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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869-2024 兽医病理解剖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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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3 17: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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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1/T 869-2024 兽医病理解剖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ICS 11.220
CCS B 41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869—2024
代替 DB11/T 869—2012
兽医病理解剖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io-safety control of veterinary autopsy
2024-12-25 发布 2025-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869—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人员要求
........................................................................... 2
6 场所要求
........................................................................... 2
7 病理解剖场所功能区划分
............................................................. 3
8 生物安全控制要求
................................................................... 4
9 应急处置
........................................................................... 6
I
DB11/T 86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869—2012《兽医病理解剖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范》,本文件与DB11/T 869—2012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病理解剖、污染区、洁净区、半污染区、生物气溶胶、无害化处理,增加
了防护区、辅助工作区、重大动物疫病(见 3.2、3.3、3.4,2012 年版的 3.1、3.3、3.4、3.5、
3.6、3.7);
b) 更改了基本要求和人员要求(见 4.1、4.4、5,2012 年版的 4.2.1、4.2.4、4.1);
c) 更改了场所要求(见 6.1.2~6.1.5、6.2.1、6.2.2、6.2.4,2012 年版的 5.1.2~5.1.5、5.2.1、
5.2.2、5.2.4);
d) 更改了固定解剖场所功能区划分(见 7.1,2012 年版的 6.1);
e) 更改了临时解剖场所功能区划分(见 7.2,2012 年版的 6.2);
f) 更改了生物安全控制要求(见 8.3.1、8.3.2、8.4.3、8.4.4、8.5.1~8.5.3、8.5.5、8.5.6、
8.5.8~8.5.12、8.6,2012 年版的 7.3.1、7.3.2、7.4.4、7.4.5、7.5.1~7.5.3、7.5.5、7.5.6、
7.5.9~7.5.12、7.5.7、8);
g) 删除了解剖过程中冲洗用水的相关规定(见 2012 年版的 7.4.3)。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军、杜鹃、李刚、王慧强、吴迪。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11/T 869—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 869—2024
兽医病理解剖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兽医病理解剖的基本要求、人员、解剖场所、场所功能区划分、生物安全控制及应急
处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动物尸体解剖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物安全控制 bio-safety control
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病理解剖人员感染、向病理解剖场所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3.2
防护区 containment area
病理解剖室内生物风险相对较大的物理分区,需对解剖室的平面设计、维护结构的密闭性、气流,
以及人员进入、个体防护等进行控制的区域。
3.3
辅助工作区 non-contamination area
病理解剖室内生物风险相对较小的物理分区,也指解剖室中防护区以外的区域。
3.4
重大动物疫病 major animal disease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动物
疫病。
4 基本要求
4.1 开展兽医病理解剖工作的机构应有符合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病理解剖室及相应的
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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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869—2024
4.2 应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有解剖操作台、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
防护设备、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3 应建立病理解剖工作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运转正常,定期对工作人员进
行培训和考核。
