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30
CCS B 41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380—2024
犬只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abies immunization in dogs
2024 - 11 - 27 发布
2025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38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石瑜、王芳蕊、史晓峰、刘桐山、陈浩楠、李秀梅、杨爱华、袁雪涛、张秀华、
李洁、马友福、刘长辉、张双喜、窦树昊。
I
DB12/T 1380—2024
犬只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犬只狂犬病免疫的基本要求、免疫接种、免疫证明和档案、废弃物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境内犬只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剂量 immunizing dose
疫苗标签上标定的对于特定年龄犬只,经特定免疫途径,一次接种疫苗的使用量。
3.2
免疫接种 immune vaccination
用人工方法将疫苗接种到犬只体内,使犬只通过人工主动免疫的方法获得预防狂犬病的能力。
3.3
健康检查 health examination
兽医在犬注射疫苗前进行体温、脉搏、呼吸、精神状态的临床检查。
3.4
犬只保定 fixation of dogs
以人力、器械或药品限制犬只的防卫活动,保障人和犬只的安全,便于诊治工作的进行。
4 基本要求
4.1
接种单位要求
4.1.1 狂犬病免疫接种单位应配备低温冰箱或冰柜等有效的疫苗储存设备。
4.1.2 狂犬病免疫接种单位应配备保定笼、保定口套、颈圈、防护手套等保定设施器材,保证在疫苗
接种过程中人与犬只的安全。
4.1.3 狂犬病免疫接种单位应配备利器盒、周转箱(桶)等医疗废弃物储存设施,对疫苗瓶、注射器、
注射针头、消毒棉球等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环境污染和控制疫病传播。
4.1.4 狂犬病免疫接种单位应配备利器盒、周转箱(桶)等医疗废弃物储存设施,对疫苗瓶、注射器、
注射针头、消毒棉球等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环境污染和控制疫病传播。
4.2
接种犬只要求
4.2.1 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犬只年龄应满 3 个月。
4.2.2 应临床表现健康,近期无与患病动物接触史(紧急免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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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发情、怀孕、哺乳、老龄、体弱的犬只应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并在执业兽医指导下接
种疫苗。
4.3
接种疫苗要求
4.3.1 疫苗的选择
应选择具备农业部批准文号的犬用狂犬病疫苗。
4.3.2 疫苗的运输和贮存
疫苗必须严格按照疫苗标签上的说明运输和贮存。
5 免疫接种
5.1
免疫程序
年龄达到标准的犬只,方可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首次免疫和加强免疫,必要时结合本市狂
犬病的流行情况和免疫后免疫效果监测情况进行调整。
5.2
免疫前准备
5.2.1 登记
免疫接种单位对免疫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毛色、畜主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5.2.2 健康检查
5.2.2.1 在犬只到达动物诊疗机构后,需静卧 10 min,临床观察待免疫犬只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测量
体温,检查可视黏膜、淋巴结、呼吸等有无异常。
5.2.2.2 问询健康状况、饮食状况、应激反应情况、近期有无与患病动物接触史、粪尿性状、用药情
况、免疫史、驱虫史、过敏史等。
5.2.3 免疫适宜条件判定
应根据犬只免疫适宜条件,判定符合健康指标的犬只才能进行免疫。幼犬和成年犬生理健康指标见
表1。
表1 符合免疫条件犬只生理指标
类型 体温 可视粘膜 脉搏 呼吸
幼犬 肛温:38~39.5℃ 粉红、湿润、无异常分泌物 80~120次/分钟 均匀
成年犬 肛温:37.5~39℃ 粉红、湿润、无异常分泌物 60~100次/分钟 均匀
5.3
接种方法
5.3.1 保定
应根据疫苗接种要求、犬只体型及保定难度等具体情况选择徒手、器具或其它适当的方式实施保定。
5.3.2 消毒
5.3.2.1 疫苗瓶盖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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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使用前,应用75%酒精棉球拧干消毒瓶盖,待酒精挥发后再抽取疫苗。
5.3.2.2 接种部位消毒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选择接种部位,先用5%碘酊棉球消毒,再用75%酒精棉球脱碘。
5.3.3 注射
可根据疫苗使用说明书选择皮下注射或肌肉注射,注射剂量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
5.3.4 解除保定
注射完成后,在安全条件下去除保定措施。
5.4
接种后注意事项
5.4.1 接种疫苗后应现场观察不少于 30min,应密切观察接种犬只状况,如有异常立即联系执业兽医。
5.4.2 疫苗注射部位应保持清洁卫生,一周内避免洗澡、剧烈运动等。
6 免疫证明和档案
6.1 免疫接种单位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后,接种兽医应详细填写《天津市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同
时对狂犬病免疫接种后的犬只建立免疫档案。
6.2 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免疫接种单位应向畜主发放《天津市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并加盖免疫点印
章,作为免疫证明由畜主保存。
7 废弃物处理
犬只免疫接种过程中产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其它废弃物,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的相关管理
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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