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AS-GI008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
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uidance for Inspection Body Accreditation
in the Field of Independent safety assessment of
rail transit Communication, Signa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布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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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4
3.1 安全 .............................................................. 4
3.2 评估 .............................................................. 4
3.3 独立安全评估 ...................................................... 4
4 认可条件 ........................................................... 4
4.1 检验机构 .......................................................... 4
4.2 检验人员 .......................................................... 5
4.3 分包 .............................................................. 6
4.4 检验方法 .......................................................... 6
5 认可范围 ........................................................... 8
6 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 ................................................. 8
6.1 认可申请 .......................................................... 8
6.2 评审注意事项 ...................................................... 8
附录 A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与控制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能力描述 ........... 10
附录 B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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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旨在指导检验机构识别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的检验项目或活动,更好地指导轨
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申请认可。
本文件为 CNAS-GI001 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的补充。
本文件代替:CNAS-GI008:2021。
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 CNAS-GI008:2021,本次换版修订了认可条件、认
可程序、能力描述等要求。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GI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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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
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是对 CNAS-CI01-A016:2024《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通信、
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增加其他的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
本文件提供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识别相
关检验活动的建议,提供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申请认可的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IEC 导则 2 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ISO/IEC 17000 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同 ISO/IEC 17020:2012)
CNAS-CI01-A016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
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GI01 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B/T 21562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 28808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
GB/T 28809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IEC 60050-821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Part 821: Signalling
and Security Apparatus for Railways
IEC 62278 Railway applications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R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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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2279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Software for railway control and protection systems
IEC 62425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Safety related electronic systems for signalling
EN 50126-1 Railway Applications-The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Part 1: Generic RAMS
Process
EN 50126-2 Railway Applications-The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Part 2: Systems
Approach to Safety
EN 50716 Railway Applications — Requirements for software development
EN 50657 Railway Applications-Rolling Stock Application-Software on board
Rolling Stock
EN 50129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 - Safety Related Electronic Systems for Signalling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第 2 章所列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
3.1 安全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
[来源:GB/T 20002.4,3.14]
3.2 评估
评估是“进行调查以根据证据对产品的适用性作出判断”。
[来源:IEC 60050-821,821-12-04]
3.3 独立安全评估
确定系统或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并判断系统或产品是否适合其与安全
相关的预期用途的过程。
[来源:EN 50126-1,3.33]
4 认可条件
4.1 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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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A 类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
4.1.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 A 类检验机构应与轨道交通
