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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1/T 1082-2024 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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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2 1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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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211/T 1082-2024 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 ICS 13.020.10 3211
CCS Z 04

江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1/T 1082—2024
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emission measurement and review in the power industry
2024-11-28 发布
2025-01-01 实施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1/T 1082—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碳排放计量边界 ....................................................................... 3
5 碳排放计量审查内容 ................................................................... 3
6 碳排放单位信息公开 ................................................................... 9
7 碳排放计量器具现场审查方法和程序 .................................................... 10
附录 A(资料性) 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范围及种类汇总表 ....................................12
附录 B(资料性) 量值溯源 ..............................................................13
附录 C(规范性) 碳排放计量器具选用与安装 ..............................................14
附录 D(资料性) 碳排放计量器具 ........................................................17
附录 E(资料性) 碳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评分记录 ......................................18
附录 F(规范性) 碳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评价报告 ......................................23
I
DB3211/T 108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镇江市计量协会、镇江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国网江
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北京万德福兰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小振、周轶、夏勤、缪春风、石卫兵、赵罡、于泳、史旭东、林剑闽、陈思、
韩兵兵、朱昕姝。
II
DB3211/T 1082—2024
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工作的边界、审查内容、碳排放单位信息公开、碳排放计量器具
现场审查方法和程序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11
水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11062
天然气
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T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1369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
DL/T 567.8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第8部分:燃油发热量的测定
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温室气体排放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
[来源:GB/T 32150-2015,3.6]
3.2
排放单位
emission organization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来源:GB/T 32150-2015,3.2,有修改]
3.3
碳排放计量器具
metrological instrument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生产或消费活动中,直接或间接用于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核算(核查)的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
1
DB3211/T 1082—2024
3.4
发电企业
power generation enterprise
以发电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来源:GB/T 32151.1-2015,3.3]
3.5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emission from fossil fuel combustion
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GB/T 32150-2015,3.7]
3.6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process emission
原材料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GB/T 32150-2015,3.8]
3.7
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emission from purchased electricity and heat
企业消费的购入电力、热力所对应的电力、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GB/T 32150-2015,3.9]
注:热力包括蒸汽、热水等。
3.8
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emission from exported electricity and heat
企业输出的电力、热力所对应的电力、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GB/T 32150-2015,3.10]
3.9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来源:GB/T 32150-2015,3.12]
注:例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
3.10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碳排放的系数。
[来源:GB/T 32150-2015,3.13]
注:例如每单位燃料消耗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购入的每千瓦时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3.11
碳氧化率 carbon oxidation rate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完全氧化的百分比。
[来源:GB/T 32150-2015,3.14]
3.12
碳排放计量 carbon emission measurement
通过技术、管理和法制等手段,针对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费等环节开展的计量活动。
3.13
碳排放计量人员 Carbon emission measurement personnel
在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中,从事计量检测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3.14
碳排放计量审查 examination of the 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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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计量工作进行的审核与检查。
4
碳排放计量边界
审查边界为发电设施,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中确定的核算边
界为准,包括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等装置的集合,不包括厂区内其他辅助生产系
