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30 CCS A 12 4419
东
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19/T 21—2024
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督导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mployment counseling services supervision for disabled persons
2024 -12 - 12 发布
2025 - 01 - 01 实施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19/T 2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东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由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东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就
业服务中心、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市智未来融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
服务中心、东莞市爱苗孤独症患儿家长互助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芬芳、柯沫夫、陈伟贤、冯建军、陈健威、黎炯森、王陈、张满玉、张小林、
郝丽、李嘉乐、韩亮、钟惠、赖燕、黎柏强、罗锐球、叶志辉、李俊强、吴艺聘、苏琳、欧阳威、于海
霞、吴艳婷、李源铃、尹柳平、陈文超、李嘉茵。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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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督导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督导的术语和定义、督导者、督导对象、督导管理、督导内容、
督导流程、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对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开展的督导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GB/T 26341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 33528 公共就业服务 术语
术语和定义
GB/T 26341和GB/T 335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
employment counseling services for disabled persons
为残疾人劳动者提供就业咨询、就业辅导、就业支持和能力提升等就业指导服务,以及为用人单位
规范招聘和合理使用残疾人提供咨询、指导、帮助等相关服务。
3.2
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督导
employment counseling services supervision for disabled persons
由督导者对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传授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专业知识与技巧,加强业务管理,提供专业支
持,并通过定期和持续的督导以提高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的水平,逐步提升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质量。
注:督导者包括从事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督导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 督导者
4.1 督导机构
4.1.1 从事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督导工作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a)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近三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b)
近 3 年内有承接残疾人就业相关服务项目经验,具有线上或线下就业服务平台、取得人力资源
服务许可证的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c)
具有开展职业技能资格培训服务经验,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师资力量,具有课程开
发和教材编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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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具有职业指导、职业技能资格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社会工作、特殊教育或心理咨询行业工作
经验的正式工作人员。
4.1.2
督导机构应根据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数量或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的工作量,配备数量适宜、结
构合理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2
督导人员
从事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督导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有志于从事残疾人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
合作意识强;
b)
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c)
具有人力资源、社会工作、特殊教育、心理咨询等相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
中级(或同等专业水平)及以上职业资质证书。
5
督导对象
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督导对象是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即为残疾人劳动者提供就业咨询、就业辅导、
就业支持和能力提升等就业指导服务,以及为用人单位规范招聘和合理使用残疾人提供咨询、指导、帮
助等相关服务的人员。
6 督导管理
6.1 工作伦理
6.1.1 督导工作应遵守残疾人服务专业伦理,包括但不限于:
a) 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求职者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b) 尊重残疾人求职者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习俗;
c) 尊重残疾人求职者的意愿和选择;
d) 给予残疾人平等对待,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6.1.2 督导者和督导对象应秉持平等尊重、彼此信任和互相支持的理念,并认同督导对残疾人就业辅
导服务质量的保证和对督导对象作为专业人员能力提升的需要。
6.2
保密管理
应尊重残疾人的个人隐私权,对残疾人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等隐私保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收
集、保留、使用、分享、储存的安全。
6.3
档案管理
6.3.1
应建立就业服务记录档案和督导记录档案。
6.3.2
就业服务记录档案主要包括残疾人求职者的基本信息表、服务记录表格和其他工作表格。
6.3.3
督导记录档案主要包括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基本信息表、督导年度计划、督导记录表(或工作
简报、督导会议纪要等)、督导阶段性评估报告和自评报告等。
6.3.4
应按照有关要求妥善管理保密性材料。
6.3.5
督导者和督导对象应如实记录督导情况,并对督导记录档案进行及时归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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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制度建设
6.4.1 督导机构应具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保密管理、投诉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
