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中国船级社规范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 2018

中国船级社规范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 2018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539.63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5 17:43:07



相关搜索: 安全管理 规范 中国 船舶 体系认证

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规范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 2018 中 国 船 级 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
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2018
生效日期:2018 年 7 月 1 日
北京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 1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1
第 2 节 申请与费用 ......................................................................................................................................... 2
第 3 节 责任及其限定 ................................................................................................................................... 3
第 4 节 信息提供、保密、投诉与申诉 ......................................................................................................... 5
第 2 章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6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6
第 2 节 证书 ................................................................................................................................................... 7
第 3 章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12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12
第 2 节 公司审核 ......................................................................................................................................... 18
第 3 节 船舶审核 ........................................................................................................................................... 20
附录 1 ISM 证书失效通知书格式 ...................................................................................................................... 22
附录 2 DOC 格式 ................................................................................................................................................. 23
附录 3 临时 DOC 格式 ........................................................................................................................................ 25
附录 4 SMC 格式 ................................................................................................................................................. 26
附录 5 临时 SMC 格式 ........................................................................................................................................ 29
附录 6 涉及 DOC 变更的各类公司审核要求 .................................................................................................... 30
附录 7 涉及 SMC 变更的各类船上审核要求 .................................................................................................... 31
附录 8 ISM 规则 .................................................................................................................................................. 31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目的与范围
1.1.1.1. 本规范旨在规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实施和保持的基本要求,是本社和已经获得或
拟获得本社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公司和/或船舶应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
1.1.1.2. 本规范适用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1.3. 本社基于公司申请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适合于如下场合:
(1) 本社按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实施 SOALS 第 IX 章规定的法定审核;
(2) 申请本社签发 ISM 规则证书的自愿审核。
1.1.1.4. 除本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有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附加要求。
1.1.2.
定义及缩写
1.1.2.1. 基于本规范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1) 认证:系指对适用的船舶和/或承担其管理职责的管理公司是否符合 ISM 规则和本规范认
证要求所进行的审核和评价活动。
(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他们已从船舶
所有人处承担船舶经营的责任,并同意承担 ISM 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3) 分支机构:系指由承担 ISM 规则责任的公司确定的岸基地点,该岸基地可执行与安全
管理体系有关的任务,并在公司的同一安全管理体系(SMS)下运行。
(4)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针所建立并文件
化的体系。
(6) 安全管理手册:系指用来描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SMS)的文件。
(7) 审核:系指通过客观证据收集确定安全管理体系(SMS)是否符合 ISM 规则和 SMS 是否
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规则目标所进行的系统和独立的验证过程。
(8) 审核员:系指具有规定资格并授权执行 ISM 审核的人员1。
(9) 审核组长:系指被授权领导一个由二名或以上审核员组成的审核组的审核员。
(10) 观察项: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期间所得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陈述。它也可以是
审核员提出的涉及 SMS 薄弱环节或潜在不足,而且如不纠正,可能进一步导致不合格的
陈述。
(11) 客观证据:系指根据观察、测量或试验得到的,且可证实的定性或定量的关于 SMS 要素
1 审核员的资格和相关要求满足本社的有关规定。
1
的存在和实施情况的信息、记录或事实的陈述。
(12) 不合格:系指有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
(13) 严重不合格: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要求立即采取
纠正措施的可识别偏差,或对 ISM 规则的一个要求缺乏有效和系统的实施。
(14) 技术缺陷:系指局部船体结构或其机械、设备或附件的缺陷或运行故障。
(15) 周年日:系指与 DOC 或 SMC 证书的到期日相应的每年的日期。
(16) 短期证书:系指完成规定的审核后,在全期证书签发前,本社所签发的有效期不超过 5 个
月的证书。
(17) 计划的审核:系指初次、年度、中间、换证审核。
1.1.2.2. 本规范所用的“船舶”包括 SOLAS 公约 IX 章适用的客船、高速客船、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高速货船、其他货船以及非就位状态的机械推进海上移
动式钻井平台和自愿实施 ISM 认证的其他船舶。
1.1.2.3. 本规范所提及的有关缩写如下:
(1) IMO —— 国际海事组织;
(2) ISM 规则 ——IMO 通过和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见本规范附录
8;
(3) SMS —— 安全管理体系;
(4) DOC —— 符合证明;
(5) SMC —— 安全管理证书;
(6) SOLAS——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7) STCW—— 经 2010 年修订的 1978《海员培训、值班、发证标准国际公约》;
(8) PSC —— 港口国控制;
(9) PSCO—— 港口国控制官员;
(10) FSC—— 船旗国控制;
(11) QSCS——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1.1.3.
