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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01/T 0121-2024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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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5: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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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101/T 0121-2024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 ICS 03.100.60 DB2101
CCS A 11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B2101/T 0121—2024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
2024-11-27 发布
2024-12-27 实施
沈阳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发 布
DB2101/T 0121—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价原则 ............................................................................ 1
5 评价内容 ............................................................................ 1
6 评价指标 ............................................................................ 2
7 等级评定 ............................................................................ 2
8 评价改进 ............................................................................ 3
附录 A(规范性)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4
附录 B(规范性)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评价等级直接判定为 D 等评价指标 .....................8
参考文献 .............................................................................. 9
I
DB2101/T 012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沈阳市财政局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传贯彻、监督实施等工作。
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晓军、姜莹、李涣涣、郭函雨。
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财政局(辽宁省沈阳市北一经街78号);联系电话:
024-22873740。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沈阳市北一经街78号);联系电
话:024-22704418。
II
DB2101/T 0121—2024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指标、等级评定、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开展信用管理与评价,也可用于受评主体开展自
我信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34830.1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评价原则
4.1 公益性
信用评价为公益性评价,不向受评主体收取评价或查询费用。
4.2
综合性
信用管理方式采用日常评价、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监督评价管理相结合。
4.3
客观性
信用评价采用客观信用信息记录,通过量化计算模型和客观评分标准完成,不含主观评价。
4.4
安全性
信用评价配套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对不同安全级别的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
和管理措施,确保提供的评价内容安全可控。
5 评价内容
5.1 职业能力
反映会计人员基础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情况,从基础能力、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习及职业
道德信息等方面进行评价。
5.2
发展能力
反映会计人员职业发展潜力与行业专业贡献情况,从会计人员从业经验、职业成长、行业专
业贡献、学术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5.3
社会责任
反映会计人员诚信承诺与社会贡献情况,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申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服务平台系统承诺、就职单位信用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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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职业信用
反映会计人员从业荣誉与从业处罚情况,根据从业以来所获荣誉奖励、所受从业处罚惩戒等
方面进行评价。
5.5
开关变量
反映会计人员受到失信惩戒情况,根据会计人员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情况进行
评价。
6
评价指标
6.1
一级指标
职业能力、发展能力、社会责任、职业信用、开关变量。
6.2
二级指标
基础能力、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操守、从业经验、职业成长、行业贡献、科研能力、
信用承诺、单位信用、社会贡献、从业荣誉、从业处罚。
6.3
三级指标
教育经历、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其他会计类学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从业年限、职
务职级、专业贡献、学术成果、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
资格、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任职承诺、就职单位信用关联、公益活动、奖励事项、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受到处罚、违反职称评审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违反会计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受
到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违反其他管理规定受到惩戒。评价指标应符合附录A的要
求。
7 等级评定
7.1 评分规则
7.1.1 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等的定级依据,见附录B。
7.1.2 会计人员信用等级评分采用1000分制,分值有效范围为0分至10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0
分,加分项以200分为限,减分项800分为限。指标分数详见附录A。
7.2 数据采集
7.2.1 采集路径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应遵循GB/T34830.1要求。采集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a)
会计人员自报:由参评会计人员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信用指标要求提交相应佐证材
料,所需佐证材料的内容和形式以实际评价工作需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公益活动证明、从
业奖励证书、从业处罚情况等;
b)
相关部门协报:由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评价指标要求协助提供相应的数
据及佐证材料,或采用国家、省、市会计行业管理、信用信息共享等相关平台提取的数据信息,
材料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以实际评价工作需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采集数据、监管检查数据、
奖励惩戒文件、情况说明等;
c)
公开数据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所发布的统计报告、查询结果等;
d)
现场调研。
7.2.2
采集时效
根据评分规则及数据采集路径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数据采集时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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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自然年度采集。自然年度,指以公历计算的上一个完整的年度,即自公历上一年度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b) 部分指标的采集截止时间为评价工作开展前一个月月末的数据;