4.4 应具有解剖室人员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剖检时,操作人员出现损伤或不适时,
应立即停止操作,做相应处置。
5 人员要求
5.1 从事兽医病理解剖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病理解剖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参加病理解剖工作的相
关技术人员应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
5.2 病理解剖前应做好人员分工,在解剖过程中各尽其职。一般分为解剖操作者、助手、记录人。对
于生物安全控制工作分工如下:
a) 解剖操作者:解剖前应做好生物安全控制的预案,检査需用的解剖器械和防护用品是否备齐,
并决定操作的原则及方法,指挥、组织全部过程和完成主要操作步骤,保证病理解剖工作在安全的情况
下顺利进行,是生物安全控制的组织者;
b) 助手:协助解剖操作者工作,负责生物安全控制的具体实施;
c) 记录人:负责解剖全过程的记录,对采集的样品进行登记,对釆取的生物安全控制的实施情况
进行记录。
6 场所要求
6.1 固定解剖场所
6.1.1 选址
固定解剖场所宜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应建在生活用水水源附近、地势低洼之处。应避
开人口稠密区、动物饲养密集区。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
6.1.2 建筑结构
固定解剖场所应建在与动物尸体储存或无害化处理相邻的场所。釆光和通风良好,人流、物流、空
气流合理。若采用机械通风,通风管道应设置在较为隐蔽处或者墙处,送风口和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定
向气流原则。
6.1.3 建筑布局
以病理解剖室为核心设计其他功能室,应将人行通道与动物尸体运送通道分开。
6.1.4 建筑装饰
四周墙壁、顶棚及地面应贴瓷砖或其他新型防水材料,防止渗漏。墙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无明
显凹凸。地面应平整,釆用耐磨、防水、防滑、耐腐蚀、易清洗材料。门、窗应密封性好,且门应带锁
并能自动关闭。
6.1.5 固定解剖场所器材配置
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以下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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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尸体解剖基本器械:解剖刀、手术刀、手术剪、肠剪、组织镊、软骨剪、拉钩、磨刀棒、骨斧、
骨锯、骨锤、骨凿、钢尺、解剖盘等;
b) 消毒设备和药品:超声波清洗机、高压消毒锅、消毒烘干箱、紫外线消毒灯、火焰喷灯、洗眼
器、空气消毒机、喷雾器、消毒药等;
c) 尸体运输、储存材料设备:尸体袋、移动式冷藏箱、尸体手推车、冰箱、冰柜、冷蔵库等;
d) 个人防护用品:解剖服、一次性医用无沿帽、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橡胶手套、防割手套、口
罩、胶靴、鞋套、围裙、套袖、护目镜、隔离面罩、洗手液、洗眼液、急救箱等;
e) 其他:解剖台、病理取材台、器械柜、检材柜、记录架、照相机、注射器、组织采集容器、密
封袋等。
6.2 临时解剖场所
6.2.1 适用情况
6.2.1.1 经初步兽医临床诊断,对非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动物可在临时解剖场所进行剖检。
6.2.1.2 经初步兽医临床诊断,对传染性疾病但非重大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动物,可在配备有效防护和
灭菌设备,符合消毒要求,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临时场所进行剖检。
6.2.2 场所选择
6.2.2.1 应遵循生物安全原则,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宜处在下风口,远离水源、道路,不宜选择人
员或饲养动物密集地区。
6.2.2.2 临时解剖场所应选择封闭性较好的房间作为解剖操作间;在不具备此条件时,应选择相对空
旷和通风换气充足的环境。
6.2.3 临时解剖场所处理
6.2.3.1 选择封闭性较好的房间作为解剖操作间时,可用胶带、塑料布等材料对房间门窗进行密闭,
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6.2.3.2 解剖操作台面应铺盖防水材料,防止液体渗漏。
6.2.4 临时解剖场所器材配置
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以下器材:
a) 尸体解剖基本器械:解剖刀、手术刀、手术剪、肠剪、组织镊、软骨剪、拉钩、磨刀棒、骨斧、
骨锯、骨锤、骨凿、钢尺、解剖盘等;
b) 消毒设备和药品:火焰喷灯、喷雾器、消毒药等;
c) 尸体运输、储存材料设备:尸体袋、移动式冷蔵箱等;
d) 个人防护用品:解剖服、一次性医用无沿帽、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橡胶手套、防割手套、口
罩、胶靴、鞋套、围裙、套袖、护目镜、隔离面罩、洗手液、洗眼液、急救箱等。
7 病理解剖场所功能区划分
7.1 固定解剖场所功能区划分
7.1.1 固定病理解剖场所应划分为防护区与辅助工作区,其中防护区中进行解剖操作的为核心工作间,
需要时通过缓冲间进入;解剖人员、器械等清洁及消毒场所也为防护区;人员、物品准备区域为辅助工
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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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应根据现场建筑物布局特点及周围环境,合理划分防护区、辅助工作区以及防护区中核心工作
间,各功能区之间应进行隔离。
7.1.3 应设立生物安全警示标识,在病理解剖工作完成并实施环境消毒以前,无关人员不应进入。
7.2 临时解剖场所功能区划分
7.2.1 临时解剖场所外应设置安全线,并设立生物安全警示标识。
7.2.2 临时解剖场所应区分防护区与辅助工作区。解剖后对防护区进行消毒处理。
8 生物安全控制要求
8.1 风险评估
在开展病理解剖前应对疫病进行评估,选择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当评估是重大动物疫病时应
在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病理解剖。
8.2 制定预案
在病理剖检前应制定相应的生物安全控制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出相应的应对
措施。
8.3 解剖前准备
