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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3180-2024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南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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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9 11: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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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4/T 3180-2024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南 ICS 03.160
CCS A 00 14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180—2024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南
2024 - 12 - 10 发布
2025 - 03 - 10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3180 —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原则 .......................................................................... 1
5 总体要求 .......................................................................... 2
6 地方立法环境 ...................................................................... 2
7 行政执法环境 ...................................................................... 3
8 司法保护环境 ...................................................................... 5
9 普法守法环境 ...................................................................... 7
10 监督与保障 ........................................................................ 7
参考文献 .............................................................................. 8
I
DB 14/T 3180—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提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社会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 5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法学会、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苗伟、秦勤、秦伟、张培义、刘丽萍、李慧慧、马浩波、郁鸣钢、庞创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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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山西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总体要求、地方立法环境、行
政执法环境、司法保护环境、普法守法环境、监督与保障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营商环境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3.2
法治化营商环境
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融入营商环境之中,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成体系
化加以建设,为市场主体开展投资和生产管理活动所提供的一种完善而有效的制度安排。
4 建设原则
4.1 平等保护原则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
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4.2 公平公正原则
立法确立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执法、司法坚持权利平等和公正,经济交往中各类主体的财产权得
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
4.3 促进交易原则
立法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
大程度地支持。
4.4 遵法守信原则
经济交往中各类主体全面树立法治信仰和遵法观念。同时将守信贯彻到经济交往各个环节,健全公
民和组织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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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司法为民原则
人民司法维护人民利益,依靠人民推进司法。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的
解决市场纠纷,形成安全、稳定、平和的营商环境。
5 总体思路
5.1 完善营商环境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5.2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法、科学、民主、规范决策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优化政务服务。
5.3 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刑事司法保护,公正审理涉企行政诉讼案件。
5.4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优化法律服务。
5.5 完善监督与保障。
6 地方立法环境
6.1 完备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立法决策和政治决策协调同步,因地制宜进行制度设计,完善现行法律法
规促进保护营商环境的缺失和不足。
6.2 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6.2.1 强化监管
依法定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6.2.2 科学民主立法
6.2.2.1 通过科学的立法规划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立法模式和
制度基础建设。
6.2.2.2 通过民主立法,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尊重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立法更加
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6.2.3 完善立法程序
6.2.3.1 做好立法前调研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等各方面意见,加强对立
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6.2.3.2 提高市场主体的立法参与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
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等的意见。
6.2.3.3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全
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机制。
6.2.3.4 强化政策制定的协同性,确保各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之间能够相互衔接、相互支持,
形成政策合力。
6.2.3.5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6.2.3.6 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建立长期立法评价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7 行政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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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7.1.1 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
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各方面。
7.1.2 依法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章等规定。
7.1.3 坚持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
深化改革要求。
7.1.4 坚持民主决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宜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
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1.5 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论证。
7.1.6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
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全面听取有关部门的
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7.1.7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7.1.8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透明和年度目录公开制度。
7.1.9 决策执行单位需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机关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1.10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7.2 严格依法行政
7.2.1 明确政府职能
7.2.1.1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7.2.1.2 突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政府职能重心转移到公共服务领域。把企业和群众的痛点难点作
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梳理和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建
设。
7.2.1.3 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构建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平台,加强宣传和沟通,
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充分发挥 12345 便民热线等线上线下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
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7.2.2 完善行政审批
7.2.2.1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内事项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条件全公开透明。
7.2.2.2 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和标准、许可程度和费用
结果等予以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7.2.2.3 严格遵守法律要求进行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认证等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
许可。
7.2.2.4 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推动简化审批,在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实现创新突破,持续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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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优化创新行政监管
7.2.3.1 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7.2.3.2 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劳资纠纷三方协商机制,积极化解劳资矛盾。
7.2.3.3 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
7.2.3.4 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并列入普法清单,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和组建中
小投资者协会等社会组织。
7.2.3.5 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提升对市场主体的精细化管理,提高监管体系的工作效率。
7.2.3.6 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全面线上运行,建立纵横互通的共享机制,
建立信息同步更新机制,使信息修复实现协同联动。
7.2.3.7 充分运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指导,强化行政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独特优
势。
7.2.4 规范文明执法
7.2.4.1 强化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7.2.4.2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
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7.2.4.3 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
度,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