规范制订依据
1.1.3.1. 本规范制定依据如下:
(1)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等通过的公约、规则、决议和要求适用
部分;
(2) 实施经验。
第 2 节 申请与费用
2
1.2.1.
申请
1.2.1.1. 申请本社进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保持的公司和/或船舶,应向本社或本社指定单位或本社的当
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可签订认证服务合同和/或协议。
1.2.1.2. 如果申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公司管理的船舶中没有本社船级或申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船
舶不是本社船级,本社在接受其申请之前,应进行预评估。
1.2.2.
费用
1.2.2.1. 申请人应按本社费规或/和合同和/或协议支付审核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2.2.2. 由于申请方的原因,造成审核中止或使本社与审核有关的活动重复进行,申请方也应向本社支
付相应费用。
第 3 节 责任及其限定
1.3.1.
责任和义务
1.3.1.1. 公司责任和义务
(1) 本社的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不解除公司、管理层、高级船员或船员必须符合国际公约、规
则、导则和船旗国赋予的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义务。
(2) 公司应负责:
① 将审核的目的和范围通知涉及审核人员或组织机构内的场所或单位;
② 指派负责的人员陪同审核员;
③ 向审核员提供其必需资源,以确保验证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④ 按审核员要求,提供便利和客观证据;
⑤ 配合审核员以达到审核目标;
⑥ 对岸基地和船舶实施内部安全审核。
(3) 获得认证后,公司应:
① 保持公司和船舶 SMS 体系的有效运行;
② 及时通知本社有关 SMS 的重大变更情况,包括体系的重大机构调整(如设立分支机
构)和涉及新危险源的操作改变。这类变更可能需要进行附加审核;
③ 当有要求时,申请附加审核;
④ 及时通知本社其所管理船舶的变更情况;
1.3.1.2. 本社责任和义务
(1) 本社确保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过程按本规范和船旗国有关要求(如有时)予以实施。
(2) 本社确保在本社组织范围内具备涉及下列方面的能力:
① 理解和实施受审核的公司必须满足的规范和规则;
② 实施有关海事证书的批准、检验和发证活动;
3
1.3.1.3.
1.3.1.4.
4
(2) 本社签发的证书仅表明本社在审核时公司/船舶已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和实施了船舶安全
管理体系,但不能保证随后不出现公司和/或船舶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擅自变更和主观上未有
效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而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持续符合所有的 ISM 规则以及本规
范是公司和/或船舶的责任。
(3) 证书的保持是根据船舶持续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条件而决定的。当公司和船舶拒绝本社审核
员对公司和/或船舶进行审核,或因证书和其他服务而不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公司和船舶放
弃了履行 SOLAS 公约规定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本社保留撤销和注销证书
的权力。
第 4 节 信息提供、保密、投诉与申诉
1.4.1.
信息提供
1.4.1.1. 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1.4.1.2. 获得本社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和船舶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船舶及其船上人员的安
全事故、造成水域污染事件以及因 SMS 运行缺陷而导致的港口国滞留等事件的信息应及时通知
本社。
1.4.2.
保密
1.4.2.1. 本社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所有敏感和机密信息绝不向任何合同以外的
个人和组织,包括本社内与该服务无关的人员泄露,但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1.4.3.
