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150
CCS B 52 6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64/T 2075—2024
池塘流水槽循环水养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irculating water aquaculture in pond flow tank
2024 - 10 - 12 发布
2025 - 01 - 12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64/T 207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银川市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朝阳、李斌、刘巍、郭财增、张小晓、黄晓晨、石伟、白富瑾、王建勇、祁
萍、曹根宝、黄涛、马金林、樊向东、周磊、李勇、汪宏伟。
Ⅰ
DB 64/T 2075—2024
池塘流水槽循环水养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池塘中建设流水槽系统进行循环水养殖的环境条件、工程设施建设、养殖设备配置
和养护、养殖品种选择、养殖生产管理、鱼病防治、捕捞销售、产品追溯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池塘中建设养鱼流水槽等设施设备及鱼类健康养殖的生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0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SC/T 1077 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
SC/T 1132 鱼药使用规范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环境条件
4.1 养殖基地
应交通便利,环境整洁,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周围没有对养殖环境构成威胁的
污染源。配备与生产管理相关的建筑物、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及捕捞、运输等辅助设备。宜配套建设尾
水治理系统。
4.2 水源水质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
4.3 养殖用水
养殖用水应水质清新,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要求。
5 工程设施建设
5.1 池塘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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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面积 2.0 hm
2 以上,水深 2.0 m 以上,形状宜为长方形,排灌方便,保水性好,池底淤泥 0.2 m
以内。宜对池塘进行护坡,建设和使用底排污系统。
5.2 生产区域配比
每 0.667 hm
2 以上池塘配比一个流水槽, 3 个以上的流水槽组成一个养鱼流水槽系统。池塘分为流
水槽养殖区和水质净化区两个部分,流水槽养殖区面积占池塘总面积的 2%~3% ,水质净化区面积占池
塘总面积的 98% ~ 97% 。
5.3 流水槽养殖区设施建设和养护
5.3.1 设施构成及位置
流水槽养殖区的设施主要由并联流水槽、导流坝、集污发酵池三部分构成。并联流水槽宜建设在池
塘一边的中间位置,由 3 个以上的单个流水槽并行排列;导流坝应垂直建设在流水槽的侧面,宽度不限,
长度确保水体能够循环流动;集污发酵池应建设在流水槽后部的岸边,宜采用多格互通下沉式结构,面
积为流水槽面积的 3% 以上,配备污水泵。
5.3.2 流水槽类型及材料
主要有混凝土流水槽、组装式流水槽。混凝土流水槽的底部、隔墙等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组装
式流水槽的底部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隔墙框架宜采用不锈钢材料,档水板宜采用PVC板、玻璃钢板
等材料。
5.3.3 流水槽结构
单个流水槽总长 28.0 m ,宽 5.0 m ,深 2.2 m ~ 2.5 m ,隔墙宽 0.2 m ,分为前部推水区、中部养
鱼区和后部吸污区。前部推水区长 2.0 m ,安装 2.2 KW ~ 3.0 KW 漩涡风机1 台,通过管道与推水式充气
增氧设备相通,推水式充气增氧设备通过罗杆或浮箱上下调整;中部养鱼区长 22.0 m ,两端用金属网片、
聚乙烯网片等材料制成拦鱼格栅,固定在隔墙的卡槽内,格栅孔径大小依据养殖品种的规格确定;后部
吸污区宽 4.0 m ,安装移动式吸污设备和排污设施。并联流水槽的前后部设置生产步道,所有的风机采
取串联方式进行联通。
5.3.4 流水槽设施养护
流水槽隔墙、拦鱼格栅、集污发酵池等设施,生产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冬季防止受
冻损坏。
5.4 水质净化区设施建设
水面上选择合适位置建设生物浮床,适时移植空心菜、薄荷、凤眼莲、美人蕉等水生植物,植物面
积占池塘总面积的 10% ~ 20% 。
6 养殖设备配置和养护
6.1 投饵设备
流水槽养鱼区前端,宜配备离心式、集中供料风送式等投饵机械。
6.2 底增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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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槽养鱼区中间底部,应并排间隔安装多根 10.0 m ~ 15.0 m 的纳米微孔增氧管,通过软管与风
机联通。
6.3 水质调控设备
水质净化区应配置增氧机、涌浪机、底质改良机等水质调控设备,进行曝气、增氧、推动水体循环
流动,每公顷水面的总功率控制在 6.0 KW 左右。
6.4 智能管理设备
宜使用水产养殖物联网智能监控系统,配备水温、溶氧、pH 值、氨氮等水质监测设备,安装断电
报警器、环境安全监控器、水产养殖参数显示屏等安全管理监控设备,配备自启式发电机等应急设备。
6.5 养殖设备养护
养殖生产所用的投饵、增氧、吸污等设备,以及水质监测、报警、应急供电等设备,宜定期进行养
护,确保生产季节正常运行。
7 养殖品种选择
7.1 流水槽养殖区品种
宜养殖鲤、草鱼、斑点叉尾鮰、鲈等品种。每个流水槽宜采取单一品种养殖方式,产量宜控制在 10
