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120 21
CCS B 46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2320—2024
代替DB 21/T 2320—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
规范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laboratories for feed and feed additive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2024-11-30 发布
2024-12-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232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21/T 2320-20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与 DB21/T 2320-2014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
——增加了感官检验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求(见 4.3);
——增加了辅助功能室,并明确了化验室建设标准通用要求(见 6.1);
——完善微生物检验室建设要求和生物安全标识要求(见 6.2.4);
——将留样观察室改为样品室,并完善样品室建设要求(见 6.2.5);
——增加感官实验室(区)建设要求(见 6.2.6)。
——增加办公室或数据处理室建设要求(见 6.2.7)。
——完善试剂库建设要求(见 6.2.8)。
——增加气瓶室(柜)建设要求(见 6.2.9)。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省无抗养殖科技院(有限合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汲全柱、曹慧、杨希国、杨慧宁、李思源、于立辉、张涛、刘强、柳莹、韩业
东、李洪根、卞大伟、杨淑华、赵振威、肖俊婷、刘友、赵阳、李佳、马亮亮、林颖、满金龙、吴振洲、
黄玉舟、安庆武。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 年首次发布为 DB21/T 2320-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2 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 60 号),联系电话:
024-8133668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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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受人员、选址和布局、场所和设施等因素影响,本
标准旨在指导和帮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合理规划、建设化验室,使化验室满足《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促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规范运行,
降低化验室运行的安全风险。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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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的人员、选址和布局、场所和设施、制度及记
录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的规范化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3868 感官分析 建立感官分析实验室的一般导则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24820 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27476.1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T 27476.2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电气因素
GB/T 27476.3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3部分:机械因素
GB/T 27476.4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4部分:非电离辐射因素
GB/T 27476.5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
GB/T 27476.6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6部分:电离辐射因素
GB/T 32146.1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32146.3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3部分:食品实验室
GB 5034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A 151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WS 23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 589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人员
4.1 化验室应配备 2 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专职化验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必要的,应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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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化验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
知识,并签订劳动合同。
4.3
感官检验人员不得为色盲或色弱人员。如有特种设备的,其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
选址和布局
5.1
选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避免灰
尘、电磁、辐射、温度、有害气体、振动等因素的干扰。
5.2 布局
5.2.1 根据仪器、设备、功能或工作流程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5.2.2 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宜单独设置房间。
5.2.3 洁净级别不同的化验室应根据分析流程合理布局。
5.2.4 无菌区和非无菌区等有特殊要求区域应分开布局建设。
6 场所和设施
6.1 场所
化验室应以安全、适用为前提,以满足实验室的主要功能及特殊要求为基本建设原则,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微生物检验室、样品室或感官实
验室(区)主要功能室。此外,还应有试剂库、气瓶室(柜)等辅助功能室。各功能室应满足仪器、设
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化验室总面积宜不低于 60 ㎡。
实验室规划设计、系统设计、深化设计等建设应满足 GB/T 32146.1、GB/T 32146.3、GB/T 27476.1~
GB/T 27476.6 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通用要求。实验台、操作台等实验室家具应满足 GB 24820
通用要求。
6.2 设施
6.2.1 天平室
6.2.1.1 环境要求
天平室应清洁干净,远离热源、高强电磁场和振动等环境。天平的操作应避开气流。没有规定特别
的工作温度范围,天平存放温度应控制在-10℃~+40℃之间。
6.2.1.2
设备要求
天平室应配备万分之一电子天平。当需要称量质量小于或等于 0.5g 工作基准试剂时,应配备十万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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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天平。
6.2.1.3
设施要求
天平室应有空调、窗帘,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天平台应防震。