设计、制造、使用方无任何隶属关系、股权、投资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具有法律效益的文
件保证其检验活动不影响独立安全评估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保密性;检验活
动不应受母体组织、关联公司、监管部门、客户的影响,也不应受评估项目所涉及的
设计、制造、供应、安装、采购、拥有、使用或维护组织的影响。
4.1.3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在所申请的专业
领域具有相应的检验能力外,若检验对象包含有软件,还应具备软件测评检测能力,
并承诺只在其能力范围内开展评估检验工作。
4.1.4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具备足够数量具
有相关知识背景和从业经验的检验人员,且其能力范围和职责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和授
权。
4.1.5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监督
的程序、内容、方式、周期以及监督结果使用的要求进行文件化规定,并且明确监督
人员的任职要求及其职责和权力,以保持与独立安全评估活动的适宜性。
4.1.6 应建立确保其开展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工作公正性的
内部机制,并且不从事与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项目有关的设
计、销售、采购、制造、检验、安装、调试以及咨询等活动。
4.1.7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包含了对软件的安
全评估,还应满足 CNAS-CL01-A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软件检测
领域的应用说明》的相关要求。
4.2 检验人员
4.2.1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轨
道交通通信、信号或软件测评相关专业背景,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具有 8 年以上与申请
认可检验能力相关工作经验。
4.2.2 从事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具有轨道交通通信、
信号或软件测评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工作背景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取得检验机构
内部确定的相应级别的安全评估员授权。关键岗位人员专业、经验和工作年限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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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要求,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经历和承担业绩符合性声明。
4.2.3 从事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的人员应熟悉所从事的
专业,可以独立进行计算、分析等数据处理工作,能对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和
准确度进行专业判断,具备所申请领域的检验、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4.2.4 若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包含了对软件的评估,则评估
人员应满足 CNAS-CL01-A019 中对软件测试实验室的人员要求。
4.3 分包
4.3.1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不得将所承担检验
工作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必要时,检验机构只能将检测或独立的单项辅助的评估工
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能力承担的机构,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明确通报客
户(委托方/雇主);当评估工作已开始时,除非客户(委托方/雇主)提出或书面同意,
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换分包方。
4.3.2 分包前,检验机构应评价分包方的能力并保存记录。
4.3.3 当决定分包部分检测和(或)评估工作时,应与分包方签订具体的项目合同或
协议。
4.3.4 机构所分包的检测或独立的单项辅助的评估工作,不能作为申请轨道交通通信、
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工作业绩。
4.4 检验方法
4.4.1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设计和开发其计
划开展的每一类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方法,
该方法应明确使用的检验方法和对应的产品、检测或检验标准。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
的检验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程序,规范新方法的制定及确认,证实非标方法可以
满足预期用途及特定要求。
4.4.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策划评估实现所
需的过程,对评估过程以及过程之间的关系予以识别,明确所需人员数量及详细分工、
所用方法、手段、服务质量标准、记录要求及所需的资源等,编制评估项目质量计划,
并适时编制评估细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4.4.3 评估项目质量计划作为评估实现策划的输出文件,可采用文字描述、图表或手
册等表述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
a) 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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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评估内容;
c) 评估依据;
d) 评估服务目标;
e) 管理职责、技术人员职责分工;
f) 评估人员、设施设备及其他资源配备;
g) 评估的方法和手段,确定文件检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证据审核、检测、
测试见证点等控制点和方式;
h) 评估提供过程的控制;
i) 评估质量标准;
j) 评估所需记录等。
4.4.4 评估细则视项目复杂程度适时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a) 评估对象的特点及安全风险点;
b) 评估的过程;
c) 评估的控制要点;
d) 评估的方法及措施等。
4.4.5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安全管
理程序,对危及检验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防范
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检验人员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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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可范围
根据检验对象类型的不同,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
验机构认可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单轨、市域铁路、自动导向、有轨电车)、铁
路(高速铁路、普速铁路)、磁悬浮(高速、中低速)以及轨道交通其他制式类型这
四大类型以及通用产品、通用应用和特定应用三个类别相结合,同时考虑系统生命周
期阶段予以界定。相关领域的能力描述可参考但不限于附录 A。
6 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
6.1 认可申请
6.1.1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的检验能
力描述,可参照附录 A 所示的检验对象,以及检验项目。
6.1.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时,应提
供对应检验领域的每位检验人员的详细技术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取
得的成果,以及工作业绩内容等,检验人员及授权签字人不具备轨道轨道交通通信、
信号和处理系统安全评估相关背景的、检验对象中包含软件但不具备软件测评检测能
力,不予受理。
6.1.3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时,应提
供检验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申请认可领域的作业指导书,并按申请领域(或
检验对象)提供近三年的有代表性的且完整的检验报告(模拟报告除外)、检测验人
员能力证明的原始记录及客户(委托方/雇主)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6.1.4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首次申请的检验领