000 kg ~ 15 000 kg。
7.2 水质净化区品种
宜养殖鲢、鳙等滤食性品种,可少量套养鲇、鳜、鲫等品种。每公顷产量宜控制在 750 kg ~ 1500 kg。
8 养殖生产管理
8.1 养殖准备
应提前对池塘进行清整、消毒。及时对流水槽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适时注水培育浮游生物,
水质达到“肥、活、嫩、爽”。
8.2 鱼种来源及质量
鱼种从原种场、良种场引进,或经原种场、良种场引进的亲鱼繁育而成,或引进的鱼苗培育而成。
应经过检验、检疫,宜健康无病、体质健壮、规格整齐。
8.3 鱼种放养密度及要求
8.3.1 鱼种放养的密度、规格、时间宜根据品种、管理水平、养成规格、上市季节等灵活调整。
8.3.2 流水槽养殖区的每个流水槽鱼种放养数量控制在 10 000 尾 ~ 20 000 尾,流水槽养殖区放养鱼种
时,水温宜稳定在 18 ℃ 以上。水质净化区的鱼种可提前放养,每公顷水面鱼种放养数量控制在 9 000 尾 ~
15 000 尾。
8.4 鱼种投放及驯化
8.4.1 流水槽投放的鱼种,宜在原养殖设施中用浮性饲料提前驯化 30 d 以上,放鱼前一周投喂药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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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5 d ,停食 2 d 后拉网锻炼减少应激反应,起捕分拣后带水转运,用放鱼槽带水放入养殖流水槽中。
8.4.2 鱼种放入流水槽后,只开启底部增氧设备,进行药浴消毒防治病害,停食 3 d 以上,随后逐步开
启漩涡风机调整水体流速,投喂饲料进行驯化形成上浮吃食习性。
8.5 投喂管理
流水槽中的鱼类宜使用膨化饲料或浮性饲料,全程机械进行定时、定位、定质、定量投喂,每天 2
次 ~ 4次。投饲次数、数量根据鱼的品种、吃食、天气、水温、水质等情况调整。定期检查鱼类生长情
况,及时调整投喂量、次数和饲料粒径。饲料的贮存、运输应符合 SC/T 1077 的相关规定。
8.6 集排污管理
每次投饲前 1.0 h 或投饲后 2.0 h ,启动移动式吸污设备进行吸排污,当吸出的粪污水色与池水颜
色相近时停止,粪污经排污设施进入集污发酵池分级沉淀,上清液循环进入池塘,下部粪污利用微生物
制剂分解熟化后,作为有机肥使用。
8.7 水质管理
8.7.1 流水槽的水深宜保持在 2.0 m 左右,透明度控制在 0.2 m ~ 0.3 m 。增氧设备 24 h 不间断开启,溶
解氧控制在 5.0 mg/L 以上,流速控制在 0.05 m/s ~ 0.1 m/s 。
8.7.2 采用物联网智能管理系统,从手机或电脑端监测水体的水温、溶解氧、pH 值等参数,进行智能
化管理。
8.7.3 养殖过程中,池塘尾水应净化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尾水排放应符合 SC/T 9101 的规定。
8.8 日常管理
8.8.1 每天早中晚定时巡塘,检查设备运行、鱼类吃食、水质变化等情况。使用水质调控设备进行曝
气增氧,泼洒微生物制剂调节水质,根据水质状况及时加水、换水,适时收割、管护水生植物。供电发
生异常时断电报警器应自动报警,自启式发电机应及时供电。
8.8.2 应建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用渔业环境监控、水质在线监测及智能管理、水生动物
疾病远程诊断、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水产养殖智能管理等系统进行绿色健康养殖生产管理,养殖管理
应符合 SC/T 0004 中的有关规定。
8.9 生产记录
生产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水产健康养殖生产日志制度、科学用药制度、水产品加工企业原料监
控制度、水域环境监控制度、产品标签制度“五项制度”,做好生产记录、用药记录“两项登记”。
9 鱼病防治
9.1 防治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到“防重于治”。
9.2 鱼病防控措施
养殖生产管理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鱼病防控措施:
—— 生产管理中,应采取生物安全、药物、免疫等方法预防病害;
—— 发生鱼病时,应采取隔离、消毒、防交叉感染等措施及时控制;
—— 发现死鱼后,应及时清理,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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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鱼病治疗措施
发生鱼病并经准确诊断后,应采取以下治疗措施:
—— 用药应遵循 SC/T 1132 的规定,符合国家对渔药品种、使用规定的最新相关公告要求,使用有
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必须遵守休药期;
—— 治疗应使用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优先使用已批准的中药材和中成药,禁用水产养殖食
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
—— 采用药浴方式治疗病害时,应关闭流水槽的推水设备一定时间,保持水体不流动,开启底增
氧设备保持水体高溶氧;
—— 使用渔药后应观察疗效,做好用药记录,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对症处理;
—— 发生疫病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扑灭。
10 捕捞销售
捕捞收获时,应选择适宜的天气和时间,采取合适的捕捞方式;销售前,宜采用瘦身健身养殖技术
提升品质;销售时,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最新相关公告要求,产品
应取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11 产品追溯
应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通过条形码、电子标识牌、商品标签、生产记录等方式,实现批次产
品的全程追溯。
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检测报告等原始资料应保存 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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