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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指南 远洋渔业船舶远程检验指南(试行) 2021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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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0 10: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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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指南 远洋渔业船舶远程检验指南(试行) 2021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07-2021
中 国 船 级 社
远洋渔业船舶远程检验指南
(试行)
2021 年 3 月 25 日生效
目录
第 1 章 通 则......................................................................................................- 1 -
1.1 目的..........................................................................................................- 1 -
1.2 适用范围................................................................................................. - 1 -
1.3 定义..........................................................................................................- 1 -
1.4 一般要求................................................................................................. - 2 -
1.5 检验过程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4 -
1.6 检验程序................................................................................................. - 5 -
1.7 检验项目问题处理原则.........................................................................- 6 -
第 2 章 年度检验............................................................................................... - 8 -
2.1 检验/自查过程....................................................................................... - 8 -
2.2 所需电子文件....................................................................................... - 12 -
第 3 章 期间检验............................................................................................. - 14 -
3.1 检验/自查过程..................................................................................... - 14 -
3.2 所需电子文件....................................................................................... - 16 -
第 4 章 换证检验............................................................................................. - 17 -
4.1 检验/自查过程..................................................................................... - 17 -
4.2 所需电子文件....................................................................................... - 18 -
第 5 章 临时检验............................................................................................. - 19 -
5.1 一般要求............................................................................................... - 19 -
5.2 检验过程............................................................................................... - 19 -
5.3 所需电子文件....................................................................................... - 19 -
附录:远洋渔业船舶自检项目报告
第 1 章 通 则
1.1 目的
1.1.1 本指南制定了 CCS(以下称“本社”)远洋渔业船舶远程检验的实施
要求和应用流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海船检
