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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547-2024 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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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2 08: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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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403/T 547-2024 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管理规范 ICS 43.020
CCS T 40 DB4403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547—2024
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new energy vehicles maintenance service management
2024-12-05 发布
2025-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547—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经营要求 ............................................................................ 3
4.1 基本要求 ........................................................................ 3
4.2 场地设施 ........................................................................ 3
4.3 设备工具 ........................................................................ 4
4.4 人力资源 ........................................................................ 4
4.5 管理制度 ........................................................................ 6
4.6 经营资质 ........................................................................ 6
5 服务要求 ............................................................................ 8
5.1 基本要求 ........................................................................ 8
5.2 紧急救援 ........................................................................ 8
5.3 查勘定损 ........................................................................ 9
5.4 入厂检测 ....................................................................... 10
5.5 维护修理 ....................................................................... 11
5.6 质检交付 ....................................................................... 13
5.7 流程图 ......................................................................... 13
6 服务质量 ........................................................................... 15
6.1 基本要求 ....................................................................... 15
6.2 质量要求 ....................................................................... 15
6.3 客户投诉 ....................................................................... 15
6.4 服务评价 ....................................................................... 15
附录 A(规范性) 新能源汽车入厂检测相关流程 ...........................................16
附录 B(规范性) 新能源汽车维修项目 ...................................................18
附录 C(规范性) 新能源汽车竣工检验要求 ...............................................23
附录 D(资料性) 新能源汽车维修报告 ...................................................25
参考文献 .............................................................................. 26
I
DB4403/T 547—2024
前空格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并归口。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东省网联智能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中汽研汽
车检验中心(广州)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服务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比亚迪汽车
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上铁租车
(深圳)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山星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艾威仕汽
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珊、舒谦、廖绍平、王向山、王旭、张宝、于洪亮、张兆民、段永山、
汤海、王震坡、张国凌、熊峰、胡广地、刘伟群、吴志仲、王潼、张先勇、罗运俊、刘美玲、王兆
海、董钊志、艾子良、李江、鞠涛、蒲潘、陶春保、李巍华、袁伟、郭俊、毛广甫、李刚、方萃松、
邴黎明、周光辉、骆平武、谢文博、甘甜、张勇、夏犇、李强、赵万海。
