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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防疫安全指南 2020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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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9 15: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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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防疫安全指南 2020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19-2020
中 国 船 级 社
船 舶 防 疫 安 全 指 南
GUIDELINES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HIPS
2020
2020 年 8 月 1 日生效
Effective from 1 August 2020
北 京
Beijing
目 录
第1章 通 则..........................................................................................................................................1
第1节 一般规定 ................................................................................................................................1
第2节 功能和附加标志 ....................................................................................................................2
第3节 检验与发证 ............................................................................................................................4
第2章 防疫安全保障..........................................................................................................................12
第1节 一般规定 ..............................................................................................................................12
第2节 1级防疫安全要求 ................................................................................................................13
第3节 2级和3级防疫安全附加要求 ..............................................................................................15
第3章 舱室布置..................................................................................................................................21
第1节 一般规定 ..............................................................................................................................21
第2节 1级防疫安全要求 ................................................................................................................21
第3节 2级防疫安全要求 ................................................................................................................22
第4节 3级防疫安全要求 ................................................................................................................24
第4章 空调/通风和空气过滤系统 ....................................................................................................28
第1节 一般规定 ..............................................................................................................................28
第2节 1级防疫安全要求 ................................................................................................................28
第3节 2级防疫安全要求 ................................................................................................................29
第4节 3级防疫安全要求 ................................................................................................................30
第5节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功能要求 ..............................................................................................31
第5章 负压隔离房..............................................................................................................................32
第1节 一般规定 ..............................................................................................................................32
第2节 布置要求 ..............................................................................................................................32
第3节 通风要求 ..............................................................................................................................33
第6章 其他健康辅助功能..................................................................................................................36
第1节 一般规定 ..............................................................................................................................36
第2节 健康调查检测系统 ..............................................................................................................37
第3节 远程医疗辅助系统 ..............................................................................................................38
-1-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 般 规 定
1.1.1 目的
1.1.1.1 本指南旨在为船舶提供一定的卫生保障条件和疫情应对能力,降低传染性疾病的
传播风险。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航行和内河航行的所有船舶。
1.1.2.2 经申请,满足本指南相关要求的船舶,可授予本章第2节中相应的附加标志。
1.1.2.3 经申请,满足本指南相关要求的船舶,可申请签发防疫安全证书/符合证明/报告
1.1.2.4 上述1.1.2.1所述的船舶,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满足CCS其他适用规范的相
关要求以及船旗国主管机关的适用要求。
1.1.3 定义
1.1.3.1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有关定义如下:
(1) 隔离房:系指用于供船上传染性疾病确诊或疑似人群居住的舱室,包括其配备的独
立或指定的专用卫生间。
(2) 隔离区:系指当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事件时,用于安置传染性疾病确诊或疑似人
群的专门区域。
(3) 负压隔离区:系指内部设有负压隔离房的隔离区,且隔离区内空气静压低于隔离区
外相邻环境空气静压。
(4) 居住区:系指船上配备不同卫生防护等级相对封闭的人员居住区域(含客房和船员舱
室),卫生防护等级由低到高分为I、II和III类。I类居住区仅考虑用于健康人群的安置;II类居
住区可用于与传染性疾病确诊/疑似人群存在密切接触人群的安置;III类居住区可用于传染性
疾病确诊或疑似人群的安置,当隔离区无法满足安置需求时启用。
(5) 负压隔离房:系指通过通风或空调系统,使房内空气静压低于房外相邻环境空气静压的舱室。