函〔2021〕53 号)的相关检验要求,明确了在适用的检验中实施远程检验的
具体要求,可作为本社验船师、远洋渔业企业及船上高级船员实施远程检验
时的指导性文件。
1.2 适用范围
1.2.1 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实施现场检验的情况,可按本指南实施远程检验。
1.2.2 本指南适用于以远程方式实施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如下检验:年
度检验(不包括审查申明书方式执行的年度检验)、定期检验(一般与年度、
期间检验结合进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
1.2.3 对于临时检验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实施现场检验的情况,经本社评
估,判断该检验符合本指南技术范围的,可参照本指南实施远程检验。
1.3 定义
1.3.1 远程检验:系指验船师不亲临检验现场,通过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获
得与现场检验程度相当的过程或检验过程信息,进而实现检验的一种方式,
远程检验可分为实时远程检验和非实时远程检验。
1.3.2 实时远程检验:系指主要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将检验现场的情况实时
传输给验船师,由验船师对视频中的检验对象状态进行判断,给出检验结论。
1.3.3 非实时远程检验:系指根据验船师的要求,由船方提交所需的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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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图片、数据、视频等证据。视频、图像等检验证据应包含拍摄时间信息
并尽可能的包含地理位置信息,且未经编辑和篡改。验船师根据这些证据对
检验对象的状态进行判断,给出结论。
1.3.4 检验过程信息:系指能够反映船舶结构、设备状况或其检查过程的电
子文件或实时视频通话内容,一般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传输,为远程检验验
船师提供检验和判断的依据。
1.3.5 无人机:系指无人驾驶飞机,是利用无线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遥控
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行器,由飞控人员或驾驶员控制,可用作采集检验过程
信息。
1.3.6 可穿戴式设备:系指集成了视频和图像拍摄、视频通话等音视频信息
采集与传输功能的可穿戴式设备, 用作采集检验过程信息。如:可穿戴式
AR 眼镜、高清摄像头盔等。。
1.3.7 视频通话移动应用(APP):系指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声音、视频
同步传输的应用程序服务。本社建议实施实时远程检验时使用“Facepro”、
“微信”、“WhatsApp”或“Skype”等移动应用进行实时视频通话。
1.4 一般要求
1.4.1 实施远程检验应满足《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各项要求。
1.4.2 远程检验是现场检验的一种替代方式,实施远程检验应能确保获得与
现场检验程度相当的过程或检验过程信息。
1.4.3 实施远程检验应在第 1 章通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检验需求满足本
指南相应章的要求。本指南未提及的检验要求应参照适用的规范或技术法规。
1.4.4 申请方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其提供的与远程检验相关的信息真实、准确,
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本社有权利对提供虚假检验过程信息的
船舶终止远程检验,如认定在远程检验过程中存在欺诈、作假等行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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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收回检验结论和/或撤销相应的证书,并可在 1 年以内不再受理同一申请方
的远程检验申请。
1.4.5 如远程检验过程中发现超出远程检验适用范围或无法满足实施条件,
验船师有权利中止远程检验。申请方在申请远程检验时,需要考虑上述情况
可能对船级保持或法定证书有效性造成影响。
1.4.6 对于涉及船体、舱室、动力等设备的损坏和修理的检验,或验船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在实施远程检验后一旦具备登轮检验条件时,申请方仍
需通知验船师进行现场复核和/或详细检查,必要时,按验船师要求进一步修
理。此种情况下,执行远程检验的验船师给出内部备忘,提醒后续检验的验
船师对该项目重点关注。
1.4.7 实时视频应能清晰的辨识船舶识别标志,现场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
专业知识,能够熟练的按照验船师的要求操作视频连线设备,并能够按照验船
师的要求准确的捕捉反应设备设施整体状况,机械设备运转情况和相关设备
(如报警设备)的测试情况的镜头。
1.4.8 非实时视频内容应能清晰的辨识船舶识别标志、拍摄的时间、地点等
关键因素, 现场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视频拍摄或照片应能按照
要求反应设备设施的整体状况,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和相关设备(如报警设备)
的测试情况,以便辨识船舶的整体状况和设备设施的状况和运转情况。
1.4.9 远程检验情况下,船上人员应当在验船师指导下,全面开展自查自检,
并填写本指南附录《远洋渔业船舶自检项目报告》,提交验船师作为判断船
舶技术状况的参考依据。申请方单位应对报告的符合性、真实性负责。
1.4.10 远程检验情况下,也应该按照正常检验的要求提交由我社认可的检测
