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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规范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 2019-中文-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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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规范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 2019-中文-修订版 中 国 船 级 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
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HIP SECURITY SYSTEM
2019
生效日期:2019 年 11 月 11 日
北京
目录
第 1 章 第 2 章 通 则............................................................................................................................3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7
第 1 节 保安体系认证...........................................................................................................7
第 2 节 证 书................................................................................................................7
第 3 章 船舶保安计划的批准.................................................................................................10
第 1 节 一般规定.................................................................................................................10
第 2 节 文件和资料提供.....................................................................................................10
第 3 节 船舶保安计划.........................................................................................................10
第 4 节
文件审查................................................................................................................11
第 5 节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审批........................................................................................... 11
第 4 章 船舶保安体系审核..................................................................................................... 13
第 1 节 一般规定...............................................................................................................13
第 2 节 初次审核................................................................................................................16
第 3 节 定期审核.................................................................................................................. 17
第 4 节 附加审核.................................................................................................................. 17
第 5 节 临时审核.................................................................................................................. 18
附录 1 ISPS 规则认证场景—最低要求.....................................................................................19
附录 2 ISSC 格式........................................................................................................................20
附录 3 临时 ISSC 格式............................................................................................................... 24
第 1 章


1.1.
适用范围
1.1.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根据《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
规定提供船舶保安体系的认证服务。
1.1.2.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如下类型的船舶的保安体系:
(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
(3)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1.3.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1.1.4.
如果本社作为一个船旗国政府授权认可的保安组织(RSO)已涉及对悬挂其国旗的特定船舶的船
舶保安评估执行或其船舶保安计划的制定或修订,为避免利益冲突,本社不应接受该船舶保安
计划审批或实施审核认证的申请。
1.2.
等效
当本社认为一个船舶保安体系在其实施效果上等效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船舶保安体系时,则所
述船舶保安体系可以认为符合本规范要求。
1.3.
定义和缩写
基于本规范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1.3.1.
“SOLAS”系指经修正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3.2.
“ISPS 规则”系指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于 2002 年 12 月 12
日以第 2 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3.3.
“审核准则”系指如下必要的船舶保安要求:
(1) SOLAS 第 XI-2 章第 4、5、6、7 和 8 条款;
(2) SOLAS 第 XI-1 章 3、5 条和 SOLAS 第 V 章第 19 条;
(3) ISPS 规则 A 部分第 1.3、5 至 13 节;
(4) ISPS 规则 B 部分第 8 至 13 节;
(5) 海安会通函 MSC/Circ.1074《关于缔约国主管当局或指定机关授权认可保安组织的临时导则》
附件 1 第 3-5 段;
(6) 船旗国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如有时);
(7) 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1.3.4.
“船舶保安体系”系指船上实施的程序、文件和有关记录的体系,通过对其检查以验证船舶对
ISPS 规则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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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
安事件的威胁而采取船上措施所制定的计划。
1.3.6.
“审核”系指一个系统和独立的验证过程,通过获得的客观证据来确定船舶有关保安活动是否
满足 ISPS 规则和 SSP 中的计划安排,以及这些计划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以实现 ISPS 规则
的目标。
1.3.7.
“保安设备”系指保安计划规定的用于实施保安措施的设备。
(1) 保安设备是在船舶一个或多个位置安装、配备和设置的,预定用于阻止、监视、探测、观
察潜在保安威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或设施,从广义意义上说,保安设备可包括设备、装置、
技术系统、 标识、结构关闭装置等技术系统。
(2) 某些设备具有双重作用,诸如甲板照明用于正常的船舶操作,也发挥保安作用。
1.3.8.
“船舶物料”系指:
(1) 用于船舶的保养、维护、安全、操作或航行的材料;
(2) 用于船舶的乘客或船员安全或舒适的材料,包括船舶乘客或船员的伙食。
1.3.9.