第1页
(6) 卫生缓冲间:系指在相邻相通不同压力梯度或不同污染程度两室之间设置的可能有
空气净化要求的,有送回风措施的,两侧均有小门的隔离小室。
(7) 临时缓冲区域:系指船上选取的适当公共处所,作为传染病疫情事件发生后不同健
康状况人群转移安置的临时缓冲区域。
(8) 预防性消毒:系指未发现传染源情况下,对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场所进行消
毒。如公共场所消毒、饮水及餐具消毒等。
(9) 随时消毒:系指对有传染源(传染性疾病确诊人群和与传染性疾病确诊人群存在密切
接触人群)存在的场所,污染或使用过的物品及时进行的消毒处理。
(10) 终末消毒:传染源离开后,对其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行的消毒处理。
(11) 医疗废物:系指船上在医务诊疗过程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
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如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
棉球、纱布、化验标本、过期药品、处理医疗废水的污泥等。”
第2节 功能和附加标志
1.2.1 船舶应符合本指南规定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功能。经申请,可授予下述防疫安全附
加标志:
EPC N (SVS,NPR,HIT,TAS)
其中括号内为可选的功能附加标志。
1.2.2 功能附加标志:
N—船舶防疫安全(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等级(N= 1或2或3,3表示最高等级),
应满足本指南第2章、第3章、第4章和第6章的相应要求;
SVS—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功能(Sanitary Ventilation System)附加标志,应满足本指南第4章
第1节、第4节的要求;
NPR—负压隔离房功能(Negative Pressure isolation Room)附加标志,应满足本指南第5章
的要求;
HIT—健康调查检测功能(Health Investigation and Thermometry system)附加标志,应满足
本指南第6章第1节和第2节的要求;
TAS—远程医疗辅助功能(Telemedicine Assistant System)附加标志,应满足本指南第6章第
1节和第3节的要求。
第2页
1.2.3 NPR,SVS,HIT和TAS作为可选的功能附加标志,授予的前提是船舶已取得EPC
系列附加标志。授予EPC 3附加标志的船舶,必须取得HIT和TAS附加标志。
附加标志说明 表1
功能 附加标志 简要说明 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级防 疫安全 EPC 1 船舶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功能,包括日常管理、应急 预案、食品/生活用水卫生、空气通风/净化、环境消 毒、医疗废物处理、基本医疗条件配备、-分区隔离 船上不同健康人群-。 第2章第1节、第2节; 第3章第1节、第2节; 第4章第1节、第2节;
2级防 疫安全 EPC 2 第2章第1节、第2节、第3节; 第3章第1节、第3节; 第4章第1节、第3节;
3级防 疫安全 EPC 3 第2章第1节、第2节、第3节; 第3章第1节、第4节; 第4章第1节、第4节; 第6章;
空调通风 系统卫生 功能 SVS 居住区和隔离区的空调系统要求,包含气压差和高 防护水平空气过滤器要求,对于空气流向进行控制 并提供病原体过滤功能 第4章第1节、第5节
负压隔离 房功能 NPR 负压隔离房的技术要求,提供最高水平的空气/气溶 胶传播疾病隔离能力。须取得EPC 3附加标志。 第5章
健康调查 检测功能 HIT 人员活动轨迹追踪调查和人员体温检测 第6章第1节、第2节
远程医疗 辅助功能 TAS 岸基远程医疗辅助 第6章第1节、第3节
1.2.4 附加标志授予示例:
如货船:
★CSA General Dry Cargo Ship; EPC 1
如特殊用途船:
★CSA Research Ship; SPS; EPC 2(SVS,HIT,TAS)
第3页
如客船:
★CSA Passenger Ship; EPC 2( SVS)或
★CSA Passenger Ship; Cruise; EPC 3(SVS,NPR,HIT,TAS)
第3节 检验与发证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节规定适用于船舶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功能的如下检验:
(1) 对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本指南并授权CCS进行检验的船舶,经申请,CCS根据授权协
议,按本指南进行相关检验并签发、签注/签署相关证书;
(2) CCS入级检验,授予本指南第1章第2节所述相关附加标志;
(3) 按客户申请,CCS可进行船舶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功能的评估。对此类船舶,CCS将根
据客户书面约定的本指南相关要求,按本指南相关的初次检验要求进行评估并签发相应的符
合证明或报告。CCS并不保证这些符合证明或报告被各方所接受。
1.3.1.2 本节规定的检验,可结合保持船舶法定/船级证书有效性的初次/初次入级检验、