公司进行的检测报告,需要由第三方进行检测的设备设施应提前检测完毕并
安放到位,对于部分地区没有我社认可供方或者检测公司的情况,远洋渔业
企业应提前告知验船师,以便于酌情考虑,根据现有的程序文件,需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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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方检测包括:消防检测、救生设备检测、无线电设备检测、航行设备
检测、测厚、无损检测、油污水化验、压力仪表检测、主开关校验等。
1.4.11 连续 2 次及以上以远程方式实施营运检验时,检验合格的,原则上仅
可签发不超过 3 个月的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但第 2 次检验为年度检验时,
或临时检验且不涉及船舶结构和重要设备修理、变化时,可按常规要求执行。
1.4.12 对于船龄 20 年以上的,以远程方式进行的年度、期间、换证检验,
仅可签发不超过 3 个月的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1.5 检验过程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1.5.1 实时远程检验信息的采集:
船上应具有可用的通信网络用于实时视频通话或传递远程检验过程信息,
确保顺利实施远程检验。
(1) 申请方可以利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远程眼镜等智能移动设备,
或使用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或摄像机、无人机等设备采集检验过程信息;
(2) 如采用实时视频通话的方式提供检验过程信息,船上应备有安装了视
频通话移动应用(APP)的智能移动设备,并具有可用账号。为了保证通话质
量,使用者应同时佩戴带有麦克风的耳机;
(3) 申请方应能采取有效手段保证检验过程信息的质量,确保验船师能够
以此作为依据开展远程检验。实时视频通话的所在位置应具有足够光线,能
清晰地反映检验的过程和细节,视频及通话过程清晰、连贯。
1.5.2 非实时远程检验信息的采集:
(1)无线电及航行安全设备的检测需要进行视频拍摄,检修或者换新的救生
筏安放后需要拍照(整体和编号),固定式 CO2 灭火系统的检测需要进行视
频拍摄,救生(助)艇筏和释放机构的检测需要进行视频拍摄,测厚和无损
检测需要进行视频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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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远洋渔业企业应安排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在船上按照我
社制定的详细的视频和照片拍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船对相关设备设施进
行拍照、对机械设备和报警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视频拍摄, 拍摄的照片应能
清晰的反应设备设施的整体状况,拍摄的视频应能准确反映设备的运转情况,
报警的时效性,不允许对视频进行人为剪辑,照片应能清晰反映船体结构、
设备等的状况以及缺陷程度,视频文件应能流畅地反映出必要的试验或测试
过程。
1.5.3 检验过程信息的传递
(1) 远程检验“所需电子文件”应采用双方接受的格式;
(2)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与验船师约定的方式传递,但应注意数据传递的完
整性和安全性。
1.5.4 在采集和传递检验过程信息时,申请方应考虑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管理
体系或船舶停靠港对使用电子设备、网络连接等限制要求,如电子设备在拟
进行检验处所使用的防爆和抗干扰要求等。
1.6 检验程序
1.6.1 远洋渔业企业按“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区域划分表”向境外分社申请远
程检验,特殊情况下,可由总部协调船籍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1.6.2 本社接到服务通知后将与申请方取得联系,了解检验项目及实船情况,
确认是否具备实施远程检验条件,并给出受理远程检验的结果。
1.6.3 如确定接受远程检验,验船师将进一步与申请方获得检验联系人、船
上联系人、船位的详细信息,确定远程检验的日期和时间(需明确时区)、
接收电子证书或文件的邮箱地址等信息,同时根据本指南提出具体的远程检
验要求,应特别注意申请船舶是否具有遗留问题或者主管机关的其他法定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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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申请方应指派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约定的日期与时间,配合验
船师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远程检验。
(1) 检验优先采用实时远程检验的方式,相关人员与验船师实现视频连接
后,按验船师要求实时采集检验过程信息;
(2)
如因网络环境不佳等原因难于进行实时视频通话,可采取非实时远程
检验的方式,由船上人员在验船师指导下,采集反映船舶或设备状况和与检
验过程相关的检验过程信息。经验船师审核后如认为必要,仍应采取实时视
频通话的方式予以辅助。
1.6.5 验船师识别从申请方获得的检验过程信息,认为必要时,请申请方予
以补充,直至验船师能够对检验进行准确的技术评估和判断,并得出检验结
论。
1.6.6 如检验过程中,验船师发现超出远程检验适用范围或无法满足实施条
件,将中止检验。中止检验后:
(1) 在安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可在满足实施远程检验的条件时,同意申