“敏感性信息和资料”系指那些一旦落入他人之手,能协助其策划和攻击船舶保安体系的信息
和资料。敏感性信息和资料可包括:
(1) 有关保安计划、安排的信息
(2) 脆弱性评估报告/信息
(3) 保安设备的技术规格和位置
(4) 保安设备的局限性信息
(5) 敏感性电文等
1.3.10. “演练”系指为保持船舶处于一种高水平的保安准备状态而开展的至少涉及船舶保安计划的一
个部分的一次训练事件。
1.3.11. “演习”系指一个涉及船舶或港口设施一个功能要素的全面训练事件,并测试通讯、协调、可
获得资源和响应。
1.3.12. “验证”系指通过评估客观证据,对适用的审核准则得到满足的认定。
注:客观证据可以通过观察、测量、试验或其他手段获得。
1.3.13. “审核发现”系指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与审核准则(1.3.3)进行评价的结果。
注:审核发现能表明是否符合审核准则,也能指出改进的机会。
1.3.14. “缺陷”系指不满足特定的要求,但没有危及到船舶在保安等级 1、2 和 3 时船舶的操作能力。
它也可以被称为不合格。
1.3.15. “严重缺陷”系指不满足特定的要求,危及到船舶在保安等级 1、2 和 3 时船舶的操作能力。它
也可以称为严重不合格。
1.3.16. “观察项”系指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陈述,也可以是审核员依据 SSP 所做
的声明,如果不予纠正则将来可能会导致缺陷的发生。
1.3.17. “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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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联络。
1.3.18. “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任命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
订、 提交批准、和随后得以实施和保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1.3.19.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他们已从船舶所
有人处承担船舶经营的责任,并同意承担 ISPS 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1.3.20. “证书”系指按 ISPS 规则要求签发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简称 ISSC)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简称临时 ISSC)。
1.3.21. “定期审核”系指第 4 章第 3 节规定的换证审核或中间审核。
1.3.22.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
1.3.23. “符合证明(DOC)”系指在 SOLAS 第 IX 章第 4 条中使用的文件。
1.3.24.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SAS)”系指与其他无线电设备结合或者独立的安装(缩写为 SSAS-SC)
在船上的满足 SOLAS 第 XI-2/6.2-6.4 和 IMO.MSC.147(77)性能标准的系统。
1.3.25. “自动识别系统(AIS)”系指 SOLAS 第 V 章第 19 条所要求的设备。
1.3.26. “连续概要记录(CSR)”系指 SOLAS 第 XI-1 章第 5 条所要求的记录。
1.3.27. “海上保安审核员”系指按规定要求接受正式培训的本社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审批和船上审核的
人员。
1.3.28. “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海上移动平台、高速船、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或船/船活动
安全的任何行为或情况。
1.3.29.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范中未列明的其他术语的定义参照 SOLAS 公约、ISM 规则和 ISPS 规则中的
定义。
1.4.
认证申请和费用
1.4.1.
要求本社进行船舶保安体系认证和保持已获得的认证的船舶,船舶所属公司应向本社或本社指
定单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可签订认证服务协议。
1.4.2.
申请人应按本社检验费规定或服务协议规定向认证单位支付认证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
用。
1.5.
责任及限定
1.5.1.
本社将充分地确保船舶保安体系认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接受授权的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的
监督。
1.5.2.
本社签发的证书只是本社在船舶审核时,对已经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和实施了一个船舶保安体
系的证明,不能保证不出现公司和船舶随后对船舶保安体系的改变和主观上未有效实施船舶保
安体系而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证书并不是对公司和船舶一贯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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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偶发事件的保证。符合所有的适用船舶保安要求是公司和/或船舶的责任。
1.5.3.
证书的保持是根据船舶持续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条件而决定的。当公司和船舶拒绝本社审核员对
船舶进行审核,或因证书和其他服务而不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公司和船舶放弃了履行 SOLAS 公
约规定责任和义务,CCS 保留撤消、注销和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权力。
1.6.
投诉与申诉
1.6.1.
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员所执行的船舶保安体系审核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向审核员
所在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如对其投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
部投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1.6.2.
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执行机构的审核结论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
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1.7.
信息提供和保密
1.7.1.
