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80.01
CCS B 1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337—2024
新增耕地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newly increased cultivated land
2024-12-25 发布 2024-12-25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2337—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验收程序 ........................................................................... 2
5 数据获取 ........................................................................... 2
6 验收要求 ........................................................................... 3
7 报告编写 ........................................................................... 5
附录 A(资料性) 新增耕地申请验收材料清单 ............................................ 6
附录 B(资料性) 新增耕地采样单元划分示例 ............................................ 7
附录 C(资料性) 新增耕地外业核查内容 ................................................ 8
附录 D(规范性) 新增耕地核查指标控制标准 ........................................... 12
附录 E(资料性) 新增耕地验收报告大纲 ............................................... 15
参考文献 ............................................................................ 1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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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地质研究所、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院、北京市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文君、刘清俊、刘芬芬、吴克宁、孙霁妍、史超、杨艳娥、王立发、顾海波、
白江伟、贾唯远、雷晓东、王颖、姜媛、王天宇、孟美杉、罗伊、王尧、彭新明、佟雪健、张羽、郑祺恺、
张沁瑞、冯义轩。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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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耕地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增耕地的验收程序、数据获取、验收要求、报告编写等。
本文件适用于非耕地恢复或垦造形成的耕地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
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3469 耕地质量等级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NY/T 1119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NY/T 1121.1 土壤检测 第1部分: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增耕地 newly increased cultivated land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各类非耕地恢复或垦造形成的用于验收的耕地。
3.2
采样单元 sampling unit
新增耕地验收中样品采集的最小单元。
3.3
主控指标 dominant item
对核查新增耕地的地类、数量、质量等起主导作用的指标。
3.4
辅助指标 general item
对核查新增耕地质量起辅助作用的指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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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包括材料准备、材料审查、合法合规性核实、指标核查、内业核实和验收确认,主要规定如
下。
a) 申请单位准备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批复文件、新增耕地相关影像及矢量数据等,材料
清单及格式要求见附录 A。
b) 审查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材料审查意见。
c) 材料审查通过后,对新增耕地的来源、国土空间规划、权属等进行审核,形成合法合规性审查意
见。
d) 合法合规性审查通过后,对新增耕地的二级地类、数量、质量等开展指标核查,形成指标审查意
见,抽取部分图斑采集土壤样品。
e) 根据指标核查结果,对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等开展内业复核,形成内业审查意见。
f) 在材料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指标审查、内业审查通过后,编制验收报告和图件,整理验收资
料,形成验收确认文件。
5 数据获取
5.1 现场调查勘测
5.1.1 现场调查
对新增耕地二级地类、地上物、项目公示牌、田间灌溉能力、田间排水能力和土壤侵入体等进行现场
调查。
5.1.2 现场勘测
对新增耕地范围拐点坐标、有效土层厚度、地面坡度等进行现场勘测。
5.2 样品采集检测
5.2.1 采样单元划分
综合考虑新增耕地类型、田块及图斑位置、土壤来源等划分采样单元。同一图斑有多个田块,田块间
有大于 2 米的田坎、道路等明显地物隔开或有不同土壤来源的划分为不同的采样单元;同一田块内有多个
图斑,土壤来源相同则为同一个采样单元、来源不同则为不同采样单元。采样单元划分见附录 B。
5.2.2 采样密度
对于小于 60 亩的采样单元,每个采样单元应至少采集 1 个土壤样品。对于大于 60 亩的采样单元,按
每 60 亩采集 1 个土壤样品的比例,增加采样数量。
5.2.3 样品采集、处理及储存
土壤理化性质样品与环境质量样品应采集 0cm~20cm 表层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储存应分别符合
NY/T 1121.1、HJ/T 166 要求。新增耕地来源为建设用地且遇特殊情况时增加采集底层土壤环境质量样品;