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4.1
二氧化碳排放源
4.1.1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
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汽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对于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机组等产生的二氧化碳,仅统计燃料中
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并计算掺烧化石燃料热量年平均值。
4.1.2
电力与热力隐含排放
对于使用购入电力和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2
碳排放的计量范围及种类
碳排放的计量范围:
a)
燃料燃烧排放;
b)
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c)
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碳排放的计量种类包括导致上述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中涉及的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产品、副
产品、含碳废物的产生量及其相关理化参数。电力行业的碳排放计量的种类分别参见附录A。
5 碳排放计量审查内容
5.1 碳排放计量管理组织和制度
5.1.1 总则
电力行业碳排放单位(以下简称碳排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碳排放计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能部
门及其职责,制定碳排放计量器具、碳排放计量人员、碳排放计量数据等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
健全碳排放单位质量保障体系。
5.1.2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5.1.2.1 碳排放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碳排放计量工作的最高管理者、分管领导、碳排放计量职能部门及
碳排放计量相关工作(监测、统计、核算、报告等)岗位,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
关系。
5.1.2.2
碳排放单位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碳排放计量工作,明确碳排放计量的重要性,组织
宣贯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碳排放计量工作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决定改进碳排放计量工作的
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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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碳排放单位职能部门及碳排放计量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
织落实本单位的碳排放计量工作,对碳排放计量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评价,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
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
5.1.3
碳排放计量管理制度
5.1.3.1
碳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管理制度和相关的程序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获
取、理解、执行。
5.1.3.2 碳排放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碳排放计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b)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c) 碳排放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d) 碳排放计量器具期间核查制度;
e) 碳排放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制度;
f)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处理和应用制度
g) 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h) 碳排放计量数据定期上报制度;
i) 碳排放计量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5.2 碳排放计量器具
5.2.1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及要求
5.2.1.1 碳排放单位实验室用于检测燃料成分的计量器具应按燃煤、燃油或燃气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
要求配备,并满足 GB/T 27025 的要求。
5.2.1.2
燃料消耗量、购入和输出的电量与热量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 GB 17167 和 GB/T 21369 要求。
5.2.1.3
燃煤碳含量、发热量等相关参数的测定计量器具配备,以及采样、制样、化验和换算采用表 1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要求。
表 1
燃煤相关项目/参数的检测方法标准
序号 项目/参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采样 人工采样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75
机械采样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 1 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1
2 制样 人工制样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4
机械制样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 2 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19494.2
3 化验 全水分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自动仪器法 DL/T 2029
水分、灰分、挥发 分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仪器法 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自动仪器法 DL/T 1030
发热量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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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燃煤相关项目/参数的检测方法标准(续)
序号 项目/参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3 化验 全硫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 GB/T 25214
碳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476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GB/T 30733
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DL/T 568
煤的元素分析 GB/T 31391
4 基准 换算 /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483
/ 煤炭分析结果基的换算 GB/T 35985
5.2.1.4
燃油低位发热量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 DL/T 567.8 要求。天然气低位发热量计量器具配备应符
合 GB/T 13610 或 GB/T 11062 要求。
5.2.1.5 能源低碳计量器具的选用与安装参考附录 C。
5.2.2 碳排放计量器具管理
5.2.2.1 碳排放单位应建立碳排放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对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申购、验收、保管、
使用、检定/校准、维护、修理和报废处理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确保碳
排放计量数据采集的准确可靠。
5.2.2.2
碳排放单位应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碳排放计量器具管理人员行为,保证碳排放计量器具
的管理、检定/校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的正确实施。
5.2.2.3
碳排放单位应建立碳排放计量器具电子台账或完整的碳排放计量器具一览表(附录 D)。电子
台账或一览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管理
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校准间隔、使用状态等。机组/主要生产工段和碳排放设施应有独立的
