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40
CCS A 01 3301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1/T 0470—2024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
2024-10-30 发布
2024-11-30 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1/T 0470—2024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申报 .................................................................................1
6 审核 .................................................................................2
7 保护与服务 ...........................................................................3
8 动态管理 .............................................................................4
附
附
录 A (资料性)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 ........................................5
录 B (资料性)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变更申报表 ....................................9
I
DB3301/T 047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州标准化国际交流中心)、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杭
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杭州市数字经济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质量科学研
究院、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若镜、刘国奇、左爱兵、王文兵、郑伏、姚芳、陈偲、杨本超、许燕君、刘
文琦、毛勇。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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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的基本要求、申报、审核、保护与服务、动态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重点商标 key trademarks
享有较高知晓程度、具有较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注: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申请人 applicant
申请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
4 基本要求
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按照重点商标对应的使用属性和行业类别,按需保护,实施针对
性的分类管理与服务措施。
应不断完善和优化服务,提升重点商标的保护与服务能力,满足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实际保护需
求。
应建立协调机制,推动名录管理融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合作机制,指导消费者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重点商标保护。开展跨区域保护协作,建立健全保护名录互认和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应建立动态管理与评价机制,及时了解名录中相关主体的变动状况,构建公平合理、评估科学的
调整体系,提升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保护效能。适时对名录保护工作成果展开评估,实现持续改进。
5 申报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持续使用的注册商标,可申报纳入名录予以重点保护:
a)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
b) 享有较高知晓程度的国内、外商标;
c) 5 年内被侵权 2 次及以上,需要加强重点保护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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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属于“品字标”企业、老字号企业等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的商标,或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
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e) 组织举办、承办国际性或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活动(项目)期间,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f) 其他确需加强保护的商标。
名录纳入
5.2.1 主动纳入
符合 5.1a)项要求的注册商标,提醒相关商标专用权人或独占许可人提交相关材料,可由市级商
标行政管理部门主动纳入。
5.2.2 申请纳入
符合5.1中b)项、c)项、f)项要求的注册商标经商标专用权人或独占许可人提出申请后,经所在
区、县(市)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至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决定。
5.2.3 推荐纳入
5.2.3.1 符合 5.1 中 d)项要求的注册商标,由商标专用权人或独占许可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
(市)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决定。
5.2.3.2 符合 5.1 中 e)项要求的注册商标,由市级以上(含本级)行政部门、重大活动(项目)举
(承)办者等主体推荐至市级商标行政管部门审核。
材料要求
5.3.1 申报加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应填写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表见附录 A,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材料包括:
a) 商标注册证明;
b)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c) 申请人联系方式及住址;
d) 采取推荐方式纳入保护名录的,还需提交推荐函;
e) 符合纳入保护名录要求的其他资料。
5.3.2 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时,应附送中文译文。
6 审核
受理
6.1.1 区、县(市)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市
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
6.1.2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各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
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信用核查
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申请人信用核查。内容包括:
a) 三年内受到 1 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
b) 存在未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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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存在重大舆情;
d) 存在其他社会不良影响。
评选
6.3.1 评选方式
对申报材料的评选,应通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方式实施。
6.3.2 专家评审
6.3.2.1 召集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 3 人。