II
DB4403/T 547—2024
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维修业户的经营要求、服务要求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电机、电控等与传统汽车不同总成或部件的维修、服
务和维修业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3445 室内消火栓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384—2020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T 18488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GB/T 34015.3—2021
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
3 GB/T 39224—2020 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纯电动汽车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驱动能量完全由电能提供的、由电机驱动的汽车。
注:电机的驱动来源于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
[来源:GB/T 19596—2017,3.1.1.1,有修改]
3.2
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off-vehicle-chargeable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属于此类型。
[来源:GB/T 19596—2017,3.1.1.2.2.1]
3.3
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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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单一动力源或者以燃料电池系统与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动力源的电动
汽车,其中燃料电池系统以氢气作为燃料。
3.4
新能源汽车
new energy vehicle
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
注:包括纯电动汽车(3.1)、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3.2)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3.3)等。
3.5
电池包
battery pack
具有从外部获得电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来源:GB 38031—2020,3.3]
3.6
荷电状态
state-of-charge;SOC
当前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或系统中按制造商规定的放电条件可以释放的容量占实际容量的
百分比。
[来源:GB 38031—2020,3.9]
3.7
放电降级
discharge degradation
调整电池包荷电状态(3.6)以降低电池风险等级的操作。
3.8
泄漏
leakage
有可见物质从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或系统中漏出至试验对象外部的现象。
[来源:GB 38031—2020,3.13]
3.9
蓄电池管理系统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BMS
监视蓄电池的状态(温度、电压、荷电状态等),可以为蓄电池提供通信、安全、电芯均衡及
管理控制,并提供与应用设备通信接口的系统。
[来源:GB/T 19596—2017,3.3.2.1.10]
3.10
新能源汽车维修业户
new energy vehicles service providers
提供新能源汽车维修等服务且在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经营者。
注:简称维修业户。
3.11
常规维修车辆
routine maintenance vehicle
行驶一定的时间或里程后,为了保证车辆的性能及安全性,根据车辆生产厂家用户使用手册的
要求需要进行常规维修及检查的车辆;或使用时功能出现异常情况但安全风险较低的车辆。
3.12
非常规维修车辆
unconventional maintenance vehicle
除常规维修的情况外,存在碰撞、托底、泡水、火烧、严重故障等级预警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车
辆。
3.13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vehicle event data recorder system;ED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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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或多个车载电子模块构成,具有监测、采集并记录碰撞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车
辆和乘员保护系统的数据功能的装置或系统。
[来源:GB 39732—2020,3.2]
3.14
场地
site
与新能源汽车接待、维修、存放相关的场地。
注:分为客户接待区域、维修场地、仓储库房。
4
经营要求
4.1
基本要求
新能源汽车维修业户在进行维修作业时应满足以下基本经营要求:
a) 具备与其经营相匹配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b) 具备与其维修项目匹配的技术能力、生产条件和服务环境;
c) 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维修标识牌等主管机关规定公开的资料。
4.2 场地设施
4.2.1 客户接待区域
4.2.1.1 应干净整洁、干燥通风,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4.2.1.2 应公示与新能源维修服务相关的产品及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咨询电话、收费标准;提供
紧急救援服务的还应公布相关服务细节。
4.2.2
维修场地
4.2.2.1
地面规格应为硬质地面,并具备抗腐蚀、阻燃、防渗透的功能。维修作业区域应保持通风、
干燥,避免阳光直射或淋雨。
4.2.2.2
维修作业区域应合理布局,根据检测维修作业的不同要求划分相应的功能区。应具备与维
修项目相匹配的待检区域、高风险电池包存放区域、高压检测区域、车辆维修区域、动力蓄电池维
修工位及其他专用工位等。各区域间设置隔离设施,并设置各类指示标识,保持标识清晰。
4.2.2.3
维修作业区域应配置与维修工位数量相对应的灭火器,配备烟感报警、消防水池、灭火系
统或排烟系统等消防设备设施。
4.2.2.4
待检区域内应配备灭火器,并配备可以实时监测环境温度的设备设施。
4.2.2.5
高风险电池包存放区域应远离其他功能区域 10 米以上,高风险电池包的存放应符合 GB/T
