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1.110 南 市 地 DB6105
CCS A 01
渭 方 标 准
DB6105/T 209-2024
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2024-05-17 发布 2024-06-17 实施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105/T 20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编
写。
本文件由渭南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医养中心、渭南市民政局、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渭南市检
验检测研究院、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茜、王朝辉、王琴、王维、崔丽娜、亢小翠、杨志宏、杨映。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6105/T 209-2024
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要求、人员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要
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渭南市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的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12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投诉处理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3153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
MZ/T 133
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DB61/T 1140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Home medical and elderly care integrated services
通过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的整合,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有机
结合,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
3.2
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Home based elderly care, medical and nursing integrated service
institutions
依法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身或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医疗卫生服务资质和养老服务能
力,向居家老年人同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机构。
注: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4 服务机构要求
4.1 资质
4.1.1
提供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
4.1.2
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卫生服务资质,人员、设备设施、药品配备、医疗卫
生服务项目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4.1.3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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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理
4.2.1
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服务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后
勤管理、质量考核与改进等各项制度。
4.2.2
应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组织架构及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4.2.3
应建立包括评估报告、服务协议书、服务计划、服务变更计划、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老年人照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在内的老年人档案,并予以保密。
4.2.4
医疗废物处置和卫生防疫管理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4.2.5
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常态危机和突发危机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部门职责,建设应急
防范队伍。
5 人员要求
5.1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需求,配备适宜数量的专/兼职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心理
咨询师、健康管理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公共营养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管理人员等服务人
员。
5.2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行业准入资格:
——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公共营养师、养老护理员等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
的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并进行与老年人照护相关的专业培训;
——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医疗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证书;
——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养老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经过岗前培训。
注:医师、护士应在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或医联体内进行执业注册。
5.3 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建立健康与专业技术档案,依照职业要求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6 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应提供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护理服务、康复服务、心理与精神支持服务等服务内容。
6.1
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等。
6.2
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诊疗、辅助治疗、家庭医生、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教育和健康
知识普及服务、合理用药指导、中医诊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转诊、预约就诊、建
立家庭病床、开展慢性病等重点人群自我管理小组活动等,服务内容应与医疗主体所持有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一致。
6.3
护理服务包括基础护理、中医护理、心理护理、康复护理、安全教育等,服务内容应与医疗主体
所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6.4
康复服务包括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指导正确使用辅具(包括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等,
服务内容应与医疗主体所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6.5
精神慰藉服务包括环境适应、心理支持、情绪疏导、危机干预等。
7 服务要求
7.1 咨询接待服务
应设立接待室、服务咨询电话、服务网络或接待台,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需求;
——向服务对象介绍本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
7.2 健康体检
7.2.1
能够提供健康体检的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服务。
7.2.2
健康体检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的常规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
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心电图、胸片 B 超、骨密度等常规项目。
7.3 老年人综合评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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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应对申请居家医养结合服务的老年人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护理需求评
估等。
7.3.2
应按照 GB/T 42195 的要求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7.4
制定服务计划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在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沟通确认的情况下,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服务计
划。服务计划应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频次;服务的流程、规范;服务过程需要的人员
配置、设施设备及工具;其他注意事项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7.5
签订知情同意书及服务协议
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及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定于: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老年人(或第三方)、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服务期限;
——协议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违约责任;
——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7.6
开展服务
7.6.1
应根据服务计划,由医护人员或相关服务人员为老年人开展服务,做好记录并及时归档。
7.6.2
服务过程中可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变化,在征得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调整或变更服务
计划。
7.6.3
服务期结束后,服务机构应征求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意见,确定老年人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终止
服务或转介,并做好终结记录或转介服务单。
7.6.4
宜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型医养结合
服务模式。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投诉处理
应建立服务质量跟踪与投诉渠道,开通咨询电话、网络投诉渠道或设立意见本,广泛收集反馈信息。
8.2
服务评价
8.2.1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人员、服务满意度、工作记录及归档情况等。
8.2.2
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的准确率、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服务人员的仪容仪
表、服务态度、服务用语、行为规范、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的满意度、投诉事项处理情况等。
8.2.3
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内部评价,并形成检查报告。
8.3
满意度测评
8.3.1
应以电话回访、网络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形式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并对测评
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8.3.2
每年应至少开展 1 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8.4
自我评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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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应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对机构整体运营、服务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
8.5
持续改进
应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完善服务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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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24 号.2019 年 12 月 23 日
[2] 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0〕15 号.2020 年 9 月 27 日
[3] 关于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
898 号.2019 年 12 月 5 日
[4] 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3〕18 号.2023 年 11 月 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