新增耕地来源为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没有污染风险时,可不采集土壤环境质量样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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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理化性状与土壤环境质量等。检测方法执行 GB/T 33469 和 GB 15618 的规定。
检测完成后出具带 CMA 章的检测报告。
6 验收要求
6.1 材料审查
按照附录 A 提供的材料清单逐项进行审查,包括材料种类、数量、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签字印章以
及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材料数据等,重点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
6.2 合法合规性核实
6.2.1 新增耕地来源核实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新增耕
地来源。
6.2.2 国土空间规划核实
新增耕地应符合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原则上应在耕地保护规划划定的集中连片区内,涉及林草保护
区的需经主管部门确认,新增耕地禁止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6.2.3 土地权属核实
新增耕地权属应不存在争议。
6.3 指标核查
6.3.1 主控指标核查
6.3.1.1 新增耕地二级地类
现场调查新增耕地二级地类,地类认定按照 GB/T 21010 执行。
6.3.1.2 新增耕地范围拐点坐标
新增耕地应有明确清晰的田坎、沟渠、界桩等边界。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抽测新增耕地范围拐点坐
标,上图逐田块比对实测拐点与新增耕地矢量边界的偏差,拐点偏差应小于 1.2m,且田块整体无偏移。
6.3.1.3 地上物
新增耕地内应不存在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闲置、撂荒等“非农化”“非粮化”情形,不
存在堆积物压占,不压占道路沟渠等。
6.3.1.4 田间灌溉能力
现场调查新增耕地(水浇地、水田)的灌溉水源、灌溉方式、灌溉设施和计量设施。灌溉水源、灌溉
设施和计量设施应有效,根据不同灌溉水源类型,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抽查灌溉终端,核查是否具备稳
定持续的供水能力,具体抽样数量根据新增耕地面积、田块数量、灌溉终端数量等确定。田间灌溉能力应
有良好灌溉系统,在关键需水生长季节有灌溉保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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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 田间排水能力
新增旱地、水浇地、水田周边应有排水工程,排水设施应完好并与周边排水体系连通或新增耕地可以
自排。
6.3.1.6 土壤环境质量
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物含量应不超过 GB 15618 规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6.3.1.7 项目公示牌
垦造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在项目区显著位置,应单独设立或结合永久基本农田标志牌或田长信息公
示牌等统筹设立项目公示牌;其它情况可不设立项目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和形式参照有关规定。
6.3.2 辅助指标核查
6.3.2.1 地面坡度
旱地地面坡度应不超过 15°,水浇地、水田地面坡度应不超过 6°。
6.3.2.2 有效土层厚度
旱地有效土层厚度应不小于 60cm,水浇地、水田的有效土层厚度应不小于 80cm。
6.3.2.3 耕层土壤质地
耕层土壤质地应满足农作物的种植条件,质地命名按照 NY/T 1119 中的国际制。
6.3.2.4 土壤侵入体
现场调查土壤侵入体,明显超标的田块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明显不超标的田块直接认定为合格,介于
两者之间的随机选择 3 个代表性样方(长 50cm×宽 50cm×深 50cm),过筛测量并计算直径 10mm~100mm
侵入体体积占比均值。土体内直径大于 100mm 的侵入体不得出现;平原区耕地中侵入体含量不得大于 5%;
山地丘陵地区耕地中侵入体含量不得超过周边同土种的平均水平。对于不合格部分,数值不能超出要求值
范围的 10%。
6.3.2.5 土壤 pH 值
旱地土壤 pH 值应为 6.0~8.5,水浇地土壤 pH 值应为 6.5~8.5,水田土壤 pH 值应为 6.5~8.0,结合
北京土壤实际,土壤 pH 值可以为周边同土种的平均水平。
6.3.2.6 土壤有机质含量
土壤有机质含量应不小于 8g/kg。
6.3.2.7 土壤容重
土壤容重应不大于 1.55g/cm
3。
6.3.3 外业质量检查
6.3.3.1 外业核查时详细记录外业核查情况,填写新增耕地外业核查总表、新增耕地范围拐点坐标核查
表、地面坡度核查表和有效土层厚度核查表,见附录 C。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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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 外业核查人员整理并自查核查记录,自查合格后交内业人员检查,检查不合格反馈整改意见,
对于不合格记录需重新采集。
6.3.3.3 外业记录不合格情况包括:无仪器检查记录或仪器检查记录不合格的全部记录、仪器处于不正
常状态所获得的记录、野外记录表格信息不正确或不齐全,导致不能利用的记录。
6.3.4 指标合格判定
主控指标调查或采样点位合格率应为 100%;辅助指标调查或采样点位合格率应不小于 70%。指标合
格标准应符合附录 D 规定。
6.4 面积核实
根据外业抽查合格的新增耕地范围拐点坐标和新增耕地矢量,核定新增耕地面积。
6.5 质量核实
按有关规定开展新增耕地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复核。按照第三次土壤普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成果要求,
对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新增耕地质量指标除符合附录 D 规定之外,还应符合耕地质量有
关标准要求。
7 报告编写
根据第 4、5、6 章有关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后,编写验收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概述、目标与任
