环境影响登记等
信息;
—— 项目建设中,应告知企业按照环评文件审查意见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实
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 项目投产后,应告知企业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和执行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6.1.2 对可开展打捆环评、两证通办、多评合一、告知承诺和降级审批的小微企业,应主动帮助确认
是否符合实施条件,并根据企业需求指派专人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帮促等工作。
注1:打捆环评指同类型、同地址、同产业链或同一主体实施的多个项目,以“打包”形式进行环评文件编制和报
批。
注2:两证通办指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同时办理。
注3:多评合一指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生态环保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
6.1.3 服务过程中,应与企业保持信息通畅,及时告知办理进度。
6.2
设施共享服务
6.2.1 一般要求
6.2.1.1 应提供生产车间共享、污染治理设施共享等服务。
6.2.1.2 应由明确的责任主体和管理制度来实施共享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有专人负责共享治污设施
的运行管理。
6.2.1.3 提供、利用设施共享服务的企业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予以载明,并有退出机制。
6.2.1.4 在园区显著位置应有共享设施类型及分布等信息。
6.2.1.5 共享设施应有统一的标识标志,内容包括共享设施名称、规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运营
单位、工艺流程、监督举报途径等信息。
6.2.2 车间共享
6.2.2.1 有下列情形的园区,应根据园区条件和企业需求提供车间共享服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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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工序环境污染风险和场地要求高、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注: 如涉及酸洗、磷化、喷漆等表面处理工序的企业。
—— 园区多家入驻企业有相同工序需求,或单家企业产品工艺或工序生产线有余量。
6.2.2.2 同类型的共享车间不宜超过 1 个。
6.2.2.3 共享车间应根据预约情况合理安排生产时序,减少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
6.2.2.4 应能保障设备、场地的正常运行,并有富余的可共享时间。
6.2.3 废水治理设施共享
6.2.3.1 有下列情形的园区,应根据园区条件和企业需求提供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废水处理
设施共享服务:
—— 单家企业废水排放量较小,或自行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困难;
注: 如涉及排放超声波清洗、震动研磨等废水的企业或园区。
—— 园区多家入驻企业有相同生产工序或产生同类废水的,应建设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单家
企业废水处理规模及能力有富余的,可共享废水治理设施;
—— 有废水收集专管(或废水批次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条件。
6.2.3.2 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宜超过 1 个。园区已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后续入驻企业不宜
再单独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载明的除外)。
6.2.3.3 宜采用专管对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和转输;采用专业车辆等形式转运废水的,转运过程中应防
止废水跑冒滴漏。
6.2.3.4 应对废水进行监测,发现水质不稳定的,应及时排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6.2.4 废气治理设施共享
6.2.4.1 有下列情形的,应根据条件和入驻企业需求提供废气处理设施共享服务:
—— 单家企业废气排放量较小,且须经处理后排放的;
注: 如生产时间灵活可控、非连续性排放的喷漆等表面处理企业。
—— 属于同类型废气,且共享后不影响单家企业废气收集、处理效果的;
—— 相关企业空间距离较近(平面位置相邻或处于相同厂房的不同楼层),有废气收集管道和集
中处理设施建设条件。
6.2.4.2 有下列情形的,可提供废气排放设施共享服务:
—— 废气不需要进行前置处理,或已经过前置处理的;
—— 园区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已预留或建设废气公共烟道、通道、管道的;
—— 集中排放不影响单股废气排放或环评文件内容已有载明的。
6.2.4.3 废气处理共享设施和相应的生产设施应安装用电监控系统。
6.2.4.4 应对废气进行监测,发现指标异常的,应及时排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6.2.5 固废收集贮存设施共享
6.2.5.1 应统筹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共享设施;有下列情形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部
门要求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共享服务:
—— 园区有多家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且单家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小;
注: 如涉及机械(冷)加工、注塑、铝压铸等行业企业。
—— 相关企业所产危险废物类型较为集中;
—— 相关企业单独按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的条件不足,但园区具备相关条件。
6.2.5.2 危险废物共享设施应具备智能投递功能、数据实时上传平台的功能,系统组成包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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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系统:全品类智能秤、温湿度传感器、设备门状态传感器、设备门关闭传感器、有毒有
害气体检测系统;
—— 安防系统:导流沟、溢流池、排风扇、防爆灯具、报警设施等应急安全设施;
—— 监控系统:摄像头等。
6.2.5.3 固废共享设施内的固体废物应及时清运。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最长贮存期
限不超过 6 个月,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 50%。
6.3
公共及应急设施
6.3.1 宜设置园区公共食堂,并建立园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
