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4420/T 65-2024 收养评估规范

DB4420/T 65-2024 收养评估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464.78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0 17:19:43



相关搜索: 规范 评估 收养

内容简介

DB4420/T 65-2024 收养评估规范 ICS 03.080
CCS A 12
4420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20/T 65—2024
收养评估规范
2024 - 12 - 03 发布
2025 - 02 - 03 实施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20/T 65—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评估内容 ............................................................................ 2
6 评估要求 ............................................................................ 5
7 监督管理与持续改进 .................................................................. 8
附录 A(资料性)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9
附录 B(资料性) 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10
附录 C(资料性) 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 ...............................................11
附录 D(资料性) 收养申请人和其他人员访谈提纲 .........................................12
附录 E(资料性) 放弃收养声明书 .......................................................19
附录 F(资料性) 收养能力评分表 .......................................................20
附录 G(资料性) 融合情况调查报告 .....................................................27
附录 H(资料性) 收养评估报告 .........................................................29
参考文献 .............................................................................. 34
I
DB4420/T 65—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规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山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山市民政局、中山市儿童福利院、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
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区锦松、臧兴杰、吴苑菲、杨超雄、江静娴、樊哲、关祝楼、李山、容伟
结、王识博。
II
DB4420/T 65—2024
收养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收养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内容、评估要求、评估档案、监督管理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收养未成年子女的评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收养
adoption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
民事法律行为。
3.2
收养申请人
applicant of adoption
依法申请收养子女的中国内地居民。
3.3
被收养人
adoptee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收养条件的未成年人。
注: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4
送养人
person or institution placing out a child for adoption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送养条件的个人或组织。
注: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5
收养关系当事人
the parties of adoption relation
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收养人。
3.6
评估对象
target of evaluation
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注 1:收养申请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后的可纳入评估。
注 2:收养申请人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3.7
收养评估
adoption assessment
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
收养关系当事人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
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1
DB4420/T 65—2024
3.8
收养能力评估 adoption capacity assessment
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结果的
专业服务行为。
3.9
融合情况评估 integrated assessment。
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融合情
况评估结果的专业服务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民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并签订委托协议。
4.1.2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选派 2 名及以上具备条件的评估人员。
4.1.3 收养申请人应自愿申请,且能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4.2 评估机构
4.2.1 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信息库。
4.2.2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法人资格;
b) 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c) 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评估;
d) 具有评估相关经验;
e) 有 5 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的专职工
作人员;
f) 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4.2.3
由于评估人员离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估的,选派其他具备条件的评估人员替补参与评估,
已开展的收养评估工作继续有效。
4.2.4
第三方评估机构(包括评估人员)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送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4.3
评估人员
4.3.1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从事相关工作 1 年以上;
b) 具有社会工作师、医师、护理、律师等职业资格。
4.3.2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a) 遵循保密原则,不泄露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
b) 恪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资料的客观、真实有效;
c) 表明身份,向收养申请人说明评估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d) 在向相关个人或者单位调查征询、了解情况时,主动出示工作证或者授权书;
e) 及时记录评估内容,并保存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文字、照片、视频等资料。
5
评估内容
2
DB4420/T 65—2024
5.1 评估分类
5.1.1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5.1.2 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
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
环境等。
5.1.3
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情况: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
情感交融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抚育照料职责情况和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意愿等。
5.2 收养能力评估
5.2.1 评估指标
5.2.1.1 评估指标包括一般性指标和加分性指标两部分。
5.2.1.2 一般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基本情况;
b) 收养动机和准备;
c) 职业与经济状况;
d) 婚姻家庭状况;
e) 健康状况;
f) 抚育教育能力;
g) 居住状况;
h) 道德品行;
i)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
j) 主要近亲属和邻里关系;
k) 社区环境等。
5.2.1.3
加分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申请收养需特殊照料和持续康复、治疗的病残未成年人,且具备相关养治教康能力的;
b) 与被收养人初见有良好默契和互动,言语交流顺畅、有共同饮食及生活习惯;
c) 收养申请人双方或一方有适合被收养人成长所需的抚养、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资质的;
d) 失独家庭,因公或见义勇为导致不孕不育家庭,现/退役军人家庭因常年异地服役未孕育家
庭;
e) 子女为烈士、因公牺牲的家庭等。
5.2.2 基本情况
5.2.2.1 收养申请人应年满 30 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年龄要求:
a) 夫妻共同收养的,以年轻一方的年龄计算。
b)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 40 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
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5.2.2.2 收养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能力,具备抚育未成年人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5.2.2.3 收养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沟通理解能力。
5.2.2.4 收养申请人应具有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及素质修养。
5.2.3 收养动机和准备
3
DB4420/T 65—2024
5.2.3.1
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
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
5.2.3.2 应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收养评估工作,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
5.2.4 职业和经济状况
5.2.4.1 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收养申请人近一年的收入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
度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5.2.4.2 应有良好的保障措施。
5.2.4.3 无较重的家庭负担和不良负债。
5.2.5 婚姻家庭状况
5.2.5.1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应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
5.2.5.2 再婚的收养申请人对现有婚姻应具有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经营能力,并说明上一次离婚的
主要原因。
5.2.5.3
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与其共同生活或直系亲属的
明确支持。
5.2.6 健康状况
5.2.6.1 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良好,未患有在医学上不适合收
养未成年人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无影响抚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不利因素。
5.2.6.2
应有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身体健
康检查证明。
5.2.7
抚养教育计划
收养申请人应制定抚育计划,作出养育安排,具备良好的教育能力,作出个人才能培养长短期
教育安排。
5.2.8
居住状况
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且人均居住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申请人居住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住
房功能良好,并为被收养人安排一定的居住空间。
5.2.9
道德品行
收养申请人应当遵纪守法、行为端正、信用良好,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2.10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
收养申请人主要家庭成员状况,主要包括对待收养的态度、健康状况、品德品行等,无不利于