碳排放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
5.2.2.4
碳排放单位应建立碳排放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计量器具出厂合
格证、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计量器具维修记录及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5.2.2.5
碳排放单位应对碳排放计量器具实施标识管理,标识上应有器具编号、检定/校准状态、检定
/校准日期等信息,粘贴在器具明显位置以备查验和管理。
5.2.3 碳排放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5.2.3.1 碳排放单位应制定碳排放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其检定/校准周
期、检定/校准方式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2.3.2
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
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5.2.3.3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或碳排
放单位内部建立的计量标准实施检定/校准。
5.2.3.4
对于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及无法拆卸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作
为依据,自行校准或采取如计量比对、定期更换、技术评估等可行、有效的措施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保证其处于稳定工作状态。
5.2.4
碳排放计量器具使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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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
在用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
周期/校准间隔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5.2.4.2
碳排放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碳排放计量器具有效的使用说明书(包括制造
商提供的有关手册)、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应保存完好并便于取用。
5.2.4.3
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在满足器具工作条件的环境中使用,且环境条件受控,确保测量结果准确
可靠。
5.2.4.4
碳排放计量器具在使用时,严禁破坏器具的铅封、封印及其它保护装置,利用调整器件或软
件对碳排放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调整。
5.2.4.5
在用碳排放计量器具出现损坏、过载、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
操作、铅封/封印等保护装置损坏破裂或被怀疑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明显的标签或
标识,排除不符合原因后,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可能时,应保存不符合要求
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在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如果检定/校准结果表明该器具在以往数据
采集中出现明显的误差风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5.2.5
碳排放计量器具核查
5.2.5.1
碳排放单位应制定碳排放计量器具性能核查计划和作业指导书,确保碳排放计量器具在检定/
校准周期内计量性能满足预期的要求。
5.2.5.2
碳排放单位实验室计量器具性能核查计划和作业指导书应满足 GB/T 27025 的规定。
5.2.5.3
碳排放单位用于测量燃煤消耗量的皮带秤须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无实煤校验
装置的应利用其他已检定合格的衡器对皮带秤进行实煤计量比对,核查间隔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3 碳排放计量人员
5.3.1 碳排放计量人员配备
5.3.1.1 碳排放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碳排放计量管理工作,保证碳排放计量
职责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5.3.1.2
碳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工作,依法
实施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正确可靠。
5.3.1.3
碳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处理和保管,保证碳排放数据完整、
真实、准确。
5.3.1.4
碳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实验室样品检测工作,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出具检测报告。
5.3.2
碳排放计量人员培训和资质
5.3.2.1
碳排放单位从事碳排放计量管理、碳排放计量器具维护、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和计算
的相关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5.3.2.2
碳排放单位从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人员、实验室样品检测人员应通过相关专业的培训考核,
取得相应资质。
5.3.2.3
碳排放单位应有碳排放计量人员一览表,建立技术人员档案,保存证明其能力的教育培训、
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和经验等相关记录。
5.4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管理和应用
5.4.1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
5.4.1.1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原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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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原则如下:
a)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应与碳排放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碳排放计量
数据;
b)
碳排放单位应按要求设置碳排放计量采集点,编制网络采集图,对能源、原料、产品、副产
品、含碳废物等定期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可靠,保存期限
应不少于 5 年,以满足碳排放计量管理的要求;
c)
满足计算和统计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及机组/生产工段碳排放量、制定和考核各级碳排放定额、
计算低碳改造的碳减排量等需要;
d)
满足政府碳排放管理的需要。
5.4.1.2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要求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或程序规定的方法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包括:
a)
使用合格的碳排放计量器具,采集时间相对稳定,以避免因采集时差带来统计数据的不可比
性;
b)
应用经确认有效的采集标准、规范、程序和记录表式;
c)
具备所要求的环境条件;
d)
使用具有资格的人员;
e)
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
5.4.1.3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方式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方式包括:
a)
人工采集:使用规范的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记录,数据采集完毕由数据采集人员签字确认,
再由复核人员复核后签字确认;
b)
自动采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碳排放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及时采集碳排放计量数据并
备份归档;
c)
第三方计量: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能源供应商提供相关计量检测数据。
5.4.1.4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记录
采集者应实时记录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结果,记录内容包括:
a) 使用的碳排放计量器具、采集依据、环境条件等相关信息;
