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40
CCS A 00 4209
孝
感 市 地 方 标 准
DB4209/T 46—2024
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和管理规范
Regulations for the culti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ducts
2024 - 08 - 30 发布
2024 - 09 - 30 实施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9/T 46—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地理标志产品培育 ..................................................................... 2
5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 ..................................................................... 2
附录 A(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5
附录 B(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与受理流程 ............................................ 9
附录 C(规范性) 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10
附录 D(规范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与受理流程图 ..................................... 13
参考文献 ............................................................................... 14
I
DB4209/T 4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孝感市孝南区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文件由孝感市知识产权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孝感市孝南区知识产权局、孝感市孝南区农业农村局、孝感市孝南区文化和旅游
局、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孝感市孝南区档案馆、湖北标拓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艳、杨珊萍、肖俊学、梅雪、杨先文、金华勇、陈芬。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惑以及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可联系孝感市孝南区知识产权局,联系电话:
0712-2680598,邮箱:490452010@qq.com。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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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培育和管理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孝感市地理标志产品的培育和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登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9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荣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
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来源:GB/T 21374-2008,3.1.23]
地理标志产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经
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a)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b)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来源:GB/T 17924-2008,3.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special marks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其范
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
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来源:GB/T 21374-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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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理标志产品培育
申请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是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
团体、保护申请机构。
部门职责
4.2.1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责: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且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申请
机构的,县(市、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查材料并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
同时相关申请情况一并向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产品产地为跨县域范围,且申请主体为市级人民
政府或指定的申请机构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查材料并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初审。
4.2.2 民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地理标志行业协会组织登记注册工作,为其提供方便、
迅捷的登记注册办理手续。
4.2.3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职责:组织专家考查、挖掘地理标志资源,论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
稳定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并组织制定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大力推广地理标志产品的生
产,积极引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新技术,指导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
4.2.4 档案管理部门职责:提供涉地理标志产品历史渊源资料,地理标志注册申报涉及的县志、地方
志、农业志等档案资料的查询和收集。
申请材料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交的材料包括:
a)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函);
b)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c)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见附录 A);
d)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
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
关系的说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e)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f) 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g) 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h) 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i) 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申请及受理流程
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与受理流程见附录B。
5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及管理
5.1.1 合法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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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5.1.2 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a) 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录 C);
b) 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5.1.3 申请及受理流程
5.1.3.1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
5.1.3.2 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
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5.1.3.3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与受理流程见附录 D。
地理标志产品使用行为监管
5.2.1 地理标志产品
5.2.1.1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原材料、生
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
管。
5.2.1.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维护市场秩序,适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及其专用标志使用等专项检查活
动。
5.2.1.3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适时监测,发现违反地理标志产品及其专用标志使
用不规范的行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5.2.1.4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
众的;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
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
品名称的;
——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
的;
——销售上述产品的;
——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5.2.2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5.2.2.1 出现下列情况,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资格:
——合法使用人未按照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
——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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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对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
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县(市、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地理标志产品变更和撤销
5.3.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需要变更的,有下列情形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
——对保护要求的更新完善,但不改变质量特色和产品形态,不涉及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变更的;
——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地范围、质量特色和产品形态等主要内容变更的。
5.3.2 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地
理标志产品保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产品名称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连续 3 年未在生产销售中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改变致使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不再能够得到保证,且难以恢复的;
——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保护的。
5.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
——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
——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
——在 2 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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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请机构:
初审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XX 年 XX 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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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信息表
申请机构:(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内容
1.产品名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界定产地范围的建议 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议的产地范围
4.现行有效的技术标 准
5.产品所在地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信息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6.省(区、市)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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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填报说明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请机构填写,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 受理平台中填报,省(区、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邮政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邮编:100088)。 一、填写要求 1.产品名称 地理标志名称一般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地域名称、山川、海洋、湖泊、河流等)和反 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构成,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名称。地理标志名称不得为通用名称,必须是商 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例如,申报日为 2019 年 12 月 1 日,最早使用日不应晚 于 1989 年 12 月 2 日),并具有相应的知名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产地范围的建议文件 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3.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 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最细划分到乡镇一级; 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4.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 申请人应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现行有效的产品技术标准,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的基 础。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等。 5.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填写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填报 需真实、准确。 6.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填写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填 报需真实、准确。 二、附件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初审推荐意见 □4.技术标准 □5.检验报告 □6.产品名称使用证明材料 □7.关联性证明材料 □8.产品保护要求(后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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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护要求 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1.产品名称 2.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是 □否 3.是否存在注册商标 □是 □否 4.是否属于动植物品种 □是 □否 二、申请机构信息 产品所在地人民政府名称、地址。 三、产地范围 四、产品描述 本产品的简明技术描述(形状、重量规格、尺寸、颜色、味道,物理、化学性质等)。 如果是加工产品,还需提供原材料的信息。 五、质量要求 1.描述必须发生在产地范围内的具体生产步骤。 种植类产品包括品种、立地条件、栽培管理、采收、储存、加工等; 养殖类产品包括品种、生长环境或环境条件、饲料、饲养管理或养殖管理、出栏或收 获等; 加工类产品包括原料要求、辅料要求、加工工艺等。 2.描述产品的特色质量,包括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不得使用表格形式描述。 六、产品特色质量与地域的关联性 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 七、专用标志管理机构信息 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一般为地理标志产品 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八、检测机构信息 ××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选定的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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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B B B
录
(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与受理流程
图B.1 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与受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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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C C C
录
(规范性)
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XXX 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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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内容
产品名称
市场主体信息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市场主体 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产地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市场主体及产品情 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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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湖 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产地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本表格所称大中小微企业(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依据国家统 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 号)中的划分标准。 3.产品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市场主 体信息表》,并逐级上报相关材料。 4.省知识产权局对所有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 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发布公告。 5.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 19 号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商标 和地理标志处,邮政编码: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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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D D D
录
(规范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与受理流程图
图D.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与受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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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国知发保字〔2021〕37号)
[2]《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知办发保字〔2024〕1号)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
[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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