投诉与申诉
1.4.3.1. 若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员所执行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向审核
员所在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如对其投诉处理仍不满意时, 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
总部投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决定。
1.4.3.2. 若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执行机构的审核结论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
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决定。
5
第 2 章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 1 节 一般规定
2.1.1.
ISM 认证
2.1.1.1. ISM 认证分为公司 ISM 认证和船舶 ISM 认证。拟获得本社 ISM 认证的公司及每艘相关的船舶
应按本规范第 3 章规定进行审核。当安全管理体系满足 ISM 规则要求时,本社将向公司和/或
船舶签发认证证书,以证明其获得 ISM 认证。
2.1.2.
认证保持
2.1.2.1. 获得 ISM 认证的公司和每艘船舶应按本规范第 3 章规定进行定期审核和附加审核(要求时),
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2.1.2.2. 公司和每艘船舶按本规范第 3 章规定进行换证审核,认为 SMS 得到有效运行,并继续符合 ISM
规则要求,本社重新对其签发认证证书。
2.1.3.
认证基本要求
2.1.3.1. 公司应制定、实施和保持一个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实施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公司方

2应包括 ISM 规定的目标。
2.1.3.2. 安全管理体系应具备实现如下目标的能力:
(1)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① 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安全工作环境;
② 评估所有有关船舶、人员和环境的识别风险,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
③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部署。
(2) 安全和防污染具体标准,包括:
① 符合强制性规范、规则和船旗国要求;
② 考虑 IMO、船旗国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建议的规则、导则和标准。
2.1.3.3. 安全管理体系应建立程序和/或须知,或船上日常操作验证记录,以确保如下方面满足强制性要
求:
(1) 两次检验之间保持船舶和设备状况;
(2) 操作要求。
2.1.3.4. 本社 ISM 认证的目标是:
(1) 评定 SMS 符合 ISM 规则和本规范要求;
(2) 评定 SMS 得到有效运行,并确保实现公司规定的安全和防污染目标;
2船上人员有关酒精和毒品控制方针可构成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一部分。
6
(3) 促进公司和船舶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技能;
(4) 鼓励公司在 SMS 范围内采用并实施 IMO、船旗国主管机关、船级社和其他海运行业组织
建议的规则、导则和标准。
2.1.3.5. 本社 ISM 认证所涉及的强制性规范和规则的符合性审核,既不重复也不替代法定和/或入级检
验,ISM 认证也不解除公司、船长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 2 节 证书
2.2.1.
证书签发
2.2.1.1. 符合证明(DOC)
(1) 公司经初次审核或其后的换证审核,认为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ISM 规则要求,将向其签发
DOC,证书格式见本规范附录 2。
(2) 公司经临时审核,认为满足本规范 3.2.1 的要求,将向其签发临时 DOC,证书格式见本规
范附录 3。
(3) 如果公司对分支机构赋予 SMS 职责的,分支机构名单应附在 DOC 附件中。
2.2.1.2. 安全管理证书(SMC)
(1) 船舶经临时审核,认为满足本规范 3.3.1 的要求,将向其签发临时 SMC,证书格式见本规
范附录 5。
(2) 船舶经初次审核或其后的换证审核,认为其安全管理符合公司批准的 SMS,并满足 ISM
规则要求和下列条件时,将向船舶签发 SMC(当主管机关未提供具体证书格式时,证书格
式见本规范附录 4):
① 持有对该船型有效的 DOC(非临时);
② 船舶保持符合船级社3的要求,或保持符合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主管机关的国家法定要
求;
③ 船舶保持有效的法定证书。
(3) 如全期 SMC 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公司应持本社签发的短期 SMC 或签注展期的原 SMC 以
及审核报告向船旗国主管机关申请签发全期 SMC。
2.2.1.3. 短期证书(DOC/SMC)
(1) 初次审核完成后,本社认为 SMS 满足发证条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5 个月的 SMC/DOC。
(2) 如全期 SMC 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在满意的完成换证审核或其他需要换发新证书的审
核后,本社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5 个月的 SMC。
2.2.1.4. 在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我社签发电子证书的基础上,船公司可申请我社签发电子证书,电子证
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 该船级社符合 RO 规则及其可能的修正案要求。
7
2.2.2.
