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AS-GI009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
可指南
Guidance for Inspection Body Accreditation
in the Field of Independent safety assessment of
Rail Transit Vehicl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布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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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4
3.1 安全 ............................................................... 4
3.2 评估 ............................................................... 4
3.3 独立安全评估 ....................................................... 4
4 认可条件 ............................................................ 6
4.1 检验机构 ........................................................... 6
4.2 检验人员 ........................................................... 7
4.3 分包 ............................................................... 8
4.4 检验方法 ........................................................... 8
5 认可范围 ............................................................ 9
6 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 ................................................. 10
6.1 初次认可申请 ...................................................... 10
6.2 评审注意事项 ...................................................... 10
附录 A(资料性)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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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旨在指导检验机构识别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的检验项目或活动,更好地指导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
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申请认可。
本文件为 CNAS-GI01 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的补充。
本文件代替:CNAS-GI009:2021。
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 CNAS-GI009:2021,本次换版修订了认可条件、认
可程序、能力描述等要求。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GI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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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
本文件提供了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识别相关检验活动的建
议,提供了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申请认可的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IEC 导则 2 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ISO/IEC 17000 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同 ISO/IEC 17020:2012)
CNAS-CI01-A017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
域的应用说明
CNAS-GI01 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B/T 21562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 21562.2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第 2
部分:安全性的应用指南
GB/T 21562.3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第 3
部分:机车车辆 RAM 的应用指南
GB/T 28806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 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
GB/T 1489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IEC 61133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 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Railway
applications — Rolling stock — Testing of rolling stock on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before entry into service)
GB/T 37532-2019 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 120 km/h~160 km/h 车辆通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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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GB/T 20002.4 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 4 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EN 50126-1 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第 1
部分:通用 RAMS 过程 (Railway Applications-The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Part 1: Generic RAMS
Process)
EN 50126-2 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第 2
部分:安全的系统方法 (Railway Applications-The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Part 2: Systems
Approach to Safety)
EN 50129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Railway applications - Communication, signa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 -
Safety related electronic systems for signaling)
EN 50159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传输系统中安全相关通信
(Railway Applications - Communication, signa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 -
safety related communication in transmission systems)
EN 50657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应用-机车车辆车载软件(Railway applications –
Rolling stock applications-Software on Board Rolling Stock)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第 2 章所列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
