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50.50
CCS H63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649—2023
铝钼铬中间合金
Aluminium-molybdenum-chromium master alloy
2023-12-20发布 202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 布
YS/T 1649—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宝钛特种金属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天大钒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忠世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敏、庆达嘎、陈卓、杨蓉、张磊、白智辉、刘红、马忠贤、王东华、王洪涛、乔敏、宋文君、王啸虎、杜剑雄、冯军宁、冯永琦、马英梁,段善博。
YS/T1649—2023
铝钼铬中间合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铝钼铬中间合金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金属热还原法生产的、作为钛合金添加剂使用的铝钼铬中间合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S/T1075(所有部分) 钒铝、钼铝中间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牌号 主元素含量 杂质元素含量,不大于
Al Mo Cr Fe Si C O N
Al33Mo33Cr34 余量 31.0~35.0 32.0~36.0 0.20 0.20 0.10 0.20 0.05
Al33Mo43Cr24 余量 41.0~45.0 22.0~26.0 0.25 0.30 0.15 0.20 0.05
4.2 粒度及允许偏差
4.2.1 产品为颗粒状和粉状混合物,粒度应不大于6.0mm,允许有少量超出粒度范围的产品,但其重量应不超过批重的4.0%,最大粒度不大于10mm.
4.2.2需方若对产品的粒度范围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4.3 外观质量
产品表面应洁净,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氧化膜、氮化膜、其他金属和非金属夹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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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高密度夹杂
产品中应无高密度夹杂。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按YS/T 1075(所有部分)进行检验。
5.2 粒度用筛分法或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检验。
5.3 外观质量用目视进行检验。
5.4 高密度夹杂用X射线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或第三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并填写随行文件。
6.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粒度及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属于化学成分、高密度夹杂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工艺连续生产的混合料组成,批重应不大于1t.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6.3 检验项目及取样
6.3.1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检验项目及取样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技术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6.3.2 4.1 5.1
粒度及允许偏差 每批1桶 4.2 5.2
外观质量 6.3.3 4.3 5.3
高密度夹杂 6.3.3 4.4 5.4
6.3.2 从每桶的中心和约2/3半径处均匀分布的3个点上各取等量的样品,总重量不少于1600g。将每桶所取得样品混合均匀并捣碎,用泰勒标准筛147 μm(100目)筛网过筛,筛下物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00g.
6.3.3从每桶的中心和约2/3半径处均匀分布的3个点上各取等量的样品,总重量为5kg~10kg,混合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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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检验结果判定
6.4.1 化学成分、高密度夹杂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粒度及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对该批产品进行100%检验,合格后重新组批交货。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7.1 标志
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成桶包装,每个包装桶上应做如下标志(或贴标签),其上应至少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
b) 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c) 牌号、批号、净重;
d)本文件编号。
7.2 包装、运输、贮存
7.2.1 产品应使用铁桶包装,内衬塑料袋,每桶净重25kg~100 kg.
7.2.2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潮湿,避免剧烈振动、碰撞。
7.2.3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应与酸、碱性介质混放。
7.3 随行文件
每批产品应附有随行文件,其中除应包括供方信息、产品信息、本文件编号、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外,还宜包括以下内容:
a) 质量证明书,内容如下:
产品名称、牌号:
产品批号、批重和数量;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其他。
b)合格证,内容如下:
产品批号:
检验日期:
检验员签名或盖章;
其他。
c)其他。
8 订货单内容
需方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订购本文件所列产品的订货单内,列出如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牌号:
c) 重量;
d)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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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本文件编号;
f) 其他。