证书中的船型:
2.2.2.1. DOC 和 SMC 证书中的船型:
(1) DOC 和 SMC 证书中的船型应与 SOLAS 公约中的定义和船上相关 SOLAS 公约文件保持一
致,且与其运营的服务相匹配(例如设计为多种用途的船舶油船/散货/矿砂兼装船(OBO),其
DOC/SMC 证书中应显示其实际营运且适于装运的服务船型);
(2) 当多种用途的船舶自愿仅从事单一的服务类别时,DOC/SMC 证书中应仅列出此种服务的
船型;如果船舶要转换到另外一种服务,则可以进行 DOC/SMC 的临时审核,其后完成增加船
型的附加审核后,DOC/SMC 证书中即可列出对应的船型。
2.2.2.2. DOC 证书中船型的保持:
(1) 如在年度或换证审核中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不再管理 DOC 上所列的某一船型,审核员应立
即从 DOC 中删除该船型,或开出观察项,正式通知公司如果这种情况在下次审核中仍然存在,
船舶类型将从 DOC 中删除。在下一次计划的审核时,将重新签发 DOC,不再列出不再运行的
船型。
(2) 如果在计划的审核中,审核员确定公司自上一次审核以来没有经营特定的船舶类型,则应
将此船型从所有 DOC 的船舶类型中移除。然而,如果公司管理船队中仅有一个或几个船旗具
有特定的船型,经主管机关(船队中不具有该船型的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针对该船型的所
有的 DOC 都可以进行签发或签署。
2.2.3.
证书的有效期
2.2.3.1. 证书有效期应符合如下:
(1) 自初次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 5 年,但此期间内应接受本规范规定的定期
4审核。
(2) 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 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
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 5 年。
(3) 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的 3 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
有效期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超过 5 年。
(4) 如果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或之后完成,新证书应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
期自原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 5 年。
(5) 根据我社的程序或主管机关的要求,可以签发少于 5 年有效期的证书。
2.2.3.2. 临时证书有效期应符合如下:
(1) 临时 DOC 的有效期自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 12 个月;
(2) 临时 SMC 的有效期自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 6 个月。
2.2.4.
证书的展期
2.2.4.1. 临时 SMC,在特殊情况下经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可展期 6 个月。
4 定期审核系指 DOC 的年度和 SMC 的中间审核。
8
2.2.4.2. 如果换证审核业已完成,而新 SMC 在原证书到期之日之前未能签发或发放上船,本社可在原
SMC 上签署展期,有效期自其到期日起不超过 5 个月。
2.2.4.3. 如果预计 SMC 过期之时不在一个可实施换证审核的港口,且公司在 SMC 到期之前提出书面换
证审核展期申请,并安排船舶在即将抵达的第一个挂靠港口实施审核,本社认为合理可行,经
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为允许船舶完成抵达下一个可实施审核的港口
航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船舶抵达该可实施审核港口应完成换证审核,否则 SMC 将
自动失效。
2.2.5.
