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30
CCS B 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058—2024
猪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biosafety management of pig farm
2024 - 11 - 30 发布
2024 - 12 - 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405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志峰、郭守龙、徐畅、赵刚、郭洪军、杨作丰、庞学敏、张鑫、严鑫莹、魏
园园、崔雨葳、李旭、吴洪涛、李树博、刘耀川。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2 号),联系电话:
024-2344786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
电话:024-24229579。
I
DB21/T 4058—2024
猪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猪养殖场选址及布局、猪群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及工具管理、病死猪及粪污处理、
疫病监测、记录、定期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猪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GB/T 18635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GB/T 25172 猪常温精液生产与保存技术规范
GB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4034 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3 DB21/T 3254 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期间猪产品运载车辆消毒技术规范
DB21/T 3387 动物养殖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
DB21/T 3391.1 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 第1部分:猪饲养场
术语和定义
GB/T 1863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物安全风险
risk of biosafety
与生物有关的各种因素(病原微生物、转基因产品等)对社会、经济、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
的危害或潜在风险。
3.2
猪养殖场 pig farm
1
DB21/T 4058—2024
本文件所指的猪养殖场,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种猪场或年猪出栏500头以上的猪场。
4 选址及布局
4.1 新建猪养殖场
4.1.1 新建猪养殖场的选址应符合《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要求。选择
非禁养区,远离交通要道、城镇、集贸市场和饮用水源地,有充足的饮用水源,宜有一定的天然屏障。
4.1.2
选址时宜远离其他猪场、屠宰场、猪交易市场和无害化处理场。
4.1.3
猪养殖场内应严格分区,分别设立办公区、隔离区、生活区、生产区、贮存加工区、粪污和病
死猪无害化处理区或收集暂存设施区等。生产区再以生产单元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区域,如配怀区、后备
区、保育区、育肥区等。各区及生产区各单元间工具、物资、人员等避免交叉,如确需交叉,需做好清
洗消毒工作。各区间应建立有效物理屏障并独立运行。
4.1.4
场区内净道污道分开,并有明显标识,车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净道污道如有交叉,不同作业
须分时段进行操作,并在操作前后对道路进行消毒。粪污和病死猪遵循单向流动原则。
4.1.5
饲料库布置在生产区入口处,分设对外接收饲料和对内取料的出入口。料塔设置在猪养殖场内
部靠近围墙边,满足散装料车在场外打料。或者建立场内饲料中转料塔,配置场内中转饲料车。
4.1.6
装猪台入口与猪舍相通,出口与生产区外相通。
4.1.7
隔离区与生产区有专用道路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4.2
现有猪养殖场改造
4.2.1
自繁自养的猪养殖场应做到种猪舍和商品猪舍相对隔离,种猪场生产区由内而外依次划分为种
猪区、保育区、生长区和待售区。
4.2.2
场内净道污道分开,粪污处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应相对独立,办公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置
生物安全隔离设施。
5
猪群管理
5.1 引进猪群
猪场在引种时,要从有遗传改良计划和健全的疫病控制(生物安全)计划的猪场购买。详细咨询所
购买的种猪健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引进种猪的疫病状况、疫病检测情况、疫苗接种情况以及饲料或饮
水中使用的抗菌剂情况等。
5.2
精液购买和运送
2
DB21/T 4058—2024
5.2.1
购买精液前,应了解提供精液公猪群的健康状况、所在养殖场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等。精液生
产、质量及保存应符合GB/T 25172要求。
5.2.2
所有精液包装(袋子、泡沫塑料冷却器等)禁止带入场内。精液应双层包装,以避免快递途中
发生潜在污染。装冷冻精液的液氮罐、保温瓶等器皿外包装要用酒精擦拭消毒。精液外包装放入垃圾袋
后,统一弃于场外垃圾收集处处理。送货员不应进入猪养殖场。
5.3
隔离
5.3.1
对新引入猪群进行隔离,在接收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5.3.2
隔离舍应相对独立,处于下风口,且具有有效的生物安全隔离措施;应为隔离猪群提供干净、
干燥、舒适的生活环境,防止与任何其他猪、家畜和野生动物直接接触;隔离舍应有独立的粪便处理设
施,避免通过粪便储存和排放造成疫病传播;隔离舍应有清洁的水源和饲料;隔离舍应有专人看管,且
该人只能在隔离舍工作,其使用的工具不能带出隔离区;隔离猪应全进全出,混群前应对其进行清洗、
消毒;猪群转移后,应对隔离舍全面清洗(包括清理饲料)、消毒,并至少晾干6 h。
5.3.3
引进种猪隔离不得少于30 d,商品猪可参照执行。每天要密切观察所有隔离猪的健康情况,并
在混群前至少进行一次采血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5.4
日常健康管理
5.4.1
保证猪群生长各阶段营养充分,提高猪群整体抵抗力。
5.4.2
应为猪群提供温湿度适宜、空气洁净的生活环境,猪群营养充分,实施健康养殖。
5.4.3
饮水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
5.4.4
场区应设立具有有效防范野生动物的围墙、围栏、防疫沟等物理屏障和设施。外来饲料运输车
辆不应进入猪场卸料。饲料运进猪养殖场,应在装载前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饲料进场后应在指定
区域存放,入库后使用过氧乙酸或戊二醛密闭熏蒸2 h以上可进入生产区使用。自配饲料的,应从信誉
良好、具有质量保证体系的供应商处购买饲料原料。
5.4.5
应配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
格,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5.4.6
应根据本场疫病状态制定免疫方案,购买和使用兽药参照NY/T 5030执行,疫苗从正规渠道购买,
按照使用说明进行运输、储存和使用。入库前确保包装完好,做好表面消毒。
5.4.7
应制定生物安全计划,结合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特点和本企业生产管理情况,综合评估周边