6.3.2.2 专家组应依据申请材料及下列规则进行评审:
a) 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b) 企业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代表性强;
c) 企业 3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d) 每家企业每次纳入保护商标数 1 件,且同一商标主要商品及服务类别不超过 3 个。
6.3.2.3 根据 6.3.2.2 规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6.3.3 第三方机构评审
应根据6.3.2.2规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公示
经评审后,拟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由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
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异议处置
6.5.1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实名方式向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
6.5.2 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异议的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公告
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对公示通过后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通过官方
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新闻媒体等发布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告。
7 保护与服务
协同保护机制
7.1.1 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沟通渠道,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等部门共享保护名录、
侵权线索、失信等信息。
7.1.2 宜建立跨行政管理区域的协同机制,共享保护名录,实现重点商标跨区域互认互保。
7.1.3 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接海关部门,实施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海关备案,在进出口环节对商
标专用权保护。
重点保护措施
7.2.1 应开展对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商标侵权信息的监测,制定方案,开展重点商标保护专项服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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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7.2.2 对重点商标保护对象提出的受侵权保护请求,应提供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指导,制定保护方案,
协同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7.2.3 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的侵权行为人的黑名单,对于侵权行为应综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
行政处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等保护措施。
7.2.4 宜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商标进行评估,定期抽取部分商标进行监测分析,指导帮助商标专用权人
维护商标专用权。
咨询指导服务
7.3.1 应建立商标保护的专家库。
7.3.2 宜提供国际商标注册、商标权益、法律政策解读、海外维权等专业咨询服务。
信息收集发布
7.4.1 应收集各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行政地区的重点保护名录、侵权线索、失信行为等信息。
7.4.2 宜在相关网站或其他渠道定期进行许可备案、商标质押、变更转让和疑似被他人恶意抢注以及
商标续展提醒等信息发布。
人员业务培训
7.5.1 对商标重点保护名录的企业应定期开展知识培训。
7.5.2 知识培训内容应包括重点商标保护申请、重点商标专用权人识别、防范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实
施保护措施。
8 动态管理
应根据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发展状况和商标品牌保护工作实际需求,对保护名录做出动态管理。
应及时将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被纳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发生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等情况,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并向市
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变更申报表》见附录 B。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
门应将相关信息通知协同部门或在协同网上进行信息更新。
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其专用权人及使用产品(服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可实名方式向市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将有关商标移出保护名录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
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核查属实的,商标将被移除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告:
a) 注册商标发生转让、注销、无效、撤销的;
b) 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c) 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d) 发现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e) 其他不适宜纳入保护名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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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资料性)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见表A.1。
表 A.1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码 联系邮箱
联系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商标 监管机构及负 责人 联系电话
杭州市 重点产业 □文化 □旅游 □休闲 □金融服务 □生命健康 □高端装备制造 □人工智能 □云计算大数据 □信息软件
重点 商标 情况 商标注册证号 注册商标图样:
类别(1—45 中选择,格式:1,2--)
注册日期(格式:年-月-日)
国际注册的国家 及地区数量
核定使用 商品/服务
主要使用商品/ 服务
重点商标最早使用日期 (格式:年-月-日) 重点商标最早注册日期 (格式:年-月-日)
重点商标 转让情况 重点商标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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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续)
重点商标 许可情况 重点商标 出资情况
重点商标 质押情况 重点商标 商品网络 销售情况 (有/无) 网络销售平 台(自建/其 他)
企业创立日期 (格式:年-月-日) 所属 行业 上市 代码
企业所有制性质
主要商品/服务简介
企业及重点商标 发展情况
经济指标(近三年) 单位 ( )年 ( )年 ( )年
企业经济状况 (精确到整 数)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出口业务收入 万美元
利润总额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重点商标 经济状况 企业自用 (精确到整 数) 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出口业务收入 万美元