证书失效、撤销和恢复
2.2.5.1. DOC
(1) 下列情况之一者,DOC 将失效:
① 公司未申请 DOC 年度审核;
② 在商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纠正措施;
③ 未考虑本规范和 ISM 规则的修订;
④ 存在未解决的严重不合格的证据。
(2) 下列情况之一者,DOC 将撤销:
① 公司要求取消 DOC 时;
② 审核确认公司 SMS 运行未达到本规范和 ISM 规则要求;
③ 审核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公司管理的船队存在特别重大船舶和人员安全和水域污染事
故;
④ 审核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公司管理的船队存在重大船舶和人员安全和水域污染事故,但
是公司未按照相关程序文件的要求报告和处置时;
⑤ 主管机关要求时;
⑥ 未支付认证费用,且在指出后未予纠正时。
(3) 当 DOC 失效或被撤销时,本社将立即通知(格式见附录 1)公司、主管机关(在本社代表
船旗国主管机关时)和其他相关认可组织(ROs)。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本社撤销 DOC
时,本社书面通知公司 DOC 于该通告签署日期被撤销,并要求公司退回 DOC。该 DOC
失效通告及该 DOC 覆盖下的船舶名单抄报船旗国主管机关。
(4) 当公司 DOC 失效和被撤销时,DOC 所覆盖的船舶 SMC 同时失效,公司应立即通知相关
的船舶 DOC 已失效,在此情况下,本社不接受该公司的 DOC 临时审核申请。只有经初次
审核后才能签发新的 DOC,其到期日应与原 DOC 相同。
2.2.5.2. SMC
(1) 下列情况之一者,SMC 将失效:
① DOC 失效;
② 在商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纠正措施;
③ 未考虑本规范和 ISM 规则的修订;
9
④ 存在未解决的严重不合格的证据;
⑤ 中间审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⑥ 船舶所属公司终止了对其的管理;
⑦ 船舶实际未实施 SMS 超过 6 个月。
(2) 下列情况之一,SMC 将撤销:
① 公司要求取消 SMC 时;
② 审核确认船上 SMS 运行不满足 2.2.1.2(1)规定 SMC 签发的条件;
③ PSC 滞留引起的附加审核存在无法降级的严重不合格;
④ 船舶 12 个月内发生 2 次及以上涉及 SMS 的 PSC 滞留缺陷未申请附加审核;
⑤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社及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审核;
⑥ 法定及船级证书失效且无法恢复时;
⑦ 船舶发生非常重大船舶和人员安全和水域污染事故时;
⑧ 船舶发生重大事故未向本社报告时;
⑨ 船舶终止营运,如灭失、拆解;
⑩ 未支付认证费用,且在指出后未予纠正时。
(3) 当 SMC 失效或被撤销时,本社将立即通知(格式见附录 1)公司和主管机关(在本社代表
船旗国主管机关时)、港口国主管当局(适用时)、签发 DOC 的组织(或请主管机关转告)。
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本社撤销 SMC 时,本社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公司或船长,任何情
况,公司应确保通知该船,SMC 于该通告签署日期被撤销,并要求其退回 SMC。该通告
抄报船旗国主管机关和该船舶入级的船级社。船舶所属公司终止了对其的管理时,公司应
立即通知本社并退回 SMC 和 DOC 副本。
(4) 对于严重不合格引起的 DOC 撤销进而导致相关 SMS 撤销情况,只有 DOC 恢复后,并对
公司管理的每种船型至少一艘代表船进行一次与初次审核相同范围的附加审核,才能签发
新的 SMC。
(5) 本社不接受因严重不合格导致的 SMC 撤销的船舶的临时审核申请。只有完成船舶初次审
核,才能签发新的 SMC。此外,根据针对 SMS 在船上实施产生的严重不合格性质,在新
SMC 证书签发之前,本社也可要求对公司进行一次等效于年度审核范围的附加审核以验证
DOC 有效性。新 SMC 到期日与撤销 SMC 相同。
2.2.5.3. 证书恢复
(1) DOC 失效后,如公司申请恢复 DOC,则应进行与初次审核相同范围和程度的附加审核,
新 DOC 的有效期应从自附加审核完成日期起至被撤销的 DOC 到期日计算。恢复相关船舶
的 SMC 至少应对该 DOC 覆盖下的每种船型的一艘船舶进行与初次审核相同范围和程度
的附加审核。船舶附加审核完成后为所有该 DOC 覆盖下的船舶重新签发 SMC。
(2) SMC 失效后,如船舶申请恢复 SMC,则应进行与初次审核相同范围和程度的附加审核。
根据严重不合格的性质,在签发新 SMC 之前,本社可对公司安排访问或进行与年度审核
相同范围的公司附加审核。新 SMC 有效期应从附加审核完成日期起至被撤销的 SMC 到期
10
日计算。
2.2.6.