39224—2020 中第 8 章的要求。该区域应悬挂或放置高压危险等警示标识,并配置 24 小时热成像监
控系统或烟雾监控设备或其他温控设备。
4.2.2.6
高压检测区域和动力蓄电池维修区域应铺设高压绝缘毯或高压绝缘胶垫。周边不应有易燃
物品或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品。
4.2.2.7
车辆维修区域的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维修车间应通风良好,顶部不应存在可能形成气体积
聚的死角,应防火、防静电。
4.2.3
仓储库房
4.2.3.1
应在库房明显位置张贴仓储库房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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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
存储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
4.2.3.3
应对仓储的零部件进行分类管理,划分区域并明确标识。仓储内高压带电部件应有危险警
示标识,并标明电压等级。其中动力蓄电池类带电部件应实行单独仓储,长期存放的动力蓄电池 SOC
应调整至 30%~60%。
4.2.3.4
应制定动力蓄电池存储的定期检查维护要求,在动力蓄电池需要维护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人员进行维护。
4.2.3.5
动力蓄电池仓储库房容积应与新能源汽车维修业户的经营范围相适应,有充分空间应对备
件周转量变化。
4.2.3.6
动力蓄电池或氢燃料电池库房地面应为硬质地面且防渗漏;库房应防雨、通风良好,且不
应堆积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油、油脂类清洗剂、制动液等;库房灯具应选用防爆
灯。
4.2.3.7
动力蓄电池或氢燃料电池存放区域宜保持温度范围为 5 ℃~40 ℃,湿度为 5%~90%,大
气压力为 86 kPa~106 kPa。库房内动力蓄电池或氢燃料电池位置应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热源;避
免剧烈振动、机械冲击和重叠堆积等状况。
4.2.3.8
氢燃料电池库房顶部不应存在可能形成气体积聚的死角,应防火、防静电。
4.2.3.9
氢动力模块内含有冷却液,随存储时间增加,电导率会增大,因此氢动力模块储存时应遵
循先进先出原则。氢燃料电池仓储期满后,应与生产商进行电池技术状态的确认,最长存储周期 6
个月,不应超期储存。
4.2.4
消防安全
4.2.4.1
动力蓄电池库房应设置消防标识,符合 GB 13495.1 的要求。
4.2.4.2
动力蓄电池库房的门窗、货架应为阻燃材料。
4.2.4.3
在动力蓄电池库房内或门口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如消火栓、非水基灭火器、桶装消防沙
等,其中消防栓应符合 GB 3445 的规定。
4.2.4.4
涉及动力蓄电池模组或单体电芯维修的企业,场地应配备防爆柜、防火门。
4.2.4.5
维修场地应急设备至少应配备消火栓、非水基灭火器、绝缘棒、消防水池、消防沙等灭火
设施。
4.3 设备工具
4.3.1 维修检测设备及工具的规格和数量应与维修车辆种类、维修规模和维修工艺相适应。
4.3.2 维修检测设备及工具使用时应规范化、合理化,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培训不应使
用专业设备。
4.3.3
应建立设施设备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制度、操作规程。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建账管理,做好设
备购置、验收、使用、维修、检定和报废处理记录,做到账实相符。维修检测设备应具备产品检验
合格标志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
4.3.4
维修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校准、检定。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
分辨率、准确度或允许误差等应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应仪器设备产品标准要求。
4.3.5
维修检测设备及工具在破损或沾水的情况下不应使用,应定期测量绝缘设备的绝缘阻值。
4.3.6
绝缘设备的绝缘等级应满足不同作业场景的使用要求,维修检测设备应满足不同电压等级的
高压系统的维修需求。
4.4
人力资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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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管理要求
4.4.1.1
应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技能要求。
4.4.1.2
技术人员、客服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分类管理,应依据职责持有相应资格证件。
4.4.1.3
技术人员应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应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应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
不应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应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应利用零部件拼装机动车。
4.4.2
培训考核
4.4.2.1
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及定期考核制度。
4.4.2.2
应对维修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基础电学知识、电路测量知识、安全防护知识、新能源汽车概
念、新能源汽车结构和原理、新能源汽车维修、低压部件更换、高压部件更换、新能源汽车匹配调
试、电池包开包、低压部件测量、高压部件测量、新能源汽车故障诊断等维修相关知识培训并进行
考核。
4.4.2.3
应对维修技术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以应对维修店内的电池包冒烟起火和人员触电
等紧急情况。
4.4.2.4
维修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 4 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相关培训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开展。
4.4.3
资格证件
维修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件:
a)
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新能源机电非高压电维修的,应取得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或