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船舶保安体系认证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1.7.2.
本社在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所有敏感和机密信息绝不向任何合同以外的个人和
组织,包括本社内与该服务无关的人员泄露,但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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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第 1 节 保安体系认证
2.1.1.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2.1.1.1.本社对本规范 1.1 条所适用的船舶保安体系按照本规范第 4 章规定实施审核,并对满足审核准
则(1.3.3)的船舶保安体系的船舶将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授权签发相应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1.1.2.本社的认证服务一般应包括船舶保安计划审批、船舶保安体系审核。如果申请审核的船舶保安
计划业已获得该船舶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批准,本社可对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船舶实施船
舶保安体系审核,满意后签发相应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1.2.
认证保持
2.1.2.1.为保持 ISPS 认证,公司应接受本规范第 4 章第 4 节规定的定期审核和附加审核。
2.1.2.2.对船舶保安计划(SSP)进行修改应及时提交本社审批,未经本社的批准,公司不应实施修改的
船舶保安计划。
2.1.3.
信息通报
2.1.3.1.在本社认证注册的船舶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海上保安事件以及因保安问题而导致的港口
国滞留和驱逐出港等事件的信息应及时通报本社。
2.2.1. 证书类型和签发 第 2 节 证 书
2.2.1.1.本社在船旗国政府授权下,对 ISPS 认证并合格的船舶签发证书。
2.2.1.2.经本规范第 4 章第 5 节所规定的临时审核,本社将签发临时 ISSC。
2.2.1.3.经初次审核、换证审核、涉及证书变更或其他需要重新发证的中间或附加审核,签发 ISSC。
2.2.1.4.如全期 ISSC 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公司应持本社签发的短期 ISSC 或签注展期的原 ISSC 以及
审核报告向船旗国主管机关申请签发全期 ISSC。
2.2.2.
证书的有效期
2.2.2.1.ISSC 的有效期应符合如下:
(1) 自初次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 5 年,但此期间内必须接受本规范规定的中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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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 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
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 5 年。
(3) 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
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 5 年。
(4) 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的 3 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
有效期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超过 5 年。
(5) 如换证审核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发放到船上,可对现
有证书签注展期,签注后的证书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不超过 5 个月。
(6) 应公司申请,ISSC 有效期可以和 SMC 证书有效期协调,但是该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ISPS
规则 A/19.3 规定的五(5)年期。
2.2.2.2.临时 ISSC 有效期自本规范第 4.4.2 条所述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 6 个月。
2.2.2.3.如果中间审核在本规范第 4 章第 3 节规定期限之前完成,则应通过签注对证书上的到期日予以
修正,修正后的到期日自中间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超过 3 年,除非安排一次或多次附加审核。
2.2.3. 证书展期 删除[闲鱼用户]: 在征得
2.2.3.1.如证书到期时该船不在预定审核的港口,则公司可依据 ISPS 规则 A/19.3.5 向如船旗国主管机
关申请展期 ISSC。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展期的证明文件应在审核时提交审核员。
删除[闲鱼用户]: 准许的情况下,本社可以办理
2.2.3.2.临时 ISSC 不得展期。
删除[闲鱼用户]:
2.2.3.3.如果本社有充分理由判定公司或船舶申请连续签发临时 ISSC 的目的之一是回避充分履行 SOLAS 第 XI-2 章和 ISPS 规则的责任,则本社不予以连续签发临时 ISSC。 删除[闲鱼用户]: 展期。
2.2.4. 证书失效和注销 删除[闲鱼用户]: 但该项展期只以能使该船完成其驶抵预
定审核的港口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
2.2.4.1.当发生如下(1)到(8)任何一种适用情况时,证书将失效或注销: (1) 未在规定期间完成本规范第 4 章所规定的中间审核 删除[闲鱼用户]: 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对任何
证书的展期均不得超过 3 个月。
(2)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社及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审核;
(3) 审核中针对缺陷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性措施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4) 船舶审核发现的严重缺陷无法在开航前降级;
(5) 船舶所属公司终止了对其的管理或船舶终止营运;
(6) 船舶保安计划变更未经本社批准;
(7) 船舶实际未实施保安体系超过 6 个月;
(8) 当公司未支付审核费用,且在指出后未予以纠正时。
2.2.4.2.当本社有理由认定证书失效和注销时,本社将书面通告船舶所属的公司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2.2.4.3.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本社撤消 ISSC 时,本社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公司或船长,任何情况,公
司应确保通知该船,ISSC 于该通告签署日期被撤消,并要求其退回 ISSC。该通告抄报船旗国主
管机关、港口国主管当局(适用时)和该船舶入级的船级社。船舶所属公司终止了对其的管理
时,公司应立即通知本社并退回 ISSC。
2.2.5.