证书保存、补发和增发、修改、或退回
2.2.6.1. 证书保存
(1) 公司应保存 DOC 或临时 DOC 和每艘船舶的 SMC 或临时 SMC 副本,以供备查。
(2) 每艘船舶应在船上保存 DOC 或临时 DOC 副本
5和 SMC 或临时 SMC,以供备查。
2.2.6.2. 证书补发和增发
(1) 当本社签发的 DOC、临时 DOC、SMC 或临时 SMC 遗失或损坏,公司应及时向本社提出
重新签发相应证书或文件的申请。
(2) 当公司增加管理的船舶时,公司应向本社申请增发用于该船舶的 DOC 副本。
2.2.6.3. 证书内容修改
(1) 当证书所述内容发生更改,公司应及时向本社提出证书更改或重新签发的申请。
(2) 当公司管理的船型减少时,公司应通知本社修改 DOC。
2.2.6.4. 退回证书
(1) 公司收到本社签发的 DOC 和/或 SMC,应立即将临时 DOC 和/或临时 SMC 退回本社。
(2) 除因证书遗失而补发证书以外,公司收到本社签发的新 DOC 和/或新 SMC,应立即将本社
签发的原 DOC 和/或 SMC 退回本社或销毁。
(3) 当公司及其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终止时,公司应立即将 DOC 或临时 DOC、SMC 或临
时 SMC 退回本社。
(4) 证书补发后,如果找回遗失的原证书,公司应立即将原证书退回本社。
2.2.7.
港口国控制(PSC)的处理
2.2.7.1. 本社审核员应港口国检查要求登轮时,应复查港口国控制检查官(PSCO)提出的客观证据。
如果审核员认为证据显示存在严重不合格时,应通知公司按严重不合格处理。如果严重不合格
不能降级,SMC 将失效并予以收回。如 SMC 是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时,应报告船旗国主管
机关,并按其指令处理。
2.2.7.2. 本社审核员按公司申请进行附加审核。如船旗国没有任何相关的明确指示,所进行的附加审核
的范围(包括船舶持临时 SMC 滞留的情况)应至少包括 PSCO 所发现的缺陷,根据实际可获
得的证据对纠正措施实施的情况予以验证。
2.2.7.3. 如果滞留船舶缺陷反映是由于公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所导致,本社将要求对公司 DOC 进行附
加审核。
2.2.7.4. 如果本社认为 PSCO 判定船舶存在严重不合格证据不充分或不成立时,审核员应口头或书面请
求 PSCO 慎重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2.2.7.5. 如果本社审核员不同意 PSCO 采取的措施,审核员应将其不同意见书面提交 PSCO,并通知船
5 如果船舶所属管理公司的 DOC 由本社签发,则 DOC 副本系指本社签发并盖副本印章的 DOC 文件。
11
旗国。
2.2.8.
船舶中断 SMS 运行
2.2.8.1. 船舶因修理、搁置等原因中断运行 SMS,公司应对船舶 SMS 进行复查。
2.2.8.2. 公司应为季节性运营的船舶制定特定的基于其商业活动的搁置期间和恢复营运程序。
2.2.8.3. 船舶恢复营运时,公司应将相关的信息通知船旗国、港口国和我社或沿海国主管机关(如适用)。
相关信息应包括船舶恢复营运所需的时间、船东或公司任何信息变更、预期目的地,例如:常
规航线、修理厂或拆船厂。
2.2.8.4. 船舶中断运行 SMS 超过 3 个月但不足 6 个月,船舶恢复运营时,公司应向我社申请中间范围
的附加审核。满意地完成附加审核后,将在 SMC 进行附加审核签署。
2.2.8.5. 船舶中断运行 SMS 超过 6 个月,船舶恢复运营时,公司应向我社申请临时审核。
第 3 章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1.1.