6.3.2 宜按要求统一设置环境应急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及相关环境应急设施。环境应急水池应有足
够的事故容积,初期雨水收集池应安装 pH 监控和紧急切断装置。
6.3.3 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园区内的公共雨污水管道(泵站)、公共食堂餐厨垃圾收集及油烟净化
设施、公用生活污水化粪池等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污染治理共享设施及相关环境应急设施。应委托专业
单位对园区污水网管进行排查整改,确保“污水零直排”。
6.4
管理指导服务
6.4.1 基本情况调查
应对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 基本生产状况:包括入驻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生产能力、生产设施、产品及原辅料、用电用
水量、生产工艺及运行情况;
—— 企业环境档案建立情况:入驻企业的环评及验收、排污权交易及许可证、危废处置协议资料、
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等;
—— 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情况:入驻企业是否按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环境
应急资源配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等制度执行情况;
—— 环保处罚与投诉情况:入驻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保投诉处罚及相关整改情况。
6.4.2 现场管理检查
6.4.2.1 现场管理检查应符合 DB3302/T 1159—2024 中 6.3.2 的要求。
6.4.2.2 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入驻企业的环保手续合规性、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情况、环境风险
防控设施建设情况以及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6.4.2.3 应告知、指导并督促入驻企业对自用污染治理设施和内部雨污水管道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维
护应符合 DB3302/T 1159—2024 中 6.2.2.1 和 6.2.2.2 的要求。
6.4.3 环境档案管理
6.4.3.1 应做好园区环境档案管理工作。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园区成立文件、园区规划及相关规定、规
划环评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结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跟踪监测管理、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
排放量统计、环保工作计划总结、日常巡查记录、环境管理制度文件、环保相关会议纪录等。
6.4.3.2 宜指导园区入驻企业做好环境档案管理工作,企业环境档案内容应符合 DB3302/T 1159—2024
中 5.1.1 中相关背景资料内容要求。
6.4.4 信息平台建设
园区宜建立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平台应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并包括以下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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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资源共享服务: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设施共享服务、排污权以及环境应急资源等信息共
享;
—— 环境信息发布:政策法规、规划及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管理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及污染治理相关环保技术,环保服务机构信息,咨询发布等;
—— 环境信息公示:面向入驻企业、环保服务机构等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清
洁生产审核、公众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的公示;
—— 环境风险预警:运用风险源排查、入驻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及风险源报警装置、园区环
境质量在线监控系统等建立环境预警体系。
6.4.5 环保宣传培训
环保宣传培训应符合 DB3302/T 1159—2024 中 6.2.6 的要求。
6.4.6 环境风险管理
6.4.6.1 应建立环境风险排查制度,并根据排查结果进行有针对性整治。
6.4.6.2 应根据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结合园区风险防控需求,进行应急物资的补充完善及风险防
控设施提升改造,并建立环境应急资源共享与互助机制。
6.4.6.3 应对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进行评估和完善,并建立“企业—园区—政府”三级应急联动响
应机制。
6.4.6.4 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4.6.5 宜鼓励、引导入驻企业投保生态环境绿色保险。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
服务评价
7.1.1 评价方式
应定期开展园区环保绿岛服务质量的自评和入驻企业满意度测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
7.1.2 评价原则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7.1.3 评价要求
7.1.3.1 评价过程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结果公开、记录归档等环节。
7.1.3.2 评价主体应制定评价方案,组建评价组。
7.1.3.3 评价内容和评价细则见附录 A。
7.1.3.4 应对评价结果进行记录、分类和归档保存。
7.2
服务改进
7.2.1 建立与入驻园区企业日常沟通交流机制,畅通意见反馈和投诉处理渠道。
7.2.2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入驻园区企业意见征集会议,收集服务反馈意见和建议。
7.2.3 根据满意度测评、内外部评价和意见反馈、投诉处理等情况,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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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 1174—2024
附 A A A
录
(资料性)
环保绿岛服务评价表
环保绿岛服务评价内容和评分细则见表A.1。
表A.1 环保绿岛服务评价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得分
一、服务能力评价(10 分)
1 办公及宣教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得 1 分 3