证书保存、重新签发、修改、或退回
2.2.5.1.证书保存
第 8 页
船舶保存证书的正本,公司保存证书的副本,并当本社有要求时能提供该证书。
2.2.5.2.证书重新签发
(1) 当证书遗失或损坏,公司应及时向本社提出重新签发证书的申请。
(2) 船舶的证书按 2.2.4.1(1)、(2)、(3)、(4)、(6)、(8)情况失效和注销后,只有满意地完成
了与初次审核相同范围和程度的附加审核后,才能重新签发 ISSC,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失效
或注销证书相同。
2.2.5.3.证书内容修改
无论何时证书所述内容发生更改,公司应及时向本社提出更改或重新签发证书的申请。
2.2.5.4.退回证书和文件
以下情况,公司应立即将我社签发的原证书退回本社:
(1) 当新的 ISSC 按 2.2.1 签发时;
(2) 当证书被注销或失效后重新签发时;
(3) 当遗失的证书在重新签发后找回时,原证书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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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船舶保安计划的批准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1.1.
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批,由船舶所属公司向本社总部或本社指定的单位提出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
请。
3.1.2.
在按本规范第 4 章进行船舶保安体系认证审核过程中,本社不接受对原非本社批准的船舶保安
计划(SSP)修改的申请。
3.1.3.
本社对船舶保安有关文件审查以确认:
(1) 船舶保安评估(SSA)业已开展,并符合 ISPS 规则的要求;
(2) 船舶保安计划(SSP)制定及其修改业已以船舶保安评估为基础,并符合 ISPS 规则所定义
的三个保安等级的规定;
3.1.4.
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时,本社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保安计划(SSP)。
第 2 节 文件和资料提供
3.2.1.
申请本社审批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公司应向本社提供以下文件进行审查:
(1) DOC 复印件;
(2) 船舶保安计划;
(3) 制定船舶保安计划所依据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注: 文件和资料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格式
3.2.2.
如果船舶保安计划未包括如下方面内容,则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1) 阐明公司保安员(CSO)和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岸基人员具体职责和权限的组织机构和程
序;
(2) 阐述公司向公司保安员(CSO)和船长提供必要支持以确保其履行保安有关职责的公司声明。
3.2.3.
公司应向本社提供能证实公司保安员已经接受了履行公司保安员的职责的必要培训的证明资料。
3.2.4.
当本社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其他与船舶保安体系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 3 节 船舶保安计划
3.3.1.
《船舶保安计划》(SSP)应用船上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语言编写,如不是英文、法文和西班
牙文,还应至少提交一份英文版本。
第 10

3.3.2.
船舶保安计划(SSP)的制定应基于船舶保安评估的结果并符合 ISPS 规则 A 部分的相应要求,
充分考虑 ISPS 规则 B 部分 8.1 到 13.8 的指南。
3.3.3.
船舶保安评估(SSA)应符 ISPS 规则 A 部分的相应要求,并确保:
(1) 由具有评价船舶保安风险和问题适当技能的人员实施;
(2) 基于特定威胁情景包括定期的贸易模式并考虑船舶脆弱性和这些情景的后果进行;
(3) 充分考虑 ISPS 规则 B 部分 8.1 到 13.8 所给出的指南。
3.3.4.
