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01
CCS B 05 6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64/T 2036—2024
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
Guidelines for autonomous region level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
creation
2024 - 10 - 12 发布
2025 - 01 - 12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64/T 203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石嘴山市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宁夏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斌、马莉莉、董明华、田帅、马戈、李虹、张宁、陈志远、田慧珺、杜立
业、王学文、季瑞、王仲梅、周珲、郑强、虎亚菲。
I
DB 64/T 2036—2024
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原则、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及监测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34805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通用要求
GB/T 40198 家庭农场建设指南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DB64/T 587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4019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家庭农场 family farm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
主体。
[来源:GB/T 40198-2021,3.1]
示范性家庭农场 demonstrative family farm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登记成立,符合本文件要求,经自治区联合评定小组评定确认的,并每2年经
自治区联合评定小组办公室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
4 创建原则
宜遵循“自愿建设、自主经营;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遵守法规,规范管理;规模适度、生态循环”
的创建原则。
5 创建条件
基本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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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
5.1.2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 年以上,经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为三星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5.1.3 无违法生产经营、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未违反
耕地保护制度,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且未被列入异常状态。
5.1.4 家庭农场主、主要劳动力近 2 年参加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掌握相应的农业
种植技术和服务技能。
5.2 经营规模
5.2.1 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5.2.2 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承包、流转或养殖场地(水面)流转和租赁合同规范,流转租赁
期限不低于五年(流转期限内无转包)。
5.2.3 按照生产经营农业产业类型,种植和饲养规模要求指标宜参考表 1。
表1 种植、饲养规模要求指标
类别 项目 指标
种植农场 粮食农场 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种植面积≥33.33 hm 2(含托管)
土豆农场 马铃薯种植面积≥33.33 hm 2
杂粮农场 油料、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10 hm 2
瓜菜农场 露地瓜菜种植面积≥6.67 hm 2、温室瓜菜种植面积≥1.67 hm 2
苜蓿农场 苜蓿等多年生豆科牧草种植面积≥20 hm 2(留床面积≥6.67 hm 2)
药材农场 中药材种植面积≥13.33 hm 2
家庭牧(渔)场 家庭奶牛场 奶牛存栏≥50头,鲜奶年产量≥200 t
家庭肉牛场 年存栏≥80头或出栏肉牛≥150头
家庭养羊场 年存栏≥300只或出栏肉羊≥1000只
家庭养猪场 年存栏≥300头或出栏肉猪≥500头
家禽养殖场 蛋鸡存栏≥2000只、肉鸡出栏≥1万只
特禽养殖场 鹅、鸭≥1000只,鹑、鸽等特禽养殖存栏≥3000只
家庭鱼场 主导鱼类品种养殖水面积≥6.67 hm 2以上,商品鱼年产量≥20 t
家庭林果类 枸杞农场 枸杞种植面积≥2 hm 2
葡萄农场 鲜食露地葡萄种植面积≥1 hm 2,酿酒葡萄种植面积≥3.33 hm 2
经果林农场 苹果、红枣、桃、李、杏等经果林种植面积≥3.33 hm 2, 设施果树≥0.67 hm 2
苗木花卉农场 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33 hm 2,设施花卉≥0.67 hm 2
家庭林场 生态林、用材林种植面积≥13.33 hm 2
综合性农场 综合性家庭农场 种养加结合,年经营收入≥50万元,或家庭年纯收入≥20万元
其他 农旅结合、种子种苗、农机服务等特殊情形和其他经营效益特别突岀的,示范性、带动性特别明显的
注:从事种禽生产的可称为家庭种禽场。
5.3 设施建设
5.3.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齐全,办公环境整洁。
5.3.2 有配套完善的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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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有农机具、晒场(草料场)、粮仓(棚圈)、冷链等基础性生产设施和设备配置。
5.3.4 宜配齐废弃物处理设施,排放符合相关要求。
5.4 技术应用
5.4.1 推广农牧业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生产过程符合相关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规范
化种养。
5.4.2 应用较为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
5.4.3 宜推行良好农业规范,争创自治区或国家级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示范区、蔬菜(瓜果)标准园(区)、
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场”等。
5.4.4 宜采用并推广农业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技术,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
展。
5.5 经营管理
5.5.1 有规范的家庭农场注册名称,申请的商标、品牌名称与场名相结合,便于传播和打造品牌。
5.5.2 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家庭农场章程》。《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制度》、《家庭农场收益分配制度》、
《家庭农场主(经理)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健全。
5.5.3 有注册资金(农机具、房屋产权、土地流转合同可折资),有生产经营台账,有独立财会账簿,
有兼职财会人员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5.5.4 有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资料齐全,分类科学,记载详实,宜建立电子档案,记录档案至少
保存 3 年以上。
5.5.5 有自主经营的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订单或经营协议完善,或从事农产品初级加工或商品化处
理,生产经营管理有序。
5.5.6 使用注册商标销售产品,有固定的流通渠道和目标市场,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
5.5.7 建立规范的用工雇工制度,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5.5.8 参加农业保险,家庭农场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雇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5.6 安全生产
5.6.1 按照 GB/T 8321(所有部分)、NY/T 496 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
5.6.2 收获农产品严格执行农药、肥料安全间隔期规定。
5.6.3 定期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产品质量可追溯,宜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积极申报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
5.6.4 宜设立废弃物存放区,建立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集中收集点。对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分类存放并