年度检验和换证/特别检验同时进行。
1.3.2 船舶防疫安全等级的检验
1.3.2.1 适用范围
(1) 本条要求适用于船舶防疫安全等级的检验。
(2) 满足本条要求的入级船舶,可授予以下船舶防疫安全等级附加标志之一:
① EPC 1;
② EPC 2;
③ EPC 3。
1.3.2.2 初次/初次入级检验
(1) 拟申请船舶防疫安全等级检验的船舶,应将本指南第2章第1节2.1.2规定的图纸和资料
提交批准/备查。
(2) 确认船舶舱室布置、空调/通风布置、消毒管路系统等已满足批准的图纸要求。
第4页
(3) 确认船上已备有防疫安全控制图。
(4) 确认船上已备有符合本指南规定的防疫物资储备。
(5) 确认船上已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医务人员,并确认船舶具备24小时岸基传染病疾控医
疗支持。
(6) 确认船上已备有防疫安全管理手册。
(7) 确认已对船员和船上工作人员进行了传染病预防、应急处置、消毒相关知识和实际
操作培训。对于航行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客船,确认船上已备有卫生知识小册子和卫生防疫知
识宣传片,且卫生知识小册子已摆放在要求的处所。
(8) 对拟申请船舶防疫安全等级为2级的船舶,除上述(1)-(7)的项目外,尚应包括下列检
验项目:
① 确认厨房与餐厅内的公共用具、食品加工处理及储存等用具已配有消毒设施或措
施;
② 确认厨房与餐厅内设有专用的垃圾桶/废物箱;
③ 确认设有能保持合适温度的展示罩或其他措施用来防护供自取的食品;
④ 确认饮用水水舱的建造材料和水管、阀门和设备等输运系统不存在对饮用水造成
污染的可能;
⑤ 确认水管、阀门和设备等输运系统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并有防回流装置;
⑥ 确认饮用水舱已配备采样检测装置;
⑦ 确认船上已配有标志清晰、专门盛装垃圾、固体和医疗废物的带盖容器或专用舱
室;
⑧ 确认已配备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剩余食物、固体废弃物的设施,以及生物医疗
废物的处理设施或配备防生化塑料袋;
⑨ 确认已按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的要求配备基本的药品与医用器械;
⑩ 试验隔离区内的电话或报警装置。
确认隔离区已配备气密可洗容器或专用舱室用以收集垃圾。
当机械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正常工作时,测量空气压力,验证空气压力从I类居
住区、隔离区依次降低。
如适用,确认空调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配备了高中效(含)以上空气过滤器。
(9) 对拟申请船舶防疫安全等级为3级的船舶,除上述(1)-(8)以及1.3.5.2、1.3.6.2的项目
外,尚应包括下列检验项目:
① 确认船上配有具有传染病防治经验的执业医师;
② 确认所有接触食品的设备表面、食品服务区的舱壁、天花板和地板均使用认可材
料制成,并易于清洁。确认未在食品区域使用乙烯基和油毡类的地板材料。
第5页
③ 确认在所有食品展示区(包括食品准备的展示区)(如有)已提供有效保护措施(如防
喷嚏的挡板、展示箱、升高挡板等)。挡板面板使用耐久、光滑、易清洁的塑料
或玻璃制成;
④ 确认食品升降机及送菜机的内表面为不锈钢;
⑤ 确认用于食品或食品接触面的蒸汽来源于饮用水,该蒸汽由专用设备产生(如蒸
锅、蒸炉);
⑥ 确认食品服务区已设置垃圾桶、垃圾粉碎机或食物垃圾回收系统;
⑦ 确认皂液器和卫生纸筒未直接安装在清洁器具存储处、食品堆放处、食品准备
台、吧台以及水喷泉点的上方;
⑧ 确认洗手站的装饰材料为不吸水、耐久且易清洁;
⑨ 确认饮用水过滤器易于接近以便更换;
⑩ 确认自动饮水机的出口是倾斜且有卫生保护的;
确认为食品准备区域的饮水机提供了不锈钢橱柜且未设加注溢出口;
确认使用认可的饮用水舱涂层,并按照制造商要求进行喷涂、干燥和保养;
确认饮用水舱上方的焊接管已进行防腐处理。饮用水舱内部的饮用水管路是无缝
且不腐蚀的;
确认饮用水分配管路离所在甲板表面或正常舱底水位至少450mm高;
确认未使用铅、镉或其他有害材料制作管路、配件或焊料;
确认饮用水舱和饮用水系统设有对其所有部件进行清洁、消毒和冲洗的设施;
确认垃圾存放区域、垃圾处理区的所有舱壁和甲板的材料为耐久、不腐蚀和易于
清洁;确认已提供带压力清洗的水槽或自动清洗机;
对配备娱乐水设施的船舶,尚应确认:
a.娱乐水设施的装饰面和工作面使用的是无孔易清洁的材料;
b.供婴儿使用的水上娱乐设施使用的是经认可为耐久、不吸水、防滑及无毒的地
板材料;
c.娱乐水设施的排水口和吸水口及其装置能防止人体及四肢陷入;
d.娱乐水设施设有过滤和消毒系统;
e.过滤器存放位置易于接近以便检查、清洁和保养。
对配备儿童活动中心的船舶,尚应确认:
a.儿童活动中心内的桌子、椅子或其他家具的表面采用的是易清洁与不吸水材料;
b.洗手设施位于厕所外,水槽距地面高度不超过560mm。洗手设施包括皂液、纸
筒或干手机及垃圾桶;
c.厕所内的设施以及,如设有,换尿布设施。
第6页
确认隔离区/II、III类居住区已配备气密可洗容器或专用舱室以收集垃圾。如单独
设置专用舱室收集垃圾,确认该舱室适度气密并采用负压通风;
确认隔离区/II、III类居住区的废水收集管路能防止废水、气体或气味的回流。对
于II、III类居住区的废水,确认在船上设有消杀传染性病毒的措施;
检查并试验隔离区/II、III类居住区内的电话或报警装置;
当机械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正常工作时,测量空气压力,验证空气压力从I类居