如果公司提交了一份覆盖其船队部分或全部的通用性的船舶保安计划 , 只有能证实公司对每艘
船舶经过了船舶保安评估包括现场保安检验 , 而且船舶保安评估和提交的船舶保安计划能体现
每条船舶的特点,本社才予以接受。当本社代表主管机关审批船舶保安计划的情况下,按主管
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 4 节
文件审查
3.4.1.
根据公司申请,本社具有适当资格的海上保安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进行文件审查。
3.4.2.
3.4.2 文件审查发现应清楚而简明地形成文件,并有客观证据支持。审核员应基于所收集的信息
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审查报告。
3.4.3.
在文件审查中,审核员应验证公司已经考虑了相关保安指南和最佳管理实践,包括 IMO 关于海
盗、抢劫和武装劫持的最新通函的要求。经审查,如果本社认为船舶保安计划和船舶保安评估
符合适用的审核准则(1.3.3),则对船舶保安计划予以批准,否则,公司应进行相应的修改,
并重新提交审查。
3.4.4.
经审查,认为 SSP 符合 ISPS 规则 A/9.4 要求且考虑了 ISPS 规则 B/8.1 到 13.8 的规定并适合于
该船舶,本社将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并签发一份船舶保安计划批准书。
3.4.5.
船舶保安计划面页应加盖批准章,其他所有页面也应盖章以防止未经批准的修改。船舶保安计
划和批准书转交公司,由公司送达船上保存。
3.4.6. 应有证据表明公司保安员已经按照 ISPS 规则 A/13.1 接受了培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或者 删除[闲鱼用户]: 不能进行船舶审核。
有客观证据证明公司保安员(CSO)没有接受所规定的培训,审核员应通知公司采取措施纠正。
第 5 节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审批
3.5.1.
对本社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进行任何与 ISPS 规则 A/9.4.1 到 A/9.4.18 要求相关的修改应提交
本社审批。
3.5.2.
当申请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审批时,应提交本社如下文件:
(1) 修改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封面、目录或文件清单、修改记录;
(2) 修改前的原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3) 修改后的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
(4) 导致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第 11

3.5.3.
经审查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改的有关文件,认为对原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改符合审核准则的,本社
对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相应文件均加盖批准章,并退还申请的公司。公司应确保对船上的船舶
保安计划予以更新。
3.5.4.
本社根据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程度和性质,确定是否要求附加审核,并通知公司。船舶保安警
报系统的安装或更换而对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应进行附加审核。
第 12

4.1.1. 申请 第 4 章 船舶保安体系审核
第 1 节 一般规定
4.1.1.1.要求本社审核的船舶,应向本社提出申请。
4.1.2.
对公司和/或船舶的要求
4.1.2.1.公司应持有本社接受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1.2.2.公司应提供由公司保安员或其授权的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执行的文件化的船舶保安评估(SSA)、
保安程序和有关记录。这些记录应能对船舶保安计划(SSP)的实施和船舶保安计划规定的任何
保安设备的维护提供客观证据。在申请本社进行初次审核时,公司应确保该船舶的保安体系具备
足够的实施客观证据。
4.1.2.3.公司应至少每 12 个月的时间间隔对申请认证的每一艘船舶开展一次内部审核和船上保安活动的
评审,并提供适当的证据予以证实。
4.1.2.4.公司应确保对审核所提出的缺陷进行适当调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1.2.5.本社对船舶保安体系符合性的审核并不减除公司和所有船员遵守国家和国际法规或其工作或经营
活动区域保安等级的义务。
4.1.2.6.公司和船舶应保存内、外部保安审核认证记录,保存期限至少 5 年。
4.1.2.7.任何对与 ISPS 规则 A/9.4.1 到 A/9.4.18 要求有关的保安体系、保安设备或者 SSP 的修改必须提
交船级社审核批准。
4.1.2.8.初次安装 SSAS 时,公司应安排经认可的无线电技师进行测试并签发报告表明设备满足 SOLAS XI-
2/6.2 至 6.4 的要求。SSAS-SC 可以由 SSO 测试并报告。
4.1.2.9.初次安装 SSAS 后,公司应负责:
(1) 根据批准的 SSP 对 SSAS 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满足其操作要求;以及
(2) 按照 ISPS 规则 A/10.1.10 要求保存 SSAS 船上记录。
4.1.3.