业务利润 万元
许可使用 (精确到整 数) 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出口业务收入 万美元
业务利润 万元
商标许可收入 万元
重点商标 商品或服务 国内主要销售 地区 主要销售省市的数量(个)
主要销售省市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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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续)
重点商标 商品或服务 国(境)外主 要销售地区 出口形式
主要销售国家的数量(个)
主要销售国家的名称
企业及重点商 标获奖、认证 等情况 奖 项 国家级
省市级
认 证 国际级
国家级
省市级
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件)
企业信用状况
重点商标 使用与保护 情况 质量投诉和 纠纷处理制度名称
商标管理制度名称
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
商标法律纠纷情况
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样
本单位所提交的《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 的法律及相关责任;同时本单位愿意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重点商标的相关保护工作。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核实意见 核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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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续)
填表说明: 1.本表所称重点商标,指申报企业使用在主要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2.本表中的“企业”是指商标所有人,亦适用于企业之外的其他类型商标所有人。 3.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根据重点商标注册证挑选主要的商品或服务填写。 4.主要商品/服务:指重点商标的注册证中核定商品(服务)范围内实际使用的主要商品(服务)类别,填写时一般不超过3个类别。同一 商标图样的可以跨类填写;商标图样虽不同但属于同一商品(服务)的,也可一并填写。 5.重点商标转让、变更、许可情况的填写格式为:共转让(变更/许可)×次,分别为××年×月×日××公司转让(变更/许可)给×× 公司。重点商标质押情况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商标质押给××公司,质押金额为××万元。重点商标出资情况的填写格式为:× ×年×月×日,以商标出资入股××公司,商标作价××万元。 6.重点商标商品无网络销售情况的,后面“网络销售平台”一栏直接填写“无”;有网络销售情况且通过其他平台销售的,请直接写明平 台名称,如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 7.所属行业:按以下编码填写:①自然资源开采和原材料制造加工(重工业)②服装食品等日用品制造加工(轻工业)以及其他工业③金 融保险业④建筑、房地产开发业⑤批发零售和交通运输业⑥餐饮住宿业⑦科教文卫体育娱乐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业⑧农业⑨社会工作、社会组 织和公共管理。 8.上市代码:指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的股票代码。如非上市公司,则填无。 9.企业所有制性质:从公有、私营和外商投资三种性质中选取一种。 10.主要商品/服务简介:对主要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介绍,包括主要用途、特点、使用在哪些工程项目等(可另附详细书面材料)。 11.企业及重点商标发展情况:指企业发展沿革以及重点商标创建的历程和变革情况等(可另附详细书面材料)。 “企业经济状况”栏目填写说明: 12.按年报公示口径填报。如为合并报表,可在此栏填写合并报表数据,但须同时提交相应书面情况,说明该数据与年报公示数据不一致 的原因。 “重点商标经济状况”栏目填写说明: 注:两表所有数据之口径均须与重点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服务)一致(以下简称“口径”) 13.自用商标的业务收入、出口业务收入:根据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填写。 14.自用商标的业务利润:根据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直接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营业 费用、经营费用)。 15.商标许可使用的业务收入、出口业务收入:根据被许可使用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按“口径”直接填写,或根据其会计记录按“口径” 分析计算后填写。 16.商标许可使用的业务利润:根据被许可使用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或者会计记录按“口径”直接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 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经营费用)。 17.商标许可收入:根据申请人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填写,商标许可收入应为申请人《利润表》上相关收入的一部分。 18.国内销售地区:指申请商品(服务)所涉及的省或直辖市的数量和名称,省级以下地区不用填写。国(境)外销售地区:指申请商品 (服务)出口的国家及地区数量和名称,出口产品还须表明出口形式: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 19.奖项和认证:指近五年国家级或省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授予的奖项和认证的名称。 20.信用状况:指企业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信用状况。企业可自行在浙江省或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查 询打印信用报告。 21.“主要商品/服务简介”“企业及重点商标发展情况”“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商标法律纠纷情况”栏目,如填写不下,可另附详细 书面材料。 22.监管机构将对纳入《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重点商标及其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便更好地开展重点商标保护工作。重 点商标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真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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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B B B
录
(资料性)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变更申报表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变更申报表见表B.1。
表B.1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变更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码 联系邮箱
联系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商标 监管机构及负责人 联系电话
原重点商标情况 商标注册证号 注册商标图样:
类别(1—45 中选择,格式:1,2--)
注册日期(格式:年-月-日)
国际注册的国家 及地区数量
核定使用 商品/服务
主要使用商品/服务
重点商标最早使用日期 (格式:年-月-日) 重点商标最早注册日期 (格式:年-月-日)
重点商标 变更情况说明
重点商标 变更后需求申请 (拟保留、变更保留、删除、调出)
本单位所提交的《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变更申报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 及相关责任;同时本单位愿意配合监管机构做好重点商标的相关保护工作。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核实意见 核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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