c) 依据评价实际需要,惩罚类指标采集开展评价前近三年的数据。
7.3 信息审核
7.3.1 会计人员依据评价部门或机构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7.3.2 评价部门或机构应对受评会计人员提供的各类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7.4 定级规则
7.4.1 依据采集的相关材料和数据,对照附录B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直接判定D等情况。
7.4.2 结合会计人员的信用指标综合得分,判定会计人员的信用等级,规则如下:
——A
+等:综合得分≥850分;
——A等:800分≤综合得分<850分;
——B
+等:750分≤综合得分<800分;
——B等:700分≤综合得分<750分;
——C
+等:650分≤综合得分<700分;
——C等:600分≤综合得分<650分;
——D等:综合得分<600分,或出现直接判定为D等的情形。
7.5 结果应用
7.5.1 对信用等级为“A等、A +等”的会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
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质审查的优先考虑,用人单位可优先聘用、培养、晋
升会计人员。
7.5.2
对信用等级为“B等、B
+等”的会计人员,可按照常规工作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7.5.3
对信用等级为“C等、C
+等”的会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
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质审查中,以及用人单位可在聘用、培养、晋升会计
人员中,审慎考虑。
7.5.4
对信用等级为“D等”的会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
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质审查中不予考虑,用人单位可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
况,对其进行降职或其他处理。
8
评价改进
8.1
异议处理
受评主体认为评价所依据的非公共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向评价主体提出异议申请,
并提供证据。评价主体通过电话、邮件等渠道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8.2
信用修复
鼓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进行信用修复,改善信用状况。
8.3
监督检查
评价部门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
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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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表A.1规定了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表 A.1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赋分方法 类型
职业 能力 基础能力 教育经历 10 按照会计人员已取得的最高学历(或学位)计算得分。 (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加 10 分;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加 6 分; (3)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加 4 分; (4)大专学历,加 2 分。 加分项
职业资格 资格证书 25 按照取得会计类职业证书的最高级别计算得分。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加 25 分; (2)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加 18 分;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加 10 分; (4)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加 5 分。 加分项
继续 教育 年度继续教育 30 评价年度内,未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减 30 分。 减分项
其他会计类学习 15 评价年度内,参加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学协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类 培训、知识竞赛等活动,每次加 2 分,累计最高加 15 分。 加分项
职业操守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30 评价年度内,因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受到所在单位处罚的,减 30 分。 减分项
发展 能力 从业经验 从业年限 25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加 1 分,累计最高加 25 分。 加分项
职业成长 职务职级 15 按照取得职务职级的最高级别计算得分。 (1)担任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相当于)及以上职务或行政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级)的 会计人员,加 15 分; (2)担任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以下领导岗位或行政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级)的会计人员, 加 12 分; (3)担任小微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行政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级)的会计人员,加 10 分。 加分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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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赋分方法 类型
发展能力 行业贡献 专业贡献 30 自从事会计工作以来,在促进会计领域标准建设、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包括(1)作为会计 类专家发挥作用;(2)参加会计领域征求意见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并被采纳;(3)在推进行政事业 单位内控建设或者推广企事业单位管理会计工具应用方面获得财政部门肯定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4) 参加市级以上会计行业管理类会议、“会计活动日”等大型活动并上台发言等。各项得分可以累加, 最多加 30 分。 (1)国家级专业贡献(30 分/次); (2)省级专业贡献(20 分/次); (3)市级专业贡献(15 分/次)。 加分项
科研能力 学术成果 30 自从事会计工作以来,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强科研能力, 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推动行业发展中具有促进作用,包括出版学术专著(译著)、发表学术论文、承担 科研课题等,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加 30 分。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译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类学术专著、译著,每部加 30 分; (2)参与并撰写公开出版财务会计类学术专著、译著部分内容,每部加 25 分; (3)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每项加 30 分; (4)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每项加 25 分;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每篇加 25 分; (6)作为非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每篇加 20 分;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每篇加 10 分; (8)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会计学会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者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的会计案例 被收录进入国家案例库,每篇加 20 分; (9)作为非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会计学会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者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的会计案 例被收录进入国家案例库,每篇加 15 分。 加分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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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赋分方法 类型