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主要家庭成员对于收养行为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对被收养人的
态度友好。
5.2.11
近亲属关系和邻里关系(亲邻关系)
收养申请人与主要近亲属和邻里之间关系良好,相处和睦,不存在矛盾冲突。
5.2.12
社区环境
4
DB4420/T 65—2024
周边环境配套完善,社区治安良好,具有较为成熟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
等。
5.3 融合情况评估
5.3.1 家庭生活融合情况
是否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如居住环境、生活照料、受教育环境等。
5.3.2
收养申请人履行职责情况
收养申请人是否是自愿申请,是否能教育和引导被收养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思想
道德和行为习惯,是否能预防和制止被收养人沉迷网络、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情况,对被收养
人是否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疏于照看、忽视、凌辱、歧视等行为。
5.3.3
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家庭的融合情况
被收养人的身体、心理是否健康,被收养人对新家庭生活的是否适应,被收养人的意愿等。
5.3.4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情况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否对收养申请人履行监护责任有相同的看法并提供支持。
6 评估要求
6.1 评估准备
6.1.1 在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前,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明确评估
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及评估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6.1.2
第三方评估机构收到民政部门发出的《开展收养评估通知书》后,及时与收养申请人取得联
系,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收养评估工作。
6.1.3
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民政部门发出的《收养评估通知书》后 7 个工作日内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取
得联系,并提交以下材料:
a) 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无户口的现役军人,提供师(旅)以上单位政治工
作部门证明及军人证件);
b) 收养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无需提供);
c) 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收入证明;劳动合同;能体现工作年限的工作证明;能体现收入明
细的银行流水;或其他与申报填写的收入相对应的相关证明);
d) 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e) 收养申请人房屋产权证等信息资料;
f) 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g) 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h) 收养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收入证明。(父母已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如死亡
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户口簿注销证明等);
i) 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六个月内的常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建议包含常规
体检、乙肝五项、淋病、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肺结核以及丙肝抗体);
j) 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六个月内的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
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的结果报告。
5
DB4420/T 65—2024
k) 收养申请人的商业保险合同或社会保险证明(缴费之日起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l) 收养申请人医疗、教育、心理等专业资质证明;
m) 以下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失独家庭:提供《独生子女证》或村(居)出
具的生育状况说明、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因公或见义勇为导致不孕不育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现/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军人证;子女为烈士家庭提供烈士证;因公牺牲家庭提供因公牺牲证
明;
n) 其他相关材料。
6.1.4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收集收养申请人填报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见附录 A)、《收养
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见附录 B)、《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见附录 C),确认收养申请人同
意进行收养评估,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
6.2
实施评估
6.2.1
评估原则
收养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b)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原则;
c)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原则。
6.2.2 评估方式
6.2.2.1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评
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以及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a)
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根据《收养申请人和其他人员访谈提纲》(见附录 D)做好访
谈记录。第三方评估机构可在征得被访谈人同意的前提下,对访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并承诺对相关音像资料严格保密、管理。
b)
查阅资料:通过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查阅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根据收养
申请人的授权,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乡镇或街道
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婚姻、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
况。
c)
实地走访:前往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村(居)委
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根据《收
养申请人和其他人员访谈提纲》(见附录 D)做好相关访谈记录。
d)
心理测试:收养申请人应到二甲及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
及智力等专业测评。
6.2.2.2
评估人员在向相关个人或者单位调查征询、了解情况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授权委托书。
在收养评估过程中,收养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放弃收养评估的,需填写《放弃收养声明书》
(见附录 E)。
6.2.3 收养能力评估
6.2.3.1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自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根据《收养
能力评分表》(见附录 F)组织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对收养评估材料进行查验,汇总得分情况并签
名,并报送给第三方评估机构。
6
DB4420/T 65—2024
6.2.3.2
收养能力评估指标采用指标客观评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共设十一类 36 项,总分值 110
分,分值达到 66 分及以上为合格,加分性项目有 5 项,共 33 分,具体指标见附录 F。收养申请人
的评估分值采用一般性指标和加分性指标之和,总分最高的收养申请人可确定为融合评估对象。若
总分相同,则以报名先后顺序确定融合评估对象。
6.2.3.3
收养能力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存在以下情形时,应
立即向民政部门报告,并终止评估工作:
a) 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b) 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c) 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被收养人,及其他侵犯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d) 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如发生家庭暴力 3 次/年以上的情况;
e) 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f) 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并在发病期的;
g) 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h) 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的;
i) 有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6.2.3.4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审查组的意见进行复核,给出是否合格的意见,并报送至民政部门。
6.2.4 融合情况评估
6.2.4.1 收养融合期不应少于 30 个自然日,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双方同意后可延长 30 个自然日。
6.2.4.2 收养融合期期间,评估人员应:
a) 对收养家庭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家访不应少于 1 次,并及时做好记录;
b) 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
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c) 对于 8 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征得被收养人本人的同意;对于未满 8 周岁的被收养人,
应根据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并尊重其意见。
6.2.4.3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不成功的,若收养融合期满,评估小组复核后,可直接解除《融
合期间委托生活照料协议》;若收养融合期未满,收养申请人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出终止收养融合
期申请并办理相关程序。
6.2.4.4
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存在不履行临时抚育照料义务或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
等情形的,应第一时间向民政部门报告,结束融合;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故意或者
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6.2.4.5
评估人员完成收养融合评估后,提出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优/良/差)的意见,
形成《融合情况调查报告》(见附录 G),并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6.3 出具评估报告
6.3.1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在收养融合期结束后出具《收养评估报告》(见附录 H)。
6.3.2 《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
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6.3.3
收养评估报告应由全部评估人员签字,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第三方评估
机构公章。
6.4
评估档案
7
DB4420/T 65—2024
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情况评估、回访的相关资料应提交民政部门并纳入档案管理,需提交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a)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b) 《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c) 《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
d) 《收养评估访谈提纲》和《其他人员访谈提纲》;
e) 《放弃收养声明书》;
f) 《收养能力评分表》;
g) 《融合情况调查报告》;
h) 《收养评估报告》;
i) 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7 监督管理与持续改进
7.1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建立自我评价机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自我评

