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CNCA-CGP-13:2023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发布
2024 年 1 月 1 日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 3 —
目
录
0 引言..........................................................................................5
1 适用范围..................................................................................5
2 认证模式..................................................................................5
3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6
4 认证等级与认证依据标准.......................................................6
5 认证单元划分..........................................................................7
6 认证委托...................................................................................7
7 初始工厂检查...........................................................................8
8 产品抽样检验........................................................................13
9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4
10 获证后监督..........................................................................14
11 认证范围变更...................................................................... 17
12 认证证书..............................................................................17
13 认证标识的使用..................................................................19
14 收费......................................................................................20
15 认证实施细则......................................................................20
16 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20
附件 1........................................................................................22
附件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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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本通则规定了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的通用要求。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依据标准为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
录对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第一批产品目录及标准见附件 1)。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依据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
除国家认监委已公告发布认证实施规则的产品外,认证机
构应按照本通则及适用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编制具体
产品类别的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配套本通
则共同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统一发布的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具体产
品类别详细的认证范围应按照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依据标准的
要求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
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验 + 获证后监督
产品抽样检验可以采用生产现场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
使用环节抽样检验等方式或其组合的方式实施,认证机构应在实
— 5 —
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的抽样要求。
注:对于特定产品(如不便运输产品)的抽样检验可以以产
品/项目检验的方式进行,并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3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3.1 认证流程
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
(1)认证委托
(2)初始工厂检查
(3)产品抽样检验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获证后监督
注:初始工厂检查包括资料技术评审和工厂现场检查。
3.2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
超过 90 天,包括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
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工厂现场检查、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不符合项整改说明、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
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
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4 认证等级与认证依据标准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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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5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应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并基于认证
风险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
的认证单元。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予
以界定。
6 认证委托
6.1 委托文件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及认证实
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产品的委托文件清单。申
请文件应至少包括:
(1)委托书(应注明所委托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级);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和生产企业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
权委托书等。当委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
生产者、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4)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7)产品质量水平符合绿色建材评价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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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型式检验报告(报告应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定(CMA)资
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且符合相关标准检测周期规定,可在工厂
现场检查前补充齐全),产品执行标准无型式检验要求的,应提
供其他有效的检测报告,其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应根据具体产品
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8)生产企业按本通则及实施细则要求建立的工厂保证能力
相关管理文件目录;
(9)关键原材料/部件备案清单(应覆盖全部申请的认证单元);
(10)其他必需的证明性文件。
6.2 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认证委托人的委托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
对委托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通过后发出受理通知。
7 初始工厂检查
7.1 检查准备
7.1.1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构成
认证机构应为其工厂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
建材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应基于认证产
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人
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构成。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自评估
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自评估要求及相应证实性资料
— 8 —
清单应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并能完整覆盖绿色建材评价标准
中规定的相应等级的全部评价要求。
7.1.2 资料技术评审
7.1.2.1 评审目的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委托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
技术评审,了解和掌握委托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绿色建材评价标
准中相应等级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
件符合本通则及实施细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
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工厂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7.1.2.2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 个人日,随着认证
单元的增加,视产品复杂程度,可酌情增加人日,原则上总人数
不超过 3 个人日。
7.1.2.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委托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
性资料,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
和合法性,及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绿色建材评价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的
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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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本通则、实施细
则,及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要求的审查。
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