7.2.4.4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违法干预应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7.2.4.5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安全生产、交通运
输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要依法加强监管,确保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严格依法进行。
7.2.4.6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增强执法合力。
7.2.4.7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7.2.4.8 创新完善行政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
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和柔性执法。有效避免机械执法,完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和轻罚清
单制度。
7.2.4.9 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保证提起行政复议渠道畅通。
7.2.4.10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规范调解程序。
7.3 优化政务服务
7.3.1 加强渠道建设
7.3.1.1 全面普及“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全面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切实简化办事环
节,提高办事效率。
7.3.1.2 推动政务服务整体联动,把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结合
起来,实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政务服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
7.3.1.3 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在线支付等服务,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
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7.3.2 创新服务模式
7.3.2.1 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
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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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 推进容缺事项承诺办,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对风险可
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
审批服务模式。
7.3.2.3 推行异地通办,运用高新技术提供“异地收件、属地办理”的政务服务,创新推行政务服务
事项“异地通办”。
7.3.2.4 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内容、流程、标准、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同一事项无差
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面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形成“全时限、跨区域、多渠道、便捷化”的政
务服务模式。
7.3.3 提升服务效能
7.3.3.1 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
用土地、资金、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7.3.3.2 推行政策兑现服务。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
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全面梳理使用财政
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惠企政策,编制和公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完善惠民
惠企政策兑现“一站式”服务模式。
7.3.3.3 树立服务企业意识,健全常态化培训、考核制度,持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主动服务、精细服
务、高效服务水平;加强基层服务队伍建设。
7.4 加强监督制约
7.4.1 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筹协调。
7.4.2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公布,未经公布不宜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7.4.3 探索建立吸收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等参与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等后评估工作。
7.4.4 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畅通受理渠道。
7.4.5 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容错免责机制。
7.4.6 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7.4.7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8 建立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衔接的监督机制。
8 司法保护环境
8.1 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8.1.1 企业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受尊重和保护,企业的交易安全受司法维护。
8.1.2 依法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求偿权,畅通维权渠道。
8.1.3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合法产权,做好产权服务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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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络、援助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知识产权
“三合一”审判,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8.1.5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依法统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
信息共享等工作。
8.1.6 妥善运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制度,对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依法通过债务重组、出售式重
整、预重整等方式,帮助企业盘活资产、脱离困境;对不适应高质量发展,没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依
法进行破产清算。加强破产案件管理,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水平。
8.1.7 健全市场主体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8.1.8 健全商事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
8.1.9 推进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加强类案指导。
8.1.10 涉企执行到位,强化执行案件管理,执行权依法高效运行,执行工作公开透明。
8.1.11 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申请监督权,畅通申请监督渠道。加强对涉及市
场主体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企业兼并、破产清算等领域的民事裁判结果监督。
8.2 企业刑事司法保护
8.2.1 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坚决打击盗窃、抢夺、诈骗、哄抢企业财物等犯罪,以
及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的犯罪,重视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努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
失。
8.2.2 注重打击恶意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
8.2.3 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制假售假、串通招投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8.2.4 依法惩治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外包、税收征管、市场监管中的行贿受贿、贪污渎职等
犯罪,加强司法审判与国家监察有机衔接。
8.2.5 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妥善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
薪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对非法讨薪、暴力讨薪等行为依法惩处,维护企业发展利
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8.2.6 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加
大对“专精特新”等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保护
企业创新发展。
8.2.7 加大公益诉讼保护力度,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8.3 涉企行政诉讼案件
8.3.1 通过行政审判,依法规制政府“亲而不清”的乱作为和对市场的不当干预,进一步强化对行政
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
8.3.2 妥善处理公私合作纠纷,为企业平等参与公共项目建设及促进营商环境市场化发展营造安全、
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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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依法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监督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助推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
境。
9 普法守法环境
9.1 法治宣传教育
9.1.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法、尊法用法,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工作。
9.1.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依规垂范言行,带头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
9.1.3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加强依法维权的自觉和能力。
9.1.4 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举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文化活动,形成遵纪守法的
浓厚氛围。
9.2 优化法律服务
9.2.1 优化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
法律顾问队伍,发展司法鉴定人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调解员数量,加快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
设,初步形成法律服务主体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
9.2.2 组织律师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法律服务,推动律师事务所与协会商会深化联系合作机制,开展民
企“法治体检”活动。
9.2.3 优化公证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9.2.4 优化仲裁员结构,持续合理性创新业务规则,提高仲裁公信力。
9.2.5 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工作实效,强化队伍建设,创新调解工作方式。
9.2.6 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选择适
合的纠纷解决方式。
9.2.7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9.2.8 持续深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覆盖城乡、普惠均衡的现代法律服务体系。
10 监督与保障
10.1 加强党的领导,保障基层党组织作用有效发挥。
10.2 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助推营商环境优化。
10.3 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0.4 强化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适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需要。
10.5 加大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人才储备,规范服务要求,鼓励法律服务人员积极主动作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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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关于印发山西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晋政法字[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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