请方恢复远程检验的需求,或
(2) 经申请方确认取消远程检验。申请方可以与验船师沟通登轮检验事宜。
1.6.7 检验完成后,申请方按本指南相应章节的要求和验船师的额外要求(如
有)向验船师提供“所需电子文件”。
1.6.8 验船师验证申请方提供的适用文件正确、有效后,检验合格后,按本
社程序和须知要求,第一时间向申请方出具远程检验完成声明,随后签发/
签署相应证书或出具证书签署凭条及相关报告和/或报告,并寄送船东。
1.7 检验项目问题处理原则
1.7.1 远洋渔业企业在申请之前,应仔细核对我社上次签发的检验报告,如
存在对于在上次营运检验中的影响签发或签署证书的检验项目遗留问题,应
在发送检验申请时予以说明,验船师应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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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企业对于遗留问题的具体检验要求并按照实时远程检验或者非实时远程
检验的方式对遗留问题进行确认。
1.7.2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验船师应以书面的形式将缺陷和复核方式告
示远洋渔业企业,由远洋渔业企业安排整改后再次提交检验,由验船师按照
实时远程检验或者非实时远程检验的方式对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1.7.3 远程检验过程中,如验船师发现有影响某种全期证书的项目不合格或
存在遗留问题,在满足航行技术条件下,检验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回收原有
渔船法定检验证书,并签发 1 份有效期不超过 3 个月的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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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年度检验
2.1 检验/自查过程
2.1.1
根据《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过程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2
检查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和消防水龙带箱的数目是否与记录报告
或批准图纸相符,消防水带不应霉烂、破损,水枪应为水雾/水柱两用型;
2.1.3
检查消防栓、消防管路、国际通岸接头是否存在腐蚀、泄漏,怀疑时
可进行锤击检查和液压试验,损坏部分应予换新或修理,若换新 应核查船
用产品证书并做好记录;
2.1.4
检查消防水系统效用试验情况,应处于有效技术状态;
2.1.5
检查灭火器的数量、容量和存放位置是否与记录报告或批准图纸相符;
2.1.6
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进行外观检查。不允许存在严重腐蚀现象;
2.1.7
审查灭火器检修报告或核查换新灭火器的船用产品证书;
2.1.8
检查 CO2钢瓶的数量和容量是否与记录报告或批准图纸相符;
2.1.9
检查控制装置施放箱标记应醒目。如果装有控制装置的施放箱平时被
锁住的话,用于开启施放箱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
应布置在施放箱附近明显位置处;
2.1.10 检查 CO2站(室)通风是否良好可靠;
2.1.11 检查被保护的机器处所内的喷嘴是否完好;
2.1.12 CO2固定灭火系统若换新,应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并做好记录;
2.1.13 检查消防员装备布置处所、数量是否与记录报告或批准图纸相符。若
换新,应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并做好记录
2.1.14 检查消防员装备的完整性,确认其个人装备(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
消防头盔、安全灯和手斧),呼吸器及救生绳的技术状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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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检查紧急逃生呼吸器布置处所、数量是否与记录报告或批准图纸相符。
若换新,应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并做好记录;
2.1.16 外观检查紧急逃生呼吸器的完整性;
2.1.17 检查抛绳设备和遇险烟火信号的数量是否与记录报告或批准图纸相
符。遇险信号应为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若换新,应核查船用产品证书,
并做好记录;
2.1.18 检查抛绳设备的抛绳体火箭及遇险火焰信号在有效期内,且外观质量
良好无受潮;
2.1.19 检查抛绳设备和遇险烟火信号应储存在可携带的水密容器中并存放在
驾驶室或其附近易于到达之处,并能随时迅速取用
2.1.20 检查救生艇、救助艇所属船名、船籍港、乘员定额等标志是否明显、
清晰。逆向反光材料是否损坏;
2.1.21 检查救生艇、救助艇属具、有效期,并作外部检查应处于有效状态。
若有换新属具应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并做好记录;
2.1.22 检查救生筏和释放器的数量是否与记录报告或批准图纸相符,查明救
生筏所属船名、船籍港、乘员定额、检修日期等是否明显、清晰;
2.1.23 审查气胀式救生筏及静水压力释放器检修证明。若换新,应核查船用
产品证书,并做好记录
2.1.24 外观检查气胀式救生筏壳应无破损或进水的可能;
2.1.25 检查筏和释放器的安装正确;
2.1.26 检查可移式救生筏通道开敞,移动灵活;
2.1.27 检查救生衣的数量是否与记录报告或批准图纸相符,查明标记(所属
船名、船籍港)是否明显、清晰。逆向反光材料是否损坏。若换新,应核
查船用产品证书,并做好记录