工作场所建设 有可用于环保宣传、教育、培训的会议室、显示屏或展板、橱窗的,得 1 分
和服务公开 在适当位置公示环保绿岛信息的,得 1 分
2 职能机构建设 成立负责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或部门,得 1 分 2
和人员配备 配备了负责环保工作的相关人员,得 1 分
3 环保管理制度 制订了环保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事故处置、信息公开、第三方机构准入、园区共享设 2
施等管理制度的,得 1 分
建设
相关制度比较全面,得 1 分
4 专业服务能力 职能机构工作人员有环保类中级以上职称的,得 1 分 3
引入了园区环保管家或工作人员有取得环保管家证书的,得 1 分
建设
污染企业投保生态环境绿色保险的,得 1 分
二、服务内容评价(33 分)
园区招商阶段,及时告知企业或组织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政策意见的,得 2 分
5 环保政策告知 企业入驻前,及时告知并组织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得 2 分 8
服务 项目建设中,监督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得 2 分
项目投产后,告知企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的,得 2 分
6 企业情况调查 对入驻企业开展基本生产状况调查的,得 2 分 6
对入驻企业开展环境档案建立情况调查的,得 2 分
服务
对入驻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情况调查的,得 2 分
7 环保现场检查 每次对入驻企业开展过现场环保检查并有记录的,得 1 分 5
服务 每年对入驻企业开展过现场环保检查不少于 4 次并有记录的,得 5 分
有以下各类档案资料的,每类得 1 分:
a)园区基础信息档案(园区成立文件、园区规划及相关规定);
8 环境档案管理 b)园区产业规划档案(规划环评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结构、用地布局等); 4
c)园区基础设施档案(雨污水管网图等);
d)环保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会议档案。
9 公共设施配套 指导或依托第三方环保管家等第三方技术机构指导园区企业做好环境档案管理工作的, 3
服务 得 3 分
有园区公共食堂点的,得 1 分
10 企业环境档案 已建立园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的,得 1 分 4
管理指导 统一建设环境应急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或相关环境应急设施的,得 1 分
定期检查园区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污染治理共享设施及相关环境应急设施的,得 1 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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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环保绿岛服务评价表(续)
序号
评价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得分
11 环保培训
环保宣传内容丰富、环保培训记录齐全的,得 3 分
3
宣传内容较丰富、培训记录较齐全的,得 2 分
宣传
其他情况酌情得分,但不高于 1 分
以下每完成 1 项得 1 分:
12 环境风险 a)建立环境风险排查制度,并有排查记录的; 4
b)配备相应环境应急物资的(含依托骨干企业建立环境应急资源共享库的);
管理
c)开展环境应急培训;
d)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的。
三、服务绩效评价(41 分)
13 环保事务协调 成立了多方代表参与的园区环保事务协调工作组,得 2 分 4
机制建设 环保事务协调工作组不定期开展协调工作的,得 2 分
纳入环评管理的企业均已履行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得 4 分(有未批先建的企业的,按应
批企业家数占比扣分)
14 企业环保手续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均已履行排污许可或排污登记手续,得 4 分(有未领证或登记企 12
合规化 业的,按应领证或登记企业家数占比扣分)
经环评审批的企业均已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得 4 分(有投产超一年仍未验收企业的,按应
验企业家数占比扣分)
15 环境准入简化 优化 园区企业有通过打捆环评、两证通办、多评合一、告知承诺和降级审批的,得 2 分 2
16 产污设施共享 园区设置共享车间的,得 2 分 4
服务 园区有企业依托共享车间的,每家企业得 1 分
17 废水治理设施 园区有废水共享设施的,得 3 分 5
共享服务 园区有企业依托废水设施的,每家企业得 1 分
18 废气治理设施 园区有废气处理共享设施的,得 2 分 4
共享服务 园区有废气排放共享设施的,得 2 分
19 固废治理设施 园区有危险废物共享设施的,得 2 分 4
共享服务 危险废物共享设施运行规范的(贮存量、贮存周期满足 6.2.5.3 要求),得 2 分
20 污水零直排 园区内公共管网完成污水零直排排查的,得 1 分 3
建设 完成整改或无须整改的得 2 分
21 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电力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得 3 分(未完成的,按应完 5
监控体系建设 成套数比例扣分)
在园区内设置厂界噪声、厂界废气等监控设施的,每建设 1 套得 1 分,共 2 分
四、服务模式创新(4 分)
建立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或应用小程序,并包括以下功能模块,每个模块得 1 分:
22 环境信息化管 a)环境基础信息数字化管理; 4
理平台建设 b)环境资源共享服务;
c)环境信息发布;
d)环境信息公示及风险预警。
五、服务满意度评价(10 分)
7
DB3302/T 1174—2024
表A.1 环保绿岛服务评价表(续)
序号 评价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得分
制定满意度调查方案,并定期向园区入驻企业开展总体满意度调查,一年内不少于一次的,
得 1 分
采用与入驻企业沟通、电话回访、发放调查问卷、第三方机构调查等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的,
得 1 分
23 入驻企业 服务评价总得分率≥90%或满意度≥90%的,得 5 分; 10
对园区服 90%>服务评价总得分率≥80%或 90%>满意度≥80%的,得 4 分;
务满意度 80%>服务评价总得分率≥70%或 80%>满意度≥70%,得 3 分;
服务评价总得分率<70%或满意度<70%的,不得分
关注入驻企业日常需求,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电话、函件等方式收集入驻企业的信息反馈,
并进行分析和改进的,得 2 分
对满意度调查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对入驻企业提出的工作建议或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及计划,并落实责任人员并及时回访的,得 1 分
六、合计 10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