社会责任 信用承诺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0 评价年度内,会计人员未及时准确更新会计人员管理平台中会计人员信息,减 20 分。 减分项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任职 资格 20 评价年度内,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者从事会计工作经历不满三年,减 20 分。 减分项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任 职承诺 20 评价年度内, (1)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任职信息与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中个人任职承诺不一致,减 20 分;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任职信息与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中个人任职承诺不一致, 减 20 分。 减分项
单位信用 就职单位信用关联 10 评价年度内,会计人员所就职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类,会计人员加 10 分;会计人员所就职的企业 纳税信用等级为 B 类,会计人员加 5 分。 加分项
社会贡献 公益活动 10 评价年度内,会计人员参加公益活动情况。每次加 2 分,累计最高加 10 分。 加分项
职业信用 从业荣誉 奖励事项 30 自从事会计工作以来,会计人员获得的奖励荣誉情况,得分累加最多 30 分。 (1)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并毕业,加 30 分; (2)入选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并毕业,加 25 分; (3)被财政部聘为会计相关领域咨询委员或咨询专家,加 30 分; (4)被省财政厅聘为会计相关领域咨询委员或咨询专家,加 25 分; (5)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加 30 分; (6)获得市级表彰奖励,加 25 分; (7)获得区级表彰奖励,加 20 分; (8)评价年度内,获得本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表彰奖励,加 10 分。 加分项
6
DB2101/T 0121—2024
表 A.1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赋分方法 类型
职业信用 从业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受到处罚 200 最近三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累计最多 减 200 分。 (1)被责令限期改正(评价年度内,减 8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一年,减 4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 减 20 分/次); (2)被给予警告(评价年度内,减 10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一年,减 5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减 25 分/次); (3)被通报批评(评价年度内,减 15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一年,减 8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减 40 分/次); (4)被并处罚款(评价年度内,减 20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一年,减 10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减 50 分/次)。 减分项
违反职称评审相关管 理规定受到处罚 120 最近三年,因申报职称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职称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累计最多减 120 分(评价年度内,减 120 分/次;评 价年度前一年,减 6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减 30 分/次)。 减分项
违反会计考试相关法 律法规受到处罚 120 最近三年,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等会计类考试,因违反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累计最多减 120 分。 (1)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评价年度内,减 6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一年,减 30 分/次;评价年度前 两年,减 15 分/次); (2)因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处理且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的(评价年度内,减 10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一 年,减 5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减 25 分/次); (3)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受 到处理的(评价年度内,减 10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一年,减 5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减 25 分/ 次); (4)因严重违反考场秩序等情形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评价年度内,减 120 分/次; 评价年度前一年,减 6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减 30 分/次)。 减分项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 到处罚 120 最近三年,因会计业务工作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累计最多减 120 分(评 价年度内,减 12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一年,减 6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减 30 分/次)。 减分项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受 到惩戒 120 最近三年,因会计业务违反其他管理规定受到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组织处分惩戒的,累计 最多减 120 分(评价年度内,减 12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一年,减 60 分/次;评价年度前两年,减 30 分/次)。 减分项
7
DB2101/T 0121—2024
附 录 B
(规范性)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评价等级直接判定为D等评价指标
表B.1规定了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判定为D等评价指标
表 B.1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评价等级直接判定为D等评价指标
开关变量
1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被财政部门处以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尚在处罚期的会计人员。
2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
3 因违反会计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
4 因会计业务工作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
5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
注:开关变量为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判定为 D 等的评价指标。
8
DB2101/T 0121—2024
参 考 文 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 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 号)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 号)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 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 号)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 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 98 号)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 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辽财会〔2018〕716 号) 《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20〕3 号)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16 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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