2.1.28 检查救生衣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14 年修改通报》的要求,
即救生衣(150)或以上等级的救生衣。损坏或附件失效时应要求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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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 外观检查救生衣应无霉烂现象,颜色应为橙黄色,救生衣灯、哨应齐
全有效
2.1.30 检查救生衣应容易快速取用,且存放处所有明显标示
2.1.31 查救生圈的数量是否与记录报告或批准图纸相符,查明标记(所属船
名、船籍港)是否明显、清晰。逆向反光材料是否损坏。若换新,应核查
船用产品证书,并做好记录。
2.1.32 检查救生圈应存放在易于取用之处,不得捆绑、不得覆盖,以确保其
即刻可用。
2.1.33 检查救生圈附连的自亮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救生浮索应有效,且安
放位置正确。
2.1.34 检查保温服的数量是否与记录报告或批准图纸相符,查明所属船名、
船籍港是否明显、清晰。若换新,应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并做好记录。
2.1.35 检查外观有无破损,霉烂等缺陷,逆向反光材料是否损坏,颜色应为
橙黄色,确保随时可用。
2.1.36 检查救生服应存放在易于拿到的位置,并予以明显标示。
2.1.37 接通鱼舱报警装置电源,按下设在冷藏鱼舱或冷藏室的报警按钮,安
装在驾驶室或控制站或应急出口的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对报警按钮
效用试验,工作可靠。
2.1.38 对应急电源进行内外部检查,检查所有紧固装置(包括接线端)和锁
定装置有无松动、应常设的标记有否,外部有无异常损坏等。
2.1.39 对应急发电机组进行启动合闸效应试验,并对配备的 30min 内连续 3
次启动的第 2 能源进行检查和效用试验。对于可以进行人工启动装置进行
试验。
2.1.40 检查存放蓄电池组的舱室(或箱、柜)的通风是否良好,固定情况,
以及安装在蓄电池舱室的防爆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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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电池室、箱通风应良好,蓄电池箱应完好无损,托盘不应有破损,蓄
电池室内的防爆灯具应处于良好状态。
2.1.42 对应急(备用)蓄电池组进行充放电效用试验。试验时,断开主电源
供电开关,应急蓄电池组应能自动投入供电,主配电板上的应急电源放电
指示灯应指示应急电源正在供电。若条件不允许,可以利用试验开关进行
放电试验,检查其工作是否正常。
2.1.43 检查船内通信系统配备和布置满足规则要求,主要检查驾驶台和机舱,
驾驶台和舵机舱,驾驶台和固定灭火系统释放位置的通信装置。
2.1.44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由船舶的号笛和由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的
电铃或蜂鸣器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组成。接通紧急报警系统动力源,报警
信号发出时,在船上的任何部位均应能听到,音响应能覆盖其他所有报警
的音响,应急报警系统启动时,娱乐声响系统应自动关闭。
2.1.45 CO2 固定灭火系统释放报警试验(船长大于等于 45m):接通报警器电
源,在驾驶室、消防控制设备集中处所、机舱及被保护区域均应能听到和
看到声、光报警信号。此报警信号要明显区别于其他报警信号。
2.1.46 检查各种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布置是否和业经批准的图纸一
致。
2.1.47 检查船长为 75m 及 75m 以上的船舶,装有一个从发动机控制室或适当
的操纵台上进行操作的、并能在轮机员起居处所里清楚地听到的轮机员报
警器;对轮机员报警系统进行效用试验,在集控室(机器处所)启动轮机
员报警,在轮机员的居住房间内应能听到;在正常电源失电时,能自动转
换至备用电源以得到持续供电。
2.1.48 检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是否满足规则要求。
2.1.49 电台呼号、船舶识别码在无线电室或驾驶室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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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所需电子文件
2.2.1
检验前需提供的文件:
1) 远洋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服务通知单;
2) 申请远程检验的情况说明;
3) 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4) 船舶总布置图(非我社建造检验的渔船需提供);
5) 防火控制图(45m 以下远洋渔业船舶应提供消防救生设备布置的相关
图纸)(非我社建造检验的渔船需提供);
6) 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等检验证书,国籍证书;
7) 远洋渔业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船上维护保养相关资料(验船师
可抽查其中部分内容);
8) 远程检验实施计划(包含远程检验实施的时间,远洋渔业企业远程检
验联系人,船上实施联系人,现场拍摄人员以及各项检验项目的拍摄
人员,除外观检验外的其他检验项目应提供实施检验时各项设备的试
验大纲等资料);
9) 远洋渔业船舶自检项目报告(年度检验)。
2.2.2
检验后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 鱼舱报警装置有效性的视频或照片文件;
2) 每一救生艇筏,包括其属具以及承载释放装置和液压锁闭装置(如
设置时)外观及布置的视频或照片文件;