域,其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构成检验领域独立安全评估活动的主要检验内容。
6.1.5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业绩不能存在拆
分情况。检验机构提供的人员工作业绩必须与申请检验项目相一致且满足 A016 对人
员业绩个数的要求。
6.1.6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
力的检验人员和检验业绩符合性的声明。接受社会对其真实性进行监督,一经查实存
在虚假信息,取消其认可资质且 36 个月内不允许再次申请认可。
6.2 评审注意事项
6.2.1 现场评审前,CNAS 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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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6.2.2 现场评审时,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提问等方式,考核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
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人员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技术实践与经历水平。确
认其是否满足要求,并形成书面记录。基本知识包括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所涉及
的技术标准,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管理体系文件及认可准则要求等。
6.2.3 按照 CNAS 检验机构认可通用要求及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领域应用说明等规定,确认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
验机构的相关检验能力,复核确认检验机构提供的关于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业绩,并提交相关确认记录。
6.2.4 见证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对申请领域
(或检验对象)的全项目或子项目检验的全过程。重点关注:
a) 评估项目的受理、评审、组织与派遣;
b) 检验对象所涉及检验项目的识别及方法确认;
c) 检验细则对技术标准和评估合同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d) 检验日志、周/月报等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提供;
e) 发现问题处理及报告程序;
f) 见证检查记录;
g) 安全作业控制与劳动保护;
h) 评估各阶段报告及结果报告;
i) 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关键环节的评审)等。
6.2.5 评审组讨论确定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
能力确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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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与控制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能力描述(示例)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与控制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能力描述示例见表 1。
表 1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能力描述(示例)
序号 检验 对象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标 准 (方法/程序) 说 明
序号 名 称
1 轨 道 交 通 通 信 、 信 号 与 处 理 系 统 ( 通 用 产 品) 1 安全计算机平 台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能 力 范 围 应 体 现 覆 盖 的 系 统 生 命 周 期 阶段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2 操作系统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3 控制器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4 通信协议软件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5 应用数据准备 工具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6 测试工具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7 计轴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8 轨道电路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9 轨道电路读取 器(TCR)独 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0 应答器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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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 对象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标 准 (方法/程序) 说 明
序号 名 称
11 应答器传输单 元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2 轨旁电子单元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3 转辙机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4 其他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2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相 关 通 信 与 控 制 系 统 ( 通 用 产 品/通 用 应 用) 1 列车门控制单 元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能 力 范 围 应 体 现 覆 盖 的 系 统 生 命 周 期 阶段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2 制动控制单元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3 牵引控制单元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4 列车可编程逻 辑控制单元独 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5 列车网络控制 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6 列车空调控制 器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7 站台门控制系 统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8 综合监控系统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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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 对象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标 准 (方法/程序) 说 明
序号 名 称
9 车载乘客信息 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0 障碍物检测系 统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1 列车脱轨检测 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2 火灾烟雾探测 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3 其他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EN 5012X等)
3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信 号 系 统 ( 通 用 应 用) 1 列车自动监控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能 力 范 围 应 体 现 覆 盖 的 系 统 生 命 周 期 阶段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2 车载列车自动 防护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3 轨旁列车自动 防护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4 列车自动运行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5 计算机联锁独 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6 基于通信的列 车运行控制系 统 CBTC 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7 列车自主运行 TACS 系 统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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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 对象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标 准 (方法/程序) 说 明