3.1 安全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
[来源:GB/T 20002.4,3.14]
3.2 评估
根据调查取证,对产品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来源:GB/T 21562,3.2]
3.3 独立安全评估
确定系统或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并判断系统或产品是否适合其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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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预期用途的过程。
[来源:EN 50126-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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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可条件
4.1 检验机构
4.1.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1.2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与轨道交通车辆设计、制造、使用
方无任何隶属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其中检验机构的股权中,车辆系统设计、制
造、使用方等利益相关方不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具备关联关系。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确保其检验活动不影响独立安全评
估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保密性;检验活动不应受母体组织、关联公司、监管
部门、客户的影响,也不应受评估项目所涉及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采购、拥
有、使用或维护组织的影响。
4.1.3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在所申请的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
检验能力,并承诺只在其能力范围内开展评估检验工作。
4.1.4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具备足够数量具有相关知识背景
和从业经验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能力应覆盖所申请类型的车辆及其组成子系统安
全评估所需范围,且其能力范围和职责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和授权。
4.1.5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监督的程序、内容、方
式、周期以及监督结果使用的要求进行文件化规定,并且明确监督人员的任职要求及
其职责和权力,以保持与独立安全评估活动的适宜性。
4.1.6 应建立确保其开展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工作公正性的内部机制,并且不
从事与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项目有关的设计、销售、采购、制造、检验、安装、
调试及咨询等活动。
4.1.7 检验机构应有政策和措施保证本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违背其检
验结果及正确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活动。
4.1.8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机构本身和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
压力和利益的影响,并应确保文件实施的有效性。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确保
现场检验时间和人力资源的充分性,避免安排不合理的短时间期限或不充分的人力资
源进行检验,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人力资源的充分性包括检验人员专业能力的充
分性。
4.1.9 检验机构应应建立数据和信息保密程序,并应具备相应保密措施,提交与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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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规定其应当履行的对机构自身和委托方的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
律责任。检验机构应指派保密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评估过
程中相关数据和信息在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的安全、保密和可控,不得泄露在评估活
动中知悉的关于被评估方及车辆相关方的任何信息;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发布、
披露在评估活动中收集掌握的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4.1.10 检验机构提供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明检验机构在公司股权、投资等结构中的
地位及股权、投资组织中其他机构的关系,并说明股权、投资组织中其他机构所从事
的活动。如果检验机构的股权、投资中其他组织还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系统及部件的设
计、咨询、制造、运营、维修且与独立安全评估有关的其他活动,特别是从事车辆设
计、制造和运营时,这些活动必须与独立安全评估活动明确区隔。
4.1.11 检验机构提供满足 CNAS-CI01-A017 中关于人员机构应具备的经历要求的
客观证据与业主证明材料。
4.2 检验人员
4.2.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技术
负责人应具有 8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
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 2 年。
4.2.2 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取得检验机
构内部确定的相应级别的安全评估员授权。关键岗位人员专业、经验和工作年限应满
足相应要求,检验人员专业能力应覆盖车辆安全相关的车辆、机械、材料、电气、电
子、控制、通信、计算机、安全等专业。
注:1、每位高级安全评估员覆盖的核心子系统不超过一个。每位评估员覆盖的检验车辆
制式不超过两个。
2、专业领域划分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 年)》的专业目录。
3、以上关于检验员和授权签字人的不同年限人员数量为非包含关系
4.2.3 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熟悉所从事的专业,独立进行计算、
分析等数据处理工作,对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准确度进行专业判断,具备所
申请领域的检验、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4.2.4 评估员、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客观证据,表明具备
满足 CNAS-CI01-A017 中表 1 关于轨道交通车辆安全评估检验所要求的专业、经验
和从事本专业年限要求。如果检验机构有几个分支机构,每一个分支机构都须配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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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技术负责人,其必须为长期雇用人员;除非有证据表明,检验机构有条件保障某一
名技术负责人可同时承担其他几个分支机构技术管理的工作,如:工作业务时间安排。
4.2.5 检验机构应提交每位员工知道并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认可机构对检验
机构人员职业道德、公正性、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持续的培训和有效的监
督保证最新的要求被有效贯彻和实施。
4.3 设施与设备
4.3.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机构应自有具备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相关检测
设施和设备以胜任安全的方式开展与安全评估相关的检测活动。整车系统安全评估机
构检测设备至少包括车体、转向架、牵引、辅助电源、列车网络控制、制动、空调及