7.2
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接受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及社会监督。
7.3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及时对收养评估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持续改进的方案。
7.4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对收养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
7.5
收养申请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意见建议,可向民政部门反馈。
8
DB4420/T 65—2024
AA
附 录 A
(资料性)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图 A.1 给出了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的示例。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本人 ,男,身份证号码: , ,
本人 ,女,身份证号码:
已有子女 名(其中包括:亲生子女 名;养子女 名;继子女 名)。本家庭资产(包括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 万元,家庭收入约为 万元/年,负债约 万元;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本人及共
同生活家庭成员均不存在以下七种情形: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六)患有不适合收养未成年人的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 疾病; (七)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评估机构调查核 实上述情况。 收养申请人签名(男): 收养申请人签名(女): 年 月 日
图 A.1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9
DB4420/T 65—2024
附 录 B
(资料性)
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图 B.1 给出了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的示例。
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配合开展收养评估,特授权
(第三方评估机构名称)评估人员 (姓名及身份
证号)代表本人就如下情况进行核实查阅,本人确认上述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本人
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应当回避的情形。
1.婚姻状况。
2.子女情况。
3.健康状况。
4.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
5.受教育情况。
6.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7.本人住房、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
8.个人征信状况。
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单位(盖章):
图 B.1 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10
DB4420/T 65—2024
附 录 C
(资料性)
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
图 C.1 给出了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的示例。
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经济收支情况(万元)
年收入 年支出 结余
例:工资 万元,房屋租赁收入 万
元,经济社分红 万元,工程/生意
盈利 万元,年收入共计 万元
房贷 万元,老/小抚养支出 万元,雇 万元, 万元
工支出 万元,租房水电支出
日常支出 万元,年支出共计
± 万元
财产说明
存款 存款银行名称/开户人名 存款定/活期 合计 万元