b) 碳排放计量采集原始数据;
c) 数据计算方法及结果;
d) 采集日期;
e) 采集、复核人员签字,必要时应有审核人员签字。
5.4.2 碳排放计量数据管理
5.4.2.1 碳排放计量原始数据应完整、真实、准确、可靠,不应随意更改,并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确
认。
5.4.2.2
当碳排放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拆卸期间造成碳排放计量数据不准或无法统计时,应按照最
新备案的《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或其他政府要求填报的文件中指定的“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
进行处理。
5.4.2.3
碳排放单位应针对碳排放计量的关键量建立量值溯源图(附录 B),明确相关计量器具的准
确度等级,并按溯源图的规定进行量值溯源以确保碳排放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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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碳排放计量数据应用
5.4.3.1
碳排放单位应将碳排放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碳排放统计报表数据应能
追溯至计量采集原始记录。
5.4.3.2
碳排放单位制定年度碳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应以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等碳排放计量数据为
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计量改造措施。
5.4.3.3
碳排放单位应利用碳排放计量数据进行碳减排分析。根据碳排放统计、考核期限,定期分析
用于报告履约、内部考核的碳排放报表数据并形成分析记录或报告,为计量管理、低碳改造提供可靠依
据。
5.4.3.4
碳排放单位应将碳排放计量数据作为开展碳排放核查、单位产品碳排放对标等活动的依据,
降低碳排放强度。
5.5 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控制
5.5.1 碳排放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结合现有测量能力和条件,制定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保证各类数据监测获取方式与数据计算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按照规定向有关
部门填报。
5.5.2
碳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
b)
碳排放单位情况:包括碳排放单位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工艺、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
分布图、工艺流程图等内容;
c)
按照本文件确定的实际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包括核算边界的描述,设施名称、类
别、编号、位置情况等内容;
d)
数据的确定方式:包括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生产数据的计算方法,数据获取方式,相
关测量设备信息(如测量设备的名称、型号、位置、测量频次、精度和校准频次等),数据
缺失处理,数据记录及管理信息等内容。测量设备精度及设备校准频次要求应符合相应计量
器具配备要求;
e)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包括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修订以及执行等管
理程序,人员指定情况,内部评估管理,数据文件归档管理程序等内容。
5.5.3
碳排放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满足相
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a)
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计划中未包括的新化石燃料或含碳物料而产生的排放;
b)
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
c)
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d)
发现更改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e)
发现计划不符合本审查规范核算和报告的要求;
f)
生态环境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5.5.4
碳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碳排放的计量活动,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发电设施基本情况与计划描述一致;
b)
核算边界与计划中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
c)
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生产数据能够按照计划实施计量;
d)
计量设备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能够符合计划、核算标准、国家要求、地区
要求或设备制造商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符合保守原则的处理方法;
e)
计量结果能够按照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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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能够与计划一致;
g)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能够按照计划实施。
5.5.5
碳排放单位应加强碳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建立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明确负责部门及其职责、具体
工作要求、数据管理程序、工作时间节点等。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b)
委托检测机构/实验室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等参数时,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实验
室需通过 CMA 认定或 CNAS 认可且认可项包括燃煤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其出具的检测报
告应盖有 CMA 或 CNAS 标识章。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实验室不具备相关参数检测能力的、检测
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不能证实报告载明信息可信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检测报告应载
明收到样品时间、样品对应的月份、样品测试标准、收到样品重量和样品测试结果对应的状
态(收到基、干燥基或空气干燥基);
c)
应保留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查,包括但不限于样品送检记录、样品
邮寄单据、检测机构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咨询服务机构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等;
d)
积极改进自有实验室管理,满足 GB/T 27025 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计量溯源性、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等资源要求的规定,确保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取样、检测、记
录和报告等实验室活动。鼓励碳排放单位对燃煤样品的采样、制样和化验的全过程采用影像
等可视化手段,保存原始记录备查。因相关记录管理和保存不善或缺失,进而导致元素碳含
量或燃煤低位发热量数据无法采信的,应选取本指南中规定的缺省值等保守方式处理;
e)
所有涉及本指南中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检测的煤样,应留存日综合煤样和月缩分煤样一
年备查。煤样的保存应符合 GB/T 474 或 GB/T 19494.2 中的相关要求;
f)
定期对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测量仪表进行维护管理,并记录存档;
g)
建立碳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台账应明确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及填报台账的相关责任
人等信息。排放报告所涉及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五年,确保相关排放数据
可被追溯。委托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应同时符合本指南和资质认可单位的相关规定;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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