序号 名 称
8 其他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4 磁 悬 浮 交 通 运 行 控 制 系 统 ( 通 用 应 用) 1 列车自动监控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能 力 范 围 应 体 现 覆 盖 的 系 统 生 命 周 期 阶段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2 车载列车自动 防护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3 轨旁列车自动 防护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4 列车自动运行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5 计算机联锁独 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6 中低速磁浮交 通运行控制系 统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7 高速磁浮交通 运行控制系统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8 其他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5 铁 路 信 号 系 统 ( 通 用 应 用) 1 机车信号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能 力 范 围 应 体 现 覆 盖 的 系 统 生 命 周 期 阶段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2 列车运行监控 记录装置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3 列 控 中 心 (TCC)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4 CTCS-2 车载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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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 对象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标 准 (方法/程序) 说 明
序号 名 称
设备独立安全 评估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5 无线闭塞中心 独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6 CTCS-3 车载 设备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7 CTCS-4 车载 设备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8 铁路调度指挥 信 息 系 统 TDCS 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9 ETCS 车载设 备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0 分散自律式调 度 集 中 系 统 CTC 独 立 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1 列车自动运行 ATO 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2-1 CTCS-1 列控 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2-2 CTCS-2 列控 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2-3 CTCS-3 列控 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2-4 CTCS-4 列控 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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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 对象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标 准 (方法/程序) 说 明
序号 名 称
12-5 ETCS 列控系 统独立安全评 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12-6 其他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6 轨 道 交 通 通 信 、 信 号 与 控 制 系 统 ( 特 定 应 用) 1 城市轨道交通 CBTC 信号系 统工程独立安 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能 力 范 围 应 体 现 覆 盖 的 系 统 生 命 周 期 阶段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2 有轨电车信号 系统工程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3 单轨信号系统 工程独立安全 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4 高速磁悬浮信 号系统工程独 立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5 高 速 铁 路 CTCS-3 信号 系统工程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6 高 速 铁 路 CTCS-2 信号 系统工程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7 普速铁路信号 系统工程独立 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8 城市轨道交通 全自动运行系 统(通信、信 号与处理系统 相关部分)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9 其他 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如果有)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 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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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认可规范文件(CNAS- GI008:2021 与
CNAS-GI008:2024)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序 号 CNAS-GI008:2021(修订前) CNAS-GI008:2024(修订后) 备 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2 规范 性引用 文件 2 规范 性引用 文件 IEC 62278 Railway
applications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RAMS) IEC 62279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Software for railway control and protection
systems IEC 62425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Safety related
electronic systems for
signalling EN50716 Railway Applications ng systems-Safety related electronic sy 增 加
2 4.1.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 估领域 A 类检验机构 应与轨道交通设计、制 造、使用方无任何隶属 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 关系。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 估领域检验机构应确 保其检验活动不影响 4.1.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 A 类检 验机构应与轨道交通设计、制 造、使用方无任何隶属关系、 股权、投资和其他经济利益关 系。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应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保 证确保其检验活动不影响独 立安全评估检验工作的公正 内 容 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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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安全评估检验工 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 保密性;检验活动不应 受母体组织、 关联公 司、监管部门、客户的 影响,也不应受评估项 目所涉及的设计、制 造、供应、安装、采购、 拥有、使用或维护组织 的影响。 性、客观性和保密性;且检验 活动不应受母体组织、 关联 公司、监管部门、客户的影响, 也不应受评估项目所涉及的 设计、制造、供应、安装、采 购、拥有、使用或维护组织的 影响。