者承修产品生产企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b)
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新能源机电维修或高压部件维修的,应取得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颁发的
证书或者承修产品生产企业培训合格,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证,持证上岗;
c)
维修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相关信息与实际相符,应按相关证件核定范围进
行新能源汽车车辆检测维修作业。
4.4.4
职业技能等级
新能源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应获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相关信息见表1。
表 1
职业技能等级
职业工种名称 认定等级 作业范围
新能源汽车 机电维修 机电维修初级技师 新能源汽车保养维护作业、易损件更换作业、养护品养护作业
机电维修中级技师 包含初级技师作业范围,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更换作业、总成件更换 作业、电气及机械部件匹配调试作业
机电维修高级技师 包含中级技师作业范围,新能源汽车机械、电气测量诊断作业、故 障修复作业
新能源汽车 电机维修 电机维修初级技师 电机深度拆装作业
电机维修中级技师 包含初级技师作业范围,电机诊断、修复作业
电机维修高级技师 包含中级技师作业范围,电机测试、评估、疑难问题诊断修复作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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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续)
职业工种名称 认定等级 作业范围
新能源汽车 电池维修 电池维修初级技师 电池深度拆装作业
电池维修中级技师 包含初级技师作业范围,电池诊断、修复作业
电池维修高级技师 包含中级技师作业范围,电池测试、评估、疑难问题诊断修复作业
4.5 管理制度
4.5.1 落实安全生产
4.5.1.1 应制定与维修项目相适应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5.1.2 应制定与服务环境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5.1.3 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
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5.1.4
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4.5.2
务实经营管理
4.5.2.1
应制定与维修项目相适应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4.5.2.2
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及工具管理制度、客户投诉及反馈制度等。
4.5.2.3
应建立零部件及汽车用品的可追溯制度及信息管理系统,记录零部件的更换、使用、报废
处理信息以及汽车用品的销售、安装服务信息,其中,对零部件应进行统一台账管理。
4.5.2.4
汽车检测、诊断记录应至少包括动力蓄电池的隐患排查、健康状态检测、诊断记录和结果,
及其他关键零部件的检测、诊断结果。
4.5.2.5
应制定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应“一车一档”,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并
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档案一同管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
定》的维修档案至少应存放 6 年,质保期有承诺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5.3
逐步实现信息化
宜建立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维修服务全过程进行管理。
4.6 经营资质
4.6.1 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
向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备案并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
务。
4.6.2
新能源汽车维修业户的经营资质共分为一类新能源汽车整车维修业户、二类新能源汽车整车
维修业户和三类新能源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个类别。
4.6.3
新能源汽车维修项目包括电池系统、充电系统、电驱系统、其他高压系统(含高压配电系统、
高压附件系统)等。备案为一类和二类新能源汽车整车维修业户的应选择全部业务类型,备案为三
类新能源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可选择一项或多项维修项目。
4.6.4
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维修项目相匹配的服务接待、业务洽谈、车辆维修、备件储存和充电停
车等功能场所。各功能场所面积应满足业务要求和 GB/T 16739.1 及 GB/T 16739.2 的相关规定,具
体要求如表 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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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维修项目相匹配的人力资源。
4.6.6
纯电动汽车和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维修业户应配备的设备工具清单见表 2,氢燃料汽
车维修业户除按类别配置工具、设备外还应额外配置氢燃料汽车维修专项要求的工具、设备。
表 2
新能源汽车维修资质要求
类 别 要求 一类整车 维修业户 二类整车 维修业户 三类专项 维修业户 备注
场 地 设 施 生产厂房基本要求 800 m 2
2 200 m 2 1 项业务:100 m 同时从事传统车辆维修的,按照备 案项目中较高要求执行
2 2 项业务:150 m
2 3 项及以上:200 m
总成维修间基本要求 2 20 m 20 m 2
〇 /
停车场基本要求 200 m 2
2 150 m 〇 应符合 GB/T 16739.1 及 GB/T 16739.2 中的要求
人员 维修人员总数 ≥7 ≥5 ≥2 支持1 人持有多种职业技能等级证
安全管理人员 1 名 1 名 1 名 专兼职
机电维修技师 高级 1 名 中级 3 名 初级 3 名 中级 2 名 初级 3 名 初级 2 名 所列为职业技能等级和人数的最 低要求
电机维修技师 高级 1 名 中级 3 名 初级 3 名 中级 2 名 初级 1 名
电池维修技师 高级 1 名 中级 3 名 初级 3 名 中级 2 名 初级 1 名
维修设备工具 防护工具 √ √ √ 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绝缘垫、绝 缘手套、防酸碱手套、绝缘头盔、 护目镜、防静电手环、绝缘鞋、有 害气体防护面具