审核种类和周期
3.1.1.1. 初次审核
(1) 当首次签发全期 DOC 时,公司的 SMS 应进行初次审核,以验证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业已
建立、实施和保持,并符合 ISM 规则的要求、船旗国特殊要求和本规范的要求。
(2) 当首次签发全期 SMC 时,与船舶有关的 SMS 应进行初次审核。船舶的初次审核应在其公
司满意地完成 DOC 初次审核并取得 DOC 证书(非临时证书)后进行。船旗国主管机关或
在其要求下由另一个缔约国政府或认可组织签发的有效 DOC 可作为该船舶所属管理公司
SMS 符合 ISM 规则的证据。
(3) 当公司和船舶已获得临时 DOC 和临时 SMC 时,初次审核应在所述临时证书有效期内进行。
3.1.1.2. 年度审核
所有获得认证的公司应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应在 DOC 每年周年日前或后 3 个月内进行。
3.1.1.3. 中间审核
每艘获得认证的船舶在其 SMC 有效期内应至少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中间审核应在 SMC 初次审
核或前一次换证审核之后的第 2 个和第 3 个周年日之间进行。根据 SMS 运行状况,必要时,
如根据公司体系运行状况,或不合格的性质等,本社可增加中间审核的频次。
3.1.1.4. 换证审核
12
(1)
获得认证的公司或船舶,在其 DOC 或 SMC 有效期届满后,如继续申请本社认证,应在原
DOC 或 SMC 到期之日前申请换证审核,否则原 DOC 或 SMC 将自动失效。
(2)
在满意地完成换证审核后,本社将换发新的 DOC 和/或 SMC。
3.1.1.5. 附加审核
(1)
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公司 DOC 的附加审核:
① 当 DOC 覆盖的船舶发生重大船舶安全事故、重大船上人员伤亡事故和水域污染事件
时,本社根据公司的报告,认为必要时;
② 当公司的 SMS 发生实质性更改时;
③ 当 DOC 覆盖船舶 1 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涉及因 SMS 缺陷导致的 PSC 滞留时;
④ 当 SMS 中增加船旗,经主管机关同意时;
⑤ 当 SMS 中增加船型,完成 DOC 临时审核后,经主管机关同意时;
⑥ 当 DOC 撤销后,重新申请签发 DOC 时(应满足 2.2.4.3 要求);
⑦ DOC严重不合格降级后或当本社需要跟踪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时;
⑧ 附录 6 所标明的附加审核;
⑨ 船旗国政府有要求时。
(2)
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船舶 SMC 的附加审核:
① 当船舶发生重大船舶安全事故、重大船上人员伤亡事故和水域污染事件时,本社根据公
司的报告,认为必要时;
② 船舶发生与 SMS 运行有关的 PSC/FSC 滞留时;
注:出现下列 PSC/FSC 滞留情况之一者(不仅限于此),应进行附加审核:
a. 新换船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有效的岗位熟悉或培训,出现不熟悉船上关键设备和/或应急设备操
作,以及不能进行满足要求的应急演习等 SMS 运行缺陷;
b. 船员不清楚公司 SMS 有关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程序要求,出现船体和设备的维护保养。未得到
及时实施,造成船舶总体状况很差;
c. 船上发生险情及不合格等未按 SMS 程序进行分析和报告;
d. PSC/FSC 检查官直接给出 ISM 严重滞留缺陷,或多项船舶及设备缺陷。
③ 当任何船级和法定检验以及船旗国检查报告船上 SMS 未有效运行或 ISM 规则要求未得
到满足,并经本社业务主管部门判定认为必要时;
④ 当船级要求船舶进行不定期检验时,经验船师评估认为船舶存在 SMS 体系未有效运行
的情况,报本社业务主管部门判定认为必要时;
⑤ 附件 7 所标明的附加审核;
⑥ 当 SMC 撤销后,重新申请签发 SMC 时(应满足 2.2.4.3 要求);
⑦ 当本社需要跟踪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时;
⑧ 船旗国政府有要求时。
13
(3)
附加审核根据上述(1)和/或(2)的情况,可以进行完整或部分的 SMS 审核。因 PSC 滞
留引发的附加审核范围应涉及与 PSC 滞留缺陷有关的船岸管理和操作过程。
3.1.1.6. 临时审核
(1)
下列情况之一,除本规范附录 6 规定外,公司可申请签发临时 DOC 的临时审核,以推动
SMS 的初次实施:
① 新建公司;
② DOC 持有公司在管理船队中增加船型;

增加船旗。
(2)
下列情况之一,除本规范附录 7 规定外,公司可申请 SMC 的临时审核:
① 交付的新造船;
② 公司承担管理责任的新进船舶;
③ 船舶更换船旗时。
3.1.2.