审核准备和实施
4.1.3.1.根据公司申请,本社具有适当资格的海上保安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进行审核。
4.1.3.2.当执行审核时,公司应安排熟悉审核程序和具有实施审核准备工作能力的人员,在审核员要求时
提供协助。
第 13

4.1.3.3.受审核船舶的公司按照本社事先通知的审核计划和审核员的要求(如有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
作。审核准备工作包括确保审核员在审核期间能获取与船舶保安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等。
4.1.3.4.如果公司未做好充分的审核准备或未指派人员接受审核,或当审核员认为继续执行审核有困难时,
可以中止审核。
4.1.3.5.只有在船舶处于正常营运状态并按《安全配员证书》配备了所有船员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4.1.6 所
述的初次、定期和附加审核。
4.1.3.6.签发或换发 ISSC 的审核由如下步骤组成:
(1) 验证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SSP)业已在船上配备;
(2) 通过代表性样本验证船舶保安体系正有效实施;
(3) 验证 SSP 所规定的船舶保安设备符合适用要求;
(4) 验证 SSP 规定的所有保安设备包括保安警报系统工作正常。
4.1.3.7.审核员应在审核开始前与船长和/或船船舶高级管理人员召开首次会议,目的是:
(1) 向船舶管理层介绍审核员;
(2) 解释审核范围和目的;
(3) 简要说明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4) 建立审核员和船舶管理层之间的正式联系渠道;
(5) 确认必要的资源、文件资料和设施;
(6) 确认末次会议和任何临时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4.1.3.8.审核结束后,应召开末次会议,向船长和/或船舶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审核发现以及缺陷的处置要
求,并由审核组长宣布审核结论。
4.1.3.9.审核员应验证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证实文件化程序有效性的客观证据。验证可通
过面谈、现场检查、文件核查以及记录检查等方式予以实现。
4.1.3.10. 船舶保安计划规定的所有技术性保安设备或系统应予以全部验证,对于操作性保安措施可采用
抽样的方式予以验证。在 SSAS 初次安装后,本社可以批准 SSP 中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审核和见
证一个完整保安报警测试以验证这些规定得到了有效地实施。在每个后续定期审核中,审核员
应检查 SSAS 测试记录,确定 SSAS 报警点和验证 SSAS 有关的程序、须知和指南得到了有效地实
施。
4.1.3.11. 审核员可从其他 RSO 或相关的船旗国主管机关方面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以核实公司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性。
4.1.3.12. 中间和换证审核应包括审查初次审核或上次定期审核以来的历次审核中的缺陷报告。审核员应
选择一个报告的缺陷样本以验证公司及时地对缺陷进行了调查、分析和处理。
4.1.4.