故障诊断仪或具备诊 断功能的电脑设备 √ √ √ 应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故障诊断系 统
绝缘电阻测试仪 √ √ √ 输出电压不小于 1000 V,检测被测 样品的绝缘电阻值
万用表 √ √ √ /
红外热成像仪 √ √ √ 测量范围-10 ℃~400 ℃,应满足 高风险电池包温度监控需求
基本维修设备或工具 √ √ √ 应适用于新能源汽车
电池漏液检测设备 √ √ 〇 /
动力蓄电池均衡设备 √ √ 〇 /
电池包快检仪 √ √ 〇 实时读取电池温度、电压等数据
动力蓄电池充放电设 备 √ √ 〇 含配套高低压线束,能对动力蓄电 池进行充放电操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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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续)
类 别 要求 一类整车 维修业户 二类整车 维修业户 三类专项 维修业户 备注
维修设备工具 热成像测温枪 √ √ 〇 测量范围-10 ℃~400 ℃
气密性检测设备 √ √ 〇 测电池包气体密封性
冷媒回收加注机 √ √ 〇 应适用于新能源汽车
消防水池 √ √ 〇 水池大小应能容纳电池包
动力电池移动设备 √ √ 〇 应保障动力蓄电池移动安全,如叉 车、升降平台或吊装设备等
电动汽车专用充电桩 或换电设备 √ √ 〇 /
EDR 提取器 √ 〇 〇 完成 EDR 数据提取作业
氢气测漏仪 氢燃料汽车维修业户 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一定值时会 报警
注:“√”表示要求具备,“〇”表示不要求具备。
5 服务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新能源汽车维修业户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5.1.2 应确保产品及服务的宣传真实、准确。
5.1.3 应建立与开展业务相关的服务制度或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5.1.4 应公开提供联系方式以供客户预约、咨询、救援、投诉等。
5.1.5 业务接待过程中应告知客户维修方案、服务项目清单及对应的价格、零部件来源、服务流程
等。
5.1.6 服务期间所有产生费用的项目或车辆安全相关功能调整应征得客户同意。
5.1.7 与传统汽车相同的新能源汽车维修作业应考虑高压系统可能产生的风险。
5.1.8 涉及高压系统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和防护装备。
5.2 紧急救援
5.2.1 一般要求
5.2.1.1 应建立健全车辆施救时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及救援服务体系,公示救援电话和收费标准。
5.2.1.2 从事救援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外出救援必需的高压安全防护、故障判断、应
急准备、车辆牵引和交通安全知识。
5.2.1.3
当进行事故车救援时,至少有一名救援人员具有新能源汽车电池维修中级技师及以上资格
证书和低压电工证。
5.2.1.4
救援服务应有过程记录、信息采集、客户回访等纸质或电子档案。
5.2.2
资源要求
紧急救援服务的资源应满足如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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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需的人员,包括值班人员和有现场救援资质的人员;
b)
所需的车辆及其装备;
c)
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d)
必要的高压防护装备。
5.2.3
救援要求
应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救援并做好紧急救援服务记录,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通过与客户对话可以解决的,进行详细解答、具体指导;
b)
确需现场救援的,提出最佳方案,主动告知救援收费标准,组织救援人员在约定时间内赶
到救援现场;
c)
现场不能修复的车辆,经客户同意可拖车入厂;
d)
服务全程做好防触电工作;
e)
对夜间或恶劣天气等紧急救援需求,除按照规范及时施救外,还应额外考虑因夜间或恶劣
天气造成的影响;
f)
对于水淹、自燃或电池包受到碰撞等特殊情况的事故车辆救援,救援人员穿戴全套的个人
防护装备和呼吸防护装备,避免发生人员高压触电事故或对车辆造成二次损伤。
5.3 查勘定损
5.3.1 一般要求
5.3.1.1 应具有能够处理新能源事故车辆相关业务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3.1.2 进行现场查勘、救援时,除配备安全警示牌等常规查勘设施外,还应额外穿戴绝缘手套,
以确保查勘人员接触事故车辆时不会意外触电。
5.3.1.3
一类新能源汽车整车维修业户应具有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数据读取的能力。
5.3.2
定损
5.3.2.1
查勘定损人员与被保险人、车辆维修单位共同确定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确定修理价格,
事故车辆定损、维修应秉承“宜修不宜换”的原则。
5.3.2.2
事故车辆维修单位在报损、定损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应有虚报、扩大损失等不当行为。
5.3.2.3
损失清单的每项物损,应有照片反映,如无法以照片体现,应有说明文件。
5.3.2.4
对于无明显损伤的损坏部件,车辆维修单位应提供损坏证据。
5.3.2.5
对于无法一次性完成定损的事故维修车辆,车辆维修单位应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进行二
次定损或追加维修项目。
5.3.2.6
定损事故车辆应形成维修价格清单,清单包含修复所需更换的车辆零部件、维修项目、工
时,由车辆维修单位与承保公司、被保险人协商确认。其中维修价格清单中的更换、维修项目,应
由承保公司、被保险人、车辆维修单位协商确认。维修清单的价格(包括单价、总价)由承保公司、
车辆维修单位协商确认。
5.3.2.7
对于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异议方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5.3.3
核价
5.3.3.1
核价员应负责审核事故车辆的车型、零部件项目、零部件价格等信息,审核工作的重点应
是零部件项目是否有重复、包含关系及零部件价格的合理性、准确性。
9
DB4403/T 547—2024
5.3.3.2
核价员应确保理赔的零部件价格合理,在必要时可提供相关的经销商名称、联系方式。
5.3.3.3
对于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的,应要求车辆承保公司提供零部件或替代方案,并做出质量保证。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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