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7.1.2.4 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
料技术评审。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
7.1.2.5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
查时提交整改证据;
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7.2 工厂现场检查
7.2.1 基本原则
(1)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
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②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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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现场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
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
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
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必要时也可延伸至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委托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
一种以上产品。
7.2.2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
按附件 2《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对
于具体产品类别的确认检验要求(含检验项目、频次等)或涉及
其他工厂保证能力要求的,应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7.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
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与委托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请
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部件与确认的产品关键原材料/
部件的一致性;
如涉及其他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的,应在具体产品类别的实
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 11 —
初始工厂检查时,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全部认证单元。
7.2.4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验证委托认证企业及产品对于一般
要求及评价指标要求方面相应等级的符合性情况(抽样检验指标
除外)。认证机构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
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并确认其符合性。
7.2.5 检查人日
当生产企业已通过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要求的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时,一个认证单元的工厂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要求
见表 1。每增加 1 个认证单元,视产品复杂程度,相应增加 0.5~
1 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表 1 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
企业规模 100 人及以下 100 人以上
基础人日数 5 6
注:企业规模所列人数指与该认证产品设计、加工、装配、
管理等活动相关联的人员。
7.2.6 检查结论
工厂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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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书面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
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纠正措施有效后通过。
(3)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
保证能力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
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 产品抽样检验
8.1 基本原则
(1)产品抽样检验可在工厂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工厂现
场检查同时进行。
(2)产品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承担抽检任务的实
验室能力满足抽检方案涉及项目要求,且具备 CMA 资质。实验
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
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
有可追溯性。
(3)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产品的抽样检验要求,
包括抽样方法(含抽样原则、抽样数量、抽样基数等)、抽样检
验项目、要求、检测方法及判定等。
8.2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
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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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
(1)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
合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工厂现场检查日前 12 个月内。
9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
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当同
一单元不同产品型号认证星级不同时,可分开颁发证书。
10 获证后监督
10.1 监督时间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获证 6 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两次现场检
查时间间隔不超过 1 年。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提前时间或增
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不预先通知: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
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
出质疑的;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
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10.2 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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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
书。监督的内容应包括:
(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监督检验;
(5)上一次评价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
标志使用情况、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10.2.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
所。每次必查条款为附件 2 的 3、5、6、10、11、13 条,对其余
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条款。
10.2.2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覆盖全部单元,其余按本通则 7.2.3
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必要时,产品本体或包装上的相关产品
信息可通过非实物的方式进行一致性监督检查。
10.2.3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本通则 7.2.4 的规定进行。认
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进行,一个认证周期内
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10.2.4 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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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认证单元,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监督检验的
其他要求应在遵循本通则 8.1 的基础上,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当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参见本通则 8.2 的规定,上一次认证所涉
及的产品抽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10.3 监督检查人日
原则上,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现场检查人日数的
50%。
10.4 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
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
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
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
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后通过。
(3)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
过,或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
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10.5 监督检查结果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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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
可继续保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识。
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本通则 12.4 的规定依据相应情形作出
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11 认证范围变更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委托人需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大
单元部分应按初次认证程序进行,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扩大单元部分的现场检查条款,一个扩大单元的工厂现场检查不
得低于 1 个人日。
在认证单元内扩展认证产品时,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符
合认证要求,并在下次监督检查时给予验证。对于特定产品应结
合认证风险在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认证委托人要求缩小证书范围的,认证机构经确认后注销或
变更认证证书。
12 认证证书
12.1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获证后监督来
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日内提出延续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