审核发现
4.1.4.1. 审核发现应清楚而简明地形成文件,并有客观证据支持。应按照审核准则评估审核的发现,以
判断他们是属于严重缺陷、缺陷或者是观察项,并与公司的代表和/或船舶高级管理层沟通以得
到认可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 14

4.1.4.2. 缺陷的给出必须依据 ISPS 规则和 SSP 的有关章节或段落以及船旗国的具体要求。
4.1.4.3. 初次和换证审核如果存在严重缺陷,则本社不能签发或者换新 ISSC,并立即报告船旗国主管机
关,同时公司必须采取立即的纠正措施。审核员在船舶开航前应验证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以
及验证主管机关要求(如有时)的落实。同时公司必须制订一个防止其缺陷复发的预防性措施
计划,并得到审核员认可。在纠正措施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至少要进行一次附加审核以验证
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4.1.4.4. 中间审核如果存在严重缺陷,则不能签署 ISSC,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从而允许严重缺陷降
级。审核员在船舶开航前要验证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公司必须制订一个预防性措施计划
并得到审核员同意以防止缺陷重复发生。在纠正措施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至少要进行一次附
加审核以验证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4.1.4.5. 在所有发现的缺陷得到纠正并恢复符合性前,不能签发或者换新 ISSC。另外,公司应制订一个 删除[闲鱼用户]: 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防止缺陷复发的预防措施计划,并得到审核员认可。必要时可以进行附加审核。
删除[闲鱼用户]: 其
4.1.4.6. 在中间审核、附加审核时发现缺陷,如已恢复符合性或公司已制订一个防止缺陷复发的预防措
施计划,并得到审核员认可,则可以签署 ISSC 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附加审核。 删除[闲鱼用户]: 预防性措施
4.1.4.7. 因审核中发现的严重缺陷和需要跟踪验证的缺陷而实施的附加审核应在审核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删除[闲鱼用户]: 可以签署 ISSC 证书,
内完成。 删除[闲鱼用户]: 应
4.1.5. 审核报告 删除[闲鱼用户]: 纠正和预防性措施计划并得到审核员认
可,以恢复符合性并防止缺陷重复发生
4.1.5.1.在每次 SSP 审批和船舶审核后,必须签发一份审核报告,同时船上要保存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
4.1.5.2.审核报告由审核员基于所收集的审核发现和船舶保安体系与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 ISPS 规则的
符合情况编制。
4.1.5.3.审核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反映审核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1) 审核完成日期;
(2) 船舶保安计划实施情况陈述;
(3) 船上所有保安设备和系统的运作状况报告。
(4) 审核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观察项的报告。
4.1.6.
审核种类
4.1.6.1.船舶保安体系的审核由如下种类组成:
(1) 初次审核
(2) 定期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
(3) 附加审核
(4) 临时审核
第 15

4.2.1. 一般规定 第 2 节 初次审核
4.2.1.1.当本社首次按照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对船舶保安体系审核时,进行初次审核。
4.2.1.2.在初次审核时,本社首先核查 4.2.2 所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核查”)。然后进行现场审
核以确保船舶保安体系在船上有效实施(以下简称“船上审核”)。
4.2.2.
文件核查
4.2.2.1.如果申请本社实施初次审核的船舶保安计划已由本社批准,审核员根据具体情况,在船上审核时
或之前对船舶保安计划(SSP)进行核查。
4.2.2.2.如果申请本社实施签发 ISSC 的初次审核的船舶保安计划非本社批准,本社可要求公司在审核实
施前向本社提交已批准的 SSP 副本和其相关的船舶保安评估资料。
4.2.2.3.对于上款所述情况,如果认为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审核准则(1.3.3),本社应书面通知公司和
船旗国主管机关。
4.2.3.
船上审核
4.2.3.1.本社应通过船上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完全符合适用的审核准则要求(1.3.3),处于满
意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营运服务。
4.2.3.2.船上审核应至少验证以下保安活动:
(1)
船舶保安组织机构及保安职责的履行,包括公司保安员、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所有船上具有
保安职责的人员,以及公司提供的必要支持;
(2)
进入船舶通道控制方式和措施;
(3)
登船人员及其物品包括行李和无人照管的行李上船的控制;
(4)
限制区域的监视和监控,以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
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的监视;
(6)
货物装卸和船舶物料交付的控制;
(7)
船舶对保安等级改变的响应;
保安声明处理,包括与 SOLAS
动。
XI-2 章和 ISPS 规则不适用的港口设施和/或船舶的界面活
(8)
(9)
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响应,包括人员撤离;
(10) 保安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11) 船舶保安通信设备或系统的操作和保安信息的控制;
(12) 所有保安设备和/或系统状况、维护、试验、校准以及船上人员的使用;
(13) 船上人员的培训、保安演练和演习;
(14) 船舶保安活动内部审核和评审以及船舶保安计划评审及其修订;
(15) 敏感性信息和资料的控制;
(16) 船舶保安活动记录的控制;
(17) 检查有关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SAS)、自动识别系统(AIS)法定检验记录和核查船舶识别
号实地标记与文件所述的一致性包括连续概要记录(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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