务、工作依据、基本情况、验收情况以及验收结论与建议,编写大纲见附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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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新增耕地申请验收材料清单
表 A.1 给出了新增耕地申请验收材料清单。
表A.1 新增耕地申请验收材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格式要求
1 新增耕地申请验收文件 .pdf
2 新增耕地批复文件 .pdf
3 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 .pdf
4 新增耕地范围的上一年度、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截图及矢量文件 .pdf、.shp
5 新增耕地地块叠加国土空间分区、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截图 .pdf
6 新增耕地范围拐点坐标文本及矢量数据(2000 坐标) .pdf、.shp
7 新增耕地田块最新影像图片 .pdf
8 新增耕地范围内分辨率优于 0.2 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 .pdf
9 新增耕地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报告及评价意见 .pdf
10 增减挂钩项目需提供增减挂钩相关材料 .pdf
11 其它相关说明材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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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新增耕地采样单元划分示例
在保证外业核查质量的前提下,采样单元的合理划分可以有效减少现场调查、样品采集检测工作量,
从而节约成本。恢复和垦造形成的新增耕地土壤来源差别较大,有大于 2 米的田坎、道路等明显地物隔开
的田块受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不一样,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土壤理化性质和土壤环境质量,因此采样
单元的划定主要考虑新增耕地项目类型、田块及图斑位置和土壤来源。
图 B.1 给出了采样单元划分示意图,其中 a)表示,一个图斑只有一个田块且土壤来源相同时,应划
分为一个采样单元;b)表示,一个图斑有多个田块,田块间为宽度小于 2 米的田坎且土壤来源相同时,
应划分为一个采样单元;c)表示,一个田块有多个图斑,每个图斑的土壤来源相同时,应划分为一个采
样单元;d)表示,一个图斑有多个田块,田块间有宽度大于 2 米的道路,即使土壤来源相同,应划分为
两个采样单元;e)表示,不同图斑和田块,中间为宽度大于 2 米的道路,即使土壤来源相同,应划分为
两个采样单元;f)表示,一个田块有多个图斑,图斑的土壤来源不同,应将同一土壤来源的划分为一个
采样单元。
注:此图为一个采样单元和两个采样单元的划分示意图。
a 0001、0002、0003代表图斑编号。
b A、B代表不同的土壤来源。
图 B.1 采样单元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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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
新增耕地外业核查内容
表 C.1 给出了新增耕地外业核查总表,表 C.2 给出了新增耕地范围拐点坐标核查表,表 C.3 给出了新
增耕地地面坡度核查表,表 C.4 给出了新增耕地有效土层厚度核查表。
表 C.1 新增耕地外业核查总表
名称
序号 核查指标 核查结论
主控指标 1 新增耕地二级 地类 旱地□/水浇地□/水田□
2 新增耕地范围 拐点坐标 拐点坐标核查数量: 点,合格率: %
3 地上物 种植情况:
植树造林(是□/否□) 挖湖造景(是□/否□)
非农建设(是□/否□) 撂荒(是□/否□)
闲置(是□/否□) 堆积物压占(是□/否□)
压占道路沟渠(是□/否□) 周边垃圾堆放(是□/否□)
4 田间灌溉能力 灌溉设施(有□/无□/部分存在□) 设施有效性(可用□/不可用□)
5 田间排水能力 排水设施(有□/无□/部分存在□) 地面有无积水(有□/无□)
6 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污染状况(有异常□/无异常□)
7 项目公示牌 有□/无□
辅助指标 8 地面坡度 地面坡度核查数量: 个,合格率: %
9 有效土层厚度 有效土层厚度 有效土层厚度核查数量: 个,合格率: %
10 耕层土壤质地 耕层土壤质地 耕层土壤质地核查数量: 个,合格率: %
11 土壤侵入体 土壤侵入体含量核查数量: 个,合格率: %
其它情况 12 地块平整状况 平整□/不平整□
日期: 记录人: 审核人: 组长签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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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 新增耕地范围拐点坐标核查表
日期: 天气:
名称: 设备:
组长: 组员:
核查点编号 坐标 备注
N E H
记录人: 审核人: 组长签字: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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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3 新增耕地地面坡度核查表
日期: 天气:
名称: 设备:
组长: 组员:
田块编号 地面坡度(°) 备注 田块编号 地面坡度(°) 备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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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4 新增耕地有效土层厚度核查表
日期: 天气:
名称: 设备:
组长: 组员:
样点编号 坐标 有效土层厚度 (cm)
N E H
记录人: 审核人: 组长签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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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规范性)
新增耕地核查指标控制标准
表D.1 规定了新增旱地核查指标控制标准,表D.2 规定了新增水浇地核查指标控制标准,表D.3规定
了新增水田核查指标控制标准。
表 D.1 新增旱地核查指标控制标准
地类 核查指标 抽样率 控制标准 点位合格 标准
旱地 新增耕地二级地 类 100% 地类认定按照 GB/T 21010 执行 100%
新增耕地范围拐 点坐标 ≥5% 偏差≤1.2m,且整体无偏移