8.3.1 人员防护
8.3.1.1 基本要求
人员防护用品在辅助工作区更衣间保存,病理解剖人员在辅助工作区更衣间更换消毒过的解剖服、
一次性防护服、隔离面罩、口罩、胶靴及手套等人员防护用品,经互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防护区。
8.3.1.2 身躯防护
开展病理解剖应穿着专用的与人员型号相符的解剖服装(包括重复使用的解剖服和一次性使用的防
护服),必要时并使用塑料或橡胶等围裙、套袖进行防护。服装应保持清洁,不用时,应将清洁防护服
置于专用存放处。
8.3.1.3 面部防护
在处理危险材料时应使用护目镜、隔离面罩或其他的眼部、面部保护装置。防止液体、骨肉等物质
飞溅到面部。
8.3.1.4 手部防护
开展病理解剖工作应戴一次性橡胶手套进行防护,所戴手套应无漏损,戴好手套后应完全遮住手及
腕部,如必要可覆盖解剖服的袖子。当可能发生刺伤、划伤、抓咬等物理性伤害时,应加戴防割手套。
8.3.1.5 脚部防护
应穿防滑的胶靴或一次性防水鞋套,不应暴露脚部。
8.3.1.6 呼吸系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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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风险佩戴相应级别的口罩或呼吸防护装备。
8.3.2 物品准备
在辅助工作区准备好个人清洗和消毒所用器具及消毒液,并整理清点解剖所用物品。
8.4 解剖过程中生物安全控制
8.4.1 解剖过程中,人身防护物品在撕破、损坏或怀疑内部受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8.4.2 病理解剖过程中,辅助人员根据需要对地面和墙面喷洒消毒药。
8.4.3 动物尸体的血液、体腔积液等液体废弃物用脱脂棉等吸干,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
8.4.4 当解剖过程容易产生较高浓度生物气溶胶时,应在生物安全柜或适当的负压条件下操作,同时
应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在临时性解剖场所,人员应在上风口进行操作。
8.5 解剖后生物安全控制
8.5.1 病理解剖完毕后,在核心工作间内对解剖服、隔离面罩、护目镜等人员防护用品进行初次消毒
处理。
8.5.2 在防护区釆用洗刷与喷淋结合的方式对衣物、隔离面罩及手套等表面进行彻底消毒。脱掉解剖
服、手套、隔离面罩、口罩和胶靴等后,浸泡在预先准备好的消毒桶中。可重复使用的解剖器械和人员
防护物品应在防护区内消毒清洗后,置于辅助工作区保存。一次性使用物品经消毒处理后,按医疗废物
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8.5.3 解剖中使用的不能浸泡消毒的物品(解剖记录本、笔等)应使用照射、熏蒸等方法消毒。
8.5.4 操作人员在完成病理解剖工作后宜淋浴。
8.5.5 在固定解剖场所完成病理解剖后,对解剖场所采用冲洗、消毒药喷洒、气体熏蒸等方式进行环
境消毒,解剖台、地面等操作区域应重点消毒。
8.5.6 应定期使用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药气体熏蒸消毒解剖场所。
8.5.7 解剖过程中使用的冲洗用水,浸泡解剖服、隔离面罩、解剖器械等用的消毒液,应进行无害化
处理。
8.5.8 应使用防渗透、密封的尸体袋封存动物尸体。应有专门的动物尸体、组织储存冰箱或冷库,及
时清理,采用消毒药气体熏蒸方法对冷库进行消毒。
8.5.9 动物尸体运输应采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送具有严重危害的物品时,应由专业人员运送,
并且制定相应预案。动物尸体等危险材料的运输应按照 GB 19489 的规定执行。
8.5.10 病理解剖废弃物(破碎组织、纱布、脱脂棉等)应装入专用的医疗垃圾袋,密封消毒后集中由
专业机构及人员进行无害化处理。
8.5.11 解剖后的尸体、组织等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8.5.12 在建筑内作为临时解剖场所的参照固定解剖场所执行。对于在野外空旷场所进行解剖的,防护
区的地面釆用喷洒消毒药或撒石灰的方法进行消毒后,用土覆盖,具体做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6 生物安全控制记录
8.6.1 应对解剖室、解剖器具等的使用情况;人员进出情况;动物尸体、采集的样品、废水等废弃物
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8.6.2 生物安全控制记录符合以下要求:
a) 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b) 应由解剖操作者、记录人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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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记录不应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
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员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9 应急处置
9.1 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
9.1.1 疫病报告
发现属于重大动物疫病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釆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
时向负责感染控制工作的人员和机构报告。
9.1.2 人员隔离观察
当人员接触危害较大的人兽共患病后,根据疫病的特点和相应的隔离制度,对人员进行隔离观察。
9.2 人员感染后应急处置
开展病理解剖接触相关病原后,人员出现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应向负责感染控制工作
的人员和机构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应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
知诊治医疗机构。
9.3 染疫病料、器械丢失应急处置
当染疫的动物尸体、组织、剖检废弃物、器械等物品发生丢失时,应及时通知单位生物安全控制负
责人,及时上报兽医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寻找染疫的病料和器械等物品并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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