住区、II类居住区、III类居住区/隔离区依次降低;
如适用,确认空调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配备了高中效(含)以上空气过滤器。
1.3.2.3 年度检验
(1) 确认船舶防疫安全等级要求的布置自上次检验后未发生未经批准的改动且完好,防
疫物资均在有效期内。
(2) 确认船上已备有防疫安全控制图。
(3) 检查船上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记录。
(4) 检查船上定时对住舱、公共场所、电梯、梯道、走廊、厕所等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的记录以及饮用水定期采样检测记录。
(5) 检查船上对航线港口常见易传播疾病的害虫、老鼠等动物应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的
记录。
(6) 本节1.3.2.2(4)~(7)所列项目。
(7) 对防疫安全等级为2级的 船舶 ,除 上述(1)~ (6)的项 目外 ,尚 应包括 本节
1.3.2.2(8)①~
所列项目。
(8) 对防疫安全等级为3级的 船舶 ,除 上述(1)~ (7)的项 目外 ,尚 应包括 本节
1.3.2.2(9)①~
以及1.3.5.3、1.3.6.3所列项目。
1.3.2.4 换证/特别检验
(1) 换证/特别检验项目同年度检验项目。
1.3.3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功能的检验
1.3.3.1 适用范围
第7页
(1) 本条要求适用于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功能的检验。满足本条要求的入级船舶,可授予
附加标志SVS。
(2) 进行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功能检验的条件是船舶已满足防疫安全等级要求。
1.3.3.2 初次/初次入级检验
(1) 在空调系统正常工作时,测量空气压力,验证I类居住区、II类居住区、III类居住区/
隔离区之间的空气相对压差不小于5Pa,气压由低到高依次为隔离区/III类居住区、II类居住区
和I类居住区。
(2) 确认船上I类居住区、II类居住区和III类居住区内每个房间的空调系统均能够独立回
风。
(3) 确认不同等级区域内处所空调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空气过滤器的配备满足要求。
1.3.3.3 年度检验、换证/特别检验要求同1.3.3.2。
1.3.4 负压隔离房功能的检验
1.3.4.1 适用范围
(1) 本条要求适用于负压隔离房功能的检验。满足本条要求的入级船舶,可授予附加标
志NPR。
(2) 进行负压隔离房功能检验的条件是船舶已满足防疫安全等级要求。
1.3.4.2 初次/初次入级检验
(1) 拟申请负压隔离房功能检验的船舶,应将本指南第5章第1节5.1.2规定的图纸和资料提
交批准。
(2) 确认风口位置、气压差和空气流向等已满足批准的图纸要求。
(3) 确认负压隔离房走廊是否有高差。如有,应用无障碍坡道相接,并采用防滑措施。
(4) 确认负压隔离房的门均不是木质门。确认通向外界的门向外开启且有明显标识,并
备有应急开启装置和安全逃生标识;其余门均是向压力高的一面开启。
(5) 检查并试验负压隔离房内的电话或报警装置。
第8页
(6) 检查负压隔离房内门的标识,检查并试验各类门的开关指示器及声光报警。
(7) 在负压隔离区空调系统正常工作时,测量各处所间压差,检查并试验微压差计。
(8) 检查并试验空调系统的压差自动检测系统,及负压失效报警系统。
(9) 确认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配备的空气过滤器。
(10) 确认负压隔离房及其卫生间的排风采用的是可安全拆卸的零泄露排风装置,并对其
中的空气过滤器进行现场扫描检漏。
1.3.4.3 年度检验
(1) 确认负压隔离房布置自上次检验后未发生未经批准的改动且完好。
(2) 试验负压隔离房内的电话或报警装置。
(3) 试验负压隔离区内各类门的开关指示器及声光报警。
(4) 试验空调系统的压差自动检测系统及报警系统。
(5) 确认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配备的空气过滤器。
(6) 在负压隔离区空调系统正常工作时,测量各处所间压差,检查并试验微压差计。
1.3.4.4 换证/特别检验
(1) 除年度检验项目外,还应确认负压隔离房及其卫生间的排风采用的是可安全拆卸的
零泄露排风装置,并对其中的空气过滤器进行现场扫描检漏。
1.3.5 健康调查检测功能的检验
1.3.5.1 适用范围
(1) 本条要求适用于健康调查检测功能的检验。满足本条要求的入级船舶,可授予健康
调查检测附加标志HIT。
第9页
(2) 进行健康调查检测功能检验的条件是船舶已满足防疫安全等级要求。
1.3.5.2 初次/初次入级检验
(1) 拟申请健康调查检测功能检验的船舶,应将本指南第6章第1节6.1.2.1规定的图纸资料
提交批准。
(2) 确认健康调查系统、人体温度检测系统的布置等已满足批准的图纸要求。
(3) 验证健康调查系统能在距离人员至多10m处足以清楚识别人脸、发型等身体外部主要特征。
(4) 确认健康调查系统的监视摄像头能正常工作、能满足其安装处所的防护等级,其监
视摄像头且能储存近3个月的监视记录。
(5) 试验健康调查系统的供电切换功能。
(6) 确认健康调查系统的监视所在处所有防止乘客误入的措施。
(7) 确认人体温度检测系统已在登船入口和适当的公共处所入口固定安装,并能在距离