采暖、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车门、贯通道、客室、车地通讯等核心子系统等检测设
备和能力,相关检测能力参考对应的车辆验收标准;子系统安全评估机构,应具备改
系统型式试验所需的检测能力。
4.4 分包
4.4.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不应将所承担检验工作分包给其他
检验机构。必要时,检验机构只能将检测或独立的单项辅助的评估工作,分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且有能力承担的机构,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明确通报客户(委托方/雇
主);当评估工作已开始时,除非客户(委托方/雇主)提出或书面同意,不应随意更换
分包方。
4.4.2 分包前,检验机构应评价分包方的能力并保存记录。分包方完成相应工作后,
检验机构应对分包方所交付的工作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并对是否采用结果负责,如针对
整车应检查 GB/T 28806 规定的各类试验。
4.4.3 当决定分包部分检测和(或)评估工作时,应与分包方签订具体的项目合同或
协议。
4.4.4 关于检测项目分包中整车安全评估机构的检测能力分包,不应包括 4.3.1 所要
求具备检测设备项目的检测内容。子系统安全评估机构不应分包。
4.5 检验方法
4.5.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根据轨道交通系统安全危害和风
险特点,设计和开发其计划开展的每一类型轨道交通车辆及其子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
验项目所使用的方法。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检验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程序,规
范新方法的制定及确认,证实非标方法可以满足预期用途及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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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策划评估实现所需的过程,对评估
过程以及过程之间的关系予以识别,明确所用方法、手段、服务质量标准、记录要求
及所需的资源等,编制评估项目质量计划,并适时编制评估细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4.5.3 评估项目质量计划作为评估实现策划的输出文件,可采用文字描述、图表或手
册等表述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
a) 评估范围;
b) 评估内容;
c) 评估依据;
d) 评估服务目标;
e) 管理职责;
f) 评估人员、设施设备及其他资源配备;
g) 评估的方法和手段,确定文件检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证据审核、检测、
测试见证点等控制点和方式;
h) 评估提供过程的控制;
i) 评估质量标准;
j) 评估所需记录等。
4.5.4 评估细则视项目复杂程度适时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a) 评估对象的特点及安全风险点;
b) 评估的过程;
c) 评估的控制要点;
d) 评估的方法及措施等。
4.5.5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安全管理程序,对危及检
验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让检验人员知晓。
5 认可范围
根据轨道交通系统制式及技术特征,轨道交通车辆可分为机车、客车、货车、动
车组、地铁、市域快轨、轻轨、跨坐式单轨、悬挂式单轨、自导向轨道有轨电车、导
轨式胶轮、电子导向胶轮、中低速磁浮、高速磁浮等类型;从车辆系统的物理组成来
看,车辆系统可由车体、转向架、轮轴、轮对、牵引、制动、空调、车门、辅助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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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钩、照明等子系统;这些不同类型的车辆或子系统与系统生命周期相结合,用以描
述独立安全评估的能力。轨道交通车辆相关领域的能力描述可参考但不限于附录 A
的型式。
6 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
6.1 认可申请
6.1.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的检验能力描述,可参照附
录 A 所示的检验对象,以及检验项目。
6.1.2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时,应提供对应检验领域的
每位检验人员的详细技术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取得的成果,以及工
作业绩内容等,提供满足 CNAS-CI01-A017 中关于人员、机构应具备的经历要求的
客观证据与业主证明材料。检验人员及授权签字人不具备轨道车辆安全评估相关背景
的,不予受理。
6.1.3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时,应提供检验机构的质量
手册、程序文件,申请认可领域的作业指导书,并按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提供近
三年的有代表性的检验报告及客户(委托方/雇主)出具的证明性文件,业绩要求需
满足 CNAS-CI01-A017 中关于人员、机构应具备的经历要求。
6.1.4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首次申请的检验领域,其检验项目至
少应包括构成检验领域独立安全评估活动的主要检验内容。
6.1.5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机构应提供具备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相关检测
设施和设备以胜任安全的方式开展与安全评估相关的检测活动的设备清单或客观证
据。整车系统安全评估机构检测设备至少包括车体、转向架、牵引、辅助电源、列车
网络控制、制动、空调及采暖、广 播与乘客信息系统、车门、贯通道、客室、车地
通讯等核心子系统等检测设备和能力,相关检测能力参考对应的车辆验收标准;子系
统安全评估机构,应具备改系统型式试验所需的检测能力。
6.1.6 检验机构提供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明检验机构在公司股权、投资等结构中的地
位及股权、投资组织中其他机构的关系,并说明股权、投资组织中其他机构所从事的
活动。
6.2 评审注意事项
6.2.1 现场评审前,CNAS 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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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检验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6.2.2 现场评审时,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提问等方式,考核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
领域检验机构人员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技术实践与经历水平。确认其是否满足要求,
并形成书面记录。基本知识包括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所涉及的技术标准,检验机
构制定的检验方法、管理体系文件及认可准则要求等。
6.2.3 按照 CNAS 检验机构认可通用要求及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应用说
明等规定,确认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能力。
6.2.4 见证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对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的全
项目或子项目检验的全过程。重点关注:
a) 评估项目的受理、评审、组织与派遣;
b) 检验对象所涉及检验项目的识别及方法确认;
c) 检验细则对技术标准和评估合同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d) 检验日志、周/月报等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提供;
e) 发现问题处理及报告程序;
f) 见证检查记录;
g) 安全作业控制与劳动保护;
h) 评估各阶段报告及结果报告;
i) 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关键环节的评审)等。
6.2.5 评审组讨论确定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能力确认范围。
6.2.6 针对已经获得认可的机构,评审组需要根据其检验能力审核其人员和设备的符