6.4.2 督导机构应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等制度。
6.5 信息化建设
6.5.1 督导机构应具备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能力,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建立服务信息化系统,对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数据进行系统化管理,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
b) 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分析,用于服务成效评估评价、研究和决策咨询;
c) 做好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信息保密工作,维护残疾人求职者合法权益;
d) 做好信息化系统的安全运营维护工作,并保持动态更新。
6.5.2 督导机构宜配备残疾人求职者职业素质测评、用人单位指导等相关工具、软件或系统。
7 督导内容
7.1 行政性督导内容
指导督导对象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完善服务管理,保障专业服务的执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a) 参与征募符合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
b) 帮助新进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尽快了解角色定位;
c) 拟定工作计划与分配工作任务;
d) 进行工作协调与沟通;
e) 进行工作监督、总结和评估;
f)
协调专业关系,促进团队协作;
g) 化解矛盾冲突,开展危机管理;
h) 提供管理建议,促进相关组织完善。
7.2
教育性督导内容
提高督导对象的工作胜任力,及时发现服务知识和技巧的不足,增强专业反思和实务能力,确保有
效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教导残疾人就业相关的专业伦理和专业反思技巧;
b)
教授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专业理论和实务知识;
c)
教导组织管理和项目管理知识;
d)
教导自我管理、团队协作和沟通等知识。
7.3
支持性督导内容
督导者通过提供压力疏导和情感支持,激发督导对象工作热情,营造安全和信任的工作氛围,提高
督导对象的工作成就感、自我价值感和专业归属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协助督导对象适应和处理工作中的挫折、不满、失望、焦虑等各种情绪;
b)
协助督导对象探索专业成长道路,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创造专业成长机会;
c)
协助督导对象发现工作成效和服务空间,激发督导对象的工作动力;
d)
协助督导对象获得专业满足感和价值感,促进其对专业的认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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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督导流程
8.1 督导准备
8.1.1 督导者与督导对象应首先建立专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督导者通过交谈、协作、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督导对象的基本情况、处境(如专业态度、专业
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发展需求、行业认知等),表达关切;
b) 就督导目标、内容、安排等达成共识;
c) 明确督导的频次、流程、保密等相关要求;
d)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必要的行政事项,包括督导记录、工作评价、督导终止等。
8.1.2 在督导准备阶段,督导者应完成以下工作:
a) 制定督导工作计划;
b) 准备必要的资料和设备;
c) 必要时,督导者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提供上岗培训和考评。
8.2 督导实施
8.2.1 在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对象明确之后,督导者应指导督导对象制定和优化服务方案,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研判服务方案中残疾人求职者需求预估的准确性;
b)
把握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的专业理念和服务目标设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c)
审查服务流程(包括就业咨询服务、就业辅导服务、就业支持服务、就业能力提升服务等流程)、
专业方法和技术的适用性;
d)
对可能运用的关于残疾人就业所涉及的专业理论、方法与技巧进行介绍,指导督导对象进行服
务准备;
e)
对可能存在的伦理、服务与管理风险进行提醒和防范。
8.2.2
在督导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督导者应提供过程评估和服务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评价督导对象是否按照服务规范、服务计划和服务方案开展服务,落实各项任务指标;
b)
针对督导对象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的资源积极进行链接;
c)
协同督导对象了解掌握服务对象和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服务策略以达到服务预期效果;
d)
为督导对象提供突发事件的及时指导,以及突发重大事件的协同参与;
e)
与督导对象回顾并检视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不足,促成工作改进提升。
8.2.3
在督导对象完成服务任务后,督导者应关注服务成效和专业成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与督导对象共同总结服务成效,反思过程中的专业元素、促进服务成效的关键事件,发现和应
对出现的伦理风险以及肯定个人和团队成长;
b)
引导、鼓励督导对象提炼服务模式,并形成产出;
c)
检查服务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专业性,提升文书和档案质量。
8.3
督导调整改进
督导者应根据督导对象、服务对象和服务相关方的反馈,调整、完善督导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a)
对照工作伦理,审视言行;
b)
观察督导对象的工作改进、行为改善情况以及对督导关系的反馈情况,调整督导频率、督导内
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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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定期安排阶段性督导效果的反思,听取督导对象的工作建议;
d)
定期向残疾人就业业务指导部门及相关部门反馈督导工作,听取改善建议;
e)
根据督导对象所在岗位和项目的环境、要求变化,调整督导计划;
f)
接受督导工作考核评价,在此基础上优化督导工作。
8.4
督导终止
根据需要和条件变化,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终止督导关系:
a)
达成服务目标及督导目标后,双方同意终止;
b)
督导者与督导对象产生无法调和的分歧;
c)
督导者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操守、有悖专业伦理等不能履行督导职能的情况;
d)
其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督导终止。
9
评价与改进
9.1
对督导服务进行评价,应遵循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9.2
对督导服务的评价可采用以下方法:
a)
督导者开展自我评价;
b)
督导对象开展评价;
c)
由残疾人就业业务指导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d)
由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9.3
督导者应根据评价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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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MZ/T 166—2021
社会工作督导指南
[2]
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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