环境、野生动物、虫媒、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投入品管理、运输管理、病死动
物处理等方面的风险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或调整生物安全措施。
5.4.8
应建立临床监视巡查制度和记录,对出现异常临床症状和死亡猪只进行了疫病诊断或检测,发
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4.9
应建立粪便、垫料、污水、污物及废弃物的运输处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粪便、垫料、污
水、污物及废弃物的运输、处理措施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5.4.10
及时淘汰猪群中弱、差猪只,避免其增加病原感染、增殖和传播的风险。
5.4.11
定期对猪养殖场内各个区域进行消毒,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消毒按照DB21/T 3391.1规定
执行,消毒效果评价按照DB21/T 3387规定执行。猪养殖场防疫消毒设备的配置应符合GB/T 17824.3的
规定。
6
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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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4058—2024
6.1
建立适合本场的,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素的人员管理制度,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落实。
6.2
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后从事相应岗位,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培
训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6.3
猪养殖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本场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入场。
6.4
本场员工进出场管理制度应遵守如下原则:
a) 员工不应随意进出猪养殖场,进出时要进行严格登记。
b) 员工离场期间,不应进入其他猪养殖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存在较高疫
病传播风险的区域。
c) 员工返回时,禁止携带违禁物品和高风险食品,包括猪肉、猪肉制品等。
d) 员工进入生产区时需对所携带物品进行消毒,如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需使用75%酒精对表面
进行擦拭消毒,其他物品需熏蒸消毒。
e) 员工进入生产区应彻底淋浴,更换已消毒的生产区专用工作服和鞋帽,通过消毒通道消毒后进
入生产区;工作完毕后需换下工作服,禁止将生产区内工作服穿出。
f) 各栋舍工作人员禁止随意串岗,如有必要须经严格洗澡消毒。
6.5
外来人员进出场管理制度应遵守如下原则:
a) 外来人员不准许入场,尤其是生产区。
b) 确需入场时,需经猪养殖场生物安全负责人授权同意,并遵守本场员工进出场管理制度。
7 车辆及工具管理
7.1 员工及外来人员的车辆应停在猪养殖场外。饲料运输车辆和牲畜转运车辆应远离猪群和猪舍。猪
养殖场宜有指定的车辆清洗场所,宜建有场外装猪设施,车辆在装猪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和干燥。
7.2
在猪养殖场内使用的车辆和器械应完全属于猪养殖场或受猪养殖场控制。猪养殖场自己的专用运
输车辆,每次运输前后都应清洗、消毒并干燥。在车辆进入场区前和装猪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车辆的
卫生情况。司机每次装猪都应穿着干净的工作服和靴子,不应进入猪舍帮助装猪。猪养殖场宜自备工具
和设备,避免从其他猪养殖场借用设备(尤其是粪便处理设备)和车辆。
7.3 任何设备在进入前和离开猪养殖场前应彻底清洁和消毒。
7.4 运输车辆消毒按照DB21/T 3254的要求执行。
8 病死猪及粪污处理
8.1 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8.2 病死猪处理。死猪应保存在密闭空间内,防止犬、猫等其他动物接触。死猪运输车辆应按照生物安
全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化制方法集中处理的,死猪收集车辆应在场外收集。运送死猪时,场内员工宜穿
着专用连体服和靴子,运送后应清洗手臂(或淋浴),更换衣物和靴子。彻底清理死猪排泄物,并对其
所在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
8.3 粪污处理。猪养殖场应有专门收集、储存和处理粪便的设施设备,安装堆肥设施,防止粪便污染环
境。使用单独的铲、叉等工具处理粪便和饲料。猪养殖场粪便和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应符合GB 18596
的规定。
9
疫病监测
9.1 病原监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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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自建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进行病原监测。
9.1.2
根据猪养殖场自身及所在地周边疫病发生风险,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的病原检测,对猪群健康及
带毒情况实时掌握。
9.1.3
依据检测结果对病原学阳性猪进行隔离或淘汰。
9.2 抗体监测
9.2.1 自建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进行抗体监测,以获得可靠的监测结果。
9.2.2 定期对疫苗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强制免疫和自主免疫的疫病。
9.2.3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免疫程序,对抗体不达标的动物应及时补免,抗体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
10 定期风险评估
猪养殖场应定期对本场生物安全现状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生物安全的薄弱环节。评估项目应
包括:防疫消毒设施、生物安全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环境风险、人员风险、猪群风险、车辆风险、饲料
饮水及 疫苗管理、免疫程序和猪养殖场健康监测等。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对风险点进行整改,
调整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1
记录
如实规范记录各项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并妥善保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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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2022年发布
[2]《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发布
[3]《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农村部,2017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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