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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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
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能力描述(示例)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能力描述示例见表 1。XXX 类型车辆子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能力描述示例见表 2。
表 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能力描述(示例)
序号 检验 对象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标 准 (方法/程序) 说 明
序号 名 称
1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 整 车) 1 机车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能力范围应 体现覆盖的 系统生命周 期阶段
标准方法(EN 5012X)
2 客车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3 货车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4 动车组(≥200 km/h)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5 地铁(≤160 km/h)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6 市 域 快 轨 ( 120-200 km/h)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7 轻轨车辆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8 中 低 速 磁 浮 ( 80-200 km/h)车辆独 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9 跨坐式单轨车 辆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0 悬挂式单轨车 辆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1 自导向轨道车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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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 对象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标 准 (方法/程序) 说 明
序号 名 称
辆独立安全评 估 标准方法(EN 5012X)
12 有轨电车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3 导轨式胶轮车 辆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4 电子导向胶轮 车辆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5 高速磁浮(≥ 200 km/h)车 辆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6 工程车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7 其他车辆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表 2 XXX 类型车辆子系统独立安全评估能力描述(示例)
序号 检验 对象 检验项目 检 验 标 准 (方法/程序) 说明
序号 名称
1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 子 系 统) 1 车体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能力范围应 体现覆盖的 系统生命周 期阶段
标准方法(EN 5012X)
2 转向架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3 电气牵引系统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4 辅助电源系统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5 列车网络控制 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6 制动和供风系 统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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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空气调节及采 暖系统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8 列车广播与乘 客信息系统独 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9 车门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0 贯通道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1 客室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2 列车车地通讯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
13 其他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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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认可规范文件(CNAS-GI009:2021 与 CNAS- GI009:2024)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序 号 CNAS-GI009:2021(修订前) CNAS- GI009:2024(修订后) 备注
条 款 号 内容 条 款 号 内容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件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件 GB/T 14894 城市轨道交通车 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IEC 61133 轨道交通 机车车 辆 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 的试验(Railway applications — Rolling stock — Testing of rolling
stock on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before entry into
service) GB/T 37532-2019 城市轨道交 通市域快线 120 km/h~160 km/h 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2 4.1.2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 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与 轨道交通车辆设计、制 造、使用方无任何隶属关 系股权、投资和其他经济 利益关系。 4.1.2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 域检验机构应与轨道交通车辆 设计、制造、使用方无任何隶属 关系股权、投资和其他经济利益 关系。其中检验机构的股权中, 车辆系统设计、制造、使用方等 利益相关方的股权不应占比,非 大股东或占比排名靠前。 内 容 变更
3 4.1.7 4.1.7 检验机构应有政策和措施保证 本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从事任 何可能违背其检验结果及正确 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活动。 增加
4 4.1.8 4.1.8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确 保机构本身和其工作人员不受 外部和内部各种压力和利益的 影响,并应确保文件实施的有效 性。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 序,确保现场检验时间和人力资 源的充分性,避免安排不合理的 短时间期限或不充分的人力资 源进行检验,影响检验结果的有 效性。人力资源的充分性包括检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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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人员专业能力的充分性。