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延续委托后直接换发
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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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2)认证单元名称,及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等;
(3)认证依据;
(4)认证模式;
(5)认证等级;
(6)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认证机构名称;
(8)证书编号;
(9)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12.3 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
件、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
或申请星级变更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已获证
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
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
更委托。由认证机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
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
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2.4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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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
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
撤销和注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
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
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
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或注销暂停期满的认证证书。
13 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
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
用或展示绿色建材产品标识,样式见图 1。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
时,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
75 号)的要求及发证机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图 1 绿色建材产品标识样式
注:具体产品应按通过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级选择适用的
一星级、二星级或三星级标识。宜优先在获证产品本体或包装的
显著位置加施认证标识,如上述区域不便加施,可将认证标识加
施于产品随附文件中。鼓励企业将电子标识标注在获证产品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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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位置。
14 收费
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5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通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
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发布
实施。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等级划分与认证依据标准
(4)认证单元划分要求
(5)认证申请要求
(6)初始检查要求
(7)产品抽样检验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要求
(9)认证标识的使用要求
(10)收费
(11)关键原材料/部件备案要求
(12)绿色建材产品自评价要求
(13)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16 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包括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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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建科〔2014〕75 号)的要求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和其他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合《绿色
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市监认证〔2019〕61 号)及认证机构
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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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及依据标准
(第一批)
序号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 依据标准
1 一、围护结构 及混凝土类(8 种) 预制构件 T/CECS 10025—2019
2 钢结构房屋用钢构件 T/CECS 10028—2019
3 现代木结构用材 T/CECS 10030—2019
4 砌体材料 T/CECS 10031—2019
5 保温系统材料 T/CECS 10032—2019
6 预拌混凝土 T/CECS 10047—2019
7 预拌砂浆 T/CECS 10048—2019
8 混凝土外加剂 减水剂 T/CECS 10073—2019
9 二、门窗幕墙 及装饰装修类 (16 种) 建筑门窗及配件 T/CECS 10026—2019
10 建筑幕墙 T/CECS 10027—2019
11 建筑节能玻璃 T/CECS 10034—2019
12 建筑遮阳产品 T/CECS 10033—2019
13 门窗幕墙用型材 T/CECS 10041—2019
14 钢质户门 T/CECS 10054—2019
15 金属复合装饰材料 T/CECS 10035—2019
16 建筑陶瓷 T/CECS 1003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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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 依据标准
17 卫生洁具 T/CECS 10037—2019
18 无机装饰板材 T/CECS 10042—2019
19 石膏装饰材料 T/CECS 10049—2019
20 石材 T/CECS 10051—2019
21 镁质装饰材料 T/CECS 10052—2019
22 吊顶系统 T/CECS 10053—2019
23 集成墙面 T/CECS 10055—2019
24 纸面石膏板 T/CECS 10056-2019
25 三、防水密封 及建筑涂料类 (7 种) 建筑密封胶 T/CECS 10029—2019
26 防水卷材 T/CECS 10038—2019
27 防水涂料 T/CECS 10040—2019
28 墙面涂料 T/CECS 10039—2019
29 反射隔热涂料 T/CECS 10044—2019
30 空气净化材料 T/CECS 10045—2019
31 树脂地坪材料 T/CECS 10046—2019
32 四、给排水及 水处理设备类 (9 种) 水嘴 T/CECS 10050—2019
33 建筑用阀门 T/CECS 10057—2019
34 塑料管材管件 T/CECS 10058—2019
35 游泳池循环水处理设备 T/CECS 10067—2019
36 净水设备 T/CECS 10068—2019
37 软化设备 T/CECS 1006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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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 依据标准
38 油脂分离器 T/CECS 10070—2019
39 中水处理设备 T/CECS 10071—2019
40 雨水处理设备 T/CECS 10072—2019
41 五、暖通空调 及太阳能利用 与照明类(8 种) 空气源热泵 T/CECS 10059—2019
42 地源热泵系统 T/CECS 10066—2019
43 新风净化系统 T/CECS 10061—2019
44 建筑用蓄能装置 T/CECS 10060—2019
45 光伏组件 T/CECS 10043—2019
46 LED 照明产品 T/CECS 10064—2019
47 采光系统 T/CECS 10065—2019
48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T/CECS 10074—2019
49 六、其它设备 类(3 种) 设备隔振降噪装置 T/CECS 10062—2019
50 控制与计量设备 T/CECS 10063—2019
51 机械式停车设备 T/CECS 1007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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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要求控制获证产品的一致
性,其工厂保证能力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
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认证负责人,无论该
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及时跟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准
和实施规则的变化,并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变化的要求,同时
保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保不合格品和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
不加贴使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志和证书,确保加施绿色建材产
品认证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认证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
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产品的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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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应配备必要的能耗、物耗、环境排放等方
面的计量监测设备;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绿色建
材产品认证要求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
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
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
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
包括国家节能、环保、低碳、能源消耗限额等法规性文件,与绿
色建材产品评价相关的文件(如废水、废气、噪声排放监测报告
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
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要求相关的记录保存期
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
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 24 个月。
2.4 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
和信息,如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能源审计报告、资源综合利用
评价报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绿色建材产品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