人员不超过3m且不超过10s足以检测人员的体温。
(8) 试验人体温度检测系统的报警功能。
1.3.5.3 年度检验
(1) 检查健康调查检测系统布置自上次检验后未发生未经批准的改动且完好。
(2) 试验健康调查系统的供电切换功能。
(3) 试验人体温度检测系统测温距离、测温时间及报警功能。
1.3.5.4 换证/特别检验
换证/特别检验项目同年度检验项目。
1.3.6 远程医疗辅助功能的检验
1.3.6.1 适用范围
(1) 本条要求适用于远程医疗辅助功能的检验。满足本条要求的入级船舶,可授予TAS附
加标志。
第10页
(2) 进行远程医疗辅助功能检验的条件是船舶已满足防疫安全等级要求。
1.3.6.2 初次/初次入级检验
(1) 拟申请远程医疗辅助功能检验的船舶,应将本指南第6章第1节6.1.2.2规定的图纸资料
提交批准。
(2) 确认远程医疗辅助系统的布置等已满足批准的图纸要求。
(3) 验证远程医疗辅助系统能随时与岸基医疗设施建立稳定的联系。
(4) 试验远程医疗辅助系统的供电切换功能。
(5) 试验远程医疗辅助系统的语音、视频功能,网络延时,及随时可用性。
1.3.6.3 年度检验
(1) 检查船上远程医疗辅助系统布置自上次检验后未发生未经批准的改动且完好。
(2) 本节1.3.6.2(2)~(4)所列项目。
1.3.6.4 换证/特别检验
换证/特别检验项目同年度检验项目。
第11页
第2章 防疫安全保障
第1节 一 般 规 定
2.1.1 一般要求
2.1.1.1 为了向船上人员提供防疫安全保障条件,应采取适当传染病预防和应对措施包括
日常管理、应急预案、食品/生活用水卫生、隔离、空气通风/净化、环境消毒、医疗废物处
理和基本医疗条件配备等。
2.1.2 图纸资料
2.1.2.1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批准:
(1) 防疫安全控制图,图中应标明船名及:
① 全船舱室划分和名称,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等;
② 居住区、隔离房/隔离区(如有)、负压隔离区(如有)和临时缓冲区域的划分;
③ 防疫物资储备舱室;
④ 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出风口、止回阀及关闭装置布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通风机
识别号码的细目(采用防火控制图的同类符号表示)
⑤ 气压差和空气流向(如有);
⑥ 空调过滤器等级及布置(如有);
⑦ 舱室空调系统是否具备独立回风能力(如具备);
⑧ 直升机降落或悬停区及传染性疾病确诊/疑似人群和与传染性疾病确诊/疑似人群
存在密切接触人群转运路线(如有)
⑨ 健康调查检测探头位置及控制室(如有)
⑩ 设有远程医疗系统的舱室(如有)
收集医疗废物和隔离区垃圾的专用垃圾收集装置的位置。
(2) 机械通风布置图;
(3) 空调系统原理图(含空调滤器布置,如有);
(4) 生活污水和其他废水收集和消毒管路系统图;
(5) CCS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资料。
2.1.2.2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备查:
第12页
(1) 防疫安全管理手册;
(2) 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包括数量计算书);
(3) 全船空调机室布置图;
(4) 空调系统设计说明书(含规格书);
(5) 空调系统管系原理(冷却水管系、冷/热媒水管系、加热管系和加湿管系等);
(6) 全船空调控制系统原理图;
(7) 空调系统负荷计算书。
第2节 1级防疫安全要求
2.2.1 船上防疫物资储备
2.2.1.1 船上储备消毒剂、消毒器材、防护装备的品种和数量应保证日常和应急情况的需
要。考虑应急情况的时间应按自航行中发生传染病疫情事件后,返航至母港的航程计算。储
备数量应保有10%余量。储备物资种类和数量应在防疫安全管理手册中予以明确。
2.2.1.2 应为需要在用于安置传染性疾病确诊人群的专门区域或安置与传染性疾病确诊
人群存在密切接触人群的专门区域工作的船员配备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
袖加厚橡胶手套、医用防护隔离服、KN95/N95/ FFP2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其他满足同等
防护效果的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护目镜、工作鞋或胶
靴、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等。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时,根据消毒剂种类
选配尘毒组合的滤毒盒或滤毒罐,做好消毒剂等化学品的防护。
2.2.1.3 在用于安置健康人群的专门区域工作的船员开展消毒作业,应参照2.2.1.2条的要
求配备个人防护物资。
2.2.1.4 应为对船上空调通风系统检修、日用给排水系统检修的工作人员配备专门的防护
用品和消毒用品。
第13页
2.2.1.5 应为所有船上人员准备个人防护和消毒用品,包括KN95/N95/ FFP2及以上颗粒
物防护口罩或其他满足同等防护效果的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手套或一次性手套、护目
镜、免洗消毒洗手液、消毒湿巾等。储备数量应能够满足自航行中发生传染病疫情事件后返
