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7.160.20
CCS X 51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3752—2024
地理标志产品 阿尔山矿泉水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Alshan mineral water
2024-11-29 发布
2024-12-29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375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阿尔山伊利
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保障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斌、毕超、贾安、侯敏、温清松、王燕妮、张宁、李妍、温名冉、张静、胡
晓敏、张存飞、张彩霞、曲珍玉、朱慧泽、陈培军、云娜娜、张宇琼、古智子、罗阳光、李昕、高新、
吕燕卿。
I
DB15/T 3752—2024
地理标志产品 阿尔山矿泉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规则、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与运输。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89号)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阿尔山矿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阿尔山矿泉水 alshan mineral water
阿尔山市现辖行政区域内,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
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天然矿泉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
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阿尔山矿泉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批准的范
围,即包括阿尔山市明水河镇,阿尔山市五岔沟镇、阿尔山市白狼镇、阿尔山市天池镇、阿尔山市温泉
街道办事处、阿尔山市伊尔施街办事处、阿尔山市林海街办事处、阿尔山市新城街办事处8个镇街,总
面积7408 k㎡,按照附录A。
1
DB15/T 3752—2024
5 自然环境
阿尔山地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兴安盟西北部,大兴安岭西南山麓,森林覆盖率达到81.2%,
绿色植被覆盖率超过95%以上。阿尔山地区岩浆活动频繁且强烈,造成不同性质的岩层相互挤压形成无
数岩隙,大量地下水在高温岩石的作用下被矿化、加热,又在热分子运动作用下流回地表,形成含多种
矿物质的火山性矿泉水。
6 技术要求
水源
6.1.1 水源评价
水源地勘查评价、水源地监测应按照GB/T 13727执行。
6.1.2 水源水质
水源水质应符合本文件6.4~6.6的要求。
水源保护
设立三级防护区:
—— I 级防护区(采集区)。在水源地外围半径 15 m 范围内设置封闭隔离墙,取水点设置封闭式建
筑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不应设置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
染的因素及妨碍矿泉水采集正常运行的活动;
—— Ⅱ级防护区(内防护区)。在水源地外围半径 30 m 范围内设置防护设施。范围内禁止设置可
能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
及经济工程活动;
—— Ⅲ级防护区(外防护区)。保护区边界距离取水点不少于 100 m 半径。禁止进行对水源地卫生
情况有危害的经济工程活动。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1
滋味、气味 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口感甜润,低温饮用口感更佳, 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天然矿物盐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2
DB15/T 3752—2024
理化指标
6.4.1 特征指标
pH值应符合7.0~8.5要求。
6.4.2 界限指标
偏硅酸应大于等于30.0 mg/L。
6.4.3 限量指标
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其他指标按 GB 8538 检验。
8 生产工艺要求
在保证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卫生安全和符合 GB 19304 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
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9 检验规则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净含量小于3 L的产品,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的独立包装;净含量大于等于3 L的产
品,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6个最小独立包装。
检验分类
9.3.1 出厂检验
9.3.1.1 每批产品在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
DB15/T 3752—2024
9.3.1.2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指标、净含量和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进行检
测;每月应对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进行一次检测。
9.3.2 型式检验
9.3.2.1 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更改水源、更换设备或关键工艺,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时;
b) 长期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c)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时记录有较大差异时;
d) 特征、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e)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f)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9.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 6.3~6.7 规定的全部项目。
判定规则
9.4.1 当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
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4.2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10 标签、标志、包装
标签、标志
10.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GB 8537 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示产品名称“阿尔山矿泉水”;
b)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要求,获得批准的生产单位,其
产品包装标签上可使用“阿尔山矿泉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地理
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见《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
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354 号)》。
包装
10.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10.2.2 包装外部应保持整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10.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10.2.4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要求。
11 贮存与运输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应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或混运;在 0 ℃以下贮存或运
输时,应有防冻设施。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和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应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4
DB15/T 3752—2024
附 A A A
录
(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阿尔山矿泉水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阿尔山矿泉水保护范围见图A.1。
图A.1 地理标志产品阿尔山矿泉水保护范围
5
DB15/T 3752—2024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74号公告
[2]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9号公告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23年80号)
[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