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53.060
CCS J 83 3202
无
锡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2/T 1081—2024
租赁叉车安全管理规范
2024 - 12 - 16 发布
2024 - 12 - 23 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2/T 1081—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出(承)租方职责 ................................................................... 2
叉车出租方 ..................................................................... 2
叉车承租方职责 ................................................................. 2
6 叉车安全要求 ....................................................................... 2
7 作业安全管理 ....................................................................... 3
租赁叉车交付 ................................................................... 3
现场作业管理 ................................................................... 3
8 信息化管理 ......................................................................... 3
9 监督管理 ........................................................................... 3
I
DB3202/T 108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
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鑫、冯新洁、张培艺、顾赛峰、张峰久、王雪茜、陈建武、徐文君、宋祖清、
马良。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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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叉车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租赁叉车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出(承)租方职责、叉车安全要求、作业安全管理、
信息化管理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租赁叉车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849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叉车 forklift truck
可由司机直接操作(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
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租赁叉车 rental forklift
用于租赁经营的叉车。
叉车出租方 forklift lessor
依法取得叉车租赁经营资格,对叉车拥有合法产权,从事叉车租赁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叉车承租方 forklift lessee
租赁叉车进行生产作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叉车租赁服务 forklift rental service
叉车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叉车交给叉车承租方使用和保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包
括短期叉车租赁服务和长期叉车租赁服务。
短期叉车租赁服务 short-term forklift rental service
连续30日(含)以内的叉车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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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叉车租赁服务 long-term forklift rental service
连续30日以上的叉车租赁服务。
4 总体要求
租赁叉车出租方、承租方应加强租赁叉车安全管理,确保经营和使用安全。
5 出(承)租方职责
叉车出租方
5.1.1 不得出租以下叉车:
a) 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b) 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c)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d)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5.1.2 在签约租赁合同前,应确认叉车承租方使用需求、作业环境(如温度、湿度、坡度、弯道圆曲
线半径、爆炸性环境等),选择出租适用的叉车。
5.1.3 提供合同约定的叉车,并出具叉车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标志,保障租赁期间叉车状况符合
安全使用要求,并及时处置叉车安全使用问题。
5.1.4 提供长期叉车租赁服务时,将车辆使用地址进行变更登记;提供短期叉车租赁服务时,租赁叉
车不做相关变更登记。
5.1.5 提供叉车租赁连带作业司机服务时,出租方应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负责出租期间叉车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5.1.6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购买租赁叉车相关保险。
5.1.7 在租赁叉车投入租赁经营前,应向当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申领租赁叉车定制牌照,并悬挂
在车辆显著部位。
叉车承租方职责
5.2.1 应向叉车出租方如实告知使用需求、作业环境,租用适用的叉车。
5.2.2 应配备取得相应作业资格的叉车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数量需符合生产作业实际。
5.2.3 租赁叉车投入使用后,除 5.1.5 规定的情形外,承租方应根据租赁期限,建立相应的日管控、
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按照 TSG 08—2017 中 2.2 条款要求,履行出租期间叉车的使用管理、
日常维护、应急管理等义务。
5.2.4 承租方在叉车租赁使用期间发现车辆存在安全使用问题,应及时向出租方反馈。
5.2.5 在爆炸性环境使用叉车时,应遵守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
5.2.6 配合叉车出租方做好维护、修理等档案归档工作。
6 叉车安全要求
转向系统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
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制动器性能符合 GB/T 18849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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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无明显变形,不得有可见的漏焊、裂纹、锈蚀、烧穿、严重咬边等缺陷,螺
栓等连接件不应当缺少和松动。
仪表或者指示器应指(显)示清晰醒目、灵敏有效。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喇叭、倒车蜂鸣器(如有)、安全带、护顶架、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
自锁装置等)应完好有效。
7 作业安全管理
租赁叉车交付
7.1.1 叉车租赁双方签订叉车租赁合同,明确车辆型号、租赁期限、双方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等内
容,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7.1.2 车辆交付时,租赁双方共同查验叉车外观、性能、随车物品等,并查验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登
记标志等资料。
7.1.3 叉车租赁出租方应如实登记承租方代表的身份信息,提供叉车作业人员的,登记作业人员证信
息,并做好记录。
7.1.4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租赁车辆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标志的复印件以及叉车操作使用说
明,并告知叉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7.1.5 交付验收后,应使用转运车辆将叉车拖运至作业场地。
7.1.6 租赁期届满,应使用转运车辆将叉车拖运交回出租方,租赁双方共同检查叉车车况。
现场作业管理
7.2.1 租赁叉车现场作业时,承租方应在叉车作业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2.2 承租方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实施装卸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7.2.3 叉车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N1),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严格
按照 TSG 81—2022 中 5.1.4 条款要求进行作业。
7.2.4 采购长期租赁叉车服务,租赁期覆盖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租赁双方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
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8 信息化管理
推行租赁叉车信息化管理,依托“无锡市特种设备云平台”及时变更租赁叉车登记信息。
鼓励出租方应用物联网技术,加装租赁叉车定位芯片,掌握叉车实时位置及运动轨迹,借助无锡
市叉车智慧监管系统加强租赁叉车安全管理工作。
9 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三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以内租赁叉车的监督管
理,并实行租赁专牌发放及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道路上行驶及停放租赁叉车的监督管理。
1) 三区指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
流园区。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
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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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内租赁叉车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人行道板、绿化带内乱停乱放的租赁叉车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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