6.2.2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
6.2.2.1 环境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保持清洁,有良好的通风。
6.2.2.2
设备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摆放常规检验仪器设备,包括常用加热设备、常用玻璃仪器及专用仪器等。
常用加热设备包括:调温电炉、电热板、高温电阻炉、恒温干燥箱、水浴锅等。
常用玻璃仪器包括:烧杯、烧瓶、具塞三角瓶、滴定管、量筒、量杯、容量瓶、锥形瓶、广口瓶和
细口瓶、普通试管、离心管、比色管、移液管、蛋白消化管、干燥器等。
专用仪器包括:酸度计、凯氏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
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坩埚及古氏坩埚、漏斗及布氏漏斗、坩埚钳等。
6.2.2.3
设施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采用耐酸碱、耐腐蚀防滑地面。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
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以及避光、控温、供水和排水等设备设施;前处理室除有能
够满足以上要求的设备设施外,还应有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
通风柜采用的金属材料应防火防爆,内涂防腐涂料,要采用能耐酸碱气体腐蚀通风管道。排气管应
高于屋顶。
实验台要由台面、台下的支架和储藏柜组成。台面常用耐蚀贴面理化板、耐蚀实芯理化板、环氧树
脂板或高温陶瓷板等制成,应平整、不易碎裂、耐热、耐酸碱及溶剂腐蚀等。台上可设置试剂架,台的
两端可安装水槽。
器皿柜和试剂柜柜体应采用耐强酸、强碱与抗腐蚀的材质,材质应环保,防水防潮。
供水要保证满足仪器设备冷却和清洗的需要,室内总阀门应设在易操作的显著位置。实验用水应符
合 GB/T 6682 要求。
下水道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材料,地面应有地漏。
配备标准液场所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6.2.3 仪器室
6.2.3.1 环境要求
仪器室内不应有强光、强气流干扰,应避免易燃、易爆和腐蚀性气体及震动、电磁干扰和空气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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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影响,室内应保持清洁,有良好通风。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环境温度应在 15℃~30℃之间,相对湿
度不应大于 75%;高效液相色谱仪的环境温度应在 5℃~35℃之间,相对湿度在 20%~80%之间;可见分光
光度计的环境温度应在 5℃~35℃之间,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6.2.3.2
设备要求
仪器室应配备满足检验用的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等设备,生产固态、液态维生素预混合、复合预混合
饲料的企业还应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生产微量元素预混合、
复合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配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
6.2.3.3
设施要求
仪器室可用水磨石地或防静电地板,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仪器上方均应设局部排气罩。
6.2.4
微生物检验室
6.2.4.1
环境要求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根据检测项目和洁净级别合理设置微生物检
验室。微生物检验室建设应满足 GB 4789.1、GB 19489、GB 50346、WS 233 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6.2.4.2
设备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应满足微生物检验要求,配备超净工作台或安全柜、显微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
器、水浴锅等仪器设备。
6.2.4.3
设施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分为缓冲间和洁净区,并设置传递窗口。洁净区应按面积安装紫外杀菌灯,设置超净
工作台或安全柜。生物安全标识应满足 WS 589 要求。
6.2.5
样品室
样品室分为样品制备室、留样观察室(区),能够满足饲料和/或饲料添加剂样品上午制备及留样观
察需求,并应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留样观察室要通风、避光,并且专用,要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样品柜内样品要分
类、分品种有序摆放。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应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保证留样质量。
6.2.6
感官检验室(区)
开展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感官检验的,应建设感官检验室(区),其温度、湿度、噪声、气味、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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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设计应满足 GB/T 13868 要求。配备必要的显微镜、研钵、点滴板、镊子等设备。
6.2.7
办公室或数据处理室
供化验室人员办公及检验检测数据处理功能。
6.2.8
试剂库
应配备空调或冰箱存放需要低温保存的化学试剂、试验溶液溶剂。试剂柜或试剂库应安装废气排放
装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单独设立库房。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物品、易制爆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和 GA 1511
等相关要求,并有双人双锁管理。
6.2.9
气瓶室(柜)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远离工作点设计具有防爆性能的气瓶室,没有条件的需设置带有全自动报警功能
的气瓶安全柜存放气瓶。气瓶室的建设应满足 GB/T 32146.1 和 GB/T 32146.3 要求。气瓶室应单独建设,
远离办公场所、实验室,不设在地下室,宜建在实验楼外旁侧,应配备防爆灯、防爆开关和防气体渗漏
报警装置,墙壁需专门设计、施工,具有一定防爆级别。气瓶室泄爆面应为空旷无人区域。气瓶室(柜)
区域应保持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气瓶应进行固定。
7 制度及记录
7.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制度包括:
a)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b)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c)计量管理制度
d)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e)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f)危险品、剧毒品管理制度
g)“三废”处理制度
h) 档案管理制度
7.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记录包括:
a)产品留样观察记录
b)标准物质管理记录
c)计量设备检定记录
d)精密仪器使用记录
e)技术人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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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危险、剧毒品出入库管理记录
g)“三废”处理记录
h)档案管理记录
8
档案管理
8.1
化验室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归档,专柜保存,专人负责。
8.2
化验室应保存各项记录等有关档案至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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