及时进行安全处理。进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且符合 GB/T 34805 的要求。
5.6.5 按照 DB64/T 587 的规定制定日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灭火器、警示标志、个人防护设备等消
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符合 GB 15630 的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和应急演练。
5.6.6 有安全生产记录,且记录完整保存1年以上。
5.7 示范带动
5.7.1 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宜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5.7.2 与不同市场主体加强合作联合,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利益连接较为紧密。
5.7.3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 20 户以上。
5.7.4 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等。
5.7.5 农业生产环境优良,资源利用水平较高,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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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创建程序
组织创建。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或上报方案,
在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一年以上的创建工作。
组织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申报表见附录 A 表 A.1。
验收组织。验收组织环节参见《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四星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
工作的通知》。
考核评定。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法进行,家庭农场依据附录 A 表 A.2 进行创建和档案整理。评分
实行综合认定,85 分以上即可评为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公示。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 2 年评定一次。
7 监测管理
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保留其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不合格的
发文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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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资料性)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表
A.1 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验收评分见表 A.1、表 A.2。
表A.1 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家庭农场名称 □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注册
农 场 地 址
农场主或职业 经理人 姓名 民族 年龄 学历
社会职 务 获得荣誉 参加合作社 或协会名称 技能培训职业资 格
家庭人 口 家庭劳力数 (人) 长年雇工数 (人) 参加农业政策保 险情况
拥有农机具 台(套) 获得标准化 认定认证情况 商标品牌
家庭 农场 经营 状况 经营 规模 种植主导产 业 承包地面积 (667 m 2) 土地流转 面积(667 m 2) 流转年限
畜禽主导品 种 畜禽存栏数 (头、只) 畜禽出栏数 (头、只) 留床面积 (草业) (667 m 2)
水产养殖 养殖水面 (667 m 2) 流转地 面积(667 m 2) 流转年限
( ) 年经营 规模 效益 种植总产量(t): 销售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畜禽饲养量(t): 销售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水产养殖总产量(t): 销售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考评 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局 初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部门和专家 会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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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 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验收评分表
序号 创建内容 评分要点 得分 备注
1 登记设立 (25 分) 有规范的家庭农场名称(2 分);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农业农村部门备 案(2 分);有独立的银行账户(2 分);正常运营 3 年以上(2 分);有三星 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2 分)。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环境整洁(2 分);有农机具、晒场(草料场)、粮仓(棚 圈)、冷链等基础性生产设施和设备配置(3 分)。
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章程(5 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5 分)。
2 规范管理 (25 分) 有注册资金(2 分);有独立规范的财会账目或使用记账软件记账(5 分); 有生产经营台账资料(4 分),编制财务会计报表(5 分)。
各产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5 分);土地流转、托管地 租赁合同规范、流转土地用途符合规定(4 分)。
3 生产经营 (15 分) 有自主经营的主导产业或产品(4 分);有生产订单或经营协议,兼或从事 农产品初级加工或商品化处理(3 分);有固定的流通渠道和目标市场(3 分)。
建立规范的用工雇工制度,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3 分);参加 农业保险、家庭农场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2 分)。
4 技术应用 (20+X) 推广农牧业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3分);同社会化服务实体签订“服务 订单”或服务协议(3分);生产过程符合相关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实行标 准化、规范化种养(4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 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有关要求(5分)。采用并 推广农业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技术(5分)。
家庭农场主、主要劳动力近 2 年参加过专业培训(5 分)。
有商标批复、受理通知或公用品牌授权的(3 分);使用印有商标的统一包 装(2 分);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2 分);产品和基地通过“绿色”、“有 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3 分)。
5 安全生产 (15 分) 按照GB/T 8321、NY/T 496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2分),设立废弃物存 放区,对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分类存放并及时处置(2分),进行农业废弃物 综合利用,符合GB/T 34805的要求(2分);及时处理生产区域内的污水和 垃圾等污染物,宜建立收集点集中安全处理(2分);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的消防设备,且能够正常使用(2分);制定日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 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和应急演练(2分);有安全生产员,员工会使用消防设 备,有安全生产记录且记录完整保存1年以上(1分);生产场所不存在用电 不规范、生产物资设备随意堆放等现象(1分);不存在使用危旧房屋危旧 仓储设施现象(1分)。
合计 100+X 其中,X 为加分项,不超过 10 分。
农场负责人签名 考评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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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
发〔2023〕1号)
[2]《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四星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的通知》(宁农(经)
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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