3) 全船救生圈的配备、布置、存放和状况的视频或照片,包括带有自
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救生衣及其哨笛和灯、
救生服和保温用具;
4) 抛绳设备及火箭和遇险火焰信号布置及有效期的视频或照片文件;
5) 机舱、舵机舱逃生通道畅通的照片或视频;
6) 消防水系统试验的有效性的照片或视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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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线电设备布置及效用试验的视频或者照片文件;
8) 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报警效用试验视频或照片文件;
9) 起重设备固定、可卸零部件,钢索的外观照片或视频文件;
10)
适用于本次检验的供方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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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期间检验
3.1 检验/自查过程
在本指南第 2 章 2.1 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3.1.1 检查确认船体水下部分,包括船底板、舷侧外板、龙骨、舭龙骨、艏
柱、艉柱和艉框架结构状况良好;
3.1.2 检查舵叶、舵杆无明显锈蚀、裂纹、变形等情况,确认舵叶水密性良
好。舵轴及法兰无明显磨损及锈蚀情况。审查舵 jil;
3.1.3 检查螺旋桨叶片、桨毂无裂纹、缺损、弯曲变形及明显锈蚀等情况,
技术状况良好;
3.1.4 审查艉轴套、轴承测量间隙报告,必要时进行抽轴检查。确认艉轴套
无裂纹及过度磨损情况
3.1.5 检查海水阀箱水密性及隔栅紧固情况;
3.1.6 抽查通海件、舷外排出阀技术状况良好。船底旋塞无丢失、损坏及锈
蚀等情况;
3.1.7 检查侧推装置,应无明显锈蚀、磨损、变形等情况;(如适用)
3.1.8 确认牺牲阳极已按规定正确安装;
3.1.9 对救助艇,救生艇的艇机经行启动、运转和顺倒车等试验,并进行放
艇,脱钩和回收试验;
3.1.10
防污底系统全部更换和替代或统修理范围约 25%或以上时,检查防
污底系统持有有效的船用产品证书,进货单,涂装工艺等资料;
3.1.11
对压载舱内部进行检查,确认技术状况良好,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
测厚;
3.1.12
对其鱼舱舱底角隅、污水滞留处所等易腐蚀的部位选择性地进行内
部检查,如腐蚀严重,应进行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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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在第 2 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或船龄超过 10 年的船舶每次期间检
验)时,船舶修造企业应在对船体结构进行厚度测量并提交报告。厚度测
量应按下表要求进行。测厚报告应包括测量位置、实测厚度、原始厚度、
蚀耗百分比、测量日期、测量者签名等内容;
船龄≤10 年 10 年<船龄≤15 年 船龄>15 年
1. 船 中 0.5L 范 围 内 的 一 个 甲 板 横 剖 面 2.选择轻、重 载 水 线 间 舷 侧外板 1. 船中 0.5L 范围内的 1 个甲板横剖面 2. 艏尖舱内的构件 3. 所有货舱舱口盖和舱 口围板(板及扶强材) 4. 选择轻、重载水线间 舷侧外板 1. 船中 0.5L 范围内不同货 舱中的 2 个甲板横剖面 2. 艏、艉尖舱内的构件 3. 所有货舱舱口盖和舱口围 板(板及扶强材) 4. 整个船长范围内的所有露 天主甲板 5. 代表性的露天上层建筑甲 板(尾楼、桥楼和首楼甲板) 6. 所有货舱横舱壁在中间甲 板处的列板及最下列板及其 内部构件 7. 全船左、右舷轻、重载水 线间舷侧外板 8. 所有龙骨板及隔离舱、机 舱和液舱后端处的船底板
注:① 测量位置应选择最有代表性的腐蚀区域; ② 显著腐蚀区域的板以每 1m2 用 5 点形测量,构件以每 1m 测 3 点, 测量结果取其平均值来确定腐蚀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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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所需电子文件
3.2.1 检验前需提供的文件:
在本指南第 2 章 2.2.1 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 坞修计划;
2) 无损检测计划;(如适用)
3) 远洋渔业船舶自检报告(期间检验)(也可检验后提供);
3.2.2 检验后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在本指南第 2 章 2.2.2 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 船体水下部分,包括船底板、舷侧外板、龙骨、舭龙骨、艏柱、艉柱
和艉框架结构的照片或视频;
2) 舵叶、舵杆,尾轴,螺旋桨,海底阀箱外观情况的照片或视频;
3) 尾轴密封装置,尾轴承,舵杆舵销间隙测量的照片或视频;
4) 压载舱内部视频或者照片;
5) 鱼舱舱底角隅、污水滞留处所等易腐蚀的部位的照片或视频;
6) 无损检测相关的视频或照片;(如适用)
7) 救生艇,救助艇相关试验的照片或视频;
8) 如对防污底系统全部更换和替代或统修理范围约 25%或以上时,提供
防污底产品的施工工艺,进货单,工厂或型式认可证书等资料;
- 16 -
第 4 章 换证检验
4.1 检验/自查过程
在本指南第 3 章 3.1 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4.1.1 对尾轴轴体,锥体大端、键、键槽、裂纹、衬套、轴端连接法兰及螺
栓等进行检查,并对锥体部分大端 1/3 的长度、键槽、螺纹根部进行无损
探伤检查;