3 4.1.3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 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在 所申请的专业领域具 有相应的检验能力,并 承诺只在其能力范围 内开展评估检验工作 4.1.3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应在所申请的专业领域具 有相应的检验能力外,若检验 对象包含有软件,还应具备软 件测评能力,并承诺只在其能 力范围内开展评估检验工作。 内 容 变 更
4 4.1.7 4.1.7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包含了对软件的安全评估, 还应满足 CNAS-CL01-A019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 可准则在软件检测领域的应 用说明》的相关要求。 增 加
5 4.2.1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 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管 理层应具有相关专业 背景,技术负责人应取 得具有 8 年以上相关 工作经验。 4.2.1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的管理层应具有轨道交通 通信通信、信号或软件测评等 相关专业背景,技术负责人应 取得具有 8 年以上与申请认 可检验能力相关工作经验。 内 容 变 更
6 4.2.2 从事轨道交通通信、 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 安全评估的人员应经 过相应的技术培 训, 并取得检验机构内部 确定的相应级别的安 全评估员授权。关键岗 位人员专业、经验和工 作年限应满足相应要 求。 4.2.2 从事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的人 员应经具有轨道交通通信、信 号或软件测评等相关专业学 历或工作背景且经过相应的 技术培 训,并取得检验机构 内部或公认外部合法机构确 定的相应级别的安全评估员 授权。关键岗位人员专业、经 验和工作年限应满足相应要 求,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工 作经历和承担业绩符合性声 内 容 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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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7 4.2.4 4.2.4 若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 系统独立安全评估包含了对 软件的评估,则评估人员应满 足 CNAS-CL01-A019 中 对 软件测试实验室的人员要求。 增 加
8 4.3.4 4.3.4 机构所分包的检验项目,不能 作为申请轨道交通通信、信号 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 域检验机构的工作业绩 增 加
9 4.4.1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 估领域检验机构应设 计和开发其计划开展 的每一类轨道交通通 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 立安全评估检验项目 所使用的方法。 4.4.1 ……,该方法应明确使用的检 验方法和对应的产品、检测或 检验标准。 内 容 变 更
10 4.4.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 估领域检验机构应策 划评估实现所 需的过 程,对评估过程以及过 程之间的关系予以识 别,明确所用方法、手 段、服务质 量标准、 记录要求及所需的资 源等,编制评估项目质 量计划,并适时编制评 估细则等作业指导文 件。 4.4.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应策划评估实现所 需的过 程,对评估过程以及过程之间 的关系予以识别,明确所需人 员数量及详细分工、所用方 法、手段、服务质 量标准、 记录要求及所需的资源等,编 制评估项目质量计划,并适时 编制评估细则等作业指导文 件。 内 容 变 更
11 4.4.3e) 管理职责 4.4.3e) 管理职责、技术人员职责分工; 内 容 变 更
12 6.1.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 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 申请时,应提 供对应 检验领域的每位检验 人员的详细技术背景 资料,包括基本情况、 工作经历、取 得的成 6.1.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认可申请时,应提 供对应 检验领域的每位检验人员的 详细技术背景资料,包括基本 情况、工作经历、取 得的成 果,以及工作业绩内容等,检 验人员及授权签字人不具备 内 容 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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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以及工作业绩内容 等,检验人员及授权签 字人不具备轨道轨道 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 系统安全评估相关背 景,不予受理。 轨道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 理系统安全评估相关背景、检 验对象中包含软件但不具备 软件测评检测能力的,不予受 理。
13 6.1.3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 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 申请时,应提 供检验 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 文件,申请认可领域的 作业指导书,并按申请 领域(或检验对象)提 供近三年的有代表性 的检验报告及客户(委 托方/雇主)出具的证 明性文件。 6.1.3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认可申请时,应提 供检验 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申请认可领域的作业指导书, 并按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 提供近三年的有代表性的且 完整的检验报告(模拟报告除 外)、检验人员能力证明的原 始记录及客户(委托方/雇主) 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内 容 更 改
14 6.1.5 6.1.5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的业绩不能存在拆分情况。 检验机构提供的人员工作业 绩必须满足与申请检验项目 相一致且满足 A016 对人员业 绩要求的个数。 增 加
15 6.1.6 6.1.6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检 验人员和检测业绩符合性的 声明。接受社会对其真实性进 行监督,一经查实存在虚假信 息,取消其认可资质且 36 个 月内不允许再次申请认可。 增 加
16 6.2.3 按 照 CNAS 检 验 机 构认可通用要求及轨 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 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 领域应用说明等规定, 确认轨道交通通信、信 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 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 的相关检验能力。 6.2.3 ……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 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 能力,复核确认检验机构提供 的关于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 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业绩, 并提交相关确认记录。 内 容 变 更
17 附录 A 标准方法(EN 5012X) 附 录 A.1 标准方法(如安全标准、产品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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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技术标准等) 变 更
18 附录 B 认可规范文件 CNAS- GI008:2018 与 CNAS- GI008:2021)修订内 容差异对照表 附录 B 认 可 规 范 文 件 ( CNAS-G008:2021 与 CNAS-GI008:2024)修订内容 差异对照表 内 容 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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