航至母港的航渡阶段正常日常作业和个人防护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保有15%储备余量。防
护用品配备应适当考虑儿童和婴儿的需要。
2.2.1.6 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便携式体温检测设备。
2.2.1.7 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对患者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血液进行采样的一次性工具
和适用容器,以及保存装置。
2.2.1.8 船上的消毒液、酒精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应规范储存和使用。
2.2.2 医务人员配备
2.2.2.1 船上应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多种传染病早期发现和
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2.2.2.2 应具备24小时全天岸基传染病疾控医疗支持。
2.2.3 防疫安全管理
2.2.3.1 船上应备有根据本船实际情况和航线停靠港口的公共卫生安全情况制定的船上防
疫安全管理手册。手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 船上防疫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岗位职责、名录及值班安排;
(2) 岸基传染病疾控医疗支持联系方式;
(3) 船员及船上工作人员防疫培训和演练计划;
(4) 各区域日常卫生消毒计划;
(5) 船上人员健康调查检测管理程序(含上船健康申报);
(6) 防疫物资管理制度及储备情况表;
(7) 食品/生活用水卫生管理程序;
(8) 空调通风系统维护消毒管理程序;
第14页
(9) 生活污水系统维护消毒管理程序;
(10) 隔离房/区和防疫设施的维护管理程序;
(11) 隔离房/区废水处理程序(含设备及措施);
(12) 垃圾及医疗废物管理程序;
(13) 易传播疾病动物防治措施;
(14) 针对疫情的全面应急预案。
2.2.3.2 应对船员和船上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预防、应急处置、消毒相关知识和实际操作
培训,并定期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2.2.3.3 对航线港口常见易传播疾病的害虫、老鼠等动物应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
2.2.3.4 船上应定时对住舱、公共场所、电梯、梯道、走廊、厕所等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2.2.3.5 对于4小时以上客船,应编制针对乘客的卫生防疫知识小册子,放在客舱和适当
公共处所供取用。拍摄针对乘客的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片,在客舱、餐厅和其他适当公共处所
周期性滚动播放。
2.2.3.6 通往隔离房的通道附近及隔离房通风系统排风口附近应设置临时安全警告。
2.2.3.7 批准的防疫安全控制图应妥善存放于船上。
2.2.4 医疗废物管理
2.2.4.1 船上医疗废物应按照船旗国和/或港口国主管当局卫生、防疫方面的相关规定进
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2.2.4.2 传染病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的生活垃圾应视作医疗废物。
第3节 2级和3级防疫安全附加要求
2.3.1 2级防疫安全附加要求
2.3.1.1 申请2级防疫安全EPC2附加标志的船舶,除满足2.2.1-2.2.4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2.3.1.2-2.3.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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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厨房与餐厅
(1) 应设有独立的专用食物处理区,且与其他公共处所或通道相隔。
(2) 公共用具、食品加工处理及储存等用具应配有消毒设施或措施。
(3) 厨房与餐厅的布置应考虑生熟食品的分开加工与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 厨房应至少设有一个工作人员专用的洗手站(包括清洁用品及干燥设施)。
(5) 应设有专用的垃圾桶/废物箱。
(6) 供自取的食品,应设有展示罩或其他措施进行防护,并保持合适温度。
2.3.1.3 食品储存
(1) 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应分开存放,以免受其污染。
(2) 食品储存条件适宜,满足食品生产的保质要求
2.3.1.4 饮用水
(1) 饮用水水舱的建造材料和水管、阀门和设备等输运系统不应存在对饮用水有造成污
染的可能。
(2) 水管、阀门和设备等输运系统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并有防回流装置。
(3) 饮用水舱应配备采样检测装置,以定期采样检测。
2.3.1.5 垃圾、固体和医疗废物