4.1.2 对尾轴承以及尾轴密封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并测量轴承间隙,确认其间隙不超过产品的极限值;
4.1.3 对舵杆(销)、舵承进行检查;对于舵杆与舵叶之间为法兰连接的,
应对法连的锈蚀进行测量,一般锈蚀不得超过法兰公称厚度的 10%;
4.1.4 对主开关可以用专用仪器进行检测,测量欠压、过载、短路、逆功率
和逆电流保护值;
4.1.5 对应急(备用)蓄电池组进行充放电效用试验。试验时,断开主电源
供电开关,应急蓄电池组应能自动投入供电,主配电板上的应急电源放电
指示灯应指示应急电源正在供电;
4.1.6 柴油机安全报警装置试验:检查柴油机滑油、冷却水高温报警装置,
当温度均匀上升达到设定的温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检查滑油低压
报警装置,当压力降低到报警压力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检查超
速报警装置,当柴油机转速超过报警值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对
于 2003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 5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渔船机器处
所内功率不小于 375kW 的柴油机,应检查高压燃油管线破裂漏油时的报警
装置,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1.7 操舵装置报警试验:检查动力源失电、断相、过载、油泵失压、油柜
低液位报警试验合格;
4.1.8 对防止瘫船状态的设备进行检查;
- 17 -
4.1.9 对滤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4.1.10
检查 15ppm 报警装置的停止排放的自动和手动装置;
4.1.11
生活污水系统有效性检查;
4.1.12
检查吊杆及固定零部件无明显锈蚀、磨损、裂纹,技术状况良好;
4.1.13
检查活动零部件的外观情况,包括滑轮,转环等部件;
4.1.14
检查钢丝绳的外观情况;
4.1.15
吊杆装置吊重试验;
4.1.16
起重设备经重大修理或更换主要零部件或设备后进行的吊重试验
(如适用);
4.1.17
进行抛锚试验;
4.1.18
对双层底舱、边舱、艏艉尖舱和燃油舱、锚链舱及其他舱柜经内部
检查;
4.2 所需电子文件
4.2.1 检验前需提供的文件:
在本指南第 3 章 3.2.1 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 滤油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视频文件;
2) 15ppm 报警装置效用试验的视频文件;
3) 生活污水系统效用试验视频文件;
4) 未经处理生活污水的排放速率计算书;
5) 起重设备吊重试验(如适用);
6) 远洋渔业船舶自检项目报告(换证检验)(也可检验后提供)。
- 18 -
第 5 章 临时检验
5.1 一般要求
5.1.1 应客户申请对文件和资料进行验证、更改或补发的临时检验,可采用
远程检验。这些项目包括:
1) 更改船名或变更船籍港、渔船所有权时;
2) 改变作业区域时;
3) 渔船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4) 船舶证书、证书附件和记录的补发或可以依据文件资料确认而无须登轮核
实的更改;
5) 可由现场审批的文件和资料,如补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附件,未
经处理生活污水的排放速率计算书等;
6) 非重要设备更换,轻微海损时。
5.2 检验过程
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文件和资料,检查相关的船舶技术状况。必要时,验
证修改后的图纸和实船的一致性。
5.3 所需电子文件
5.3.1 需要审批或修改的文件和资料,文件和资料的份数应符合本社的要求。
5.3.2 对于丢失船舶证书、证书附件和记录的情况,船长应提供相关证书、
证书附件和记录丢失的声明。
5.3.3 表明修改后的图纸和实船一致性的照片或视频文件,适用时。
- 19 -
附录:
远洋渔业船舶自检项目报告
(年度检验)
船 名
远洋渔业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20 -

写 须 知
1.
本自检项目报告适用于年度检验的远洋渔业船舶。
2.
特殊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根据检验机构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及内容,按检验规程要求执行检验,并
按通则格式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3. 自检项目报告内的数据,应正确、真实、完整的输入,并由船长、轮机长签名确认(应用钢笔或
签字笔)。
4. 自检项目报告内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适用、未改变 5 类,应根据实际检测
或试验的结果输入,并由船长、轮机长签名确认(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5. 6. 7. 自检项目报告如有不适用的内容应在“项目”栏内划去不适用的部分。 检测或试验数据应使用国际标准公制单位。 增减设备或改装说明:在本次检修中船舶若有增减设备或改装项目,应作说明:对增减设备,应
说明增减设备的名称、型号及各种技术参数及按初次检验要求进行试验后的结论。对改装项目应
说明改装的具体内容和位置等情况。没有增减设备或改装,输入 “无”。
8. 本单位谨此承诺该资料的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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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概况
检验情况
救生、消防、信号设备
主机曲轴臂距差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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