5 4.1.9 4.1.9 检验机构应应建立数据和信息 保密程序,并应具备相应保密措 施,提交与全体人员签订保密责 任书,规定其应当履行的对机构 自身和委托方的保密义务和承 担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应指派 保密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采取 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评估过程 中相关数据和信息在整个数据 生命周期中的安全、保密和可 控,不得泄露在评估活动中知悉 的关于被评估方及车辆相关方 的任何信息;未经监管部门同 意,不得发布、披露在评估活动 中收集掌握的相关的数据和信 息。 增加
6 4.1.10 4.1.10 检验机构提供组织机构图的形 式表明检验机构在公司股权、投 资等结构中的地位及股权、投资 组织中其他机构的关系,并说明 股权、投资组织中其他机构所从 事的活动。如果检验机构的股 权、投资中其他组织还从事轨道 交通车辆系统及部件的设计、咨 询、制造、运营、维修且与独立 安全评估有关的其他活动,特别 是从事车辆设计、制造和运营 时,这些活动必须与独立安全评 估活动明确区隔 增加
7 4.1.11 4.1.11 检 验 机 构 提 供 满 足
CNAS-CI01-A017中关于人员机 构应具备的经历要求的客观证 据与业主证明材料。 增加
8 4.2.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 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管 理层应具有相关专业背 景,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8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2.1 ……应具有 8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 验。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 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 2 年 内 容 变更
9 4.2.2 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独立 安全评估的人员应经过 相应的技术培训,并取得 检验机构内部确定的相 应级别的安全评估员授 4.2.2 …… 注:1、每位高级安全评估员覆 盖的核心子系统不超过一个。每 位评估员覆盖的检验车辆制式 不超过两个。 内 容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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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关键岗位人员专业、 经验和工作年限应满足 相应要求,检验人员专业 能力应覆盖车辆安全相 关的车辆、机械、材料、 电气、电子、控制、通信、 计算机、安全等专业 2、专业领域划分参考《普通高 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 年)》 的专业目录。 3、以上关于检验员和授权签字 人的不同年限人员数量为非包 含关系。
10 4.2.4 4.2.4 评估员、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 人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客观证 据 , 表 明 具 备 满 足
CNAS-CI01-A017 中表 1 关于轨 道交通车辆安全评估检验所要 求的专业、经验和从事本专业年 限要求。 如果检验机构有几个分支机构, 每一个分支机构都须配备一名 技术负责人,其必须为长期雇用 人员;除非有证据表明,检验机 构有条件保障某一名技术负责 人可同时承担其他几个分支机 构技术管理的工作,如:工作业 务时间安排。 增加
11 4.2.5 4.2.5 检验机构应提交每位员工知道 并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认 可机构对检验机构人员职业道 德、公正性、行为规范等方面的 要求,并通过持续的培训和有效 的监督保证最新的要求被有效 贯彻和实施。 增加
12 4.3 4.3 设施与设备 增加
13 4.3.1 4.3.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 验机构应自有具备轨道交通车 辆系统相关检测设施和设备以 胜任安全的方式开展与安全评 估相关的检测活动。整车系统安 全评估机构检测设备至少包括 车体、转向架、牵引、辅助电源、 列车网络控制、制动、空调及采 暖、广 播与乘客信息系统、车 门、贯通道、客室、车地通讯等 核心子系统等检测设备和能力, 相关检测能力参考对应的车辆 验收标准;子系统安全评估机 构,应具备改系统型式试验所需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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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测能力。
14 4.3.4 4.4.4 关于检测项目分包中整车安全 评估机构的检测能力分包,不应 超过所有测试项目的 60%;子系 统安全评估机构不应分包。 增高
15 4.4.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 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根 据轨道交通系统安全危 害和风险特点,设计和开 发其计划开展的每一类 型轨道交通车辆及其子 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 项目所使用的方法。检验 机构应有文件化的检验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程序,规范新方法的制定 及确认,证实非标方法可 以满足预期用途及特定 要求。 4.5.1 ……证实非标方法可以满足预期 用途及特定要求。轨道交通车辆 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机构的方法 和程序应基于国家、行业的技术 标准、产品标准或轨道交通车辆 技术规范性文件。 内 容 变更
16 6.1.2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 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 申请时,应提供对应检验 领域的每位检验人员的 详细技术背景资料,包括 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取 得的成果,以及工作业绩 内容等,检验人员及授权 签字人不具备轨道车辆 安全评估相关背景的,不 予受理。 6.1.2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 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时,应提供 对应检验领域的每位检验人员 的详细技术背景资料,包括基本 情况、工作经历、取得的成果, 以及工作业绩内容等,提供满足 CNAS-CI01-A017 中关于人员、 机构应具备的经历要求的客观 证据与业主证明材料。检验人员 及授权签字人不具备轨道车辆 安全评估相关背景的,不予受 理。 内 容 变更
17 6.1.3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 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 申请时,应提供检验机构 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申请认可领域的作业指 导书,并按申请领域(或 检验对象)提供近三年的 有代表性的检验报告及 客户(委托方/雇主)出 具的证明性文件。 6.1.3 ……并按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 提供近三年的有代表性的检验 报告及客户(委托方/雇主)出 具的证明性文件,业绩要求需满 足足 CNAS-CI01-A017 中关于 人员、机构应具备的经历要求。 内 容 变更
18 6.1.5 6.1.5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 验机构应提供具备轨道交通车 辆系统相关检测设施和设备以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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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任安全的方式开展与安全评 估相关的检测活动的设备清单 或客观证据。整车系统安全评估 机构检测设备至少包括车体、转 向架、牵引、辅助电源、列车网 络控制、制动、空调及采暖、广 播与乘客信息系统、车门、贯通 道、客室、车地通讯等核心子系 统等检测设备和能力,相关检测 能力参考对应的车辆验收标准; 子系统安全评估机构,应具备改 系统型式试验所需的检测能力。
19 6.1.6 6.1.6 检验机构提供组织机构图的形 式表明检验机构在公司股权、投 资等结构中的地位及股权、投资 组织中其他机构的关系,并说明 股权、投资组织中其他机构所从 事的活动。 增加
20 6.2.6 6.2.6 针对已经获得认可的机构,评审 组需要根据其检验能力审核其 人员和设备的符合性。 增加
21 附录 附 录 B 认 可 规 范 文 件
(CNAS-GI009:2021 与 CNAS- GI009:2024)修订内容差异对照 表 内 容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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