股票、基金、保险、 债券、理财产品 分类说明购买情况,近三年盈亏概况。 现值约 万元
机动车船 品牌 号牌 购入年份及价格 现值约 万元

房屋 坐落地址/面积 继承/共有人/抵 押/欠贷等情况 购入年份 及价格 现值约 万元

其他财产 约 万元
债务、诉讼、税务 等情况 未结房贷/其他借贷/未结工程、货款/诉讼/税务等情况。 约 万元
与财产相关赠与、 遗嘱和公证情况
收养申请人家庭财产约: 万元
收养申请人对家庭 收养孩子后支出情 况预想 可按月或年收支情况概述:
注:经济收支情况时点为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财产说明时点为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
本人声明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申请人签名(男): 收养申请人签名(女): 年 月 日
图 C.1
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书
11
DB4420/T 65—2024
附 录 D
(资料性)
收养申请人和其他人员访谈提纲
图 D.1 给出了收养申请人访谈提纲的示例,图 D.2 给出了其他人员访谈提纲的示例。
收养申请人访谈提纲
被访谈人:
,性别: ,访谈日期: 年 月 日
欢迎你参加本次访谈,本次访谈目的是进一步了解你的家庭及个人情况,方便接下来开展收
养评估工作,为你及被收养人的双向选择提供依据。我们会在访谈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音像
资料仅用于本次收养评估,同时我们会对音像资料进行严格保密、管理,请问是否同意录音(录
像)?
回答: □同意。 □不同意。
访谈本着公平、公正、保密原则,以下内容由评估人员根据访谈内容实际勾选(可多选)或
填写,不经当事人允许,评估方不会向任何人透露。同时你需要保证你的回答是真实、可靠的,
如有虚假,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1、你有哪些兴趣爱好?
答:
2、你在哪里上班?做什么工作?现在的岗位工作多长时间?
答:
3、家里还有什么人?主要经济来源是怎样的呢?
答:
4、多长时间有一次聚会?都是哪些人参加(家庭/朋友/邻居)?
答:
上一章:DB4420/T 70-2024 香山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规范 下一章:DB4420/T 69-2024 香山新街市运营管理规范

相关文章

DB32/T 3318-2017 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 DB4420/T 16-2022 养老机构风险评估与防控规范 SZDB/Z 241-2017 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规范 DB51/T 2509-2018 收养能力评估指南 DB12/T 755-2017 收养登记服务规范 DB4420/T 21-2022 鳜养殖技术规范 DB4420/T 69-2024 香山新街市运营管理规范 DB50/T 867.65-2024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65部分:地质勘探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