地上物 100% 不存在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闲置、 撂荒等“非农化”“非粮化”情形,不存在堆积物 压占,不压占道路沟渠等
田间排水能力 排水设施应完好并与周边排水体系连通或新增耕 地可以自排
项目公示牌 垦造项目新增耕地,应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公 示牌;其他情况可不设立公示牌
土壤环境质量 根据采样单 元确定抽样 率 土壤污染物含量小于 GB 15618 规定的土壤污染风 险筛选值
地面坡度 ≤15° ≥70%
有效土层厚度 ≥60cm
耕层土壤质地 耕层土壤质地应满足农作物的种植条件
土壤侵入体 土体内直径大于 100mm 的侵入体不得出现,平原 区直径 10mm~100mm 的侵入体含量小于 5%,山地 丘陵地区直径 10mm~100mm 的侵入体含量不超过 周边同土种的平均水平
土壤 pH 值 6.0~8.5,考虑到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土壤 pH 值可以为周边同土种的平均水平
土壤有机质含量 ≥8g/kg
土壤容重 ≤1.55g/c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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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2 新增水浇地核查指标控制标准
地类 指标 抽样率 控制标准 点位合格 标准
水浇地 新增耕地二级地 类 100% 地类认定按照 GB/T 21010 执行 100%
新增耕地范围拐 点坐标 ≥5% 偏差≤1.2m,且整体无偏移
地上物 100% 不存在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闲置、撂荒 等“非农化”“非粮化”情形,不存在堆积物压占,不 压占道路沟渠等
田间排水能力 排水设施应完好并与周边排水体系连通或新增耕地可 以自排
田间灌溉能力 灌溉水源、灌溉设施和计量设施应有效,根据不同灌 溉水源类型,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抽查灌溉终端。应 有良好的灌溉系统,在关键需水生长季节有灌溉保证
项目公示牌 垦造项目新增耕地,应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 其他情况可不设立公示牌
土壤环境质量 根据采样单 元确定抽样 率 土壤污染物含量小于GB 15618规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筛 选值
地面坡度 ≤6° ≥70%
有效土层厚度 ≥80cm
耕层土壤质地 耕层土壤质地应满足农作物的种植条件
土壤侵入体 土体内直径大于 100mm 的侵入体不得出现,平原区直 径 10mm~100mm 的侵入体含量小于 5%,山地丘陵地区 直径 10mm~100mm 的侵入体含量不超过周边同土种的 平均水平
土壤 pH 值 6.5~8.5,考虑到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土壤 pH 值可 以为周边同土种的平均水平
土壤有机质含量 ≥8g/kg
土壤容重 ≤1.55g/c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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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3 新增水田核查指标控制标准
地类 指标 抽样率 控制标准 点位合格 标准
水田 新增耕地二级 地类 100% 地类认定按照 GB/T 21010 执行 100%
新增耕地范围拐 点坐标 ≥5% 偏差≤1.2m,且整体无偏移
地上物 100% 不存在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闲置、撂荒 等“非农化”“非粮化”情形,不存在堆积物压占,不 压占道路沟渠等
田间排水能力 排水设施应完好并与周边排水体系连通或新增耕地可 以自排
田间灌溉能力 灌溉水源、灌溉设施和计量设施应有效,根据不同灌 溉水源类型,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抽查灌溉终端。应 有良好的灌溉系统,在关键需水生长季节有灌溉 保证
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污染物含量小于 GB 15618 规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筛 选值
项目公示牌 垦造项目新增耕地,应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 其他情况可不设立公示牌
地面坡度 ≤6° ≥70%
有效土层厚度 ≥80cm
耕层土壤质地 耕层土壤质地应满足农作物的种植条件
土壤侵入体 土体内直径大于 100mm 的侵入体不得出现,平原区直 径 10mm~100mm 的侵入体含量小于 5%,山地丘陵地区 直径 10mm~100mm 的侵入体含量不超过周边同土种的 平均水平
土壤 pH 值 6.5~8.0,考虑到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土壤 pH 值可 以为周边同土种的平均水平
土壤有机质含量 ≥8g/kg
土壤容重 ≤1.55g/c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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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资料性)
新增耕地验收报告大纲
E.1 给出了新增耕地验收报告大纲。
1
前言
1.1
工作概述
1.2
工作目标与任务
1.3
工作依据
2
验收工作情况
2.1 基本情况
2.2 验收情况
2.1.1 总体情况
2.1.2 具体情况
3 2.1.2.1 材料审查
2.1.2.2 合法合规性核实
2.1.2.3 指标核查
2.1.2.4 内业核实
验收结论与建议
3.1 验收结论
3.2 验收建议
4
附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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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原国土资发〔2007〕
304号)
[2] 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
[3]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4]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关于报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规范》
(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的函(耕地评价函〔2024〕5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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