认证变更
3.1.2.1. 涉及 DOC 变更的公司审核的要求按本规范附录 6 执行。
3.1.2.2. 涉及 SMC 变更的船上审核的要求按本规范附录 7 执行。
3.1.3.
审核策划
3.1.3.1. 根据申请,本社指派具有适当资格的审核员,并组成审核组执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3.1.3.2. 审核员在公司和/或船舶合作下,并基于对受审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和/或熟悉,制定
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应灵活方便,以便允许在审核期间,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改变审核重点,并
有效地使用资源。审核计划应传达到审核涉及的所有人员。
3.1.3.3. 审核计划应包括:
(1) 标识 SMS 范围内具有重要直接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单元;
(2) 标识审核员;
(3) 审核语言;
(4) 审核实施的日期和场所;
(5) 与公司管理层举行会议时间安排。
3.1.4.
审核准备
3.1.4.1. 公司应按审核计划和/或审核员要求做好所有必要审核准备工作,确保在审核期间能使审核员获
得所有与 SMS 有关的文件和记录,以便按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公司应注意临时审核包括对公
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查,后续计划的审核包括对上次审核以来文件修改情况的审核,如果
认为文件不充分或不符合 ISM 规则的要求,应等待公司采取相应的修改措施后进行审核。
3.1.4.2. 审核期间,公司应确保接受审核的人员全面熟悉审核程序和公司 SMS 要求。
3.1.4.3. 公司应确保接受审核的船舶处于正常营运状态,不应在干坞内或处于搁置状态。如果船员配备
14
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则临时审核可在非正常营运状态下进行。
3.1.4.4. 审核组长应核查公司的相关安全业绩记录,如船旗国记录、港口国控制报告以及船级记录和船
舶事故报告,并在编制审核计划时考虑到这些记录。
3.1.5.
审核实施
3.1.5.1. 所有计划的、常规的 DOC 和 SMC 审核(初次、中间、年度和换证)应全面覆盖 ISM 规则的
所有要素,以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所有方面。
3.1.5.2. 每次审核,审核组应与受审核的公司和/或船舶举行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以:
上一章:中国船级社指南 液化气体运输船气体燃料发动机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 2018 下一章:中国船级社指南 深海采矿设施指南 2022

相关文章

GB/T 33800-2017 船舶与海上技术拆船管理体系拆船厂安全与环境无害化管理体系规范 GB/T 33800-2017 船舶与海上技术 拆船管理体系 拆船厂安全与环境无害化管理体系规范 GB/T 36215-2018 船舶与海上技术拆船管理体系造船和船舶营运环节中有害物质的信息管理 GB/T 36215-2018 船舶与海上技术 拆船管理体系 造船和船舶营运环节中有害物质的信息管理 GB/T 36482-2018 船舶与海上技术拆船管理体系GB/T33800实施导则 GB/T 36482-2018 船舶与海上技术 拆船管理体系 GB/T 33800实施导则 GB/T 36216-2018 船舶与海上技术拆船管理体系拆船过程中防止石棉发散和暴露的措施 GB/T 36216-2018 船舶与海上技术 拆船管理体系 拆船过程中防止石棉发散和暴露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