(1) 船上应配有标志清晰、专门盛装垃圾、固体和医疗废物的带盖容器或专用舱室。
(2) 船上应配备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剩余食物、固体废弃物的设施,以及生物医疗废
物的处理设施或配备防生化塑料袋,专门储存医疗废物,靠泊后送岸处理。
2.3.1.6 医疗设施
(1) 船上应设置医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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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上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的要求配备基本的药品与医用器械。
(3) 医疗设施应保持洁净、维护良好。医务室内应设有洗手站。
2.3.1.7 通往隔离房/区的通道附近及隔离房/区通风系统排风口附近应设置临时安全警告。
2.3.2 3级防疫安全附加要求
2.3.2.1 申请3级防疫安全EPC 3附加标志的船舶应满足2.3.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述
2.3.2.2~2.3.2.12的规定。
2.3.2.2 船上应配有具有传染病防治经验的执业医师。
2.3.2.3 船上应设有直升机悬停或降落区。
2.3.2.4 船上应配备满足第6章要求的健康调查检测系统。
2.3.2.5 船上应配备满足第6章要求的远程医疗辅助系统。
2.3.2.6 食品与食品区域
(1) 应设有将不同性质食品(如生食与熟食,净食与非净食)分开放置的区域。如同一通道
同时用于运输不同性质食品,需考虑一定宽度以防接触。在同一厨房内,不同性质食品的操
作间隔不应少于2m。
(2) 应为食品上船、垃圾下船提供不同的通道,以防止交叉污染。对冷藏食品应防止其
在非冷藏温度下暴露过长时间。
(3) 所有接触食品的设备表面应由光滑耐久且不腐蚀的认可材料制成,并易于清洁。不
应在食品区域使用乙烯基和油毡类的地板材料。食品区域的舱壁和天花板应使用耐久、不腐
蚀、不吸水、易清洁的材料制成。
(4) 食品服务区(如自助餐服务区、服务站、酒吧和其他类似区域)应设置天花板。食品服
务区的舱壁和天花板应使用硬质、耐久、不腐蚀、不吸水、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
(5) 食品服务区的地板应使用硬质、耐久、不吸水、不滑的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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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风口、废水管路不应直接从食品准备区、食品储存区和清洁器具存放点上方经
过。
(7) 在所有食品展示区(包括食品准备的展示区)(如有)应提供有效保护措施(如防喷嚏的挡
板、展示箱、升高挡板等)。挡板面板应使用耐久、光滑、易清洁的塑料或玻璃制成。
(8) 食品升降机及送菜机的内表面应为不锈钢制成。
(9) 用于食品或食品接触面的蒸汽应来源于饮用水,该蒸汽应由专用设备产生(如蒸锅、
蒸炉)
(10) 食用垃圾放置台面的设计应能确保污液去除,以防止污染周边的干净台面。
(11) 食品服务区应设置垃圾桶、垃圾粉碎机或食物垃圾回收系统。
(12) 应在食品区域和洗涤区域布置足够的甲板落水和排水口,以避免污水溢出。
2.3.2.7 洗手站
(1) 应在食品操作区、准备区和清洗区域、食品(如汤、冰块等)分发员等待区、厕所等区
域配备洗手站。应为每个厨房以及餐具室内堆放回收的脏盘子处配备洗手站。
(2) 在每个船员餐厅、乘客自助餐服务区(如有),应设置洗手站。每个洗手站至少有一个
洗手槽、一个皂液器和一个卫生纸筒,洗手槽可用自动洗手系统代替。皂液器和卫生纸筒不
应直接安装在清洁器具存储处、食品堆放处、食品准备台、吧台以及水喷泉点的上方。
(3) 垃圾桶应尽量靠近洗手槽,其大小要适合产生的废纸数量。洗手站的装饰材料应不
吸水、耐久且易清洁。
2.3.2.8 饮用水
(1) 如使用安装在冰机、组合烤箱、饮料机上的饮用水过滤器,应确保过滤器易于接近
以便更换。
(2) 自动饮水机的出口应是倾斜并有卫生保护。
(3) 应为食品准备区域的饮水机提供不锈钢橱柜并布设加注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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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饮用水储存舱和其他非饮用水舱或液舱不应共用舱壁。不应在饮用水舱上方直接布
置其他含有非饮用液体的舱。应使用认可的饮用水舱涂层,并按照制造商要求进行喷涂、干
燥和保养。
(5) 非饮用水管路不应穿过饮用水舱。饮用水舱上方的焊接管应进行防腐处理。饮用水
舱内部的饮用水管路应是无缝且不腐蚀。
(6) 不应将饮用水舱的透气管和非饮用水舱的通气管连在一起。饮用水分配管路离所在
甲板表面或正常舱底水位至少450mm高。不允许使用铅、镉或其他有害材料制作管路、配件
或焊料。
(7) 饮用水舱和饮用水系统应设有对其所有部件进行清洁、消毒和冲洗的设施。
(8) 饮用水热交换器的设计应能防止水质污染。
2.3.2.9 垃圾存放与处理
(1) 垃圾存放应满足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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